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3...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366-1
物權共有制
一、基本概念
物權共有制,指基於不動產或動產共有權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性質的度量,將其共有關係系統化、正規化、制度化,用以圓滿地保護共有物權的整個生態系統,而不僅僅解決某一類共有關係的圓滿狀態。因此,物權共有制的法律效力將大大提高。其最顯著特點,是整個經濟社會和家庭社會財產權之最普遍化、網絡化、層次化、具體化、模式化和制度化,是每個國家任何時候不可或缺的物權生態建設制度。
物權共有制,總體上分為三大板塊:第一板塊,是由所有制制度決定的物權共有制,在土地資源的配給上形成了制度化和定向化的特別優先權法律格局。這是最主要的一種物權共有制。如集體所有制之集體共有的不動產、動產和其他的權利,包括集體共有的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和信託物權等。第二板塊,是由所有權制度規範與調整的物權共有制,主要是在流通領域競爭機制下形成的單一或者混合共有制。微觀物權法指合夥制、業主共有制等類型的物權共有制,宏觀物權法除此之外還包含國家、集體、私人或者其他人組成的集合所有制或者混合所有制。現行物權法主要是從微觀物權法之合夥制、業主共有制等類型的物權共有制中來規定的。第三板塊,是由他項物權制度決定的物權共有制。用益物權等普通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均可成立共有制。
物權共有制的型號是多種多樣的:(1)超極大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組成的物權共有制。(2)極大型。中央企業與中央企業組成的物權共有制。(3)超大型。中央超大型企業與超大型地方企業組成的物權共有制。(4)特大型。特大型企業組成的物權共有制。(5)大型。大型企業組成的物權共有制。(6)中小型。中小型企業或業主組成的物權共有制。(7)微型。二人合夥、家庭財產微型物權共有制。(8)超微型。夫妻財產超微型物權共有制。
共有,亦稱合共有,按照通說,共有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之多個權利主體對同一標的物享有所有權。其特徵是:(1)共有的主體是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多個主體對同一合有物權只享有一個完整的所有權。相應地,共有權人對外共同作為一個權利主體發生各種民事關係,共同對付其他所有權人或者其他物權的權利人。(2)共有的客體為同一標的物。每個共有人的權利及於整個共有物,但同樣適用於一物一權主義原則。(3)共有的形式是按份所有和共同共有。共有關係,按照所有權均等份額或者不分所有權份額共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並不受其他界別共有人的侵犯。(4)共有是所有權人聯合體。所有權人不能單個單獨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全套權利。共有既可以是同類所有權人的聯合,也可以是不同種類所有權人的聯合。
共有制,是傳統物權法生態系統中最基本的物權元素之一,所對抗的是純粹個人單獨所有制,財產權關係比純粹個人單獨所有制較為複雜,但是適用範圍極其廣泛。傳統物權法中往往將物權共有制視為所有權共有制,實際上,除此之外還有使用權共有制、利用權共有制、作用權共有制和擔保物權共有制等多個變種。
物權共有制的主體,亦即物權的利益均沾共同體,泛指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法人、自然人的單位與個人在內。只要人與人之間產生物權的共有關係,即產生物權的利益均沾共同體。共有,是指多個權利主體對同一物共同享有的物權。
物權共有制的客體,是物權共有者所對應的同一標的物:共有財產或者共有物。包括不動產的同一標的物和動產的同一標的物。其中,不動產的同一標的物成為容易降解的標的物。建築物、構建物的物權共有存續狀態,表現為所有權共有制容易被使用權共有制、利用權共有制、作用權共有制等共有制所替代;在土地所有權公有制的大前提下,所有權共有制更容易被使用權共有制、利用權共有制、作用權共有制等共有制所替代,並且「另類共有制」變得相當普遍。
各共有人之間因財產共有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稱為共有關係。其基本要件是,主體條件適格、客體條件適格、權利與義務適格,並經得起物權效力的檢驗。共有制的形態是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均力求將共有關係調整為圓滿狀態。所調整的共有關係,主要所調整的是人的權利關係,其次才是調整物的分配關係。如果將注意力全部集中到物的分配關係上,有的共有權人的共有份額可隨意擴大以致包攬,有的共有權人的共有份額可隨意縮小以致消滅,物權生態系統就容易遭到人為的破壞。
二、等級形態
主要可概括為以下3種等級形態。
1.高級物權共有制,即制度物權共有制。亦稱法定型、對像固定型物權共有制。指城鄉集體所有制。政治上常常將他們視之為「公有制」,而物權法理上應當是「共有制」,也是介於公有制(全民所有制)和私有制之間的「物權共有制」。特別是在市場經濟改制過程中,城鄉集體所有制之生產資料、勞動力、勞動工具「三要素」已經不全面了,很多被股份制和私人合夥制所替代。
之所以說其是高級物權共有制,其一指其是由法定的固定的優先的經濟體制和產權體制,土地類資源的優先取得和產業資源的優先配置與優先發展,是其他共有制物權主體所不能企及的;其二指其是對於中級物權共有制和低級物權共有制可產生較大的影響力和排他效力,且其影響力和排他效力主要取決於法權地位,法定的比意定的更容易受到法律的保護。
2.中級物權共有制,即合夥企業物權共有制。亦稱法人型、對像明確型物權共有制。指由兩個以上私人組成的生產經營企業,包含有財產權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的物權關係,是一種相對固定的物權共同體,物權地位僅次於高級物權共有制而優於低級物權共有制。其優先權和排他權、對世權地位主要取決於經過工商行政管理註冊登記後的法人地位,比未經工商行政管理註冊登記的共有人有著更多的發展權與產業生存權。因其不具備集體共有制諸多的資源優先權、產業優先權以及其他各種法定的優勢的權利,只能是屈居第二位。
《合夥企業法》對於中級物權共有制的設立生效、參與辦法、事務執行、合夥關係、入伙退伙、解散清算和法律責任等有系統的規定,是關於財產權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的物權關係的標誌性法律。除了一般性分割共有財產以外,對於特殊情勢下的分割共有財產也有相關的規定。第20條規定:「合夥企業進行清算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夥人在合夥企業進行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夥企業財產的,合夥企業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一方面要規範與調整內部的共有關係,另一方面要規範與調整外部的物權關係或者法鎖關係,特別是在合夥企業進行清算前需要優先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3.低級物權共有制,即一般私人物權共有制或者說業主共有制。亦稱自然人型、零散型、多樣型、對像隨機型物權共有制。指由兩個以上私人組成的物權共同體,為了整合財產權或者標的物資源而進行的財產保值增值活動,共同享有所有權,對財產享有共有權。這種共有權人不一定要進行工商管理註冊登記,也不享有集體共有制那種自然資源和產業資源優先權,故自然成為低級的物權共有制。
低級物權共有制,是私有制中最為活躍的、組合形式最自由的財產所有權規制,分為私人不動產共有型、臨時或隨機湊合型、被動加入型等幾種形式,以私人不動產共有型最為穩定並所涉及到的物權關係最為複雜。儘管不屬於法人共有制,而就其人數總量上遠遠超過中級物權共有制的人數總量。在法律適用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相鄰關係的權利與義務也適用於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規定,可以相互補充、相互促進。
3種等級形態的物權共有制,主要是從其物權優先權、排他權、對世權、溯及權、追擊權和一攬子物權保護請求權上來排列劃分的。比如,高級物權共有制是由所有制制度來決定的,其物權價值與物權地位比所有權制度規範與調整的中級物權共有制、低級物權共有制有一定的優越性;中級物權共有制雖然與低級物權共有制都是由所有權制度規範與調整的,但私人合夥制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和混合所有制企業,均由工商行政管理制度和所有權制度保駕護航,其物權價值與物權地位比業主共有制更高級。簡單地說,任何一種物權共有制,其法定的所有權成分越高、意定的所有權成分越低,越能顯示出其物權的優越性與物權價值觀,物權等級就越高。否則,物權等級就越低。
除了以上3種物權共有制以外,也會有其他的物權共有制。如混合所有制的物權共有制,即指兩種不同性質的所有制混合在一起,形成新的雜交的物權共有制。但就其各個所有制中所佔比例不同,而且比例數目可以隨機性地浮動,難以將這種物權共有制統一歸屬於高級、中級或者低級物權共有制上來,故暫時不作重點考量的對象對待。如雜交的股份所有制尤其是上市公司的物權共有制主要由經濟法規範與調整,他們的財產分割方法有些與《合夥企業法》的規定相同,也有一些不相同的,如上市公司的股民可以隨意買進與賣出手中的股票,就與一般性的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財產分割方法就屬於不同的法律規範。
物權共有制是比單一所有制更加容易融合的財產權所有制,每種物權共有制可以升格也可以降格。所謂的高級物權共有制、中級物權共有制和低級物權共有制,只不過是其基本的共有制形態而已。
本條款僅僅規定所有權共有制一種形式,沒有規定其他各種共有制形式,本條款應當視為省略式條款,執行時應當觸類旁通,舉一反三。
原則上,物權法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物權法沒有規定的,按照其他法律執行;法無明文規定的,按照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執行;物權法和其他法律既沒有規定、也難以按照習慣法和道德法、自然法執行的,應當按照物權法理和邏輯法執行。微觀物權法僅針對業主共有制和合夥共有制,而宏觀物權法和道德法、自然法、習慣法、邏輯法中各種共有制都會發生。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93條
相關名詞:狹義的物權共有制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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