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72-1
集體財產民主公佈的基本概念
一、基本概念
集體財產民主公佈的基本概念,指基於集體財產之民主自治權、民主共有權、民主支配權、民主保護權、民主利用權和民主監管權等一系列民主化權利而設定集體財產民主公佈的重點和要領項目,是集體經濟組織政治文明、經濟文明、法制文明、物權文明和民主制度化、制度民主化的重要內容。
集體財產民主公佈,是集體組織民主自治的一個重要環節。為了防止個別人獨斷專行、特立獨行,各地的集體組織應當不斷的總結經驗,要在權力制衡上狠下功夫,同時抓住要點以點帶面,全面推進集體財產的民主公佈制度。集體經濟組織是民主自治、自我發展、自我完善的勞動群眾合作化組織,肩負著發展生產和改善勞動關係的雙重重任,享有集體成員「按份所有」的共有權、收益權,以及「按身份權」派生的集體企業財產知情權、監督權、表決權、分配權和個人財產確認權、保護權、利用權,這是確立和完善集體財產民主公佈制度基本權利之基本要素。
集體財產所有權的保護,就是依據制度物權法和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來保護城鎮集體的財產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城鎮集體勞動群眾的制度信託所有權、集體企業專有與專控所有權、集體企業的優先發展權、優先的資源配置權、優先的排他與對世權、優先的追及權與物權請求權、優先的公益權與自益權、生產經營自主權和職工的民主管理監管權等一系列權利,是受憲法等根本法和特別法保護的對象,任何單位與個人不能置之度外,對於任何侵佔、哄搶、私分、破壞城鎮集體勞動群眾財產的行為,應當依法從重從快處罰,不得放任自流姑息養奸。
1.法定的權利
集體財產的各項民主權利是法定的權利,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隨意干擾、破壞這種特定的權利。依法依程序行使集體財產的制度信託所有權,對於集體工作人員實施及時的考核與公佈,對於集體財產進行全過程的監管與公佈,對於實時地保護集體財產和集體成員的切身利益意義是非常重大的。
集體財產民主公佈是法定的民主權利,主要由成文法(法律、行政法規)規範與調整,輔之以習慣法(章程、村規民約)規範與調整。物權法第62條明確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佈集體財產的狀況。」其中,成文法如憲法第17條,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2條,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9條、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25條、第27條∼第29條等法律法規條款作出了原則性規定,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違反。習慣法如企業章程、村規民約等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條件下,具體問題具體解決。
就是說,每一級集體經濟組織和每一級集體企業,都必須遵守物權法本條款的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定,及時地如實地公佈集體的財產收入與支出,老老實實地接受群眾的監督與批評指正。否則,集體成員有權要求其責任人改正錯誤、賠禮道歉和追究責任,或者可以結合實際扣除責任人的工資、獎金、津貼費來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集體成員可以對責任人行使罷免權,涉嫌經濟犯罪的將舉報司法機關法辦。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制、股份制和企業改制、分配製度有許多甚至於嚴重不公平合理的地方,有的集體幹部的收入是集體職工、集體成員人均收入的幾十倍甚至於幾百倍,有的集體幹部的家庭財產高達數十億元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社會影響特別壞,上級領導部門尤其是市縣領導部門應當加以正確指導與引導,不能任憑集體幹部獨斷專行、以權謀私和失職瀆職、破壞集體財產民主公佈制度。上級領導部門與集體幹部沆瀣一氣,帶頭破壞集體財產民主公佈制度,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2.主體與內容
(1)公佈的主體。是是行使集體財產所有權的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城鎮集體企業,也包括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
(2)公佈的內容。是本集體的財產狀況,包括集體所有財產總量的變化(如集體財產的收支狀況、債權債務狀況),所有權變動的情況(如轉讓、抵押、分配等),集體財產使用情況(如農村集體土地承包),集體財產分配情況(徵收補償費的分配)等涉及集體成員利益的重大事項。
(3)公佈的要求。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章程和村規民約的規定,向本集體成員公佈集體財產狀況。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2條是一種示範的公佈辦法。
(4)公佈的目的。為了充分保護集體財產和集體成員的合法權益,故對於集體財產應當實行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的民主管理,讓集體財產在陽光下運行,以利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破壞集體財產。
本條款,規定了凡是集體經濟組織或者集體行政組織必須履行的職責與義務。包括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各種集體組織,必須要向本集體成員公佈集體財產的狀況,以利於經濟民主、政治民主和群眾監督,防止集體財產損失浪費,防止貪污**和瀆職侵權等現象的發生,保障集體經濟健康平穩地向前發展,保障全體集體成員的合法權益不受外部和內部人員的干擾破壞。集體財產民主公佈、民主監督的主體是全體成員,不是個別幹部或者個別成員。
鑒於集體經濟組織產權複雜化、經貿活動多元化和集體幹部**無能化現象,廣大集體成員要求集體組織和集體企業幹部及時地如實地公佈自己與家族的財產狀況,講清楚財產的來源是否合理合法,以便於得到廣大群眾的諒解。這一部分內容,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實行,沒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按照章程、村規民約實行,或者按照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判定是否合法合規。
總而言之,集體組織和集體企業幹部的財產明顯超出其合法收入來源的,應當判定其為零物權,採取「一票否決權」的辦法來剝奪其非法財產,充公為集體組織或者集體企業所有。除此之外,集體組織和集體企業幹部及其親屬應當遵守「同業禁止」的規定,不得私自生產經營與集體企業同類產品與服務項目,不得竊取集體企業的知識產權、商業秘密謀取私利,也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在集體企業中入干股、多佔股和多得利等。
二、一般分析
城鄉集體經濟的責任之一就是努力發展集體經濟,讓集體財產保值增值,同時合理安排生產生活,共同勞動,統一分配,走共同富裕的光明道路。任何組織與個人無權破壞集體財產,無權公權私化、以權謀私、假公濟私,無權破壞集體組織的民主集中制原則。
集體財產民主公佈的依據,是必須以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為準,並兼顧集體組織的相關章程,兼顧村規民約、鄉規民約的合理條約。涉及集體財產的重大事項,應當依法依規依約進行民主公佈與民主監督、民主管理。集體財產民主公佈的義務人、責任人,是集體組織包括集體企業的主管人員與相關工作人員,凡是違反集體財產民主公佈制度者,將會受到法律責任的追究。
農村集體土地統轄共有權是全方位網絡化繁殖化的完全消極農用地產權,是依托專有專用的地籍權、專有專用的集體成員身份權,向專有專用的優先的土地佔用權、專有專用的優先的土地享用權、專有專用的優先的新型永佃權、專有專用的優先的土地用益物權、專有專用的優先的地產所有權呈扇形擴展,形成全系列的完全消極的農用地產權,這是確立和完善集體財產民主公佈制度基本權利之基本要點。
城鎮集體和農民集體普遍存在很多民主管理的困難與焦點、難點問題,譬如:很多集體經濟組織面臨著各種各樣的發展瓶頸,集體成員生活水平的提高非常緩慢,思想渙散、組織渙散和民主制度渙散之情形時有發生;很多集體經濟組織將寶押在股份制改造上,集體企業改制風風靡一時,沒有認識到公權私化和產權交易失利的危害性,對於集體幹部疏於監管直接導致集體財產的大量流失;集體幹部憑借職務之便多佔股占干股、多吃多佔、分配不公與灰色收入、揮霍公共資財、徇私舞弊、貪污腐化非常嚴重;集體幹部截留、哄搶、私分、侵佔、貪污農民集體土地徵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現象非常突出,成為農村社會最不穩定的一種消極因素。
從以往的情勢與實踐經驗來看,集體財產民主公佈至少有幾樣好處:一是讓集體群眾對於集體財產知根知底,以利於決策民主化和決策科學化,群策群力辦集體企業,避免投資融資和產權交易中的經濟損失;二是依托集體財產民主公佈,充分發揮民主監督機制的作用,讓共有共管的制度信託財產權落到實處,限制集體幹部的權利,防止他們決策失誤和貪污腐化;三是依托集體財產民主公佈,處理好按勞分配的勞動關係、按資分配的勞資關係、按股分配的法鎖關係,創造生動活潑心情舒暢的政治新局面;四是依托集體財產民主公佈,扎扎實實地做好集體的各項工作,處理好干群關係、集體利益與個人利益關係、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關係、發展生產與改善生活的關係。總之,依托集體財產民主公佈制度的完善與貫徹執行,對於集體組織和集體成員好處多多。
物權法第59條第(四)款規定「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的變動等事項」,「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是有效行使農民集體財產民主處分權的可靠保證。集體的財產,集體出資企業合併、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減少資本,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產,進行大額捐贈,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應當接受集體成員的民主監督、民主表決,不得損害出資人、債權人和集體成員的權益。
集體組織是結構比較鬆散、物權譜系非常複雜的勞動群眾組織,加之財產權保護法律不夠完備、社會與企業生態環境複雜等不利因素的影響,遠遠比不上國有財產的網絡化威權化保護機制,關鍵在於要將集體組織中的每一項民主管理制度落到實處,集體財產民主公佈只是一個重要環節而已。
相關規定:物權法第62條
相關名詞: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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