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說博覽 > 都市小說 >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38-1

    集體財產主要保護對像

    一、基本理念

    集體財產的主要保護對象,主要指農民集體財產的主要保護對象。其主要特點是,集體所有制是法定的,集體的土地利用權也是法定的,故所有制關係法決定了所有權關係法,所有權關係法決定了用益物權關係法。對於法定的和限制流通的集體財產保護,比私有財產的保護具有一定的優先權、排他權、對世權、溯及權、追擊權和物上保護請求權。對於一般流通的集體財產保護,適用於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一般規則的平等保護。

    物權法第58條規定了集體財產的主要保護對像:「(一)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二)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三)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四)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上述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農田水利設施、農業生產設施,關於集體的土地統轄權、利用權和作用權,明顯是農民集體財產的主要保護對象。其他各項各類,是農民集體財產的另類主要保護對像;集體的動產一般定義為一般保護對象,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的動產為主要保護對象。除了農民集體財產的主要保護對像以外,就是城鎮集體財產的主要保護對象。城市集體不具備土地統轄權、利用權和作用權,因為城市的土地專屬國家所有,不能歸集體所有。

    關於集體和集體的土地所有權的概念,在中國物權法出台前後,法學界有些爭議。

    有的認為,農村集體經過土地承包制分田到戶和撤銷人民公社以後,已經不是傳統意義的農村集體了。有的認為,目前的城鄉集體所有制,應當是集體共有制,不再是集體公有制。城鎮集體經過承包制和股份制改造以後,也已經不是傳統意義的城鎮集體了。

    有的認為,農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比照物權法所有權四項權能或用益物權三項權能,因農村集體主體虛位和土地處分權虛位(不能自由買賣農村土地)而成為虛擬的土地所有權,比較貼切的倒是農村集體或者農民個人的土地用益物權,本質上是土地統轄權、利用權和作用權;農民宅基地使用權實為主要為個人的土地用益權(佔有權、使用權,不具備土地收益權和處分權)。倘若按照物權法「一物一所有權主義」法理學來嚴格推理,可能會比法律的模糊性規定更加切合實際一些。

    物權法權威解讀文本中,沒有對於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加以說明,沒有解釋為什麼集體缺乏土地處分權仍然稱之為「土地所有權」,也沒有解釋物權法前面規定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後面又規定集體的土地用益物權。其中否定了集體所有是集體共有。

    權威解讀文本中認為,集體所有和共有是不同的。共有是兩個以上自然人、法人對一項財產共同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都有權要求分割共有財產。集體所有是公有制的一部分,集體的成員不能對集體財產行使權利,離開集體時不能要求分割集體財產。

    以上說法,似乎有一定道理,說明了集體所有是相對穩定的所有制,自然人、法人共有是相對自由的所有權。兩者之間在確認、保護方面確實有一定的差異。

    如果全面分析和一分為二地看問題,其中一些物權法理還有得商榷。

    一則,關於公有制問題。政治經濟學中界定公有制有個尺度,那就是生產資料、勞動工具和勞動力是公共所有的,產品分配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方式。目前農村大多數地區實行家庭承包制,公有制三要素已經改變,分配方式上是自足自給,只有土地是國家分配的。其他農村地區和城鎮地區的集體,基本上實行股份制了,按股分配是主要形式,按勞分配是次要形式。其實股份制在西方國家都很盛行,他們在政治經濟學上統稱私有制,而物權法理學上稱之為共有制。

    二則,關於土地所有權問題。蘇聯法系中,城鄉土地全部是國有的,集體農莊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土地所有權二元化,在社會主義國家中可能中國是個先例。問題在於,八二憲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二元化時,那時對於所有權的定義為所有制的佔有形式,此後的民法通則和物權法等法律將所有權定義為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種權能,這裡面存在時空差和權能差。

    三則,關於財產處分問題。關於自然人、法人對一項財產都有權要求分割共有財產。實際上,他們對於動產和易分割的不動產是這樣,對於不易分割的財產主要是不動產不是這樣的。如業主專有的財產可以自己分割,共有的土地使用權不易分割。合夥企業和股份公司中的不動產和動產也有不易分割的,如上市公司中股東抽逃資金都不行,更甭說分割共有的土地使用權。

    實際上,集體整體上沒有買賣土地的處分權,當然包括集體成員在內了。農村比較普遍的做法是,出嫁女或者入贅男離開家鄉後仍然保留土地使用權;比較發達的農村地區實行了股份制,以承包地入股的,出嫁女或者入贅男離開家鄉後仍然享有相當的股份。

    四則,共有制推導問題。本質上,集體所有制是介於全民所有制和私有制的中間體制,與全民所有制這種公有制劃等號肯定是不行的,與私有制這種自由體制劃等號也是不行的。家庭承包制後更多的是向私有制一方傾斜,集體承包制後更多的是向公有制一方傾斜。集體股份制改變了生產關係和分配關係,共有製成分更加濃厚。

    既然集體所有制是介於全民所有制和私有制的中間體制,既然土地使用權相當於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中的按份共有),既然集體股份制相當於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那麼,將集體所有制定義為「集體共有制」應當是可行的。

    政治經濟學中解釋集體所有制性質,是從所有制關係法一個方面解釋的;物權法理學解釋集體所有制性質,是從所有制關係法、所有權關係法和用益物權關係三個方面解釋的。政治經濟學忽略了集體所有制的共有關係,是孤立地片面地靜態地看待集體所有制。整體地全面地動態地看待集體所有制,就會發現集體共有的成分多於集體公有的成分。

    誠然,集體共有制是相對優先和穩定的共有制,集體的土地統轄權、利用權和作用權是優先的,享有一般共有制所不具備的優先權、排他權、對世權、溯及權、追擊權和物上保護請求權。

    如果集體土地所有權沒有實權,那麼,其土地統轄權、利用權和作用權才是實權。

    憲法和其他特別法優先保護集體經濟和集體財產,國家徵收集體的不動產和動產需要依照法定程序辦理和合理補償。

    二、一般分析

    集體財產的主要保護對像主要有如下幾點。

    第一板塊:農民土地財產權

    1.農民土地財產權

    農民土地財產,主要包括:宅基地使用權、自留地使用權、自留山使用權、耕地使用權、林地使用權、山地使用權、草地使用權、荒地使用權、灘涂使用權。其中,荒地使用權,包括荒山使用權、荒溝使用權、荒丘使用權、荒灘使用權四大類別。這種判定,具備真實的土地權屬和富有法律效力的地權確認。這種土地享用權,是結合農民的集體成員身份權、地籍權、土地統轄權而成就的土地利用權,近似於地產所有權。

    農民土地財產權屬於免費享用型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既不可以出賣也不可以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是農民家庭固定式的土地使用權。一類是免費的,另一類是象徵性收費的。

    2.農民土地財產權的保護

    國家每年大量徵收農民的宅基地、耕地、山地、草地、林地、荒地、灘地、塘堰地和自留地。農民階級失去土地與家園,對於將來的生活產生了極大的影響。全國應當步調一致地實踐實踐物權法,切實保障農民階級的合法權益。

    第二板塊:農民集體的水利設施財產權

    1.農民集體的水利設施財產權

    農民集體現存的水利設施,包括鄉村水庫、水渠、水溝、塘堰、人工河流、人工運河、人工港口碼頭、人造湖泊、人造漁場、自來水工程、小水電工程設施。

    2.注意保護農民的財產權

    在人民公社化時期以來,農民投入了大量勞動力建造了縣市級大型水利樞紐工程,有些水利工程收益很顯著,如河南的紅旗渠就是典型的一例。如果從明晰產權角度出發,廣大農民應當從中享受一定的收益,不僅僅是享受農業灌溉方面的便利。其分配方式,應當從水利工程收益中列出專項賬戶,專款專用,用於補貼全縣市的農民,以促進農業的發展或者改善農民的生活。

    第三板塊:城市集體和農民集體的建築物、生產設施財產權

    1.城市集體的建築物、生產設施財產權

    城市集體的建築物、生產設施財產權,是指該集體建築物、生產設施本身的單一的財產權。這是目前涉及到土地權的法律、行政法規條件下推導出的財產權。包括城市集體企業的辦公樓、公益事業輔助設施等建築物;工業區、廠房、倉庫、機器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生產設施。

    2.農民集體的建築物、生產設施財產權

    農民集體的建築物、生產設施財產權,是指該集體建築物、生產設施本身的的財產權和地面四至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是雙重不動產財產權。這也是目前涉及到土地權的法律、行政法規條件下推導出的財產權。但是,法律另有所指的除外。包括:集體企業的辦公樓、公益事業輔助設施等建築物;工業區、廠房、倉庫、機器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工業生產設施;水庫、水渠、塘堰、養殖場等農業生產設施。

    第四板塊:集體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類財產權

    城市集體和農民集體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類財產權,是這兩類集體性質基本相同的財產權,屬於政治文明、精神文明類財產權。這些設施,包括不動產、動產的財產權,是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設施。其所有權類別,應當是「集體公益類財產所有權」。

    第五板塊:集體的其他不動產、動產財產權

    1.城市集體的其他財產,包括集體所有的原材料、成品與半成品,以及流動資金、有價證券、股份資產、應收賬款等。在行使財產所有權的同時,還可以依據物權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來行使。

    2.農民集體的其他財產,除類同城市集體的其他財產類型事實擁有的以外,還包括村建公路、公園、旅遊區、農貿市場、商業街等。在行使財產所有權的同時,還可以依據物權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來行使。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58條

    相關名詞:

    字數: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巨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上一章    本書目錄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