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說博覽 > 名著佳作 > 自由在高處

第二部分:自救與自由 誰來同情體制內弱者 文 / 熊培雲

    《半月談》雜誌日前編發了一位從事信訪工作的鄉鎮幹部的真實經歷。配發的編者按指出,「作為中國最基層的行政工作人員,他們的行為被上訪者、上級部門、新聞媒體等做著形形色色的解讀。然而,當真正走進他們,你才會理解他們的無奈和隱衷。」

    當然,這裡的「理解」,只是「同情之理解」,並不代表支持。文章中的一些細節的確表明,目前嚴苛的「零上訪」、「一票否決」等政策不僅傷害了那些有冤不能訴的上訪者——體制外弱者,同樣製造了「體制內弱者」。也正是那些不切實際的政策安排,使體制內弱者與體制外弱者之間發生了無謂的糾纏與對立。而這一切,都不是孫東東的「精神病偏方」所能解決的。

    據這位鄉鎮幹部介紹,他在鄉鎮工作十幾個年頭,從事信訪工作6年多,10多年來在幾個鄉鎮幹過,從一名普通的工作人員成長為分管信訪工作的鎮黨委副書記。「天天膽戰心驚,如履薄冰。」文中談到當地一位老上訪戶,至今未婚、無業。從17歲隨父親以「受迫害」為由上訪,30多年來,他幾乎每年都要在重大會議召開時(如中央、省、市級「兩會」等)上訪。他一旦進京,或到省上、市裡,鎮政府都要安排專人去接訪,甚至中途截訪。每次接訪,我們都要安排兩人以上去,到省城、北京來回一趟,每次差旅費少則三五千元,多則上萬元。有時,還得委曲求全,不得已做一些讓老實人吃虧、「會鬧騰的」賺便宜的事來。

    具體情節更像是小說。據說,為了確保萬無一失,近年來每到全國「兩會」等時期,鎮裡都要派出5名幹部24小時跟隨這位上訪者,陪吃陪喝陪睡陪上廁所,一次耗時半個多月。如果一年下來有多個敏感期,每年單是穩控他一個人的費用就多達數萬元。如果實在控制不住,一旦到了省城和北京,也要想盡一切辦法在信訪登記機關「銷號」(不被上級機關記錄),避免不被「一票否決」。

    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一票否決」實際上導致了某種具有進攻性的形式主義。另一方面,儘管人們從不同的角度質疑「一票否決」,但在其未取消以前,「一票否決」的剛性規定也讓基層幹部變成了政治壓力下的「體制內弱者」。只不過,他們的弱者身份是相對的,因為他們只要學會順從,便可以將這種不合理的壓力傳導給那些上訪者,甚至把「接訪」、「截訪」當作最重要的政治任務來抓。也就是說,當基層幹部受到上級的「零上訪」政策的折騰時,他們同樣把這種折騰轉移到另一些上訪者身上。壓力傳遞的過程因此變成了「弱者對弱者的欺凌」(魯迅)。不同的是,這是「體制內弱者」對「體制外弱者」的欺凌,前者是相對弱者,後者是絕對弱者。

    早在1996年,曹錦清在《黃河邊的中國》一書中同樣記錄了一位鄉幹部的話:「我在鄉政府干了八年,為推行計劃生育,為徵糧派款,我抓過人,牽過牛,扒過房子,幹過許許多多違法亂紀的事。按法律要判我20年徒刑,也不算過分。老實說,如完全按目前法律辦事,只有兩個結果,一是根本辦不成事,二是要認真落實上級任務,必然違法。」在此,且不論政策本身的目的、效果如何,以及類似鄉幹部是否有「制度上的原罪」。具體到時下一些衝突連連的行政行為,在遵守法律與完成政治任務之間存在某種脫節是顯而易見的。

    這種脫節尤其體現在「零上訪」與「一票否決」政策上。一方面,憲法規定信訪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另一方面「零上訪」與「一票否決」等政策卻又在否定這種權利的意義,並以公民不使用這種憲法權利為榮。否則,上級管理部門怎會將「零上訪」視為一種政績?

    同樣矛盾的是,從理論上說,無論是告到上級政府的信訪,還是告到法院的打官司,本質都是一樣的,即公民通過憲法賦予的權利尋求自救。如果政府部門可以把本轄區無人使用某種憲法權利作為政績,而且一廂情願地以為能夠實現這個目標,為什麼不制定相同的政策,力爭本轄區實現「零訴訟」?為什麼一些政府部門不以訴訟為恥,卻要拚命掩蓋民眾的上訪?既然無人相信原告與被告等待法官裁決會影響社會穩定,為什麼上訪者請求上級部門主持公道便要被戴上破壞穩定的污名?

    當說,任何時代、任何國家都有需要解決的矛盾。它們有來自社會之間的矛盾,有來自官民之間。有矛盾不是件羞恥的事情,關鍵在於如何面對和處理矛盾。如果非要通過強制手段掩蓋矛盾,搞子虛烏有的「零容忍」,實則是設立「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出現這種情況,要麼是權力過於自負,不願正視他者的權利;要麼是對這個世界的複雜性一無所知。

    應該說,轉型時期的中國每個人都面臨權利的貧困。除卻體制外弱者的不幸命運,那些不得不去執行不良指標的「體制內弱者」的命運同樣值得關注。事實上,就像上述基層幹部,在制定政策的上級面前,他們是不折不扣的弱者;更不幸的是,他們常常因為「在一線做壞事」而成了無人同情之弱者。

    難題如何解決?恐怕還是要回到「法治政府」這一層面來。顯然,法治政府不能簡單理解為「政府依法治理公民與社會」,其更重要的一環是「公民與社會依法治理政府」。而且後者是前者的先決條件。這意味著權力部門「所依何法」及「如何依法」必須接受民意的審查。

    換句話說,一項政策是否可行,必須有通盤的考慮,有各方力量的參與,而不能憑著長官意志與政府部門自我授權。而既然要體現民意,自然包括「體制內弱者」的意願,因為他們首先是人,是公民,然後才是上級的下級。否則,難免會出台「零上訪」這樣的政策,具體到執行時,每一方都有可能成為受害者:有的輸掉了政治信譽,有的輸掉了職業道德,有的輸掉了公民賴以自救的權利。
上一章    本書目錄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