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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54-1

    特定物債權的優先效力

    一、基本理念

    特定物債權的優先效力,是指在物權變更、轉移、消滅過程中滿足於債權規範化的優先效力。它要求在破舊立新過程中實現物權關係與法鎖關係的動態平衡,建立健全新的優先權、排他權、對世權、溯及權、追擊權和物權請求權等新物權秩序,從而產生新的法律效力。

    所謂特定物債權,就是法定的物權兼債權,並且是有一定的規律性可循與法理技術規範的物權,或者是物權價值、物權地位特殊的物權,或者是物權關係、法鎖關係相對複雜的物權。其分為一般特定物債權和特殊特定物債權兩種類型,當這兩種類型發生競合、競爭時,需要重新劃分勢力範圍,對於各自的優先效力進行重新確定。如在物權關係上建立了法鎖關係、在普通法鎖關係上建立了擔保物權關係,就發生了物權關係與法鎖關係的競合、競爭,就需要重新劃分勢力範圍,對於各自的優先效力進行重新確定。

    物權法第60條規定,對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有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有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有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這些特定的物權往往會產生特定的物債權。這種物債權一般是在承包權和地上附著物上設立的。

    這裡面同屬於農民集體性質的大集體、中集體與小集體之中,有著若即若離式的物權關係與債權關係,其共有的土地統轄權與土地使用權、利用權、作用權可以在集體內部重新調整。級別越高的集體組織能夠行使調整權的權力就越大。農業自由化、單干化、土地承包化的大背景下,加上谷賤傷農不如外出打工的誘惑,農村撂荒地很多,承包權人可以出租土地成為物權人兼債權人;集體興辦企業,可以在本集體內部和其他集體組織選擇利用土地,鄉鎮農民集體選擇利用土地的範圍更大。集體企業出資,農民集體出土地使用權,這樣就形成了物權關係與債權關係,就發生了物權關係與法鎖關係的競合、競爭,就需要重新劃分勢力範圍,對於各自的優先效力進行重新確定。事關土地使用權的特定物債權的優先效力就由此提上議事日程了。

    特定的物債權與一般的物債權是有區別的。前者是法定的物債權,一般存在於不動產物權關係中,不動產物權是消極的,在不動產設定債權是受很多條件限制的;權利人的主體身份與客體對像均需符合法定的條件,如法定的集體的土地所有權、集體的土地統轄共有權是不能隨意設定、變更、轉移、消滅的。後者是意定物債權,一般存在於動產物權關係中,物權和債權都是活躍的;當事人達成合意按照合同規定就可以設定、變更、轉移、消滅一般的物債權。如集體的糧食、油料、土特產和家禽、家畜等,可以自由買賣與設定擔保債權。

    物債權有一個顯著特點,即債權與物權相結合而延續了債權保護期限,或者將優先清償債權提上了議事日程。如集體將其所有的林木抵押給債權人,讓債權人參與管理山地的林木,物權人的債務和債權人的債權都可以延期。與此同時,債權人也可以成為管理林木的准物權人。

    一般而論,普通物權法是以所有權為中心展開物權運動的,擔保物權法是以擔保債權為中心展開物權運動的,制度物權法是以公共利益為中心展開物權運動的。每當物權變更、轉移、消滅過程,物權關係或者法鎖關係有可能破舊立新,舊的物權關係或者法鎖關係就會讓位於新的物權關係或者法鎖關係。

    在先有物權、後有債權的情勢下,特定物債權的優先效力就會發生作用,物權關係、法鎖關係單獨或者共同發揮作用要具體情況具體安排。確切地說,在法鎖關係沒有解除的情勢下新的物權關係難以成就,因此上解決債權債務問題是個優先的選項。誠然,擔保法鎖關係優先於普通法鎖關係、擔保物權優先於普通物權,特定物債權優先於一般的物債權,這是普遍性的物權法則。

    特定物債權,於普通物權法中,主要是指將要處分的標的物是特定的,而債權是沒有確定或者是不確定的對象的權力。其優先效力,一般地動產以交付為準、不動產以登記為準。包含有特定的物權關係兼法鎖關係,只有先行解除法鎖關係,才能理順物權關係。

    特定物債權的主要情形有:一是標的物為債權的標的,就債權再成立物權時,則物權有優先的效力。如一物二賣時,標的物為動產,後買者若已受讓該動產的交付;標的物為不動產,後買者如已辦畢所有權登記時,後買者取得所有權。其對標的物的所有權優先於先買者的債權。二是當擔保物權並存時,擔保物權具有優先於債權的效力。如在債務人依破產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行使其債權時,在債務人財產上成立的擔保物權具有優先的效力。如某特定物雖已為給付的內容(如買賣、贈與、使用借貸之標的物),但該特定物上如同時有定限物權存在時,則無論該定限物權成立於債權之前、之後,均有優先於債權的效力,債權人不得請求交付或轉移其標的物,也不得請求除去該物上的物權。

    二、一般分析

    1.一般特定物債權的優先效力

    一般特定物債權,與特殊特定物債權相對的物權關係兼法鎖關係,是指將要處分的標的物是隨機的,而債權是附加條件或者是確定的對象的權力。其優先效力,一般以動產交付為準或不動產登記為準。

    一是抵押權人優先的效力。

    如果債務人財產上存在定限物權,在接受清償或者補償時,定限物權有優先於一般債權的效力。例如債務人財產上設定了抵押權,實行該抵押權時,無論債務人財產可否清償完畢,抵押權人就拍賣標的物所得價金均可優先於一般債權人受償。債務人受到破產宣告時,對於債務人財產上設定了擔保物權的,擔保物權人就該項抵押財產享有別除權(別除他人爭奪該項財產的權利)。

    二是扣押物權優先的效力。

    留置權人、質權人等在供債權擔保的債務人或第三人之標的物,因它債權而受強制執行時,得本物權的優先效力,訴請排除。前一種是後期扣押物權人的效力,後一種是早期扣押物權人的效力。

    留置權,是物債權人行使的特定動產物的合法佔有權、特定處分權。是指債權人合法佔有債務人的動產時,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依法享有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依據物權法第173條,留置權擔保的的債權範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留置物的費用。其效力範圍,是指當留置權人實現物債權時,就哪些東西進行進行折價、拍賣、變賣、交換並優先受償。留置權作為支配標的物交換價值,旨在確保債務清償的價值權。所有權的標的物就是留置權的標的物。但是,從物、孳息、代位物等,在一定條件下也應當納入留置權效力涉及的標的物範圍,併入物債權優先的效力勢力範圍。

    質權,是物債權人行使的特定物的「物質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特定的財產交由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典當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第三人交由債權人佔有的特定的財產,稱為質物;債權人是質權人,提供特定財產出質的人稱為出質人。

    以上抵押權人優先的效力、扣押權人優先的效力,均為擔保物債權人優先的效力。

    2.特殊特定物債權的優先效力

    特殊特定物債權,指公共特殊物債權或者私有特殊物債權的物權關係兼法鎖關係,與一般特定物債權相對。一般而論應當是從權利的設立至行使、變更、轉移、保護、消滅、調整的整個過程,都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如國家與集體的專屬、專有、專控、公共所有權,國有企事業單位的特殊所有權,農民集體與村民的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費所有權,城市居民拆遷安置補償費所有權,改制或者關閉破產企業職工補償費與債權人所有權等等,均屬於特殊物債權,應當受到全員全過程全要素的保護。

    理論上,特殊特定物債權是受制度物權法保護的,同時也受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的規範與調整。特殊物債權的效力優於一般特定物債權的效力。誠然,兩種物債權也有主次先後和等級之分,而特殊特定物債權的最後一級優於一般特定物債權的最高一級應當是可以的。在這裡,法鎖關係同樣地優於物權關係,只有先行解除債務關係中的法鎖,變成純粹的物權關係,才能理順當事人的物權關係。其中,制度化法鎖關係優於意定的法鎖關係。因為是特殊物債權,所以是特殊法鎖權,所以是制度化法鎖關係,所以具有更優化的優先效力。

    特殊特定物債權是新興的特定物債權,是隨機性發生甚至於大規模發生的涉及產權劇烈變化和大額度補償的新型特定物債權,對於物權法理論與實踐產生了很大的影響。中國近20多年來大規模的城鎮化工業化建設浪潮中,每個城鎮均進行了大規模的拆遷與征地運動,僅僅解決征地拆遷中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問題是遠遠不夠的,保護集體土地統轄共有權及其相關權益才是實在的。國有與集體企業的產權保護,以及其他公共財產的保護,本來是特殊特定物債權的範疇,並不是要等到錯誤的消滅這些特種產權以後才實施治標不治本的所謂「保護」,應當是受到全員、全過程、全要素和全社會的保護。

    譬如,將屬於公共利益與非公共利益的不動產徵收區分開來,實行兩種不同法律程序和補償標準,並且是先補償、後徵收或拆遷的合理補償交易,新的物權關係、法鎖關係才能生效。這樣才能檢驗政策性物的效力、技術性物權的效力和特定物債權的效力,到底是哪種物權是處於優先的效力或者最優先的效力。

    再者,國有企事業單位的產權保護,涉及到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動態平衡的複雜的系統工程,改制過程中會遇到許多特殊特定物債權的利益關係問題,客觀上要求我們一定要運用一般均衡原理和系統工程原理來統籌兼顧,科學地界定特殊特定物債權的法律效力。

    殊不知,制度物權法是以公共利益為中心展開物權運動的,違背這項法律宗旨與基本原則,就有可能發生錯誤,令物權法的法律失效,國有資產損失的代價是非常巨大的,教訓是非常深刻的。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6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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