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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百一十五章 歷史文化考察 文 / 月之輪迴

    1古墓是人生終止時最後的定格,也是儲存墓主生活時代的若干化信息的府庫。疊疊纍纍的古代墓葬屢經滄桑變故,因各種原因往往多遭破壞。而最通常的破壞形式,是有意的盜掘。歷史上的盜墓相當普遍,甚至曾經成為某些區域的地方風習,成為某些家族的營生手段,成為某些社會群體的行業特徵。

    2司馬遷寫述中山地方風習,注意到「掘塚」行為的普遍。掘塚盜墓雖然是「奸事」,當時卻有人因此起家致富。西漢時不法貴族作惡地方,盜墓竟然成為一種驕悍者嗜好的遊戲,於是有「國內塚藏,一皆發掘」,「所發塚墓,不可勝數」的情形。兩漢一些嚴重的社會動亂,如吳楚七國之亂、推翻新莽王朝的民眾暴動等,都有大規模盜墓的記錄。漢魏之際曾經發生盜墓的*,據說曹操軍事集團甚至設立了名號為「發丘中郎將」、「摸金校尉」等專門指揮盜掘塚墓的官職。

    3唐人所謂「群盜多蚊虻」,「荒塚入鋤聲」,「髓髏半出地」,「白骨下縱橫」等詩句,也反映了盜墓風習的普遍。唐代宗時,郭子儀父親的墓葬被盜掘,有人疑心是魚朝恩指使。而郭子儀在御前說到此事時,承認自己所統領的軍隊也多有破壞陵墓的行為。據史書記載,自唐末到五代初,關中的唐帝陵墓除唐高宗、武則天合葬乾陵外,被逐一盜掘,無一倖免。

    宋元明清時代的塚墓發掘和塚墓破壞事件史不絕書。作為政府行為的掘墓事件,最為典型的是金王朝扶植的偽齊政權在中原地區對兩京塚墓的大規模破壞。劉豫曾經專設主管盜掘陵墓的官員「河南淘沙官」和「汴京淘沙官」。元代蒙古貴族信用的僧侶,有發掘南宋陵墓的行為。明萬曆年間,宦官陳奉處理民間盜發李林甫妻楊氏墓一案。為「得黃金巨萬」的信息所誘使,竟然「悉發境內諸墓」。武昌市民反對其惡行,曾經掀起激烈的抗議風潮。幾乎形成暴動。

    4盜墓現象的普遍,歷代都留下了深刻的歷史記憶。於是有「自古及今,未有不死之人,又無不發之墓也」的說法。

    5對墓主隨葬物品的財產追求,是古來最為普遍的盜墓動機。晉人皇甫謐宣傳薄葬,有「豐財厚葬以啟奸心」之說。盜墓者對墓葬的無情破壞和對死者的極端傷辱,大體都是出於財寶之「欲」。所謂盜墓「奸心」啟於厚葬的說法,雖然顛到了主動與被動的關係,卻大略可以說明「自古及今」「無不發之墓」的主要原因。是對「豐財」的欲求。

    6對隨葬品的某些特殊需求,也是我們在分析歷代盜墓動機時不能不注意的。宋代有盜墓以取犀帶、玉帶的史例。有人因此甚至不惜發掘自己父親的墓葬。張邦基《墨莊漫錄》說,宋徽宗喜好古青銅器,於是地方官紛紛發掘塚墓求其器以獻上。陶弘景墓被盜掘,據說是為了劫取其中的「丹砂異書」。盜墓者分割「殭屍人肉」以為藥,以及盜竊枯骨「以之合藥餌」,則是盜墓史中的奇聞。通過發掘前人墓葬,取其營造材料以為己用,也是值得重視的歷史現象。在河南南陽的考古發掘資料中,可以看到晉人發掘漢墓。並利用漢畫像石作為建墓材料的實例。江蘇徐州還發現晚唐時人利用漢墓墓室重新下葬的情形。這樣的現象,在獻資料中也有反映。

    7發掘政敵及政敵家族的塚墓,在中國古代權力爭奪中曾經被作為厭服對方的極端手段。掘墓。又是政治懲罰與政治迫害的一種形式。發墓,剖棺,鞭屍,同時又都用以發洩政治仇恨。《左傳》中已有掘墓復仇的史例。司馬遷記述伍子胥「掘楚平王墓,出其屍,鞭之三百」的故事,在民間有廣泛的影響。清雍正年間興字獄,曾經發生呂留良因此被戮屍的著名事件。

    8盜墓技術的發明和傳承,在史籍中有資料反映。而相應的反盜墓技術也逐漸成熟。如以疑塚或虛墓迷惑盜墓者的方式等。以石槨鐵壁和儲水積沙等強化防護的方式,以及以機弩、伏火、毒煙等殺傷盜墓者的方式等。都各有防盜的效用。

    9傳統禮制對墓葬的保護,表現出中國化對宗法關係的重視。歷代多有嚴禁盜墓的法律。社會輿論對於盜墓行為也予以嚴厲譴責。古來還流行這樣的民間傳說。盜墓時會遇到崩雷晦雨、狂風大霧、鼓角之聲或者神異動物的警示,如果不理會這種警告,常常會遭致嚴酷的報復。

    10另一方面,自古以來多有盜墓行為與再生奇跡相聯繫的傳說,甚至正史中也不乏此類記載。我們還看到,盜墓這種不光彩的行為,有時卻可以導致原先皇室貴族專有的寶用之器得以流散民間,使得黯然埋沒於屍骨旁的許多絕世珍寶重見天日,放射出古代明之光。這種盜墓行為於是具有了與原始動機完全無關的工藝史意義和藝術史意義。古董多來自盜墓所得,而因此所促成的金石研究的進步,有積極的學術化影響。簡牘資料曾經多次充實我們民族化的寶庫,而有時發現途徑是由於盜墓活動。例如汲塚遺書的出土,就是中國化史的幸事。當然,盜墓者因化品味的低下、鑒識眼光的鄙劣以及行止習慣之粗暴,往往導致許多有重要價值的物直接在盜墓現場或轉賣途中即被破壞。這種行為對中國古代物質化遺存的嚴重損害,無疑是不可寬恕的。

    11盜墓對考古工作的干擾與破壞,不僅表現在使墓葬中許多在洗劫中殘破遺失,還在於無知的盜墓者往往只根據市場價值尺度進行選擇,將一些雖然未必為古董商人看重,卻具有極重要的科學價值和化價值的物歸於毀棄。此外,墓葬對於考古工作的意義,並不僅僅表現為隨葬品的數量和質量,墓葬形制、葬式等看來並不直接具有商業價值的遺跡現象,其實都包涵有非常重要的歷史化信息,而野蠻的盜掘,往往使這些現象遭到不可挽救的破壞。盜墓行為對考古工作的嚴重損害,在近期仍然有明顯的表現。一些非常重要的物因盜掘而出土,其發現地點以及其他有關遺跡現象至今仍不能明朗,其考古學的價值於是無法實現,以致於通過科學考古工作本來可能為認識古代社會歷史表現出重要意義的資料不能夠發揮作用。這些都是使關心和愛重中國歷史化的人們深為痛心的。

    古代處罰

    《大明律》:凡發掘墳塚見棺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開棺槨見屍者,絞;發而未至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招魂而葬亦是)。

    若塚先穿陷或未殯埋,而盜屍柩者,杖九十、徒二年半;開棺槨見屍者,亦絞。其盜取器物磚石者,計贓,凡盜論,免剌。

    若卑幼發尊長墳塚者,同凡人論;開棺槨見屍者,斬;若棄屍賣墳地者,罪亦如之。買地人如知情,各杖八十,追價入官,地歸同宗親屬,不知者不坐。若尊長髮卑幼墳塚,開棺槨見屍者,緦麻,杖一百、徒三年;小功以上,各遞減一等。發子孫墳塚、開棺槨見屍者,杖八十。其有故而依禮遷葬者,不犯法。

    若殘毀他人死屍、棄屍水中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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