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麵包與玫瑰 為什麼自由先於平等? 文 / 熊培雲
2006年10月26日,希拉克在北京大學演講時提到,轉型期的中國應該吸收一些法國信念——「有一些法國的信念能夠幫助中國繼續思考,而這些信念,就是法國啟蒙時期的理想和法國大革命的普世價值,它們將為中國走向民主和人權帶來啟迪。」
至於這些以理想與普世價值為旗的「法蘭西信念」到底包含了什麼,希拉克並沒有細說。但他相信,中國能否取得歷史性的進步,在很大程度上更取決於中國能否加強人權,加強自由、民主,承諾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
眾所周知,法國啟蒙運動上承文藝復興,下接法國大革命,為歐洲和世界思想史留下光輝一頁。我以為,所謂「啟蒙時代的理想」,主要源於人類相信自己可以通過知識(理性)改變命運的一種信念。既然它是人類理性對上帝神性的一種超越,啟蒙運動因此也被視為一場以理性和科學為犁的思想解放運動。不幸的是,當犁鏵化為刀劍,思想共和國讓位於刀劍共和國,人類的理性最終上升為神性,人類以為自己可以主宰一切,控制一切,直至跌入了我所說的「在光明中失明」的困境與譫妄。
二十世紀的諸多政治災難,與這種單向的「強制式啟蒙」不無關係。正因為此,那種以自己所獲得的知識為唯一真理的啟蒙不斷被人們拋棄,代之以自由交流,而啟蒙就是自由交流。如卡爾?波普爾所說,誰也不是真理的絕對擁有者,我們只能通過知識尋求解放,而知識只是無限接近真理,但不是真理本身。
「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繩」,與啟蒙運動泥沙俱下的「真理病」,同時給世界留下一個後遺症——許多人開始否定啟蒙的價值。這種否定顯然用錯了方向。我們不能因為某人長期霸佔了教室裡的麥克風,便因此斷定教育對人類是沒有意義的無用功。從某種意義上說,和遭遇暴力劫持的教育一樣,啟蒙同樣是受害者。啟蒙沒有結束,永遠在路上,真正需要改變的是我們關乎啟蒙的態度。
人類仍有夢想,那些烏托邦式的建設不可以全然否定。當有些學者將歐盟描繪成「最後的烏托邦」時,我更傾向於認為這是一種全新的烏托邦,是一種告別了暴力的烏托邦。這種以民意、民權為前提的聯盟,比起拿破侖跨越阿爾卑斯山式的征服,更是一場意味深長的告別。從這方面說,今日中國社會,若想擁有一個眾望所歸的美好前程,同樣需要告別真理病與強制,走向全社會的自由交流與相互啟蒙,走向以自由為始終的合作。
那麼,什麼是法國大革命帶來的普世價值?它首先關乎《人權宣言》,以及作為法蘭西共和國立國之基的「自由、平等、博愛」等精神。值得注意的是,此三元價值不只是動人的口號,也不只是簡單的並列,更有邏輯上的傳承與遞進。它是一個有序的價值鏈,簡而言之——有自由方有平等,有平等乃有博愛。
要言之,對於任何國家來說,如果民眾不是普遍自由的,那麼任何關乎社會平等的許諾與展望,都將是不可能的任務。試想,當一個人被另一個人綁架,兩者之間就不可能有什麼真正的平等;同樣的道理,存在於同一群人質之間的所謂平等,天下所有奴才都能平起平坐的平等,都不是人類意義上的真正的平等,充其量那只是一群平等的奴隸。
人生而平等,多麼美妙動聽!然而,事情的真相是人生而不平等。且不說人的身體素質有健康有殘疾,年齡各有不同,即使兩個智商相同的孩子,也可能因為他們的父母智商與收入之不同而進入一種新的不平等狀態。
我們不必為承認人類與生俱來的這種不平等而感到羞愧,不平等是人的境遇和條件。但是,我們卻可以擁有自由。人類之偉大及人類文明之意義就在於,它試圖建立一個美好的制度,以此保障每個人生而自由。只有自由,才能體現人的創造,才能獲得人的高貴,才能恢復人的尊嚴,並且最大可能使社會趨於平等。進一步說,自由是一切價值的出發點,而平等則是個人或社會不斷實現的過程,其目的仍是捍衛自由。
相較而言,我相信的是人生而自由。自由具有先驗性,是基本人權,而平等反而是後天商量出來的權利,即公民權。沒有對自由的強調,平等可能淪為一種暴力。所以托克維爾說,「在思想上我傾向民主制度……自由、法制、尊重權利,對這些我極端熱愛——但我並不熱愛民主。……我無比崇尚的是自由,這便是真相。」這裡的不熱愛,是因為托克維爾看到了「多數人的暴政」。
所謂天賦人權,實際是一種自由的權利,是國家、君主、他人存在之前就應該具有的權利。至於平等,則只能通過後天的不斷爭取。簡單說就是「天賦自由,人賦平等」、「天賦人權,人賦公民權(包括平等的權利)」。在人生而不平等的社會中,強調自由優先於平等,同樣是我們竭力建設開放社會的原因。在一個開放的社會裡,每個人起點可能不一樣,但是只要人是自由的,他就可以通過自己的努力不斷獲取更多的權利而走向平等。從另一方面說,自由先於平等,也是一個社會保持其創造力的基礎所在,正是不斷地創造使人類在平等與不平等之間完成文明之上升。
在此基礎上,就不難理解為什麼博愛當以平等為前提——誰能想像在一個「人對人是狼」的社會裡人們會有「同類相憐」的偉大情懷?
所以,在我看來,論及法國大革命所帶來的普世價值,實際上包括以下三層含義:首先是個體上的自由(人權),然後是群體中的平等(民主或公民權),惟其如此,才可能有博愛(人獲取某種神性)。這也是我之所以認為今日中國,自由比民主還更重要的原因所在。由一群平等的奴隸選出一個奴隸主的政治,那不是民主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