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3...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372-1
按份共有制的特徵
一、基本理念
1.定義
按份共有制的特徵,即有別於共同共有的特徵,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其份額享有所有權。指按份共有成為規制以後,具有財產份額的不平均性、產權的非均衡性、控制權的不均等性、與關鍵財產共同所有的粘連性、高度的私共性、廣泛的適應性等特徵。
同為物權共有制,按份共有制的物權化方向更多的是傾向於個人主義私有化,共同共有制的物權化方向更多的是傾向於集體主義共有化。前者容易產生含混的甚至於不公平的物權關係,物權後遺症和物權糾紛相對地會多發一些,物權矛盾也難以調和一些,這種共有制的物權關係容易破裂一些;後者容易產生明晰的扁平化的物權關係,較少產生後遺症和物權糾紛,物權矛盾也比較容易解決一些,共同共有制的物權關係相當穩定一些。
傳統物權法是從所有權制度來決定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關係的,是一種物權自由主義傾向。應當注意的是,除了所有權制度來決定的以外,更加重要和更大程度上應當密切關注所有制決定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關係。國家、集體的財產分為專屬、專有、專控和一般財產幾個等級,禁止流通、限制流通和一般流通的領域是不一樣的。其他人的共有關係中,亦應區分為所有制的與所有權的以及禁止分割、限制分割和一般分割的類型。如果不從宏觀物權法、當代物權法和公共利益物權法來看待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關係,後果是不堪設想的。
廣義地說,按份共有制是整個經濟社會、物權社會和人權社會的最基本的細胞組織,從家庭共有、夫妻共有、業主共有到合夥(企業)共有、股份共有,再到同所有制、混合所有制共有等等,都是以按份共有制唱主角的。按份共有制也並不限於所有權按份共有制,使用權、利用權、作用權方面同樣地客觀存在按份共有制和共同共有制,同所有制、混合所有制之間均客觀存在按份共有制和共同共有制。
按份共有制的特徵,就是按份共有制的基本內涵。其性質、內容、權利義務、法律效力足以區別於其他共有制,可以在共有制體系中佔有一席之地。其目的在於,在確認不同共有制基礎上,有針對性地保護共有權利人的相應份額的權利,並同時分擔相應份額的義務,促使共有關係更加正常、圓滿、和諧。
2.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亦稱分別共有,是與共同共有相對應的一項共有關係制度。指數人按應有份額(部分)對共有物共同享有權利和分擔義務的共有。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對共有物享有不同的份額,又稱應有份,其具體數額一般是由共有人約定的。
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是交叉性的概念。以定性分析,按份共有包含了共同共有的某些性質成分,在共有財產使用權、利用權、作用權上,於不分割財產等靜態表現方面似乎是共同共有而不分彼此與份額多少的;以定量分析,因為要界定出資人的權利與義務、投資風險和職業責任等,特別是在分割財產、利潤分配或者共有關係人退出共有關係時,參照按份共有的處理措施是公平合理的。
法理上,所佔份額大者權利大而責任與義務大,所佔份額小者權利小而責任與義務小。而在實際事務中和多個共有權人,所佔份額大者即權利大者,容易利用自己的物權地位與控制地位制訂不合理的規章制度,籍以逃避、轉嫁甚至栽贓責任與義務,從而使得美好的物權法律在執行過程中往往失真失效。物權共同體中的弱勢者既要認真理解、深刻領會物權法中的一些法理,又要及時地修訂不合理的規章制度,一切防患於未然,免得到頭來吃大虧上大當。法院在審理此類糾紛案件中,應當盡量向弱勢者傾斜,如受害者曾經提出過修訂不合理的規章制度,由於某些人的阻擾而不成功,那麼施害人有直接的和間接的過失,需要一同進行責任追究,從而合理地有效地保護弱勢者的合法權益。
按份共有制是依托誠實信用原則而成就的意定共有制度,較之於共同共有制度是分割財產比較自由的、財產控制權有高下等級的物權共有制度。各個權利人無需平分產權、平衡財產控制權和財產的佔有份額,僅需由數人集於一個物權利益共同體中,按應有份額(部分)對同一共有標的物共同享有權利和分擔義務的共有規制,是比較自由靈活的共有產權制度。但就其具體的或者某些個重要的財產而言,根據需要和可能設立共同共有並限制隨意處分的財產權,以保證共有共同體的和諧穩定。
按份共有規制中,各共有人對共有物享有不同的份額和不同的財產統治權、控制權。各共有人的份額,稱為應有份,其數額一般是由共有約定明確的。數額一定後,一般是不允許隨意增減與退伙的,特別是在合夥企業法人按份共有規制中,沒有特別的理由而中途反悔、退伙、撤資、分割財產等需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
按份的分別共有,不等於是一般的分別所有。按照物權法「一物一權主義原則」斷定:「分別所有」是兩類不同性質的所有權關係,為兩類不同界別的權利人享有各自的所有權,或者是同一類所有權關係但財產可以為數人隨意分割而不破壞物權關係的嚴整性;「按份的分別共有」是同一類所有權關係,為同類權利人享有各自的所有權份額或者份內的所有權,財產不可以為數人隨意分割,否則會破壞物權關係的嚴整性。按份的分別共有,等於是特定的分別所有,等於是按份享有的、財產分割受客觀條件與相關規約限制的分別所有。
客觀要求是,各共有人的應有份額必須是明確的。如果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物權法第104條規定,不動產「沒有約定的」是按照出資額確定,動產「約定不明確的」是視為等額享有。等額享有,就是等額的共同所有即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制的權利義務,按照物權法「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斷定:所佔權利份額大者同時所佔義務份額隨著同等地大,所佔權利份額小者同時所佔義務份額隨著同等地小,權利的比例與義務的比例完全是相等的。譬如,甲乙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一套新房,甲出資60%%u5c31得到60%%u7684財產份額共有權,出租以後享有60%%u7684租金收益,並承擔60%%u7684維修房屋與管理房屋的義務;乙出資40%%u5c31得到40%%u7684財產份額共有權,出租以後享有40%%u7684租金收益,並承擔40%%u7684維修房屋與管理房屋的義務。但雙方最大的義務是維護本共有關係利益共同體的穩定性,以便於持續發展和安定團結。對於房屋所有權的轉讓,任何共有人也不得隨意轉讓,否則,就構成侵權的違約事實,要承擔民事責任或者賠償損失的責任。
德國民法**有指「按份共有」,未提「共同共有」,事實上卻規定了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雙重通用的法律關係。《德國民法典》第718條規定的合夥,《德國商法典》第105條、第106條規定的合夥公司、夫妻共同財產和尚未分割的共同繼承財產繼承權等。這種共有關係並沒有安排在德國物權法中的「共有」一節中,而是安排在債務關係編的「合夥」和「共有」之內。德國民法將共有關係看作是債務關係,對於共有財產的處分和共有關係的維持、消滅、變更等都有嚴格規定。
二、一般分析
按份共有制的特徵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1.各個共有人對同一共有物按份額享有大小不同的權利。因為在設立共有權利之前,共有人都有事先約定,可以按照出資數額、貢獻程度來區分共有份額的大小多少。
各個共有人的份額,又稱應有份子,其比例數額一般由共有人事先約定,或按出資比例決定。如果各個共有人應有部分不明確,或者初始時無約定,或者約定達不成共識,則應推定為均等份額。
例外情形:所有均等份額的共有,亦可視為共同共有。
2.各個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是根據其不同的份額確定的。份額不同,各個共有人對共同財產的權利和義務各不相同。
例外情形:所有均等份額的共有存在時,各個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亦可視為共同共有的相同權利與義務。
3.各個共有人的權利,不是局限於共有財產某一具體部分上,或就其某一具體部分單獨享有所有權,而是及於財產的全部。
例外情形:確有必要分割財產,或者確有必要解散共有關係時,按照其應分割財產的現值來按份額分割財產。但是,原則上是分割財產的全部,而不是某一部分(雙方約定俗成的除外)。
4.各個共有人的共有關係,不是完全局限於按份共有關係上。按份共有制不是完全封閉式的系統,與共同共有制會發生或多或少的聯繫。因為按份共有制本身就包括了共同共有制的某些成分,這從以上幾個「例外情形」中可以看到,當然還遠不止這些。
5.各個共有人的共同義務是特定的。比如,(1)合夥人基於合夥關係相互享有的請求權不得轉讓。合夥人基於其業務執行享有的請求權,以請求權可以在清算前請求清償為限,以及對紅利或對此合夥人在清算時應取得的利益的請求權,不在此限。(2)合夥人的出資和業務執行而為合夥取得的物,成為合夥人的共同財產;基於屬於合夥財產的權利或作為對屬於合夥財產的物的滅失、毀損或侵奪的賠償而取得的物,也屬於合夥財產。(3)合夥人不得處分其對合夥財產和對屬於此種範疇的各個物的應有部分,合夥人無權請求分割。對屬於合夥財產的債權,債務人不得以其對個別合夥人享有的債權抵銷。(4)合夥人只有在合夥解散後,才可以請求結算的損益分配;未規定合夥人對損益的應有部分,任何一名合夥人,不問其出資的種類和多少,均對損益具有相等的應有部分;只規定對利益或對虧損應有部分的,如無其他規定,此規定適用於損益。以上特定義務為債物權的共同義務,既適用於共同共有人,也適用於按份共有人,也適用於隱名共有人(臨時合夥人),一般為通用性準則。
既然所有的共有制上,不能為所有權共有制所壟斷,而且使用權共有制、作用權共有制、利用權共有制等也一樣的十分活躍。按份共有制不只是所有權共有制的專利,也只能組成局部的按份共有關係,而不是全部按份共有關係。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94條
相關名詞:物權共有制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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