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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10-1

    收益權

    一、基本概念

    收益權,指權利人收取原物產生出來的新增經濟價值或者孳息的權能,或者是權利人通過物權交易而增益資本的權能。在人們的經濟活動與物權生活中,它是最具積極意義與創造活力的一項權能。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系列中,關於收益權的行使與限制,也是一項重要項目之一。為了豐富人們的物質文化生活,權利人利用自己的智力或者體力勞動的技能,主動而積極地利用貨幣交換和價值規律等經濟槓桿,使得產品與服務得以保值增值,並以處分財產、物權交易或者產品分配等方式實現金錢收益、股權收益或者物權收益的權利,統稱為收益權。

    此項規定,由所有權關係法和佔有權關係法、使用權關係法、收益權關係法規範與調整。因為收益權一般是在佔有權、使用權基礎上形成的新權能,故佔有權、使用權的保護與限制的法律規定適用於收益權的保護與限制。節制資本、禁止放高利貸、消滅剝削制度等是通常的限制措施。

    收益權的本質特徵,就是經濟性、功利性、趨利性、對價性、交易性、特定排他性和一致性的特徵。全部收益權均產生了投資、生產、交換、流通、消費、分配領域中,為著一定的經濟目的、功利目的、趨利目的,通過有償取得、有償使用其財產而設立、變更、轉移、消滅收益權。非生產、交換、流通、消費、分配領域斷然不會產生收益權。生產、交換、流通、消費、分配領域中非經濟性、非功利性、非趨利性、非對價性、非交易性、非特定排他性的反條件出現時,亦斷然不會產生收益權。因此,收益權亦可命名為經濟性收益權、功利性收益權、趨利性收益權、對價性收益權、交易性收益權、特定排他性收益權和一致性的收益權。既然如此,收益權一般需要成文法規範與調整,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勢下才由習慣法、自然法、道德法和邏輯法規範與調整。

    收益權,一般指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或者擔保物權人、反擔保物權人的收益權。所有權人、債權人的收益權是主流收益權,其他的是非主流收益權。

    權利人,指收益的所有權人或者准所有權人,包括直接收益人與間接收益人、獨立收益人與共同收益人,也包括投資、生產、交換、流通、分配和消費等各個環節的各種收益人。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在擔保物權和用益物權中出現頻率較高的次級收益權。

    收益,是物權人通過財物的佔有、使用等途徑獲取經濟效益,或者經過處分財產、物權交易或者產品分配等方式實現收益。使用物是擁有物的目的之一,收益是最終目的。收益通常與使用相聯繫,所有者不下放使用權可以直接收益,下放使用權也可以間接收益,主要看物的利用方式和效用程度。

    收益權,也可以分為自主收益或者他主收益、獨立收益或者合同收益、直接收益或者間接收益、有限期的收益或者無限期的收益、近期收益與遠期收益、重複收益或者一次性收益、主物的收益或者從物的收益、有法鎖的收益與無法鎖的收益、經濟功能的收益與物權功能的收益等等形式的權利。收益權能是物權價值最生動的反映,在所有權四大權能中處於核心的地位。

    收益權,可以概括為「統」的收益權和「分」的收益權兩大門類。「統」的收益權,是指在投資、生產、流通、交換、分配、消費、分配各個領域中產生的收益權為內部的權利人統一安排享受,外部的權利人無權分享。「分」的收益權,是指在投資、生產、流通、交換、分配和消費各個領域中產生的收益權為內部的加上外部的權利人統一安排享受,外部的權利人有權一同分享。

    統一規範與調整各種收益權,是貫穿於普通物權法系、擔保物權法系和制度物權法系中的。微觀的收益權理論,受微觀物權法及其理論問題所累,只關注到收益權積極影響的一面,沒有關注到消極影響的一面,沒有將「統」的收益權和「分」的收益權區分清楚,就不能理順各個領域中產生的物權關係和法律關係,終究會導致整個社會的分配不公與兩極分化,社會問題就嚴重起來了。

    與佔有權、使用權一樣,收益權基於不同的物權法系考量,物權化調整方向也是有所不同的,甚至於法律關係中的差異更加明顯。

    二、三**系的收益權

    收益,是通過財產的佔有、使用或者利用等方式取得的經濟效益。使用或者利用物獲益是重要目的之一。收益權全部是趨利性、功利性權能,具有經濟價值和物權價值的雙重價值,經濟價值是根本價值,物權價值是保障經濟價值實現的保險價值。

    在普通物權法系中,所有權人的間接收益權與用益物權人的直接收益權分離存續期間,所有權人之收益是租賃收益或者不受無故的限期收益,是不受他人干涉的收益;用益物權人之收益是台前收益或者限期收益,是受他人干涉的收益。所有權人自用自己的財物來收益是容易理解的,一般不作過多的解釋。

    在擔保物權法系中,主物或者孳息物收益權存續期間,所有權人即債務人之收益是次收益或者限期收益,是受債權人主導的收益;他物權人即債權人之收益,是優先受償之收益或者受有緣故的限期收益,是受法鎖關係干預的收益。

    在制度物權法系中,不怎麼講究合同收益或者收益分離,只是從專屬收益權、專有收益權、專控收益權與一般收益權等四個方面來規範與調整收益權,重點在於打擊非法的收益行為。全民所有制的任何一種收益權,最終會轉化為一次分配權、二次分配權等權利。這種情勢下,正確處理各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並將國有企業的自益權與公益權、共益權以及他益權進行綜合平衡至關重要。《企業國有資產法》第16條規定,國家出資企業對其不動產、動產和其他財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標誌著國有企業不但擔負資產保值增值的重任,而且負有均衡企業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雙重責任。

    應當注意的是,僅僅關注普通物權法之收益權是遠遠不夠的,因為不同法系的收益權價值觀和物權規律性是不相同的,需要我們量體裁衣、對症下藥。特別是在制度物權法系中,限制與禁止政府和軍警法司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經商辦企業和公職人員的子女親屬不得經商辦企業,禁止管理層及其子女親屬內部收購本企業,禁止同業吃裡爬外收益,禁止商業賄賂和貪污盜竊、貪污腐化,以及禁止其他各種非法收益的行為等等,不是從保護收益權的角度來規範與調整的,而是從限制收益權特別是禁止非法收益的角度來規範與調整的。

    與佔有權、使用權不同之處,是收益權並無明顯的等級差別,難以分清一至五級收益權,只能區分專屬、專有、專控和一般收益權,或者只能區分普通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制度物權法之收益權。因為佔有權、使用權有經濟功能和非經濟功能之分,收益權只有經濟功能一種表現形式,故收益權難以如佔有權、使用權那樣區分為一至五個等級。

    所有權人或者他物權人關於動產、不動產的收益途徑有所不同。

    動產的收益,往往是以貨幣換動產,或者以動產換貨幣。所有權人的機器設備是固定物(固基物,下同),而生產的產品不是固定物(固基物,下同)。動產的收益,就是指生產要素所產生的收益。生產要素指生產資料、勞動力和生產工具三大類。人作用於機器設備,機器設備作用於原材料,產生生產消費、生產交換和生產流通。其中,機器設備作用於原材料,產生了生產消費,改變了原材料或者半成品的性狀,使原材料或者半成品的所有權發生了變態,從而使合格的產品變成市場流通的商品,最後通過出售商品收益。即是在轉讓商品所有權之時,換取貨幣或者有價證券,從而獲取收益。動產的收益,主要指機器設備所產生的利益。

    貨幣是萬能的動產,它是物的價值的體現,能夠購買各種各樣的產品與服務。貨幣的收益,可以將它作為固定物來坐地收益,如儲蓄生利息、購買債券圖利息、購買股票生利益、投資或入股謀利益、炒作期貨謀利益及通過其他金融衍生品來謀利益等等;貨幣的收益,也可以將它作為非固定物來收益,如通過購買商品現出售商品來謀利益,通過購買原材料、半成品加工來謀利益等等,結果是在消失貨幣所有權的前提下達到收益的目的。

    不動產的收益,往往是以出租土地、房屋、商店及其他建築物等不動產來收益。其標的物,一般是固定物(固基物,下同),可以在不變更、不轉讓和不消滅不動產所有權的條件下,而通過轉讓不動產佔有權、使用權甚至轉讓收益權來收益。由於不動產的功能、價值與動產有很大的不同,並且不動產是大件、固定件,不容易移走、偷竊、遺失、滅失和毀損,出租收益和承包收益就比較普遍。

    所有權人的收益權,是自主的收益權,包括對於各種不動產和動產的收益權,常態物的收益權和非常態物的收益權,固定物(固基物,下同)的收益權和非固定物的收益權,包括近期收益權和遠期收益權,甚至包括處分物的收益權。收益權的外在體現,是貨幣的價值或者貨物、商品的價值。物權法賦予所有權人的收益權,是形式上的確定。而內容上的確定、收益的多寡、收益的限制等,不是物權法所能夠解決的問題。

    所有權人以外的收益權人,包括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和財產信託物權人等,是旁系收益權人。他們以功利為目的,從所有權人方面取得物的下放的佔有權、使用權,並獲得下放的收益權。當所有權人收益的同時,其他權利人因該標的物而收益,遂成為雙重收益或者多重收益。同樣地,物權法賦予所有權人的收益權,以及其他下級權利人的收益權,是形式上的確定。而內容上的確定、收益的多寡、收益的限制等,也不是物權法所能夠解決的問題。其他層次的收益權人的收益,有時候甚至大於所有權人的收益,這種情況並不奇怪,這是商品經濟的價值規律或者主觀因素所決定的。

    總之,所有權人的收益與其他權利人的收益,是物權法認可的收益,其收益權同樣受物權法保護。至於各種權利人收益的多寡、收益內容的確定、收益的限制等問題,一般要依靠合同法、債權法等經濟法和民法,並且要依靠雙方當事人的意願來確定。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39條

    相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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