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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自救與自由 殺雞儆猴,猴為什麼鼓掌? 文 / 熊培雲

    幾個月前,上海市公安局派出便衣交通協管員抓拍並曝光行人違法亂穿馬路的照片,引起媒體熱議。對於這種以「示眾」方式糾正亂穿馬路的陋習,有人相信「打到了文明陋習的軟肋」,因為中國人多要「面子」,曝光示眾會比單純罰款更具威懾力。

    無獨有偶,深圳福田警方分別在上沙下沙、沙嘴召開兩場公開處理大會,100多名皮條客、媽咪、流鶯(站街招嫖女)、嫖客等涉黃人員被處理。據說,公處大會吸引了千餘名當地群眾前來觀看,當警方宣佈處罰決定時,「現場不時響起掌聲」(《南方都市報》)。

    儘管許多有識之士不懈呼籲尊重違法者的人權,但是這種伴隨著「示眾+鼓掌」式的野蠻執法,卻時有發生。去年漯河市政法機關在漯河人民會堂廣場舉行了聲勢浩大的打擊刑事犯罪定點揭露大會,會後,眾多犯罪嫌疑人被押解著在市區「定點巡遊」,同樣引來數萬市民的掌聲。鼓掌者的理由是,「這種形式不僅能夠震懾犯罪,更能大長咱老百姓的志氣,增添與違法犯罪行為做鬥爭的信心。」

    然而,「萬人鼓掌」是否能為遊街示眾提供合法性?是否同樣意味著托克維爾意義上的一種隱秘的「多數人的暴政」?是否意味著鼓掌者在公民權利上自戕?

    雖然我們不能就此論定鼓掌侵權,畢竟,在這裡鼓掌本身也是一種公共表達,顯而易見的是,這種毫無權利底線的喝彩在心理上為「示眾式執法」搭建了一個廣闊的舞台。

    不可否認,這種召集無數看客參與的「示眾式執法」與古代「廣場行刑」有著某種相似之處。顯然,具體到對違法者個體權利的保護,我們需要的不是公眾對遊街示眾「鼓掌」,而是對以侵犯他人權利為代價、以此達到宣揚政績或教化民眾目的的行為進行必要的譴責。

    從某種意義上說,通過執法進行「秩序宣講」,是以法律的名義開始,以道德的名義結束。然而,表現在鼓掌圍觀者面前的所謂「道德正確」,並不能代替具有普適意義的「法律正確」。

    凡略有權利意識的人都會知道,這種「示眾式執法」儘管贏取了圍觀者的掌聲,卻是在公然侵犯被執法者的肖像權、隱私權與人格尊嚴。而肖像權作為一種具體的人格權,具有專有性,每位公民對其肖像的佔有、使用和處分權,都只能歸公民自己所有。若非得到公民本人的同意,任何個人或組織都不得對公民肖像進行非法複製、傳播與展覽,否則就構成侵權。

    越是野蠻時代的人,越是認同「遊街示眾」。回顧歷史,我們不難發現,「示眾式執法」在人類蒙昧時代早已生根發芽,並隨著人類走向更高的文明而漸漸被拋棄。顯然,在一個國家走向文明政治之前,這種「示眾式執法」主要體現在焚燒異教徒或對不合社會規範者公開行刑與批鬥。在此情形下,所謂「政務公開」不過是「殘忍公開」,「教育暴力化」的公開。

    生命是人類文明的基礎,每個人都應該對生命盡職盡責。無疑,今日中國正在走向法治文明,許多人關於權利的觀念有了天翻地覆的變化。令人憂慮的是,這種「示眾式執法」仍然時見於我們的日常生活。顯然,「示眾式執法」的過程,既是一個公民公然蒙羞的過程,同樣令一個正在成長中的公民社會蒙羞。

    這個展示權力威嚴的廣場,同樣為我們展示了「殺雞儆猴」的統治密碼。執法者居高臨下,透過「遊街示眾」以顯達自己的權威,同時通過對「雞」的「公開處理」達到教育和訓誡民眾的目的。與此同時,圍觀的「猴子」則更一廂情願地相信社會的不健康因素在這種「罪有應得」的過程中被清除或者隔離。

    假如我們細心,亦不難發現,在「雞」被「示眾式執法」的過程中,所謂「被執法者」實際上還應該包括那些圍觀的「猴子」,作為「示眾式執法」的另一端,執法者認定他們是一群需要被權力教化的人,進一步說,台上低頭與台下昂首者都是執法對象。所以說,「示眾式執法」不僅體現了執法者獨步天下的決心與權威,同樣是在以一種莫須有的態度對公眾進行了某種「有罪推定」——既非同類,若有違犯,同此下場。問題在於,既然這種侵犯人權的秩序宣示有若「殺雞儆猴」,「猴」為什麼鼓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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