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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16-1

    全體等額享有

    一、全體等額享有

    全體等額享有,是針對不能確定出資額的共有關係,依據共有關係的普遍性、整體性作出的性質推定。其與單個等額享有的性質非常接近,也有向共同共有關係靠攏或者全體同化的跡象。

    全體等額享有,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在原按份共有關係上附加部分共有財產的全體等額享有,形成混雜的或者附加的共同共有關係;另一種是純淨的全體等額享有,即全部的共有人或者全部的共有財產不能確定出資額時,形成全部的共同共有關係。

    此項規定,由所有權關係法、數理物權法、邏輯法、經濟法規範與調整。關鍵在於針對不能確定出資額的參加者或共有物,全部否定其按份共有關係,反推定為共同共有關係。傳統物權法和大陸法系中,對於這種推定方法是有很多先例的,完全可以斷定為有效推定。

    此項推定不限於個別特殊情形、對個別共有人負責推定,擬對於全體共有人一併負責推定。物權法第104條規定的「不能確定出資額,視為等額享有」,主要指的是全體等額享有。一般而論,這種性質的推定可視之為終局推定。需要重申的是,此處也僅僅從所有權制度進行性質推定,不從所有制制度進行性質推定。

    除了以上需注意事項外,一要注意變更、****、變種、變異和混合的共有關係,二要注意共有物使用權、利用權、作用權的微妙關係,三要注意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信託物權和普通法鎖關係,四要注意夫妻共有、家庭共有、業主共有、合夥共有和集體共有、股份共有、公司共有和混合共有的性質特徵,五要注意按份共有的主要特點和等額共有的特點,六要注意有物權與無物權、正物權與負物權、長物權與短物權、長物權與消物權、零物權與反物權和自益物權與共益物權、積極物權與消極物權等共有的特點,所有這些對於全體等額享有的影響也是有的。

    全體等額享有的主要特徵如下所示。

    1.共有關係相對扁平化或者平整化。從按份享有轉變過來全體等額享有,以進步的姿態減少了內部矛盾,並向共同共有關係的標準看齊。

    2.實現了利益均沾的物權價值昇華。全體等額享有不是個人等額享有,更不是按份享有,可以看作是全體共有人邁進了准共同共有關係的行列,實現角色的轉換過程,並對於前期的共有關係性質的推定給予肯定。由於實現了利益均沾的物權價值昇華,使得他們的共有關係更加穩定與紮實。

    3.物權技術的巧妙運用。在不能確定出資額的情勢下,推定為全體等額享有,不僅易於操作,且能簡化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法鎖關係和物權關係、信託關係,符合物權生活中基本的公平正義。

    4.法理更加嚴明。共有關係的應有份額,是出自經濟學範疇,不是出自物權法學範疇,更不是出自政治學範疇。它是把共有所有權的物權價值折算為經濟價值,然後將權利和義務進行經濟量化的比例關係。

    5.比單個等額享有更加出色。單個等額享有只是部分地解決了物權生活中基本的公平正義問題,而全體等額享有全部地解決了物權生活中基本的公平正義問題。

    按份共有關係中一旦發生變更、****、變種、變異和混合的共有關係的情形,有可能發生全體等額享有的情形。或者將按份享有與等額享有混雜起來,需要我們作深入細緻的性質推定與份額推定。

    按份共有關係異化或者轉化為全體等額享有的例子很多,可以說是不勝枚舉,而在使用權、利用權、作用權或者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信託物權等他項共有權中更是異彩紛呈。

    二、全體等額享有發生的特殊情形

    其一,當各方共有人的按份共有關係都不能夠確定時,對於不能夠確定的共有人作共同的、普遍的處理,形成「全體等額享有」。性質推定的結果表明,其表面上是共有人按份共有關係,實質上「全體等額享有」是共同共有關係。

    形成「全體等額享有」的原因是有很多說法的,總體上是因人因時因條件而異的。譬如:農村集體以歷年的公積金或者以銀行貸款來建立起來的企業,出資額是確定的,但等額享有的權屬對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條款的性質推定,確認為「全體村民等額享有」;夫妻以貨幣、實物、有價證券、知識產權等財產投資實業的,視為「夫妻全體等額享有」;城鎮規劃小區相鄰業主關係是共同共有關係,物業公司利用閒置的物業搞創收,所得收入,等額享有的權屬對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條款的性質推定,確認為「全體業主等額享有」。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其二,如果中途有共有人死亡,自動退出共有關係圈子,並且其應有份額無人認領,那麼,此項自動繼承的應有份額,可視為全體共有人「全體等額享有」。性質推定的結果表明,其表面上是共有人按份共有關係,實質上「全體等額享有」是共同共有關係。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共有人自動繼承離世共有人的應有份額,包括財產繼承、權利繼承的單項繼承或者雙項繼承。共有關係存續期間,有共有人死亡,自動退出其共有關係圈子。

    1.如果有其親屬繼承權人認領了其財產分割的應有份額的全部,放棄了應有份額的名額份額,其他共有人可以享有死者的「名額份額」,確認為「全體等額享有(名額份額)」。具體辦法是,將死者的應有份額的名額份額平均分攤給每個在場的共有人,以平均算術的辦法增加每個共有人的名額份額。

    2.如果其親屬無繼承權人認領死者分割的應有份額,放棄了應有份額的名額份額,其他共有人可以享有死者的未分割享受到的應有份額和「名額份額」,此兩項應有份額,全部確認為「全體等額享有(名額份額)」。具體辦法是,將死者的應有份額的名額份額和全部的應有份額平均分攤給每個在場的共有人,以平均的辦法增加每個共有人的名額份額、應有份額。

    共有人名額份額,是身份共有權即共有關係的象徵,是進入某個共有圈子的通行證,同時決定了共有人出資的權利和收益的權利等一攬子權利。繼承法規定了公民有繼承財產的權利,但沒有規定繼承權利的權利。所以,共有人名額份額的繼承,不是一定可以繼承的。

    其三,其他特殊情況下的「全體等額享有」。性質推定的結果表明,其表面上是共有人按份共有關係,實質上「全體等額享有」是共同共有關係。

    按份共有關係與共同共有關係,本身是交叉科學的共有關係。很多時候,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兩面性共有關係。與此同時,兩種方法、兩種手段同時登台,對於傳統的共有關係理論進行修補。

    1.出資額度一致的「全體等額享有」。

    出資額度一致的「全體等額享有」,因為出資額與應有份額能夠達成一致,既是均等的按份共有關係,又是融合的共同共有關係,物權關係和法鎖關係相對清晰,因此而廣受追捧。一般而論,這種共有關係,較少有權益的爭議的。

    然而,「全體等額享有」是貫穿於共有關係的整個過程的,每個人的應有份額,不是止於(開始於)共有關係破滅時才享有。尤其是在私有制共有關係中,勞動產品的分配非常自由,非常活躍。這樣一來,一次分配是注重效率,二次分配是注重公平。因為,共有關係人的職務不同,收入水平就有差別,只能在限制差別而不能消滅差別的基礎上進行「全體等額享有」。但是,二次分配就一定要公平合理,「全體等額享有」就一定要落到實處,再也不能以職務高低來論財產分割的多寡了。

    所謂「出資額度一致」,可能存在三種不同形式:一是高度一致。全體共有人都是一齊用貨幣來出資,並且是算術平均數的出資,這是最好的出資形式。二是中度一致。大部分共有人用貨幣來出資,小部分共有人用實物或者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財產來出資,而實物是折價出資的,仍然有不完全一致的地方。三是低度一致。少部分共有人用貨幣來出資,大部分共有人用實物或者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財產來出資。本條款的影響力和執行力,主要限於第二、第三種形式的性質推定,盡量地往「全體等額享有」上靠攏。

    2.出資額度不一致的「全體等額享有」。

    出資額度不一致的「全體等額享有」,確切地說,這是在某種原因的****下,由「出資額度不一致」隨機性地達到了一致,打破了原有的平衡狀態,使之變得比較另類。

    現實生活中,按份共有關係在運轉過程中,會發生各種不同類型的異化現象,促使事物的性質向相反的方向轉化。份額大的出資人即共有人,有居高臨下的控制權、決策權,當他們覺得把持過高份額沒有意義、沒有必要時,中途故意減持份額,減持到全體共有人的平均份額水平,從而降低到「全體等額享有」的水平上來。因為,在此之前,份額大的共有人,已經佔居合夥企業的要職,職務工資也相當高,而勞動產品的最終分配卻遙遙無期,權衡輕重利弊以後,自己就從「個人高額享有」降格到「全體等額享有」。對於這一點,本條款擬作「約定不明確」的事實行為對待,不再支持「高額享有」,轉而支持「全體等額享有」。

    以上是按份共有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異化現象,現實生活中,還有非故意行為甚至於被動行為造成的異化現象。例如,兩人合夥成立一間合夥企業,甲方出資金和機器設備,乙方出廠房車間,開始時,甲方享有的份額高於乙方。但是幾年以後,經濟不景氣,產品銷路也不是很好,甲方的資產在縮水;乙方卻相反,廠房及其配套設施供不應求,資產價值一直在升值。乙方單方面提出要調整雙方的共有關係,甚至於提出自己的份額要高於甲方的份額,但是,乙方的廠房及其配套設施也要折舊,具體價值也難以確定。如果該合夥人起訴到法院處理,法院最好是依據本條款及其他條款作出妥當審理:擬作「約定不明確」的事實行為對待,不再支持任何一方的「高額享有」,轉而支持「全體等額享有」。

    現實生活中,肯定還有主觀故意行為和客觀原因共同起作用的,這種情形最多,大家也想像得到。在主觀與客觀兩種因素共同作用下,按份共有關係異化或者轉化為「全體等額享有」更加普遍。這種情形的發生,有些是不會產生爭議的,有些是會產生爭議的,本條款默認了前者而專門針對後者。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04條

    相關名詞:等額享有與單個等額享有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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