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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3...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352-1

    管線安設權

    一、基本概念

    1.定義

    管線安設權,亦稱不動產安裝設置管線權、不動產相鄰關係管線安設權,是不動產相鄰關係中一種特殊的物上權之一,實為土地利用權和建築物利用權之通用性地役權。其特點是組合式不動產相鄰關係和組合式管線安設權,均呈社會化、網絡化、立體化、共益化、便利化、扁平化的另類「通行權」,亦即日常物資通行權。

    此項共益性、普世性規定,基本適用於公共利益保護主義和地役權中心論,分別由所有制關係法、所有權關係法、共益權關係法、利用權關係法、地役權關係法、不動產相鄰關係法分門分類針對性地規範與調整。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勢下,可由習慣法、自然法、道德法、邏輯法規範與調整。

    物權法肯定了管線安設權人應有的權利與義務。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涉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時,管線安設權人有權利用他人的土地、建築物等不動產進行集約化作業,以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益。與此同時,相鄰不動產權利人也可以從中駁接管線一同受惠。

    管線安設權,是電線安設權、電纜安設權、光纜安設權、水管及下水道安設權、暖氣安設權、燃氣安設權、電話線安設權等管狀、線狀安設權的總稱,是基於用電權、電信權、網絡或有線電視服務聯通權、用水權、排水權、取暖權、取燃料權而設立的成套或者包裹式的安設權。管線安設權人一般是建築物的專有權與共有權人,有時候有的項目也賦予建築物收益租賃、使用租賃的承租人。長期的固定的管線安設權優於臨時的變動的管線安設權,但都視之為不動產相鄰關係的管線安設權。

    管線的集約化安設,類似於公共利益事業,有普遍受益的特徵,廣受消費者和業主歡迎,法律賦予管線安設權人以特殊權利的同時,強制性地要求不動產權利人為此提供便利的條件。這種權利、義務的設定,權利的天平向管線安設權人傾斜的物權化方針,各個國家是完全統一的,也是成熟的法律規定之一。

    所謂管線,指上下自來水水管、排污水管、雨水管、暖氣管、燃氣管和電源電線路、電纜電線路、網絡纜線路、有線電視纜線路、電話線路等設施、通道的統稱。管,是指圓形管狀物和通道,與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附屬設施之一。線,是指條形物和通道,也是與居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附屬設施之一。所有管線的共同特徵,是需要將能量或者信息通過一定的通道遠距離傳達、輸送,才能到達消費者手中,利用他人的土地、建築物來鋪設管線,是人類最普遍的相鄰關係之一。因此,管線安設權即安裝、設置管線權,是業主人人擁有繼而人人享受的權利之一。

    2.一般特點

    管線安設權有以下幾個特點:(1)普惠制或者雙惠制的特點。就大多數情形而言,各種管線的安設,無論是利用土地或者建築物而安設,對於不動產權利人的妨害一般是相當小的。並且,不動產權利人與利用權人是普遍性地串聯受惠的,或者是雙方是受惠者。這種普惠制或者雙惠制已經是習慣成自然了,物權法等法律只不過是在習慣法基礎上加以說明罷了。(2)管線安設權是大眾化普及式的不動產利用權。管線安設權主要是授予主物權人,並且每個業主都能夠享受到。但在特定條件下,從物權人也能夠享受到。很多時候,主物權人還特意幫助從物權人完善或者擴大管線安設權項目,並且往往不計較報酬。(3)個體化的鄰里權利彙集成社會化的統一權利,形成了人類社會最大的相鄰關係網絡體系和地役權網絡體系。全世界每個國家與地區,除了未開化的原始部落以外,全部關係到管線安設權。因為每個人的用水、用電等是日常生活中一件少不了的大事,而電和水又是從管線安裝權開始的。

    總之,每個人不能小看管線安設權,不應當妨礙他人行使管線安設權,無論是從成文法、習慣法或者公序良俗等方面,為管線安設權敞開大門是人們應盡的義務。

    管線的安裝、鋪設、設置,還是人類社會物質文明和利益文明進步的顯著標誌。其中,網絡纜線的鋪設可通達全世界的每一個國家,燃氣管道的鋪設可通達洲際。所有管線種類繁多,星羅棋布,如人身上的血脈管道一樣的遍佈全身,所形成的相鄰關係,是最緊密、最廣泛的相鄰關係。某些管線安設的密網相鄰關係,由一家一戶的相鄰密網般連通到了全世界,實在是了不起。

    二、法律規範

    1.管線安設權的等級

    實踐中,管線安設權也是應當分級分類的。大體上,公共利益型管線安設權為一級或者高級物權,非公共利益型管線安設權為二級或者低級物權。依等級秩序排列,上級物權優於下級物權,高級物權優於低級物權。

    公共利益型管線安設權的分類,大體上分為以下幾類:第1類:國防與外交用途;第2類: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用途;第3類:由政府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用途;第4類:由政府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用途;第5類:由政府依照城市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用途;第6類: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管線安設的用途。以上分類,是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8條關於「公共利益」定義對號入座排列的,理論上,他們的優先權等級大致上是從第1類至第6類遞減的,有的時候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重新調整與規範。

    非公共利益型管線安設權,應當是處於比公共利益型管線安設權弱勢一些的權利,很多時候需要服從於公共利益型管線安設權的需要。但多數情勢下兩者之間的權利可以結成共同體,由公共利益型管線安設權體制向非公共利益型管線安設權體制分享一部分權利。

    非公共利益型管線安設權大體上分為以下幾類:第1類:大型民用用水、排水管線安設的用途;第2類:中小型民用用水、排水管線安設的用途;第3類:電源電線路、電纜電線路管線安設的用途;第4類:管線安設的用途;第4類:管線安設的用途;第5類:燃氣管、暖氣管管線安設的用途;第6類:網絡纜線路、有線電視纜線路、電話線路等管線安設的用途;第7類:其他管線安設的用途。以上分類,是假設性參考性分類。理論上,他們的優先權等級大致上是從第1類至第7類遞減的,有的時候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重新調整與規範。

    2.管線安設權的法律規範

    管線安設權的法律規範,主要由成文法的規範與調整,少有習慣法的規範與調整,這與農村社會或者農業地役權中的用水權正好相反。成文法的規範與調整,一是由普通物權法延伸至制度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規範與調整。其中,民法通則的規範相當於普通物權法調整與規範與調整,管線安設權的範圍比較窄小,主要規定的是管線安設權的設立、行使與限制,但沒有聯繫到損害人身關係的限制,侵權責任不夠明細;二是侵權責任法的規範與調整。在總結物權法、民法通則經驗基礎上,侵權責任法著重於管線安設權的限制和侵權責任的處罰,管線安設權的範圍得以擴大,如管線安設時的高度危險、高空墜物危險等,從財產關係的限制到人身關係的限制都包括其中了。

    利用土地、建築物方面,管線安設權人的優先權大於他人的不動產所有權,這就需要相應的法理基礎作為支撐的工具。現代社會的主要特徵,是土地和建築物資源普遍性的集約化利用,從而成就了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附屬設施的集約化鋪設與安裝,以提高物的利用率和為大眾提供方便的服務。法律承認管線安設權人加權,強制性地要求相鄰不動產權利人放權讓利,並為管線安設權人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適用於物權法的特殊規定。

    管線安設權,其權利內容,本質上為地下地役權、地上地役權和建築物利用權(空間役權),屬於特殊性物上權,或者屬於「物上通行權」(「管線之物上通行權」)。當然,這種權利也是不可濫用的。從建築工程學角度上講,土地權利人即管線安設權人,非經過鄰人的土地而不能安裝、鋪設管線及通道,並且此類管線又為管線安設權人所必需,該管線安設權人有權通過鄰人土地的地上、地下安設。但應選擇妨害最小的地方及方法安設,仍有損害的,應支付補償金。

    物權法第88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說明了不動產相鄰關係的地役權,從建造、修繕建築物到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利用性項目,並及於建築物的利用權。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等而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除了工程建設中的管線安設權以外,還有工作人員、運輸車輛、交通工具通過的通行權,以及用水權、排水權和置放建築材料的佔用權、便利權等權利。不動產權利人因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而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可以是業主,也可以是建設單位、專業供應單位或者房屋或者土地的承租人等。由此可見,管線安設權的權利與客體是一定的,而主體是可以根據需要和可能適應改變的。在眾多相鄰關係的項目中,對於主體的要求是最寬鬆的不動產利用權與地役權。

    瑞士民法典第691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人已取得全部損害賠償時,有許可水道、疏水管、煤氣管等類似管道及地上、地下電纜在其土地安設的義務。但以非經土地不能安設,或需過大費用始能安設的為限。」對於管線安設權的權利與義務和相鄰土地權利人應盡的義務,設置了基本要件。中國民法的規定是個老套路:「及時清理現場,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原則上不是將「賠償損失」放在第一位的,是要根據具體情況、根據需要和可能來進行恰當的處理的,中國是個土地所有權公有制國家,不允許土地使用權人漫天要價,更不允許土地使用權人胡攪蠻纏蓄意破壞管線安設工程的實施與管線安設權的行使。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88條

    相關名詞:管線安設權的主要特徵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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