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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3...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341-1

    相鄰關係的權限

    一、基本理念

    1.簡單定義

    相鄰關係的權限,就是依據成文法和習慣法成就的不動產相鄰關係權利人之間的權限,是平衡不動產支配權人與不動產利用權人相互關係的權利範圍而成立。

    權利人權利的行使與限制,所承擔的責任與義務,有成文法的按照成文法執行,沒有成文法的按照鄉規民約執行,但共同準則是需要滿足「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客觀要件。

    相鄰關係的權限,可以按照確定法和排除法的方式進行。

    其中,適用排除法的方式比較簡單,根據權利類型分類排列來一一對照,可以運用零物權的辨別方法進行相鄰關係的「一票否決權」,便可斷定其為完全無權,或者剝奪其所侵佔他人的權利,責令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適用確定法的方式,主要措施在於肯定的基礎上進行甄別與修正,並進行過程控制,力求做到將良好的相鄰關係進行到底,並將相鄰不動產權利人的損失減少到最低點。當然,並不是說確定法有什麼過人之處,也不是說適用確定法的當事人就不承擔責任與義務。但是,人們從排除法的項目中不難篩選出「惡意佔有」的份額來,從確定法的項目中不難篩選出「善意佔有」的份額來,這才是問題的關鍵。確定法和排除法並不是孤立的,多數時候是兩手並用才能湊效的。

    2.按照確定法來辨別相鄰關係的權限

    按照確定法來辨別相鄰關係的權限,實際上形成了兩套辨別體系:一套是以民法通則和司法解釋為軸心的相鄰財產權體系,這是基礎辨別體系;一套是以物權法為軸心的相鄰物業權體系,這是高級辨別體系。可以說,物權法的辨別體系是發展了的民法通則辨別體系。物權法有法理基礎更牢固、物權手段更加靈活多樣、物權層次視野更加開闊、物權關係更明朗等特徵,在民法體系中有著獨特的技術魅力。

    相鄰關係,是指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權利人之間在行使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時,因相互之間給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相鄰關係是法定的,是不能依個人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

    二、確定權限的出發點

    (一)依據民法通則來確定相鄰關係權限的出發點

    1.依據身份權來確定權限

    (1)公民身份權是個體相鄰關係的能力考證

    公民身份權,分為18週歲以上公民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類和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公民的半民事行為能力類兩種,於正確處理相鄰關係時區別對待。無民事行為能力者另當別論。

    (2)法人身份權是經濟體相鄰關係的能力考證

    法人身份權包括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之集大成者,可以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其中,行政法人組織相互之間、行政法人組織與其他法人、公民產生相鄰關係糾紛,也可以參照民法通則的規定來確定相鄰關係的權限。

    2.依據合同效力來確定權限

    有效的合同是規範自主權利與義務的良好途徑,合同的效力能夠保障公平合理。確定權限時,能夠將法定的權限與約定的權限有機結合起來。法定的確定也只能確定一個總體上的範圍,而約定的確定可以將此範圍細化、量化。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居民守法公約合同、農村與農業承包制合同、地役權合同等合同是處理相鄰關係很適用的形式之一,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都有書面的約定,依據合同效力來確定權限與效力是個不錯的選擇。

    處理相鄰關係的合同內容與處理債權債務關係的的合同內容有所不同,有些具體內容不是合同法所能夠包辦代替的。然而,合同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合同效力鑒別原則」是普遍化原則,完全適用於正確處理相鄰關係的合同內容與實行問題。

    3.依據民事責任來確定權限

    民事責任,有可承擔的責任和不可承擔的責任,有直接責任和連帶責任,有過失責任和過錯責任。凡是有行為能力的越權、侵權者,都會不同程度地承擔責任。眾所周知,相鄰關係法和侵權責任法中並不是專門針對財產權關係的,人身權關係甚至於人身權關係兼財產權關係也是其中的重要對像之一。

    譬如,相鄰關係中的取水權、排水權、經濟通行權等地役權相鄰關係是財產權關係,相鄰關係中的采光權、觀光權、眺望權、居住安寧權、環境衛生權、人行通行權等生活權相鄰關係是人身權關係。

    民法通則第123條∼127條規定了相鄰關係的責任侵權法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法司法解釋第97條∼103條進行了補充規定。侵權責任法第2條對於民事權利的系統性表述是:「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其中,有很多權利是與相鄰關係直接或者間接有關的。依據民事責任來確定權限與效力,是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環。

    (二)依據物權法來確定相鄰關係權限的出發點

    1.依據地役權來確定權限

    所謂地役權,說白了,就是土地利用權,也是區別於土地所有權、用益物權的一種特殊土地使用權。有人說他是用益物權,筆者認為他即不是所有權,也不是用益物權,在某種程度上,他甚至高於所有權和用益物權。按照其性質定義,他是屬於地產權或者土地利用權。

    地役權是確定解釋和正確處理相鄰關係的有力法器,他並不依賴於「公共利益」的說教就可以直接完全使命,使不動產的相鄰關係人心悅誠服。

    地役權與相鄰關係的關係密切,指因通行、截水、取水、排水、鋪設管線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動產或者限制他人不動產的利用,以保障自己的的不動產的便利與效益的權利。用地役權來確定相鄰關係的權限很重要,他所回答的問題,不僅僅是在地役上產生諸如排水、截水、取水、通行、鋪設管線等事實權利,更有意義的是他顯示出能夠讓不動產所有權、用益物權讓步的超級權利。

    在相鄰關係的權利一定時:地役權的優先權甚至高於所有權;地役權的利用權甚至高於所有權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地役權是可以無限延伸的特殊地權,其勢力範圍甚至於連接城鄉,甚至於連接幾個國家、連接幾千上萬公里。譬如,俄羅斯的天然氣輸氣管線經過俄羅斯、烏克蘭、哈薩克斯坦、土庫曼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到中國新疆,直到中國上海,全長一萬餘公里。從小處看,地役權是連接業主鄰居之間的相鄰關係,從大處看,地役權可以連接國與國、洲與洲的相鄰關係。

    法國民法典是以債權為中心展開的,沒有物權法的專編、專章,儘管如此,關於地役的規定,從第637條至710條規定得相當仔細。第四編役權與地役權,並沒有將其裹挾在所有權或者用益物權之中。

    法國民法典有將地役權定義為地產所有權或者土地利用權的意思。如第644條第2款規定:「如地產上有水流橫穿而過,該地產的所有權人亦可在此地段使用流經之水。但是,在水流一經離開其土地時,即應將其歸復於通常的水道。」這裡將地產所有權與土地所有權分離開了。第642條第1款、2款規定,「自己的土地上有水源的人,得在其地產的界限內並為其土地之需要,任意利用該水源之水。」,「如低位土地的所有權人,在水源發生的土地上進行並完成旨在利用該水源之水的明顯永久性工程,或者為便於其土地排水進行此工程,時間已逾30年者,水源發生地的所有權人不得再因其使用水源之水而損害低位土地所有權人的利益。」前一款重點保護水源地所有權人的水源利用權,後一款則重點保護水源地低位土地所有權人的水源利用權,正好相反,並且有過之而無不及。

    2.依據物權法理來確定權限

    (1)依據所有權限制論來確定權限

    在所有權的定義裡,幾乎所有國家都明確規定了對於所有權進行依法限制,限制的第一層含義是要求所有權人對其他權利人放權讓利,第二層含義是要求所有權人在行使權利時承擔一定的義務與責任,對於土地(地產)所有權人的限制更是如此。每當一涉及到公共利益、相鄰關係時,不動產所有權的限制就如影隨形。

    所有權的保護與限制,是同時貫穿於整部物權法的。地役權、相鄰關係的權利的法理,以及正確處理相鄰關係「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一般原則,也是基於不動產所有權或者地產所有權的限制而成立的。這正好彌補了民法通則所有權規定的不足之處。否則,就無以說服業主和地產所有權人。

    (2)依據物權法相鄰關係的正反面來確定權限

    物權法第七章共8條,專題告示了相鄰關係的規定,有一般原則、執行依據,有權利的確定與限制,有義務與責任,還有零物權、物權請求權的規定。相鄰關係的規定雖然不是很全面,但也可以與其他200多條款串聯起來解讀。

    如果比較一下,西方國家的相鄰關係法律側重於農業社會的色彩,中國的相鄰關係法律則側重於工業社會的色彩。我們將對於工業化、城市化形式的相鄰關係給予更多的關注,這不僅僅是「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問題。僅以城市生活而言,方便生活只不過是其中一個普通元素而已。除了方便生活以外,健康生活、安全生活、優質生活是為更高的起點與追求。物權法「相鄰關係」一章,更多地體現了健康生活、安全生活、優質生活的中心思想,這是符合後現代社會的客觀要求的。

    物權法對相鄰關係的原則規定,揭示了相鄰關係地役權、利用權的本質特徵。首先,顯示了國家、集體、私人和其他權利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官可以告民,民也可告官,均適用於同一法律尺度。其次,相鄰關係平衡限制是法律確定的。一是體現在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的避免妨害之注意義務,自覺地將損失降低到最小的程度;二是體現在不動產權利人在對損害最小範圍內使用鄰地,鄰地權利人不能阻攔。但是,如果這種利用給原使用的鄰地權利人造成了損害,則應進行賠償。不動產權利人利用了地役權,相鄰不動產權利人的權利被法定的限制;同時,不動產權利人給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造成妨害,同樣地受到法定的限制。這就是本條款的中心思想。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84條

    相關名詞: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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