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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53-1

    探礦權採礦權的限制

    一、基本理念

    探礦權、採礦權的限制,這裡一般指的是禁止性限制,「限制」與「禁止」為同義詞,法律術語為「法律責任」。此項特別規定,由制度物權法、國家專屬財產特別控制管理法規範與控制,國家礦藏專屬所有權受憲法和特別法、專門法特別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法律規定隨意向不符合資質的單位、個人頒發探礦證、採礦證,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在陸地、海域、水域探礦、採礦。

    國家礦藏專屬所有權,指國家在本國領土、領海或者領水範圍內享有的礦產資源固定所有權、國家的基本資源專屬所有權,與國家礦藏專屬用益物權(國際公海礦藏利用權)相近,是特別重要的特別所有權、屬於國家即全民的第二等級專屬所有權、屬於國家的第一類重要資源所有權、屬於國家的第二類信託專屬所有權。主要由制度物權法來規範與調整,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是翻版式規定。違反國家礦藏專屬所有權制度,除了要承擔民事責任以外,還可以根據法律規定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探礦權、採礦權為國家特許物權,由所有制制度即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禁止任何單位與個人擅自頒發探礦許可證、採礦許可證,禁止探礦權人、採礦權人隨意濫采濫探、污染環境和走私礦產資源。自古以來礦產資源專屬於國家所有,國家下放和對外開放探礦權、採礦權應當採取慎之又慎的辦法,任何單位與個人破壞礦產資源、破壞國家的專屬所有權需要承擔行政責任、法律責任甚至於刑事責任。

    探礦權、採礦權的限制,是國家依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在保護國家資源專屬所有權和登記生效主義的前提下,對任何單位和個人行使探礦權、採礦權的限制,以便合理開發利用礦藏資源,節約資源,防止破壞礦產資源、生態環境和污染環境。

    自從改革開放以來,全國有許多地方出現了礦產資源私有化、自由化、權貴化、股份化、洋奴化、厚黑化的傾向,官商勾結、權大於法、公權私化、以權謀私、貪污受賄、走私販私現象一度極其嚴重,擅自頒發與倒賣探礦權、採礦權行為非常猖獗。所有這些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嚴重破壞了礦產資源法和國家的基本資源專屬所有權,擾亂了社會主義的市場秩序,導致了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貫徹落實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切實保護國家的基本資源專屬所有權和全體人民的寶貴財產,最重要的一環,首先是要加強對於探礦權、採礦權的嚴格限制和嚴加控制。

    「礦藏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不是當代中國的專利,各個國家都是一樣的,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如隋律和唐律規定山林、礦產所有權屬於國家,禁止私人「占固」(佔有),台灣土地法第17條規定鹽地、礦地、水源地等,不得轉移、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又如《中華民國憲法》規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意大利民法典》第826條第2款規定,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屬於國家森林資源的林木、礦藏所在地的土地所有人不享有開採權的金屬礦、石礦、石灰礦,無論何人以何種方式在地下發現具有歷史、考古、古人種學、古生物學和藝術價值的物品……都屬於不可處分的國有財產。相比之下,我國雖然是一個社會主義國家,私營企業開採大小礦藏資源已是公開的秘密,很隨便了,而石礦、石灰礦基本上由私人開採了。許多國營的金屬、有色金屬和非金屬新老礦山都賤價賣給了私人老闆和外國老闆,成了他們的饕餮盛宴。

    中國至近代礦藏資源國有化的典型優良傳統是「鹽鐵專賣制」。從秦代至清末以及民國時期的絕大部分地區,各種金屬礦藏均由中央政府的企業探礦、採礦、冶煉和全部壟斷性經營,鹽田和寶石等生產經營方式亦不例外。這是從政治、經濟兩個方面來嚴格控制的。如鋼鐵可以製造兵器,倘若中央政府不嚴加控制就容易讓一些地方造反或者發生兵變,鋼鐵自由流通到國外等於支援外國發動侵略戰爭。金銀銅可以製造貨幣,寶石比貨幣更加珍貴,中央一概加以嚴格控制。鹽是人們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從政治上經濟上均可以進行嚴格控制。「鹽鐵專賣制」是國家稅收的重要保證,農業社會的稅收來源並不穩定,而壟斷經營鐵和鹽使得國家稅收穩定增長。

    曾記得,上世紀八十年代,***、***兩個中央領導人在任期未屆滿,或引咎辭職,或被中央革職,他們的同一罪名是「資產階級自由化」。雖然這兩個主要領導人破天荒地被趕下台,而資產階級自由化並沒有肅清。以礦藏探採自由化為例,比胡、趙時期更加囂張。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冶金行業大躍進導致供求矛盾突出,光靠國企採礦滿足不了巨大的需求,許多老礦業虧損難以為繼,引進外資和向其他所有制開放可以解決一些瓶頸問題。更有甚者,一些官員及其子弟親戚看準時機與無良企業主沆瀣一氣,盜採礦藏而一夜暴富。有的領導人讚成市場化自由化股份化,使得法律的限制相當鬆懈。

    二、法律限制

    礦產資源法和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的限制,是關於全部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限制,即通用性限制。

    1.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的限制

    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專門法,是解釋和拓寬礦產資源法的一部工具法,對於礦產資源的集權與分權、礦產資源的合理利用安全利用集約利用及其法律責任,尤其是對於探礦權、採礦權認真細緻的規定,均為很有成效的法則。

    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42條以下各款規定了限制要件和法律責任。

    第1款規定: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的,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處以違法所得50%%u4ee5下的罰款;

    第2款規定: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的,處以違法所得30%%u4ee5下的罰款;

    第3款規定: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買賣、出租採礦權的,對賣方、出租方、出讓方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4款規定:非法用採礦權作抵押的,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5款規定:違反規定收購和銷售國家規定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6款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以相當於礦產資源損失價值50%%u4ee5下的罰款。

    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43條以下各款規定了限制要件和法律責任。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款規定:批准不符合辦礦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開辦礦山的;

    第2款規定:對未經依法批准的礦山企業或者個人頒發採礦許可證的。

    2.土地管理法的限制

    土地管理法對於採礦權的限制,主要集中於礦產資源第三類即非金屬礦產資源的禁止性限制。

    土地管理法第74條規定:違反本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水法的限制

    水法對於採礦權的限制,側重於因開採水氣資源不當,造成水環境或者其他環境破壞、毀損的禁止性限制。

    水法第31條第2款規定:開採礦藏或者建設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導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採礦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採取補救措施;對他人生活和生產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4.環境保護法的限制

    勘查礦藏、開採礦藏,不僅需依礦產資源法辦事,還要遵守環境保護法,盡量避免對於周圍生態環境的干擾與破壞。環境保護法就是從各種環境要素來衡量

    環境保護法第44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礦產、漁業、野生動植物等資源的破壞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5.煤炭法的限制

    煤炭法對於採礦權的限制,有附加條件的限制,有強度的禁止性限制,違法處罰力度是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的10倍左右。

    由於煤礦容易發生瓦斯爆炸、煤氣中毒以及塌方、浸水等安全事故頻發,並且由於煤炭的附加值高,銷路很好,煤炭開採的無政府主義氾濫、官商勾結嚴重等,國家在法律之外還制定了許多行政法規,應當結合起來執行。

    煤炭法第32條規定:因開採煤炭壓占土地或者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損,由採礦者負責進行復墾,恢復到可利用的狀態;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煤炭法第67條規定:違反本法第32條的規定,未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煤炭生產的,由煤炭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拒不停止生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強制停產。

    煤炭法第68條規定:違反本法第25條的規定,轉讓或者出租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由煤炭管理部門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煤炭法第69條規定:違反本法第29條的規定,開採煤炭資源未達到***煤炭管理部門規定的煤炭資源回采率的,由煤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達不到規定的回采率的,吊銷其煤炭生產許可證。

    7.行政復議法的限制

    涉及到國家礦藏專屬所有權、單位或者個人礦藏用益物權的爭議,當事人要通過行政復議法進行訴訟請求。行政復議法為探礦權人、採礦權人提供了這個法律的平台。

    行政復議法一視同仁地對待各種物權人,以及同等對待與礦藏資源共享有關的權利。

    行政復議法對於其他資源權益爭議的仲裁,包括的項目也很全面。

    行政復議法第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法律關於探礦權、採礦權的限制的內容很多,難以一一列舉。單行法的目的都很明確,哪些要專權、放權,哪些調控得緊、鬆一些,主要是依據礦藏的價值和國家的戰略目標相一致的。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46條

    相關名詞: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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