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3...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387-1
共有物共同管理之高級形態之一
知識產權領域之類的高級管理
一、共有物的高級管理形態
共有物的高級管理,或者高級共有物的管理,指共有人運用自己的共有財產進入高附加值經濟領域,並將其管理工作提高到一個新的技術水平的總稱。
共有人為了使自己的不動產、動產盡快地增值、增益,往往選擇智力開發與投資、新興產業的開發與投資、風險行業的開發與投資,以佔領市場、科技領域的制高點,並謀劃立於不敗之地。
共有物的高級管理形態的顯著標誌如下。
一是目標不同。不滿足於共有物的一般的保值、增值,而要通過選擇特殊的方法步驟,使共有物盡快地增值、增益。
二是物的保有狀態不同。不滿足於共有物的一般的保存、保管、保養、維護、維修和修繕和一般的交易、交換,而是將物和物權的交易、交換變得非常頻繁,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非常頻繁是常態,甚至於每天可將持有物反覆買賣,或者將智慧產物反覆地買賣。
三是機遇與風險程度都很高。高級管理物增值的機遇與幅度很高,但風險卻是很大,即投資大、機會大、風險大那種「三大」形態。某些高級管理物如金融衍生品、股票、期貨證券類產品的「三大」形態,甚至於與國際經濟、金融氣候有著密切的關聯,呈現出「一榮俱榮,一損俱損」同步漲跌態勢。
四是物權變更傾向不同。共有物的高級管理,或者說高級共有物的管理,常常是將物的所有權轉變為使用權、作用權、利用權,並且常常是短期內將使用權、作用權、利用權連同所有權一起進行交易,並從中獲取高額甚至超額的利潤。
五是管理手段不同。初級、中級的共有物管理,涉及到長線與長期管理為主,如合夥企業、家庭繼承權、房屋不動產的管理,許多是需要幾年甚至幾十年的長線或長期管理,管理手段是常規手段,任務相對明確。共有物的高級管理,涉及到知識產權的轉讓,上市流動的股票、國債、期貨的轉讓管理,長則幾年,短則幾個月、幾天、幾小時就轉手並臨時管理,管理手段是非常規手段,任務不確定或者難以確定的較為多見。
共有物的高級管理,指共有物用於投融資到高附加值、高風險領域,帶來了共有物的使用權、作用權、利用權的人為的頻繁變動狀態,管理方式與目標也隨之頻繁變動,由簡單的統籌兼顧向繁雜的統籌兼顧過渡,管理內容由量變向質變轉化。比如,貨幣是一般共有物,將其投融資到高附加值、高風險領域,客觀上要求與之適應的高級管理模式相適應。
高級共有物的管理,指投資融資到高附加值、高風險領域的共有物本身是高級共有物,統籌管理方法也是高級管理方法。如知識產權、金融衍生品等共有物本身是高級共有物,非初、中級的管理方法所不能企及,必需要自動更新升級,管理內容應當有質的飛躍。
二、知識產權領域之類的高級管理
知識產權領域之類的高級管理,指知識產權為數個共有人所有時分離出來的共有管理權,無論是常規式管理或者是非常規式管理,均可視為共有物的高級管理。因為知識產權本身就是無形的高級標的物。人們可以從其所有權、使用權、利用權、作用權幾個方面進行管理,從而達到保值增值的管理目標。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發現權、商譽權、商業秘密權等知識產權和亞知識產權,所有這些派生性物權,對於經濟社會和權利人都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某些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是有期限限制的。知識產權的持有共有人,為使無形資產更多更好地發揮效能,應當採取「兩條腿走路」的方針,一是根據自身利益設置與力量對比,自主開發生產其高新技術產品;二是盡快地推銷其知識產權,並為下一步的開發創新打下經濟基礎。
知識產權和亞知識產權之所以被稱之為「派生性物權」,因為她的權利是雙重的,物質產品、有形資產是由精神產品、無形資產派生出來的;並且最具權利象徵、權利價值,恰恰是精神產品、無形資產這一塊。當共有物為共有人共管的時候,往往行使的是有形資產、無形資產的雙重物權和共管權,且以無形資產為核心,齊抓共管。所有這些因素的存在,為共有物的高級管理增加了不少難度。
儘管物權法僅僅只有一個知識產權「出質」的條款,知識產權和亞知識產權這些「派生性物權」卻是大量地客觀存在的,反而給人們增加了許多神秘感、優雅感。派生性物權卻是最容易受浸染、受侵害的一類物權。知識產權持有人僅僅依賴現有的知識產權法是無濟於事的,需要建立健全內部共管和外部防範機制,建立物權的一道道防火牆,有時候還要動用大量人力、物力來進行維權、打假。
共有物的派生性物權,是最為複雜的物權體系之一,也是最高級的物權之一。其中有許多物權關係,不是知識產權專門法能夠說清楚的。如果運用物權法的法理來解釋,就可以視野開闊,條理清晰。
共有物之派生性物權主要特徵如下。
由多人擁有自主創新、創造的知識產權一旦問世,首先被法律認可的是智慧產品的共有所有權,並附帶其使用權、作用權、利用權等物權;其次被法律認可的是智慧產品載體的共有所有權,並附帶其使用權、作用權、利用權等物權。精神、物質雙重性物權,包括派生性物權,都可以同時並舉、同時管理。
自主型共有物的派生性物權,與其他初級、中級、高級物權相比,有幾個顯著特點:
1.有形物物權與無形物物權渾然一體構成雙重性物權,無形物物權始終如一地貫穿於有形物物權之中,並起著關鍵性作用。這是其他物權所不具備的特徵。共有人對此共有物的管理,自始至終是有形物與無形物的雙重性管理。
2.有形物物權為無形物物權所派生,可以成為最終產品或者消費品。有形物的消費,可分為生產流通性和日常生活性消費兩大方面。前者容易產生侵權行為,後者較少產生侵權行為。非派生性物權,因為不存在兩套物權共同體,只能從生活性消費方面產生侵權行為。
3.有形物物權與無形物物權,可以一併轉讓,也可以拆分轉讓;有形物所有權的轉讓,可以不影響到無形物所有權的轉讓,共有人甚至於可以將無形物所有權永遠保留下來。非派生性物權,完全是單項式物權,所有權的轉讓是無保留的轉讓。
4.自主型共有物的所有權人,轉讓有形物的所有權,是附加知識產權保護條件的轉讓;非自主型共有物的所有權人,所獲得有形物的是「准所有權」,主要是有形物的使用權,沒有模仿製造權。自主型共有物的所有權人,轉讓無形物的物權,並不一定轉讓無形物的所有權;非自主型共有物的所有權人,所獲得無形物的物權是「利用權」,主要是無形物的使用權,雙方可以商定模仿製造權(法律不允許的除外)。
5.自主型共有物的所有權人,轉讓有形物的所有權,不存在分層次的所有權;自主型共有物的所有權人,轉讓無形物的物權,存在分層次的可能性。在派生性物權兩大系列裡面,自主型共有物的所有權人不一定要與外界物權人建立有形物拓展型物權共同體,但應當與外界物權人建立無形物拓展型物權共同體。
譬如,著作權人出賣書籍、音像製品等有形物,不一定也沒有必要與讀者建立物權共同體。但與出版社等有關單位建立物權共同體。出版社可以是著作權的利用權人,不是所有權人;出版社與著作權人協商轉讓出版權,就是轉讓著作權的利用權,受讓的出版社是二級利用權人,以此類推,再往後是三級、四級至n級利用權人。
一些研究所轉讓實用發明專利,如果是獨家轉讓,就與受讓的單位形成實用發明專利的共有利用權,不是共有所有權;如果是多家轉讓,就與受讓的多家單位形成實用發明專利的共有利用權,不是共有所有權;多家轉讓的,可以是並列的共有利用權,也可以是分層級的共有利用權。
並列時,自主型共有物的所有權人與非自主型共有物的利用權人形成直接的利用權共有關係;分層時,自主型共有物的所有權人與非自主型共有物的所有權人形成間接的利用權共有關係。
並列時,源頭階段的並列有:在新工藝、新技術、新產品開發研究方面,可形成產、學、研並列,派生性物權共同共有(包括按份共有,下同)。分流階段的並列有:以知識產權入股到合夥企業,與合夥企業並列形成新型的共有關係;以技術勞務輸出入股到合夥企業,與合夥企業並列形成新型的共有關係。其他的並列有:將知識產權和派生性物權打包轉讓給其他利用權人,自主型共有物的所有權人保留無形資產的權利,與合夥企業並列形成若即若離的共有關係。
分層時,可採取一條線分層和多條線分層。反正是,第一層的共有利用權關係是自主型共有物的所有權人與非自主型共有物的利用權人形成直接的利用權共有關係,然後,非自主型共有物的利用權人上升為半自主型共有物的利用權人,發展下線,以此類推。
分層時,僅從分流階段的並列入手,可以自主或者委託非自主型共有物的利用權人、中介權利人轉讓新工藝、新技術、新產品,即實用發明專利技術,將知識產權和派生性物權打包轉讓給其他下家或下下家利用權人,自主型共有物的所有權人保留無形資產的權利,與合夥企業並列形成若即若離的共有關係(包括按份共有)。
自主型共有物的所有權,只是財產的優先權、排他權、獨立自主權和物權請求權高級一些,而真正發揮其效能的,主要是智慧產品的使用權、作用權和利用權,尤其是共同利用權。有的地方每年申請的實用發明專利數以萬計,而許多則是沉睡在保險箱裡打盹,自己不應用、也不推廣應用,這樣的所有權到底有什麼用呢?所以說,有些實用發明專利權利保護得最好的,實際上是毫無意義的保護。
總之,自主型共有物的所有權必須要轉化為派生性物權的使用權、作用權、利用權,才能發揮派生性物權的效能、發揮法律的共同效力。共有人不要將目光僅僅停留於所有權的保護上,而使用權、作用權、利用權的保護,顯得尤其重要。所謂「知識產權領域的高級管理」,其中心思想就是知識產權系統工程的全方位、開拓型管理,最好是派生性物權的共有化管理。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96條
相關名詞:共有物共同管理之初級形態共有物共同管理之中級形態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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