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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01-2

    國防資產專控支配權的結構

    一、基本理念

    國防資產專控支配權,是國防資產專屬管領權的一種分類所有權,是國家法人和整個國家專控類支配權最突出並與國家主權關係最緊密的類型之一,是國家順應國土保衛、國家安全而專門設立和專門控制的國防資產管領權、管制權、統治權。國防資產分別為國防軍、內衛軍和軍工企業兩個系列,在嚴格禁止流通、限制流通和個別的一般流通三個領域的資產都有分佈,故定義為分級分類的國防資產所有權。

    國防資產專控支配權,應當分等級管領、支配與**、統治、管理、使用。如特級的應當是國防資產永久保密專控支配權,一級的應當是國防資產特別專屬專控支配權,二級的應當是國防資產特別專有專控支配權,三級的應當是國防資產一般專控支配權。根據國家戰時與平時的客觀條件以及軍事科技發展的需要與可能,適當調高或者放低其專控級別。

    1.永久保密專控支配權

    國防資產永久保密專控支配權,指在軍事武裝內部永久保密、永久控制並且永遠不得向國內外無關的當事人變更、轉移專控支配權的國防資產的國防資產的專控支配權。此類國防資產的使用消滅或者銷毀消滅,應當由特定的軍事武裝人員按照特定的權限與規範進行,寧可報廢也不得轉移財產與財產所有權給國內外無關的當事人。如核武器只限於在反擊核戰爭的極其嚴重情勢下使用,不得首先使用;服役期滿的核武器只能作廢處理,核材料和平利用於國內的核電站,不得向外國人轉讓核武器謀取不當利益。中國是聯合國核不擴散條約國,負有國際責任。

    2.特別專屬專控支配權

    國防資產特別專屬專控支配權,指在軍事武裝內部僅限於戰爭狀態時必須啟用的國防資產,包括武器裝備與相關的國防設施的國防資產的專控支配權。所有這些國防資產是專門為打仗服務的,是不能軍用轉民用的戰備物資,絕對不能將此類國防資產轉讓或者設定負擔給外國的組織與個人。這一類國防資產,應當是具有高新與尖端科技含量的武器裝備與相關的國防設施,在戰場上可以首先使用和先發制人。

    3.特別專有專控支配權

    國防資產特別專有專控支配權,指在軍事武裝內部僅限於軍事訓練時或者在地方應急救援、搶險救災時使用的一類武器裝備與相關的國防設施的國防資產的專控支配權。所有這些國防資產,絕大部分是不能軍用轉民用的戰備物資,基本上不能將此類國防資產轉讓或者設定負擔給外國的組織與個人。這一類國防資產,應當是具有較高新科技含量的武器裝備與相關的國防設施,在戰場上可以首先使用和先發制人。

    另外一種國防資產特別專有專控支配權,指與發展科學技術與製造高新尖端武器相關的關鍵資產,如稀土及其產品是最主要的一類。

    現代科學技術突飛猛進,每6項新技術的創造,就有1項離不開稀土,如高科技電子及芯片、激光、通訊、超導材料,特別是導彈、核潛艇、新型坦克、隱形或無形戰機、激光炮、人造衛星偵察設備等,都離不開稀土元素。更有甚者,中國稀土資源曾經占世界已經探明的儲量80%%uff0c在世界上竟然沒有定價權,一方面是中國長期以來稀土資源管理鬆懈,外資企業、私人企業和集體企業與眾多國有企業蜂擁而上,探礦、採礦與稀土加工業過多過濫,且疏於出口數量與價格限制,結果導致比黃金貴重百倍的稀土產品僅僅出賣成白菜的價錢;另一方面,美國、日本及歐洲國家在大量囤積居奇的同時,利用wto組織對中國進行施壓,甚至於起訴中國「壟斷」,採取貿易報復性措施打壓中國,同時在國防市場上拋售稀土產品來壓制中國的控制地位,通過多輪貿易戰來剝奪中國的定價權。

    中國稀土資源的開發利用,產生許多連鎖性問題,如國家戰略資源與國防資產的長期保護問題,國際貿易摩擦與爭端問題,礦產資源與環境保護問題,國防資產效益與企業效益問題,以及由此及彼的國家特別物權法與國際特別物權法的矛盾問題,由國防資產資源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等問題,各種問題十分突出。

    筆者理解,將中國稀土資源的開發利用列為特別專有專控支配權是一種最保守的定義,應當定義為特別專屬專控支配權才是正確的選擇。中國稀土資源的開發利用應當百分之百國有化,不應當由外資企業和其他所有制企業來參與勘探與開採,而應當一律禁止出口,統一由國家收購與儲備。我們盼望能夠由專有專控支配權立即上升到特別專屬專控支配權。

    特別專屬專控支配權的意義在於,中國未來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國防建設的鞏固,肯定依賴於這種高等級權利的行使。中國眾多管理學家、科學家、評論家一致認為,中國的稀土資源與產品不能再賣了,國為再過15年至20年,中國將成為沒有稀土的國家了,中國依賴進口時外國商人就會卡中國人的脖子,中國的國防與科技事業就完全殘廢了!

    4.一般專控支配權

    國防資產一般專控支配權,指在軍事武裝內部淘汰、過期作廢了的、能夠軍轉民用又不影響安全的一類國防資產的專控支配權。其前提條件是,原國防資產降低為國家的一般資產並且能夠進入受限制的流通領域,原國防資產一般專控支配權可降低為一般所有權,原由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可降低為由普通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規範與調整。

    國防資產專控支配權,基本上由特殊的制度物權法規範與控制,個別軍轉民用的財產可能會由普通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規範與調整。國防資產是直接維繫國家安全的物質基礎。為了加強國防資產專控支配權,各種國防資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與消滅,必須按照特別物權法之特定的規則、程序和**、管理、控制、統治辦法進行,各種物權的主體與客體一定要區分清楚,採取最嚴格的辦法來區分有物權與無物權、正物權與負物權、零物權與反物權以及派生性物權與普通物權。國防資產之中的不動產、動產和派生性不動產、派生性動產的種類繁多,新的和舊的、淘汰的和不淘汰的、涉密的和不涉密的、可出售的和不可出售的、可軍轉民用的和不可軍轉民用的,高新尖技術的和非高新尖技術的等等,決定了國防資產在特定條件下會發生物權變動或者鬆動的可能性,需要根據特別物權法的特別規則來規範與調整。

    二、法律對象的6個層次

    國防資產物權關係圈子與法律對象,包括應當有關幾個層次或者類型。

    第一,是針對外國的有物權人和無物權人,主要是指無物權人。

    外國必須遵照聯合國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尊重中國的主權與領土完整,不得對中國動用武力,不得對中**人與普通公民使用武器。中國有權動用自己的國防資產進行國土防禦,打擊一切敢於來犯之敵,不惜一切代價來捍衛國家主權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第二,是針對中央政府、****為第一類的國家制度信託物權人,是國家主權法人與財產法人的主要的制度信託所有權人或者支配權人。

    中央政府是國防資產和軍工企業及其相關產業的出資人和收益人,替中國武裝力量和全國人民負責。以滿足和優先發展國防建設的需要為出發點,適當地兼顧經濟效益。具有特別的優先發展權、特別的**權、特別的支配權、特別的收益權與處分權等特權地位。

    ****是國防資產的直接支配人,替全國人民負責。以滿足和優先發展軍隊建設的需要為出發點,平時訓練與戰時使用、重型武器與輕型武器、新式武器與舊式武器相區別,各軍兵種和各個官兵各司其職,不得濫用職權與武器裝備。中國人民解放軍總裝備部的成立,標誌著國防資產特別是武器裝備的管理已經進入到一個新階段。具有特別的優先發展權、特別的**權、特別的支配權、特別的使用權與處分權等特權地位。

    第三,是針對軍工企業、武裝部隊這第二類的國家制度信託物權人。是國家主權法人與財產法人的次要的制度信託所有權人或者支配權人,第二類制度信託物權人基本上是附從於第一類制度信託物權人的,只不過是財權與事權的側重點不同而已。

    軍工企業的國家制度信託物權是由中央政府的國家制度信託物權派生的,他們有特別的生產經營權、產品定價權、保管權、維護權、處分權、收益權、勞動工資分配權和革新研製權等權利,主要集中於事權和財權兩個方面。

    武裝部隊的國家制度信託物權是由****的國家制度信託物權派生的,他們有特別的持有權、保管權、維護權、使用權和革新研製權等權利,主要集中於事權方面。

    第四,是國防資產具體的保管代理權人、持有代理人、應用與使用權代理人和特定的收益權代理人、處分權代理人,以及其他的代理人。應當是第三類的國家制度信託物權人,或者是財權與事權的的具體當事人與代理人,第三類制度信託物權人基本上是附從於第一類和第二類制度信託物權人的,有著嚴格的或者多項式的等級差別與分工差別的組織與個人,從最高級職別的到最低級職別的都可以列入其中。

    第五,與國防資產密切相關的稀土資源、稀土半成品與成品的各種軍民企業包括個人。應當是第四類的國家制度信託物權人,或者是財權與事權的的具體當事人與代理人,第四類制度信託物權人基本上是附從於第一類至第三類制度信託物權人的,主要集中於國家法人的探採業、成品與半成品加工業、採購銷售與出口業以及其他為軍工企業服務的行業。稀土資源已經被國家列為最重要的一類特別保護的戰略資源,由國家發改委稀土辦公室領導小組專門負責管理。

    第六,是針對本國的有物權人和無物權人,主要是指無物權人。

    本國的有物權人,主要是指上述5種物權人以外的物權人,如地下防空洞的租賃權人、利用權人等,但以不影響戰時或應急時需要和戰備條件為限。

    本國的無物權人,主要是指一切的零物權人,如普通人不得擁有武器裝備和使用武器,不得破壞國防資產和戰備需要等;武裝力量人員也有很多的零物權,如不得隨意支配、持有與使用、處分國防資產;利用國防資產搞生產經營必須依法進行,軍隊及其個人不得辦企業和參與走私活動;軍隊正當的收入應當上交國庫,不得設立小金庫謀取私利等。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52條

    相關名詞: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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