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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51-1

    物權法的綜合效力

    一、基本理念

    物權法的綜合效力,除了公開化、公正化、公平化、合理化等四大效力以外,還有通說上的一些物權的效力。當然,以上四大效力是個前提,是不可或缺的法律要件。用物權的效力來檢驗物權法的效力,是基於羅馬法原理的衡量方法。喪失物權法的某種效力,要麼是當事人對於羅馬法原理的人為破壞,要麼是物權法本身還有瘕疵。本文主要針對後者,對於前者也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因為物權法除了有瘕疵會影響效力以外,法律條文的不嚴謹、不到位也會影響法的效力。

    物權的效力,指合法行為產生物權法上的效果的保障力、執行力。從作用範圍上看,包括了公開化、公正化、公平化、合理化等四大效力,另外要體現出同一效力與特有效力。四大效力、同一效力為物權法的統一性,特有效力為物權法的特殊性。無論是統一性、特殊性的物權,均需具備自身物權的完整性和對世物權的排他性。

    迄今為止,全世界絕大多數大陸法國家,難以排除土地所有權之公權私化等錯位現象,這是法定的錯位。其結果大大損害了國家的即全民的利益,而不適當地擴大了土地佔有者的物權,擴大了尋租的空間。羅馬法、日耳曼法言必稱土地所有權,而對於土地所有權定義和權能的錯亂現象持續了二十個世紀,法理學家們只好按照法理邏輯來進行重新解釋。

    物權的排他效力四大表現:其一,同一標的物上,不得同時並立兩個所有權;其二,同一標的物上不得有其他同以佔有為內容的定限物權存在,如果以非佔有標的物為內容的定限物權則不在此限;其三,抵押權等擔保物權可複數地同時存在於同一標的物上,其效力依秩序之先後而定;其四,物權的排他效力有強弱之分。這些是物權排他效力的基本內容。除此之外,還有考量亞種物權、信託物權、派生性物權的排他效力。

    所有物權的排他效力,考量的主要方法是,在承認物權四大表現的前提下,適可而止地結合所有權限制論及所有權動態論、物權限制論和物權協同論、物權動態論來全盤考量各種物權的排他效力。

    物權法的四大效力遵循一物一權主義,可以說明它是物權法公開化、公正化、公平化、合理化的基礎。往深處講,其是推定主物權與從物權、有物權與無物權、自物權與他物權、強物權與弱物權、正物權與負物權、加物權與減物權、有物權與零物權、公物權與私物權、無限物權與有限物權、直接物權與間接物權、物權請求權以及母物權與子物權、亞種物權、信託物權、法鎖物權或者擔保物權、派生性物權等等一系列物權的法器,相當於「一票否決制」的「一票否決權」。

    二、基本規律

    順籐摸瓜,可以推定物權法的相關效力。

    (一)一物一權主義的法律效力

    一物一權主義是物權法的一條基本原則,貫穿於物權法的整個過程。檢驗物權法的同一效力與特有效力以及其他的一些效力,都是可以運用他來進行對照檢驗的。

    一物一權主義的公式如下。

    規則一,同一標的物之上,不得同時並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所有權,否則,其所有權和附從的物權一律失效;規則二,同一標的物之上,不得存在其他同以佔有為內容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定限物權。

    以上兩個規則是通用性公式。可將此規則視為一物一權主義的本義。其引申義可能會有幾個品種。當母物權、基本物權、一般物權衍生出子物權、亞種物權、信託物權、擔保物權、派生性物權時,可能要採取對號入座、融會貫通的手法來處理。譬如,信託物權、擔保物權、派生性物權的處理方法與一般物權的處理方法應當有所區別。

    派生性物權,既有基本物權、一般物權、信託物權的成分,又有有形物權兼無形物權的成分。知識產權起源於精神產品,搭載於物質產品,他們的物權鏈條,從知識產權的發明者、接受應用者一直延伸至消費者,是物權鏈條最長的一類物權。

    運用一物一權主義基本原則來推導經濟組織、個人的所謂「土地所有權」不容易成立。任何經濟組織、個人獲得土地所有權,一定會與國家主權發生衝突,弊端極端嚴重。公權私化的結果,將會使國家的即全民的財產權落空,絕大多數人淪為地奴,導致發生一系列嚴重的社會矛盾。土地所有權私有化、二元化,是人類社會最不公平合理的一類物權。

    一物一權主義基本原則,是綜合的且幾乎是全能的法則,用「一票否決制」或者「一票否決權」可以檢驗立法的效力、執法的效力、保障的效力、法的溯及效力。

    (二)物權的排他兼協同效力

    物權的排他兼協同效力,指在一個物權圈子裡,各種不同的物權均存在不同等級制度的對內排他性和對外排他性並依法生效,是在有分寸的相容性的基礎上有分寸地同心協力發展排他性並依法生效。因此,它是由物權的排他效力與協同效力的物權組織共同體。

    物權的排他效力,是有物權主體與客體對應中煥發出來的效力。指在同一標的物上依法成立一物權時,不容許在此標的物上再成立同一內容的物權。依通說起源於物權人對於標的物的可支配性質的效力。

    1.三大類物權的排他效力

    物權的排他效力,可視為等級式排他性效力。所有權的排他效力為一級或者獨立級排他效力;用益物權為二級排他效力;用益權為三級排他效力;一般使用權為四級排他效力;享用權為五級排他效力。越往下排列,物權的級別越低,依附程度越高,排他性能越弱。擔保物權中,留置權的效力最高,質權次之,抵押權的排他效力最弱。

    以上普通物權、擔保物權的排他效力,同時可以衍生出相應的信託物權的排他效力,他們是:信託所有權的排他效力,信託用益物權的排他效力,信託用益權的排他效力,信託一般使用權的排他效力,信託享用權的排他效力,信託擔保物權的排他效力。同樣是越往下排列,擔保信託物權的級別越低,依附程度越高,排他性能越弱,信託抵押權的排他效力最弱。

    信託物權,實質上是亞種物權。全部是依附性、他主性物權,是受制於母物權的子物權,有的是代理性物權,有的是准物權,成分比較複雜,有的活躍在台前,有的活躍在幕後。如公司的職業經理人的物權是代理物權,企業的物權是信託所有權,甚至於大量機關事業單位的物權大抵如此。

    客觀上,信託物權是大量存在的,往往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許多時候沒有信託物權,母物權就會陷於被動甚至絕境。混淆信託物權、亞種物權、子物權同母本物權的界限,將會使物權法的相關條款失去效力。國家、集體土地所有權這些大宗的重要的不動產物權,如果沒有信託公有權與信託共有權是不可想像的糟糕,公權私化的破壞性作用是極為嚴重的。

    派生性物權,本身是母物權與子物權結合緊密的物權體系,知識產權的委託物權往往與受托物權伴隨在一起,也會產生亞種物權。由於知識產權的特殊地位和功能作用,可以特權的優先效力和排他效力。

    初始化的物權,如立法中的定向物權、剛剛成立不久的物權、財產權不轉移、未轉移的物權,是處於水平、靜止狀態的。但是,定性化的物權,如立法中的不定向物權、限制性物權和變更、轉讓、消滅時的物權,存在彼此長消的動態傾向,在一定的程度、幅度上有可能打破物權排他性的平衡與均衡,從而影響物權法的一些效力,需要由物權的優先效力、溯及效力、對世效力來加以補充、修正。

    2.物權的排他協同性

    之所以將物權的排他效力理解為同一效力,是因為在一個物權圈子裡存在排他的協同性。在該圈子裡,主物權、母物權往往不是獨立存在的物權,往往只能與從物權、子物權結合成一個物權共同體,共同抵禦不法侵害。這種情形,在動產物權圈子非常多見。動產標的物的轉移、交付,常常是採取信託的辦法進行,有時甚至是幾易其手地轉移、交付。因此,物權的排他效力,不僅僅局限於自身的排他效力,更多更好的是協同性效力。

    物權的排他兼協同性效力,除了直接的物權人以外,應當包括間接的物權人。例如,倉儲工、搬運工、運輸工、收款員等等,這些人不是自物權人,卻在某種特定的場合可以間接、定時支配特定的標的物,有的人在所有權人的授意下可以代理處分標的物。

    物權的排他兼協同性效力,反映到派生性物權方面,要將有形物權與無形物權協同起來、將派生性所有權與派生性用益物權、派生性使用權、派生性信託權協同起來。

    任何物權,要想煥發全過程、全方位的排他性,最好是協同性排他性,包括主物權、從物權、間接物權、亞種物權一起協同的排他性。對於私有財產是如此,對於國家財產、公共財產、上市公司的財產更是如此。

    (三)物權優先的效力

    物權優先的效力,是介於政策性物權和技術性物權之間相對優先的物權規範的效力。其基本套路是,在淋淋總總的物權體系中,首先確認國家自然資源類物權、公共利益類物權、國計民生類物權的歸屬,以政策界限來圓滿此類物權的親和力、保障力;然後確認技術性物權的歸屬,分門別類地遴選出母物權系列、子物權系列、派生性物權系列、擔保物權系列的優先權,以技術措施來圓滿此類物權的親和力、保障力。

    物權優先的效力,既是一個政策性概念,又是一個技術性概念。有些原始性物權即主要是自然資源之類的物權和公共利益類物權、國計民生類物權是由國家政策規定死了的,這叫原始型物權優先的效力,也是第一層次物權優先效力;有些物權需要作各種優先等級的技術處理,以免發生誤會造成物權秩序紊亂,這叫後天型物權優先的效力,也是第二層次物權優先的效力。

    物權優先權規則告訴我們,同一標的物上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內容或不同性質的物權時,成立在先的物權優先於成立在後的物權(時間在先,權利在先),可以優先享受其權利,先成立的物權可以壓制後成立的物權,還可以判定對方是否屬於零物權,排除非物權人的干擾破壞。

    當一個物權圈子裡存在派生性物權時,其他一般性母物權、子物權均為派生性物權讓路。從某種意義上說,派生性物權最具優先和排他性效力。

    土地物權中可以派生出利用權、作用權,在一定的條件下利用權、作用權最具優先和排他性效力。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60條

    相關名詞: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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