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75-1
集體財產防火牆
一、基本概念
集體財產防火牆,亦即集體財產保護的四大基本措施,是依據憲法「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根本原則和物權法「佔有的保護」的原則,設定集體財產的禁止侵佔、禁止哄搶、禁止私分、禁止破壞的「四大禁止」型高壓線、防火牆。目的在於,禁止任何單位與個人以任何名義、方式、手段侵犯集體的財產。作為集體財產的分界線,有效物權、正面物權的一面是集體的財產,無效物權、負面物權的一面是零物權和反物權。
此項特別規定,是強制性命令式規定,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違抗這項命令。侵佔、哄搶、私分、破壞集體財產的,應當承擔返還原物、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的,還應承擔相應的更嚴重的法律責任。有關單位的責任人也要承擔行政甚至於刑事責任。
集體財產防火牆,實指城鎮集體的和農民集體的集體財產防火牆。前者重點保護集體企業的核心資產,後者重點保護集體的土地利用權。
物權法第63條第1款特別規定:「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破壞。」高度概括了集體財產防火牆的四大類別。第2款特別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這是法定的集體成員的訴權,每一個集體成員都有權針對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決定,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項決定。這項訴權仍然是民事訴權,不是行政訴權。
集體成員維權訴求的途徑,是指集體成員是集體財產民主自治、相互監督的主體,有政治民主、經濟民主和物權民主的權利,有依法行使物權請求權的權利。當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時,受侵害的成員可以通過面議、調解、仲裁等途徑來解決物權糾紛,或者直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在這裡,集體財產的四大防火牆將在集體內部發揮作用。每個集體幹部、村委幹部和集體成員、村民都要增強自覺性,增強自我保護的法律意識,不能讓任何違法亂紀分子鑽空子。
侵佔,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責任人將其經營、管理、佔用、信託、支配的集體財產據為已有。
哄搶,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責任人組織參與多人一起起哄,強行搶奪集體財產的行為。
私分,是指違反國家關於集體財產分配管理制度,責任人以單位名義某種借口將集體財產擅自按人頭分配給單位內全部或部分集體成員的行為。
破壞,是指故意毀壞集體財產、產權、物權,影響其正常功能與效力,責任人直接或者間接地得到某種便利的違法犯罪行為。
社會主義的集體財產受法律特別保護,禁止外部的、內部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破壞是天條與鐵律。集體經濟是是社會主義公共所有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集體所有的財產是勞動群眾多年來通過辛苦勞動創造、積累的物質財富,是發展集體經濟、實現共同富裕的物質基礎。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和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步調一致地全力保護集體財產,懲戒一切侵害集體財產的違法犯罪行為,保護集體的土地統轄共有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本條款涵蓋集體財產的主要內容和重點保護對象,是集體財產防火牆的主體與客體。集體財產防火牆的主要手段,是依據本法第63條的規定禁止侵佔、禁止哄搶、禁止私分、禁止破壞,「四大禁止」對象是最基本的零物權和反物權。保護集體財產不限於民法體系,有些時候直接利用公法體系來保護。即使是民法體系裡面也有升格至公法體系來保護的,如違法犯罪分子侵害集體財產手段很惡劣、性質很嚴重,或者說由量變產生了質變,符合刑法的量刑標準的,不只是賠償損失與行政處罰才能私了的,很有可能運用刑法來處罰違法犯罪分子。
本法第59條規定的「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與分配辦法、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與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的」民主決策權利,本法第62條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佈集體財產的狀況」的規定,關係到集體與集體成員的根本利益的基本民主權利,也是憲法等制度物權法確定的基本權利,具有最高的法律確認效力、執行效力、對世效力與追查與勘正效力,是集體財產防火牆制度化、民主化、物權化的另一重要內容之一。
二、一般分析
1.按財產權等級保護
集體財產分為專有財產、專控財產和一般財產共三種類型,與此基本對應的一級保護法、二級保護法和三級保護法共三大保護等級。財產權等級越高,與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的關聯度越高,受法律保護的力度越大。
1.一級保護的主要財產。集體制度化共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和建設用地使用權等土地類專有財產,不能如一般商品那樣流通與流轉,主要由制度物權法來規範與調整;能夠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流轉的,在不違反制度物權法規定的情勢下,有限度地由普通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來規範與調整,但集體共有的土地不得作為擔保的對象對待。
2.二級保護的主要財產。集體共有的建築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集體共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以及村建公路、敬老院等等重要資產,所有這些都應當列入集體的專控財產。其中土地共有權主要由制度物權法來規範與調整,並實行「房地合一」的辦法來轉讓土地使用權;此外,根據需要和可能,在不違反制度物權法規定的情勢下,由普通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來規範與調整,但關係集體經濟命脈、集體福祉的核心財產一定要慎重考慮產權交易。
3.三級保護的主要財產。集體企業的所有的生產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以及營業服務項目,凡是可以如一般商品那樣流通與流轉的,一般而論主要由普通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來規範與調整,制度物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以上列舉的諸如集體企業的所有的生產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以及營業服務項目,村建公路、敬老院等等重要資產,屬於本法本條最後一項「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的內容,是一個兜底性規定,涉及到的範圍更加廣泛。
集體財產防火牆所對應的物權關係以及法律關係、法鎖關係、信託關係、排他關係、社會關係等內部關係和對外關係,擬在規範中調整、在調整中規範化。它是獨立的財產保護體系,卻與國家財產防火牆有著相通或者可融合的一面。在土地類物權關係由低到高昇華為新的物權關係以後,即可將相關物權昇華到國家財產防火牆體系中來,形成新型的「五大關係」。法理邏輯上,大公共所有制包含小公共所有制,小公共所有制包含於大公共所有制。在某種意義上說,大公共物權關係包含小公共物權關係,小公共物權關係包含於大公共物權關係,是有利於改善雙方的物權關係,是一利國家、二利集體的雙贏雙保護格局。如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實質上形成了國家、集體共有的權利,集體重點行使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國家重點行使買賣土地的處分權。
現代社會是工業化、城鎮化、福利化的新社會,對於土地的集約化、節約化要求越來越高。而單純的農業社會不能適應新形勢發展的客觀要求,古典式刻板化的農業社會物權法,理所當然地被新型的現代物權法所取代。依據物權法「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國家的社會責任遠遠大於集體的社會責任,故國家的物權地位、物權關係、物權價值優於集體的物權地位、物權關係、物權價值。如國家為集體成員實行征地拆遷補償,給失地農民提供職業培訓與就業機會,提供困難救濟、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等後續社會保障機制,是一種新型的物權關係來改革舊的物權關係,而集體財產防火牆是改革舊物權關係的一個槓桿,與國家的財產關係並不是完全對立和水火不容的。
2.農民集體集體財產防火牆是加強型財產防火牆
集體財產防火牆不僅限於農村集體財產的防火牆,包括城鎮集體財產的防火牆在內。鑒於土地所有權二元化的事實,農村集體的土地權益大於城鎮集體的土地權益,兩者之間的權益差別、分配關係差別導致兩種集體的不動產物權不能一致,財產保護客體有所不同。
城鎮集體,根據《漢代漢語辭典》(第5版)可以推導出來。集體,是指許多人合起來的有組織的整體,跟個人相對。顧名思義,所謂城鎮集體,是指城鎮許多職業人員組合起來的物權整體,跟物權個體相對。
與城鎮集體關聯的概念還有:(一)集體經濟。指以生產資料集體所有制和共同勞動為基礎的經濟形式。(二)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形式之一,主要的生產資料、產品等歸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將以上兩個定義代入「城鎮」二字,就是城鎮集體經濟、城鎮集體所有制。
集體財產防火牆,就是禁止侵佔、禁止哄搶、禁止私分、禁止破壞的「四大禁止」型高壓線、防火牆。理論上,城鎮集體財產防火牆與農民集體防火牆應當是平行的。但農民集體佔有的土地是法定的專有財產,主要受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等特別法保護,故應當屬於加強型集體財產防火牆。
城鎮集體不能替代農村集體,城鎮集體經濟、城鎮集體所有制也不能替代農村集體經濟、農村集體所有制,這是肯定了的。
依據物權法第六十條規定,農民集體組織,分為村集體、組集體、鄉鎮集體三種形式,均實行集體財產民主監管權、民主處分權和民主分配權。
集體財產的主體是集體。本質上,集體共有制的共有財產是制度化、模式化、地籍化、戶籍化或者身份化的共有財產,不能如私人業主共有制那樣隨意分割共有財產。如村民的戶籍離開原地遷入城鎮或者他鄉的村組以後,原先的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不能帶走,這些土地使用權是集體共有制的共有財產,只能根據國家的土地管理法律與政策規定進行規範與調整。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63條
相關名詞: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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