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1
微觀物權法
一、基本概念
微觀物權法,亦稱非系統工程物權法,與宏觀物權法或者當代系統物權法相對,與技術物權法相近。是在自然法、習慣法、道德法、邏輯法基礎上,局域性形成法律關係、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合同關係、排他關係、對世關係和社會關係的較小範圍與特定種類的物權法。
一般而論,宏觀物權法的效力優於微觀物權法的效力,除非這兩種物權法沒有發生法律關係。正確認識、正確對待、正確處理兩者之間的法律關係至關重要。因為現行的物權法內容不夠全面,一些對內與對外的物權關係錯綜複雜,一些物權詞彙晦澀難懂,所以不但需要理解宏觀物權法的效力,還要理解微觀物權法的效力。
1.思想觀念上的微觀物權法
思想觀念上的微觀物權法,只考量單一性的法律關係、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合同關係、排他關係、對世關係和社會關係,將公法和私法、公物權與私物權絕然隔離。儘管有的物權法內容是宏觀物權法的,同樣選擇運用微觀物權法的思維方式來對待它們,故容易犯這種那種錯誤。
相對而言,微觀物權法確實有一定的勢力範圍和在特定情勢下可以派上用場。主要是在一些狹小的物權關係圈子裡,所對應的是小型化、單一化、純粹私有化和性質卑微化的有形物權或者無形物權,裡面可能包含了一些最普通的自然法、習慣法、道德法、邏輯法因素,無需宏觀物權法即制度物權法或政策物權法規範與調整。
思想觀念上的微觀物權法之所以容易犯這種那種錯誤,是因為他們孤立地、片面地靜止地看待微觀物權法,誇大微觀物權法的作用,把微觀物權法絕對化了。21世紀的物權法,應當是宏觀物權法起主導作用的當代物權法,而當事人的思想觀念和思維方式仍然停留地18至20世紀的傳統物權法層面上,處處把微觀物權法奉若神明,當作尚方寶劍,遲早是會犯錯誤的。
2.法律條款上的微觀物權法
法律條款上的微觀物權法,只考量民事主體的傳統物權法,公共主體的特定物權主體並不過問,對於無產者這種潛在的物權主體更是不聞不問。其優點是可以將民事主體的傳統物權法主題突出,一些具體內容可以做到細緻性的程度,如傳統的善意取得制度,對於有權佔有(處分)、無權佔有(處分)和善意取得、惡意取得等物權行為,能夠做到細緻性的程度,並與自然法、習慣法、道德法、邏輯法聯繫起來一併衡量。
傳統物權法中的不動產相鄰關係條款也相當的精細。如《瑞士民法典》第700條規定:「物因水、風、雪崩或其他自然力或偶然事件而被移至他人地內,或大小牛仔、蜂群、鳥類及魚類等偶至他人地內者,土地所有人應許權利人入其地內巡查取回。」《德國民法典》第7962條規定:「蜂群的所有人,在追蹤之際,得進入他人之土地。蜂群移住他人的空虛蜂房時,蜂群所有人,為捕獲蜂群,得開啟蜂房,取出蜂窩或破壞而消除之。在此情形,所有人應賠償所生的損害。」所有這些規定,至今在農業社會中仍然具有一定的適用範圍。
誠然,法律條款上的微觀物權法,也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因為著重點在於農業社會的物權法,其只關注民事主體的法律關係和對外的物權關係(僅共有關係除外),故法律條款列舉得再多,或者新增條款再多,仍然不能脫離微觀物權法的圈子範疇。一遇到國事主體的法律關係和對外的物權關係,一碰到城市社會與工業社會的物權關係,根本上就束手無策了。
中國21世紀的當代物權法,確實有不少宏觀物權法的內容,包括農業社會與工業社會、各種主體客體的內容。但微觀物權法的內容幾乎是微不足道的。
3.法律實踐上的微觀物權法
法律實踐上的微觀物權法,應當從適用範圍和實用性上來統一考量。不能說宏觀物權法優於微觀物權法,或者說宏觀物權法好、微觀物權法差,就可以不分情理地完全拋棄微觀物權法。
(1)什麼情勢下完全適用於微觀物權法,就沒有必要畫蛇添足地將宏觀物權法加進來、甚至於不分情理替代微觀物權法;
(2)什麼情勢下完全適用於宏觀物權法,就沒有必要畫蛇添足地將微觀物權法加進來、甚至於不分情理替代宏觀物權法;
(3)什麼情勢下部分適用於微觀物權法、部分適用於宏觀物權法,就應當確定以宏觀物權法為主、以微觀物權法為輔。譬如,民事主體中涉及到建設用地使用權之類的不動產物權,表面上是普通物權法或擔保物權法的對象,這是微觀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對象。但是,建設用地所有權是國家專有的,土地的規劃、用途與物權變動、物權登記等,則由制度物權法或政策物權法規範與調整,這是宏觀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對象。總體上,民事主體運用微觀物權法即普通物權法或擔保物權法,存在契約自由、意思自治主義的彈性空間;而宏觀物權法即制度物權法或政策物權法,卻是強制性的法律規定。關於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的一些法則和細則,宏觀物權法是不具備的;關於土地管理法則和細則,微觀物權法中是很少見的。因此,每當微觀物權法與宏觀物權法各有千秋、需要優勢互補時,可以首先由微觀物權法來正確處理一般性物權關係問題,然後由宏觀物權法來正確處理特殊性物權關係問題,最後由宏觀物權法來正確判定法律效力問題。
效力規則:一般而論,宏觀物權法的效力優於微觀物權法的效力,除非這兩種物權法沒有發生法律關係。
二、基本特徵
微觀物權法,一般應當具有以下幾種「四化」的基本特徵。
第一,物權法單純化。
微觀物權法立足於私法,基本上取材於傳統的普通物權法,並將立法理念傳遞到傳統的擔保物權法,很多內容是基於農業社會式物權法並加以改良,遂形成近現代的微觀物權法。
確切地說,微觀物權法是大陸法系國家特有的物權法類型。英美法系國家規定的是普通法,即一般的財產權法,並沒有專門規定「物權法」。社會主義國家一般會制訂物權法,所有權、用益物權、使用權、擔保物權法、地役權以及不動產、動產和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概念,也沿用大陸法系傳統物權法現成的概念。但是,社會主義國家制訂的物權法,卻在「私法」融入了大量「公法」的內容,甚至於公法的成分多於私法的成分。因此,社會主義國家物權法不屬於微觀物權法範疇,屬於宏觀物權法或者屬於中觀物權法的內容(視物權法的內容的飽滿程度而定)。
微觀物權法之單純化,起因是多方面的。一則,微觀物權法本身是傳統物權法或古典物權法的代名詞,起源於歐洲中世紀的古羅馬法,一些農業社會的立法思想、物權概念和物權關係模式,自然而然地帶到近現代大陸法系中來,一直沿襲著微觀物權法之單純化。二則,大陸法系國家與地區普通制訂民法典化,而物權法是民法典其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格式化、模式化一旦形成,要徹底修改物權法內容,改微觀物權法為宏觀物權法是很不容易的。三則,資本主義世界一律崇尚私有制和私有化,統治階級和資產階級絕對不會輕易放棄利益集團既得的利益,而微觀物權法是保護私有制和私有化的重要平台,一味地追求公權私化對於他們是很有利的。四則,微觀物權法確實是典型的單純化模式,從形式上到內容上都不過如此。僅以土地所有權私有化而論,人類社會已經經歷了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和社會主義社會五個歷史階段,唯有資本主義社會之土地所有權私有化最嚴重,甚至低於奴隸社會、封建社會的土地所有權國有制水平。這種單純化模式幾乎是極度的單純化模式,只有大陸法系國家是如此。同為資本主義國家,英美法系的土地制度採取的信託所有權制度,法律是不承認私人有真正的土地所有權。絕大多數社會主義國家實行的是土地所有權國有化,有極少數社會主義國家實行全民所有、集體所有兩種土地所有制,也不存在單純化模式。
第二,物權法細緻化。
問題的另外一面,由於物權法單純化,物權法內容與形式上沒有宏觀物權法的枝葉,可以一門心思地專門制訂民事主體的微觀物權法,使得物權法條款內容細緻化。
以德國物權法為例,條款數目長達552條,從物的佔有、佔有關係、佔有性質、侵佔行為和自主佔有、共同佔有、輔助佔有、間接佔有和佔有請求權談起,接著是土地權利變更與登記、未登記權利的消滅、登記權利的無時效性,對所有權下定義,所有權的確認、保護、利用與限制。這裡面就有許多細緻化條款,如第906條「不可稱量物的侵入」,第909條「鄰地的開掘」,第910條「越界」,第911條「越界果實的自落」;第921條「經界設置物的共同使用」細緻化規定是:「兩塊土地因中間空地、地埂、地角、溝渠、土牆、灌木籬、板壁或其他有利於此兩塊土地的使用的設置物而被相互分隔的,推定此兩塊土地的所有人有權共同使用此種設置物,外部標誌指明設置物只屬於鄰人中的一人除外。」第950條「動產加工」細緻化規定是:「(1)因對一項或數項材料進行加工或改造而製成一個新的動產的人,取得此新物的所有權,加工或改造的價值顯著低於材料價值的除外。書寫、素描、繪畫、印刷、雕刻或類似的表面處理,也視為加工。(2)自新物所有權取得起,對材料取得的權利消滅。」
物權法細緻化的一大特點是,能夠將最原始的物法概念、基礎法律關係規定得很透徹,以利於定分止爭。閱讀這種條款的時候,能夠引人入勝,津津有味。
第三,物權關係圈子化。
微觀物權法將物權關係圈子化,每個權利人和義務人均定格在私有制的圈子裡不能自拔。理論上,所有制關係法是優於所有權關係法、用益物權關係法和擔保物權關係法的,但是,這裡看不到所有制關係法。這就是微觀物權法的通病。
我們不可否認微觀物權法的用途,但物權關係圈子化肯定會有局限性。
第四,法律工具簡約化。
微觀物權法之法律工具簡約化,使得局限於民事權利的保護和民事訴訟法範疇,與行政訴訟法無關,極個別特殊情勢下與刑事訴訟法有關。如盜竊、誹謗等,主要取決於羅馬法民、刑不分的影響。
相關法律:物權法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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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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