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97-1
國家文物**所有權
一、基本概念
國家文物**所有權,是一種**化或法制化的特種所有權,是法定的專門管制化一類資源所有權和第二等級的所有權,它是國家文物專有所有權的本質所有權。
其中,國家的文物管制權、**權、統治權、統收權和複製權是其主要的權利,文物管領權、支配權包括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是從屬性的權利。國家行使所有權時,首先要保證能夠行使其管制權、**權、統治權、統收權等權利,其次是行使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與處分權。畢竟,國家設立和行使所有權有強制性和力度大的一面,國家文物所有權公益性社會責任更大更多的一面,與其他人設立和行使所有權是不一樣的。國家可以對於古代人特定的國家的和私人的文物統統收歸國家所有,也不論其是否價值連城,也不論其是否有後代人存世,甚至於可以對於現代人私人的文物進行「合理的侵佔」,可以對流落海外的國家文物進行追繳,所有這些統收權與排他權是可以適當地擴大的。就是說,國家的文物**化權利,是可以跨越時空、跨越所有制、跨越國界與地界的,遠遠超出了其所有權本身的物權界限與物權價值。其他的文物所有權人是根本不能與國家的文物所有權人相提並論的。
所謂**,就是指國家文物**所有權人在公共利益、社會效益優先保護主義前提下,享有對自己的文物一種高度的專門化的支配權、管領權、控制權、管制權,在國家文物專有所有權之上附加的行政法權、執行法權和准許複製各種文物的特權,不是簡單化、市儈化的物質財產所有權,也不是唯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至上的模式化所有權。國家文物**所有權是法定的強制性所有權,已經發現、發掘的和將要發現、發掘的國家文物,全部確定為國家所有;國家根據法律規定,根據需要和可能,還可以修繕、複製重要的不動產和動產文物,使得文物復原、復活並持久性支配、管領與控制。
國家文物**所有權幾乎是**化支配權、管領權、控制權、管制權,優先佔有**化、優先利用**化、優先保護**化、優先展覽**化、優先複製**化,成為國家文物**所有權的核心內容。國家文物**所有權不是簡單的所有權,國家文物**所有權人不是簡單的所有權人,而是一個整體性的文化統治權和一整套統治機器,前台是文物保護單位,幕後有政府、公檢法等強大的政權機構。
國家文物**所有權是至尊級的文物所有權,並且是重文化效益、社會效益與不注重經濟效益的另類所有權即文化遺產所有權(非物質財產所有權)。文物是文化物、稀缺物、易毀損物、限制流通或者禁止流通物,故其優先權、排他權、對世權、溯及權和物權請求權不同於其他人的文物所有權,故在專有所有權之上附加了**權、獨裁權和臨募權、複製權。現實情勢是,國家文物**所有權人不一定要按部就班地行使文物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卻一定要對於國家文物堅持不懈加強專門化的控制權、管制權,這就是本質的國家文物所有權與形而上學的國家文物所有權的本質上的區別。國家所現擁有與將擁有的文物往往是全國最大宗、最重要或者最昂貴的文物,這自然決定了在文物的控制權和支配權、管領權上始終處於最突出、最優先的特別物權地位。對國內與對國外、對政府與對保管單位各種物權關係上,所謂的國家文物專有所有權,其本質是專門的、專業的文物控制權。行使**權的目的,是為了保證、保障和保護國家的文物的專有所有權,至於是否能夠取得經濟效益則無關緊要。
國家文物專有所有權,存在優先佔有權、優先保護權、優先處分權、優先收益權、優先使用權、優先利用權、優先支配權等優先照顧權、優先發展權,比集體、私人的文物所有權、支配權更加自由。所謂國家文物專有所有權,就是關於國家、集體、私人和其他人幾種文物所有制各自所有權、支配權的比較中得出「專有制所有權」的定義。
依據文物保護法第4條之規定:(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2)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石刻等,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屬於國家所有;(3)國家機關、部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組織收藏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以上第1類是完全專有制國家文物所有權;以上第2類是按照文物級別範圍確定的專有制國家文物所有權;以上第3類是行使國家文物所有權的信託單位,信託單位代理國家行使文物支配權、保護權。
以上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包括已經出土的和未出土的、已經持有的和將持有的國家文物在內。
明確已經出土文物所有權的行政法規定,如1980年5月***批轉國家文物管理局、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關於加強古建築和文物古跡保護管理工作的請示報告的通知》規定:「凡是由政府公佈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其所有權屬於國家,任何單位都不得據為己有。」
明確未出土文物所有權的行政法規定的,如1989年10月***《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水下文物,是指遺存於下列水域的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的人類文化遺產:(一)遺存於中國內水、領海內的一切起源於中國的和起源國不明的和起源於外國的文物;(二)遺存於中國領海以外的其他管轄海域以及公海區域內的起源於中國的文物。前款規定內容不包括1911年以後的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以及著名人物無關的水下遺存。」
明確文物所有權和打擊走私、盜竊的,如1987年5月***《關於打擊盜掘和走私文物活動的通告》規定:「我國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統屬國家所有,非經國家文化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掘取。」
明確國家保護文物,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制度,按照管理權限,履行管理職責。全國分為三級管理模式。依據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第3條規定,主管全國文物工作的國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是國家文物局。國家文物局對全國的文物保護工作依法實施管理、監督和指導。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第2條規定,革命遺址、紀念建築物、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分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和縣、自治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紀念物、工藝品、工藝美術品、革命文獻資料、手稿、古舊圖書資料以及代表性實物等文物,分為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貴文物分為一、二、三級。
文物資源,是寶貴的歷史文化資源,而且是容易毀損、不可再生的資源。保護文物,人人有責。國家行使文物專有所有權,是為了更好地依托國家政權的管制力,將應當管制好的文物進行全方位、全過程、全天候地進行管理、保護、利用。國家行使文物專有所有權、支配權,對於專有文物享有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同時履行對於專有文物的管制權、發掘權、館藏權、保護權和對於其他文物所有權人的協調權、文物鑒定權等一系列的權利。
2.國家文物**所有權與國際公約
國家文物**所有權,也是聯合國科教文組織授予中國國家法人的一項特殊的權利。它不僅僅受本國的制度物權法即文物保護法規範與調整,而且受國際的制度物權法即國際文物保護法規範與調整。因此上,將國家法人的文物所有權混同於一般權利人的文物所有權是完全荒謬的。
中國是聯合國5個常任理事國之一,負有不同尋常的國際責任與國家責任。在這個意義上說,國家文物**所有權的責任蓋大於國家文物**所有權的權利。根據物權法「一物一權主義基本原則」和「權利與義務對應原則」確定,國家法人的責任與義務遠遠大於其他法人、自然人的責任與義務,故國家法人的國家文物**所有權應當遠遠大於一般人及其一般的所有權。
據瞭解,中國政府已經參加了4個文物保護的國際公約,它們是:(1)1985年11月22日加入《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2)1989年9月25日加入《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3)1997年3月7日加入《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4)1999年10月31日加入《武裝衝突情況下保護文化財產公約》。(中國民族報網2003年7月22日《中國政府已參加的4個文物保護國際公約》)
中國政府參加4個文物保護的國際公約,可以說明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中國法人的國際地位決定了中國法人文物所有權的國際地位與文物**管理責任;
第二,國際制度物權法決定了中國法人文物所有權及其中國公民文物所有權的統一管制地位,國家制度物權法與國際制度物權法一脈相承;
第三,文物保護是國際潮流與特殊現象,在全世界是共同行動、團結互助的;
第四,文物保護既有全民所有制的突出保護,也有分所有制的國家一體化保護甚至於國際化的保護;
第五,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與世界自然遺產的保護相結合,國際法公約並不反對各國政府的壟斷經營與壟斷管制,卻是提供重要文物實施國有化運作模式;
第六,避免文物被偷盜、秘密發掘和非法出口,禁止侵佔文化財產作為戰爭賠償等規定,不受國別和追訴時間的限制;
第七,國家法人為保護國家文物、保護世界文化遺產與世界自然遺產所投入的人力物力是巨大的,而且是持久性甚至於永久性的。國家文物專有所有權和國家文物**所有權,應當包括國家文物投資所有權、管理所有權在內,具有絕對的優先的地位。
中國有些物權法教科書和物權法解讀文本中,將國家的文物所有權僅僅解釋為「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是很片面性的,容易將集體、私人或者其他人的文物所有權與國家的文物所有權混淆起來,也沒有區別文物的專有所有權、**所有權與一般所有權,降低了國家文物所有權的格調與物權地位,這是引起注意和應當予以糾正的錯誤傾向。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51條
相關名詞: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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