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41-1
農民集體財產民主處分權
一、基本概念
農民集體財產民主處分權,是社會主義國家物權制度賦予農民階級應有的基本的民主權利,是集體成員身份權與集體財產知情權、監督權、表決權、分配權和個人財產確認權、保護權、利用權等八權合一的民主權利。正確行使農民集體財產民主處分權,對於發展集體經濟和改善群眾生活、建設和諧社區、防止貪污腐化分子意義重大,屬於農村政治文化建設、法制文明與物質文明建設事業的重中之重,也是集體財產防火牆的重要項目之一。
此項專項物權,由所有制制度、所有權制度、用益物權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度統一規範與控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破壞這種財產分配製度和民主監管制度。
農民集體財產民主處分權,分為常規性和非常規性集體財產民主處分權。前者系指土地分配、土地發包和一般財產分配等民主處分權,後者是指土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等民主處分權。
農民集體財產民主處分權,凡是事關集體政務、集體財務或者集體產權方面的,必須有法定的對象、法定的程序和法定的決定權考量指標。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物權法第59條特別規定了農民集體財產民主處分權的基本範疇:(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這是理順集體內部物權關係、分配關係的重要保證。
有專家學者指出,集體幹部侵犯農民集體財產民主處分權,給集體財產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除賠償損失以外,應當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其理由在於,集體所有制與全民所有制一樣都是公共所有制,都是社會主義的經濟基礎,都同樣受憲法專項保護與特別保護,既然全民所有制公職人員違法亂紀不僅僅是民事責任問題,那麼,集體所有制公職人員違法亂紀也不僅僅是民事責任問題,追究責任人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應當是公平公正的。
此項民主權利是制度物權法確定的基本權利之一,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隨意設立、變更、轉移與消滅,不能如普通物權法那樣隨意權錢交易或者權權交易,也不得隨意設立不平等的等級物權制度欺壓弱勢群體,剝奪群眾的民主權利。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與分配辦法、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與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的民主決策權利,關係到集體與集體成員的根本利益的基本民主權利,也是憲法等制度物權法確定的基本權利,具有最高的法律確認效力、執行效力、對世效力與追查與勘正效力,是集體財產防火牆制度化、民主化、物權化的另一重要內容之一,與本法第58條、第62條、第63條構成基本的集體財產防火牆法律形態。
此項民主權利是基於集體的財產優先權與對世權、排他權、集體財產防火牆物權保護與追及權、制度化民主化監管與決策權、集體財產制度信託權、集體成員身份權、集體共有財產和專有財產權、集體企業產權保護權、土地使用權保護與調整權、農用土地專地專用權等等一系列權利而成就,全部是法定的權利,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破壞這種民主權利。
二、緣由集體成員身份權
1.定義
集體成員身份權,是依據農村行政村在籍農民成員的公民戶籍身份權為參照對象,財產分配方式以成年人為主體,未成年人次之。該身份權俗稱「人頭權」,即按每家每戶人頭數來確認和分配集體名下的財產,是相對公開公平的平均主義的民主監管方式。按照一般規定,成年公民有處分集體財產的表決權,未成年公民則沒有這方面的表決權。
鑒於農村的特殊情況,在土地分配、承包方案、土地補償費等主項財產處分之時,應當適當擴大農民未成年公民的表決權和物權保護對象。農村分配對象,是以家庭為單位展開的,有的家庭成年人多些,有的家庭成年人少些,如果機械地以成年人身份劃分表決權,有的家庭的話語權、表決權就會旁落,弱勢者的合法權益容易受損。
物權法本條款開宗明義地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所有。」抽像性地概括了集體財產的共有權包含集體成員的身份權,具體到每家每戶個人的財產分配,就是一種「按份所有」、「按份分配」的物權制度,與「按勞分配」的物權制度形成補充機制。
這種分配製度,繼承了太平天國「有田同耕」、民國初期孫中山政府「耕者有其田」、井岡山紅色根據地「平分地權」及五四憲法「保護農民地產權」制度,是相對平均主義的土地分配製度。但是,目前的農村土地分配製度,還是有別於以上制度,因為是在人民公社集體化發展起來的分配製度,農民集體與個人沒有自由買賣、典當、抵押等處分土地的權利,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實質上屬於土地統轄權。所謂分配土地,也是在國家統一下令、統一政策、統一時間、統一方式主導下的分配。
農民身份權派生的「按份所有」、「按份分配」的物權制度,最大焦點問題,還是土地分配製度上面。當分配公正廉明時,這種物權制度是和諧的;當分配不公正不廉明時,這種物權制度是不和諧的。判定物權制度是否和諧,不應當孤立、靜止、片面地看問題,而應當系統、動態、全面地看問題。
2.集體成員身份權人人平等
農村集體成員身份權應當人人平等。農村集體成員不比城市集體成員,因為:農業產能低、附加值低,村民經濟來源短缺;多數集體是困難組織,多數農民是困難群眾,集體與個人自救能力不濟;特別是農用土地,是農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而中國農村人均耕地才1畝左右,農村集體新加入的成員沒有農用土地就容易失去基本的生產生活來源,最好是打破年齡界限人人平等;特別是集體經濟組織的股份權或者分紅權、分配權,這是農村集體成員賴以生存與發展的基本權利,最好是打破年齡界限人人平等。
假設,農村分配土地時,光給18歲以上成年人分配,不給18歲以下村民分配,這肯定是不公平的。現行的土地承包期是30年至50年,甚至於有長達70年的,而未成年人不會永遠是未成年人,按照那種邏輯,有的村民可能會一輩子也分配不到農用土地。村裡迎娶的姑娘或者上門的女婿,長期不給分配土地也是不妥當的,村集體應當限定時間調整農用土地,讓他們有土地恆產、安居樂業。
假設,村裡姑娘出嫁到其他村莊,或者上門女婿到其他村莊,原來所享受的村民股份分紅權完全被人為的消滅了,到了新的村莊沒有股份或者只有一半的股份,這就不公平了。原則上,他們處於以上情勢下,可以獲得原村組織一半的股份。如果他們在原先的村莊沒有股份,後來原村組織有了股份制和個人分紅權,那麼,姑娘出嫁或者上門女婿就沒有追及權。如果原先的村莊有股份與分紅權,但到了新的村莊擁有全額的並且是高於原村莊的分紅所得,才可以適當考慮取消原村莊的股份與分紅權。
綜上所述,所謂的農村集體成員身份權應當人人平等,指實事求是的村民身份權的大致上平等,帶有產權救濟、財產分配救濟、宏觀的困難救濟和法律救濟的哲學意思在內。可以彌補成文法律規定不夠到位或者不夠周密的漏洞,用習慣法之公序良俗、衡平法之向弱勢者傾斜原則、村民自治監管辦法來確定,並不得遲延解決村民內部矛盾問題,特別是對於新村民入股權與分紅權及其他各村民擁有的同等權利,應當就地就時解決。
從所謂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來看,物權法第126條規定了「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林業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假設,農民們在簽訂土地承包責任書時,循著農民身份權「按份分配」是公正廉明的。但土地是固定的,土地面積基本是衡定的,而村民是不固定的,是生息不止的。如果將土地固定得太死,就會產生很大的的矛盾:譬如,在第一代繁殖以後新增人口分不到承包地,可能存在的情形,有的甚至連累到第二代甚至第三代、第四代,那樣的話,土地分配不公情況就更加嚴重。如果承包土地是長期固定的,許多人就會出現少地化或者無地化、貧困化,結果從開始時的分配土地相對公正廉明,釀成農村社會兩極分化的嚴重問題。針對以上問題,應當需要有後續的補救措施,以避免以上問題發生。
集體財產民主處分權,包括本條款規定的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與分配辦法、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與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的民主決策權利,共五大內容的農民集體財產民主處分權,其中一些內容也適用於城鎮集體財產民主處分權。主要取決於集體組織內部和民主監管,集體組織內部解決不了的問題可尋求上級政府出面解決,上級政府出面解決不了的應尋求司法途徑解決。不過,目前情勢下,村民自治與政府協調、司法救濟三個方面相互關係的法律不是很完備,還存在一些法律空白點,需要不斷加強法制建設、行政制度建設和村民集體民主化建設,化解農民集體以及城市集體內部的各種矛盾,為集體組織的法制文明化和民主文明化建設貢獻力量。
本條款所示的集體財產民主處分權,主要是指農村集體財產民主處分權,但第(四)項的規定一般亦可適用於城鎮集體企業的專控所有權與民主處分權。問題在於,在中國土地所有權二元化法律框架之下,兩種地域的集體所有制會產生不相同的物權關係,是要進行區別對待的地方。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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