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26-1
法學家否定兩權分離理論的簡單推導
中國一些資深的物權法學家運用經典物權法理論,公開否定了「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改革理論,承認企業所有權存在的必要性。但是,關於國有企業到底是屬於何種所有權、政府有沒有所有權,以及兩種所有權的性質與關係是什麼?這些沒有給予明確或者正確的回答。
表面上政府是沒有所有權,但確實存在出資人的制度信託所有權。倘若政府沒有任何所有權,哪出資人權益和政府的管制權、控制權與管理權、監督權又從何談起呢?
一、江平、米健的論斷
物權法學家江平、米健兩位教授合著的《羅馬法基礎》自從1987年出版以來,已經出版了三版。在論及「所有權制度對後世法律的影響時」專門作了這樣的註解:
可以指出,上個世紀八十年代中國改革開放初期和以後的一個時期內,法學界所談論的所有權「權能分離理論」,是一個因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政治需要而產生的一個非法理問題,是政策詮釋法學的典型例子。這種理論探討並不具有作為科學的法學價值,因而必然會隨著社會發展而銷聲匿跡。我國發展至今的歷史事實已經說明了這點。(江平、米健《羅馬法基礎(修訂第三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第217頁)
上述「權能分離理論」,就是所謂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改革理論,簡稱「兩權分離」。
其含義,大概是國家保有國營企業的所有權,而國營企業只負責搞好經營權,所有權與經營權適當分離。這種定義,在完全計劃經濟時期的統包制時是沒有多大爭議的。完全計劃經濟時期,是企業的利潤統一上交國家,統一由國家安排生產規劃,企業的開銷全部由國家財政支出。企業實行承包制以後,無論企業經營環境怎樣,要向國家上交高額的稅款,剩下的資金應當由企業支配。如果企業沒有相應的所有權,企業的資金政府可以全部抽走。國家不負責職工的工資和流動資金等開支。這樣一來企業當然不幹了。這時候一些主流經濟學家粉墨登場,使出西方經濟學的一套所謂「兩權分離」出來遮人耳目。
《企業國有資產法》所反映出來的物權化方向是明確的,國家和國有企業都有性質相同而程度不同的所有權。第3條規定「國有資產屬於國家即全民所有。***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這裡表達的意義在於,國家作為出資人當然享有國有資產所有權。中央政府是國有資產所有權的代表人,即國家法人的信託所有權人。國有資產的委託人是全體人民。國家法人的資產所有權是一定的,國家法人的經營權是通過委託國有企業來實現的,並不存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法理邏輯。
政府出資人代表國家,國有企業既代表政府、又代表國家,國企的所有權與經營權既代表政府、又代表國家,這整個兒完全是一個利益共同體,只不過是政府與國企既有分工、又有協作和利潤留成與分配的問題而已。
同樣地,國家出資企業即國有企業更不存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法理邏輯。第16條明確規定:「國家出資企業對其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國家出資企業依法享有的經營自主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國家出資企業是代表人民政府的企業,人民政府是代表人民的,故國家出資企業也是代表人民的。
國家出資人與國家出資企業之間的關係根本上是內部事務的物權關係,完全分離掉是根本行不通的。說到底,都不存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法理邏輯問題。
二、孫x忠的論斷
另一位物權法學家孫x忠也詳細地提到「兩權分離」的物權化方向問題。他指出這種理論觀點站不住腳,但又認為國家作為投資人「只享有股權」,這種理論是與《企業國有資產法》的中心思想不吻合的。
「兩權分離」的思想在改革的歷史上對促進國有企業從純粹的行政機關附屬物轉變為「獨立自主」的法人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由於這種理論同樣是計劃經濟的產物,故它不但不能適應我國目前的形勢發展,而且在法理上有很大的問題。所以,自從兩權分離被我國法律採納之後,學術界對它進行了多年的探討,產生的「成果」可以說是汗牛充棟,但是到目前,對「兩權」如何分離並沒有一種讓人信服的觀點。
「兩權分離」一說在法理上最大的問題是不符合市場經濟的交易規則。市場經濟條件下任何交易都是權利的轉移,商品交易就是所有權的轉移。如果堅持國家對企業佔有的財產有所有權,而企業只有經營權,那麼當一個國有企業從他人手中購買一件物品時,企業本來只擁有經營權,但是他人買到的是所有權。唯一例外的是國有企業之間的交易,其中只發生經營權的轉移。這種物上權利時而大時而小、時而是這種權利、時而是那種權利,如同斯芬克斯之迷一樣的變換,既違背交易常識又違背法理。故「兩權分離」理論在實踐中是站不住腳的。
從所有權作為充分的支配權這個物權法的一般規則來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企業,不論是國有企業還是其他企業,都享有著實際的所有權。因為:(1)企業對其佔有的全部財產行使的權利,包括公認的所有權的全部權能。而國家未行使對企業具體佔有的物的法學意義的支配權。(2)按照現代的投資法律關係建立的企業,國家作為投資人只享有股權,而企業享有法人所有權。這是普遍承認的法律規則。(3)承認企業的法人所有權,也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因為市場交易,就是所有權的交換。企業在市場上的行為,就是行使所有權的行為。所以,我國國有企業的財產所有權,應當確定為法人所有權。(孫x忠《論物權法(修訂版)》第490∼491頁)
孫教授斷定「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法理邏輯是錯誤的。但他沒有證明國家與國有企業都有什麼樣的物權,更沒有提及全民所有的制度信託所有權問題,以及主制度信託所有權和從制度信託所有權的物權關係問題。
他提出「國家作為投資人只享有股權」而不是所有權,這種觀點是錯誤的。無論是市場經濟或者計劃經濟體制,出資人享有投資及其收益的所有權是改變不了的事實。
國有企業的核心核心資產一般為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的資產,是限制交易和所有權交換的。(限於篇幅,以下3500字的分析從略)
三、斯大林模式不等於中國模式
有的人藉機狠批斯大林。孫先生也未能免俗:
應當強調說明的是,以國家擁有股權來實現公有制時,雖然建立了企業法人所有權,但是並未建立經濟基礎意義上的法人所有制。希望不要以斯大林的觀點將其界定為公有制之外的其他形式的所有制,而應當肯定在國家控股的情況下它就是國有制。通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這是比目前我國法律認可的「兩權分離」更為理想的方式。(同上書第491∼492頁)
筆者認為,全民所有制控股、其他所有制參股,這叫混合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內部合資合作,這叫集合所有制。所謂法人所有制是沒有意義的,所有註冊的企業都是法人哪。
斯大林模式,是前蘇聯的一種高度的中央集權制。為了應付西方世界的軍備競賽,結果將產業資源的70%%u96c6中在軍工企業,農業、輕工業和重工業比例嚴重失調,人民群眾的日用品非常匱乏。及至80年代的戈爾巴喬夫、葉利欽時代,每年需要依靠出口高達300多億美元的石油來換取國內急需的日用品。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聯合產油大國沙特等衛星國發動了多輪石油貿易戰、美元匯率戰和黃金貿易戰,導致前蘇聯的經濟迅速地滑向崩潰的邊緣。在內憂外患的雙重壓力下,蘇聯終於被肢解成十幾個小國。
蘇聯的「斯大林式」計劃經濟體制確實有些走極端、有一定的弊端。然而,30多年來從俄羅斯獨聯體看來,他們所實行的市場經濟與私有化經濟體制模式,則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兩極分化、三大差別迅速蔓延,綜合國力迅速下降,由之前的超級大國淪落為三流國家,各級政府**現象非常嚴重,大多數人民的生活水平和人口生育水平、人均壽命不升反降。充分證明了他們的「兩權分離」和「國家股份所有制」並不成功。
中國自從上世紀50年代開始,逐步實行了中央與地方「兩個積極性」的經濟體制,農輕重三大系統的比例相對均衡。中國在大規模改革開放以前,中國受西方「巴黎統籌委員會」和蘇聯衛星國的多方位經濟、技術封鎖,各條戰線各個領域仍然取得了輝煌的成就。這是得力於中國實施了較好的計劃經濟模式,比蘇聯的「斯大林式」計劃經濟體制更好一些。
國家所有制是政府干預主義的所有制,生產經營和分配方式,與股份制有很大不同。國家所有制是全民所有制,企業是替全民負責,政府可以在一定範圍內干預企業生產經營與產品分配,分配的特徵是細水長流,人與人之間的勞動關係比較和諧。而股份制是由股東說了算,政府不容易干預企業,股民與股東都可以隨時撤資,甚至於一次性分配,吃光花光。股份制的經濟基礎就是私有制,適合於資本主義的生產關係、生產方式,勞動關係和股民權益關係常常出故障,甚至股民與股東成為對立面。從2005年著名的「郎顧之爭」之中看出,一個高管級股東興風作浪,造成國有資產和數萬名股民損失慘重,損失程度數以億計。
股份制是雙刃劍,一定條件下可以促進生產力發展,一般表現在初始時期。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生產關係開始惡化,惡化到天王老子也管不住。美國最大的500家股份制公司的首席執行官的平均薪酬高達1280萬美元(美國金融高管最高年薪5400萬美元),而美國總統每年的工資才40萬美元。2008年美國銀行收購的美林公司總裁斯坦利?奧尼爾離職獲6600萬美元報酬,花旗銀行的查克?普林斯離職是1600萬美元。這些人離開不久,美國經濟危機總爆發(《經濟危機大揭秘》第355∼356頁)。
這些高管親手將偌大的股份制企業搞垮台了,竟然得到這麼高的報酬!這只是冰山一角。華爾街的高管2009年年初分紅164億美元。在中國,利用股份制來大肆侵吞國有資產也不罕見,且非常盛行。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55條
相關名詞: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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