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3...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379-1
家庭共同共有制
一、基本概念
1.定義
家庭共同共有制,系指家庭成員關係存續期間內均享有財產所有權以及使用權、作用權、利用權的共同共有關係的制度,是建立在身份權、人格權基礎之上的複合式財產權。與夫妻共同共有制的性質特徵基本相當,亦具有普遍化、扁平化、模式化、內部化、私共化、小型化和相對穩定化等基本特徵,成為共同共有制中最普遍的類型之一。
基於家庭成員男女平等、扶老攜幼、扶貧幫困等習慣法、道德法的基本要求,家庭成員對於家庭財產基本平均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家庭共同共有制是最基本的私有制單元,在物權化方針上基本由所有權制度規範與調整,較少由所有制制度來決定。除適用於物權法、民法通則、繼承法、婚姻法等成文法的相關規定以外,特定情勢下適用於習慣法、道德法的規範與調整。成文法方面,普通物權法和普通人權法是規範與調整家庭共同共有制的基本方法,擔保物權法、制度物權法可以彌補普通物權法和普通人權法的不足之處。
家庭共同共有與夫妻、業主共同共有構成串聯式共同共有制,並且構成連環式的共同共有關係。家庭共同共有關係包含夫妻、業主共同共有關係,夫妻、業主共同共有關係包含於家庭共同共有關係。家庭共同共有關係,可以是單個的(同居在一起的)、也可以是多個的(分居幾個小家庭的)家庭共同共有關係。多個家庭共同共有關係,可視為「家族共同共有關係」。多個家庭共同共有關係中,已經離異、分家、析產的,從分割財產中取得應得份額的,可以全部解除或者部分解除家庭共同共有關係。有法律規定的按照法律規定,沒有法律規定的按照約定或者遺囑。
2.主要特徵
除了定義上的「七化」特徵以外,家庭共同共有制的主要特徵是:(1)人格權與財產權相統一。(2)財產關係相對扁平化。(3)是最基本的私有制單元。(4)一般與夫妻、業主共同共有形成串聯的共同共有關係。(5)除適用於物權法等成文法的相關規定以外,特定情勢下適用於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或者邏輯法的規範與調整。
家庭共同共有財產部分是現實的,部分是未來可繼承或分割的共同共有財產。家庭是整個社會最基本的物權、人權細胞單元,其特殊的組織結構能夠不斷地激發私有財產的積極性,其共同共有關係是最穩定的共有關係。家庭共有關係源遠流長,具有最旺盛的生命力。
二、家庭共有財產與家庭財產
1.家庭共有財產與家庭財產
家庭共有財產,是指家庭共同生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共同享受的財產。家庭成員交給家庭的財產,家庭成員受贈或者繼受的財產,以及在此基礎上購置和積累起來的財產等財產,均可形成家庭共有財產。
家庭共有財產,一般地說,是以夫妻共有財產為紐帶,並輻射到前後幾代人身上。家庭除了日常存續、保有的財產以外,「遺產分割前的共有」值得注意。
首先,「遺產分割前的共有」為直系家庭成員共同共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以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直系家庭成員共同共有。
其次,「遺產分割前的共有」為直系家庭成員共同共有,並不受時限限制。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遺產又未析分割的可按析產案件處理問題的批復》(民他字第12號)對於房屋不動產恆定繼承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掘獲過去地主埋藏的銀元歸誰所有問題的批復》(民他字第5號)對於埋藏物主動產恆定繼承的規定等,就是典型例子。
家庭共有財產,與家庭財產的概念相比,應當是交叉科學的概念。兩者之間既有聯繫,又有區別。也就是說,家庭共有財產是個小概念,家庭財產是個大概念,家庭共有財產包含於家庭財產,家庭財產包含家庭共有財產。家庭財產包含了家庭共有財產和家庭個人財產兩個部分,而家庭共有財產僅僅指存在家庭共同共有關係的那部分財產。
家庭財產一般是建立在血緣關係和養育關係中的紐帶,或者是建立在夫妻關係、家長關係中的紐帶。這裡應當區分已分家與未分家的、多子女與獨子女的、有成年子女與無成年子女、有收入子女與無收入子女家庭的家庭等。如果一個家庭細分為幾個家庭(夫妻分居除外),這樣的家庭共有財產關係,就不是獨立的、統一的家庭共有財產關係,其大家庭即有分家的家庭就是鬆散型的家庭共同共有關係,甚至於不一定是組合型家庭共同共有關係。
2.家庭財產與家庭個人財產
家庭財產是家庭個人財產的總集合,家庭個人財產與家庭財產的組成部分。但是,家庭個人財產除了承擔家庭共有的義務外,有自己獨立的支配權。
家庭個人財產來源不拘一格,勞動所得、投資所得、繼承所得、受贈所得、意外所得等各種合法所得,均可構成家庭個人財產,部分地轉入家庭共有財產之中。具體辦法見以下敘述。
夫妻一方的財產,是家庭個人財產,其他家庭個人財產也可以參照實行。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歸一方的財產。」另外,第17條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共有五大類,可能的情形下,或者家庭生活個人開支的需要時,一小部分可以轉化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所謂「一方的婚前財產」,包括婚前財產和婚前財產的權利。以下財產和財產權利可歸家庭個人所有或者所得:(1)財產孳息。個人財產和婚前及婚後所產生的孳息,主要指一方婚前的儲蓄、投資、證券、股票、股權等金融資產和建築物等不動產所產生的孳息,農村牲畜等大宗財產的孳息,莊稼收成的孳息可忽略不計。(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並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後才實際取得該房屋的產權證。(3)轉化財產。一方以婚前貨幣、股權等形式存續,而婚後表現另一形態的個人財產。如一方以婚前個人積蓄婚後購買的有形財產或者無形財產(知識產權使用權),股權轉化為貨幣,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4)個人財產的限制。婚前個人財產自願交與家庭共同共有的,或者婚前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離婚時不能以要求以共同財產或要求另一方以個人財產進行抵償;對於用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後取得分紅,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未結婚或者離異未婚的家庭個人,工資、獎金和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意外所得等,這些財產可歸個人所有,有家庭共有義務的部分除外。
區分家庭共有財產與家庭成員個人財產的主要意義,不僅僅在於分清共有、私有的財產權,更為重要的是分清各自的義務與責任。
第一,個人投資企業的責任是無限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第18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辦法第10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以個人財產出資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在設立申請書中予以明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4條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如以家庭共有財產承擔責任時,應當保留家庭成員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產工具。」
第二,合夥投資企業的責任是分擔責任
民法通則司法解釋第57條規定,合夥人以個人財產出資的,以合夥人的個人財產承擔;合夥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出資的,以其家庭共有財產承擔;合夥人以個人財產出資,合夥的盈餘分配所得用於其家庭成員生活的,應先以合夥人的個人財產承擔,不足部分以合夥人的家庭共有財產承擔。
第三,遺產分割時的責任有退後責任
繼承法第26條第二款規定:「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其中「他人的財產」指抵債的、抵押的、按揭的、典當的、合夥共有而未處分的財產或遺囑人贈予他人的財產,以及待繼承的遺產等財產。
繼承是可分為法定繼承、事實繼承兩大形式的。法定繼承,是指通過法院、仲裁機構、公證處、行政組織等法定機構和兩人以上有資格的證人進行的,屬於公開的繼承方式。事實繼承,是指繼承權人未表示放棄繼承遺產,無論是否財產在握,是否經過法定公證,均可認定家庭共有財產人繼承財產關係不變,並且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總的來說,法定繼承的法律效力高於事實繼承的法律效力。不過,法定的繼承也承認自動繼承、隱形繼承。所有這些,均基於家庭共有關係的傳承性、穩固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遺產又未析分割的可按析產案件處理問題的批復》(民他字第12號)持此意見。批文回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並於費寶珍、費翼臣夫妻於1942年共有的241。2平方米房屋,經過幾經周折,被周福祥、費玉英夫妻二人使用了40多年。1985年12月,費翼臣其妻費寶珍、其子費江向法院起訴,要求此房屋為費家所有,要求周福祥及其子女搬出。周福祥認為,其費玉英有繼承父親費翼臣遺產的權利,並且已經佔有、使用40多年,不同意搬出。
原審在調查過程中,費翼臣次女費秀英、三女費惠英也表示應有她們的產權份額。最高院的處理意見是:「雙方當事人訴爭的房屋,原為費寶珍與費翼臣的夫妻共有財產,1958年私房改造所留自住房,仍屬於原產權人共有。費翼臣病故後,對屬於費翼臣所有的那一部分遺產,各繼承人都沒有表示放棄繼承,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應視為均已接受繼承。訴爭的房屋應屬各繼承人共同共有,他們之間為此發生之訴訟,可按析產案件處理,並參照財產來源、管理使用等情況,進行具體分割。」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95條
相關名詞:夫妻共同共有制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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