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輯四 思路 第6節 版權所有,請尊重 文 / 龍應台

    ——1——

    美國《讀者文摘》的中文版要節錄轉載我一篇文章,從香港傳真到德國來徵求書面同意。節錄部分只有短短一千字,談台灣人移民性格的彈性。文章從「3月,德國大學放寒假,是我每年返回台灣的時候」開始,敘述二哥用福特車載我們穿過大漢溪爛泥河床的一段經歷。

    回了同意函之後,傳真又來了。《讀者文摘》所刊文章屬紀實作品,所以緊接著是編輯部的「查證階段」。針對這一千字的敘述,問題還真不少:

    一、當事在哪年發生?二、當時到復興鄉看什麼工地?三、當時同行者幾人?是誰?四、「二哥」的真實姓名?五、可否提供「二哥」聯絡方法,讓他過目所錄文章?六、文中所述「德國大學」是哪一所?德國大學寒假一般維持多久?七、大漢溪橋是否即大溪橋(位於大漢溪)?

    我一邊作答,一邊暗自心驚:我不會捏造故事,但是大漢溪分上中下游好幾段,我走過的那一段是否確實如我寫的叫大漢溪呢?是不是每一個細節都經得起最嚴格的查證?

    一個月後回到台灣,二哥馬上提及《讀者文摘》已和他求證過文章細節。

    「有錯嗎?」我問他。

    「都對。」他說。

    ——2——

    《讀者文摘》的求證是否吹毛求疵?

    當然是的,但我覺得問題可以倒過來問:一個紀實作品是不是應該經得起吹毛求疵的查證?如果經不起,紀實作品的根本價值何在?

    英美將出版品分成「虛構」和「非虛構」,德國則分為「美文學」和「事實書籍」兩類。虛構的或者美文學著重人的想像;我們對出自想像的美文作品,詩、小說、抒情散文,不能以乾燥的事實去計量。有人抒發「昨夜微雨」的心情,沒有必要去查證「昨夜」是日曆上的幾月幾日幾時,沒有必要去追究那個時辰是否確有微雨而微雨又是幾分鐘內幾厘米的雨量。

    非虛構的作品建築在一個基礎上,德文表現得斬釘截鐵:事實(SACH)。「昨夜微雨」必須經得起幾月幾日幾時幾分鐘幾厘米的查證,因為紀實作品如果有任何道德訴求的話,它全部的雄辯力量都在它所呈現的「事實」裡。

    紀實作者往往有具體使命:他想通過對一個事件的挖掘給讀者傳達一個訊息。關心環保的作者也許敘述熱帶雨林的破壞,關心少數民族的作者也許書寫一個生活在水深火熱中的部落情況,關心弱小的作者也許報道一個被強權欺凌的鄉下農民。

    然而最大的危險莫過於作者的使命感超過了他對事實的忠實。為了聳動的效果,把雨林砍伐的面積稍稍說大一點:把部落中酗酒犯罪的比例稍稍說高一點;把鄉下農民的傷口稍稍說深一點。這添加出來的「一點」被讀者看穿的時候就是紀實寫作破產的時候。讀者要問:如果這「一點」是假的,我怎麼知道其他部分是真的?對紀實作者,我們有一個不可通融的要求:因為我們要相信你的白紙黑字,而相信很可能釀成行動與後果,所以我們要求你給我們百分之百、不摻水的事實!當你所呈現的事實不是百分之百,不論是百分之九十或百分之五,我們對你的信任已瓦解為零分之零。

    不少地區都有報告文學;報告和文學摻在一起,容易產生矛盾,因為兩者的基本精神截然不同而且可能彼此牴觸;一個深度報道固然可以寫得「美」,但它的「美」絕不能以「真」為代價,事實的真,幾月幾日幾時幾分鐘幾厘米的真。在西方,報告文學因此不屬文學而屬新聞;在新聞學裡,對報道內容嚴格查證是基本專業道德。實際上能做到多少是另一回事,可是這個認知已是約定俗成的常識。在新聞無法發展的社會裡,深度報道以「文學」的面貌出現,有迫不得已的苦楚。但是在迫不得已中,寫作的人如何維續讀者對白紙黑字的信任不滅?

    《讀者文摘》的吹毛求疵或許應該是紀實作者對自己的基本要求吧。

    ——3——

    被《讀者文摘》節錄的那篇文章其實已經賺了好幾批的酬勞:當發表時的稿費、成書後的版稅、被編人別人書中的轉載費、報刊雜誌的多次轉載費。《讀者文摘》為一千字付出四百美元。

    轉載費都這麼多,太容易了?對不起,我不這麼想。容不容易要看所得與投資成本的比較。我從六歲讀書讀到三十歲;二十四年中父母不知投下了多少教育經費,我自己在書房中不知白了多少頭髮。你到一家個體戶麵店叫一碗陽春麵,看那老闆一身油膩、滿頭大汗把面端來,你心甘情願地付錢,還對老闆說聲「辛苦啦」。他做一碗麵也許需要三十分鐘,從洗菜切蔥算起;我寫一篇文章可花了我三十年的醞釀和準備。為什麼你付面錢覺得理所當然,對我做出來的「陽春麵」——我的文章,卻覺得可以拿了就用,招呼都不打?稿費、版稅、轉載費,都是寫書人應得的「面錢」,不是嗎?

    文章不得同意而轉載,在國外是法律事件;轉載而不付作者酬勞,是對作者智慧財產的掠奪。誰也不會想到衝進麵店裡搶一碗熱騰騰的面拿出去賣,賣得的錢塞進自己的口袋裡;但是為什麼雜誌會轉載作者文章,向讀者收取雜誌訂費,卻不給作者報酬?為什麼出版「大系」或「精選」的出版者會收入許多作者的文章,賣書所得卻又不與作者分享?搶了面拿去賣的行為我們稱之為搶劫或欺詐,搶了文章拿去賣的行為,唉,叫什麼呢?

    我的文章在大陸刊物上轉載了有十年了,不曾提出過異議。原因呢?一方面多年來兩岸溝通不易,而且編者轉載文章用意也在文化的推廣,多半不在謀利。另一方面——容不容許我誠實地說呢?多年來心裡總覺得似乎應給尚未上軌道的「第三世界」某種不遵守規則的「特權」,無庸計較。近兩年來和大陸接觸多了,就發覺了自己的輕浮。客觀上,大陸沿海地區的經濟成長和整體出版業的發展早巳不是「第三世界」。文史書籍涵蓋壯闊,尤其令台港學人趨之若騖。主觀上,基於對大陸文化人的感情和敬重,我也必須糾正自己的態度,對大陸出版界提出和外面同樣嚴謹的要求:

    轉載文章,請先取得作者同意。

    請註明文章出處,以示對原編者尊重。

    請勿更動文字或標點符號,除非事先取得作者同意。

    請付轉載費,以示對作者知識財產的尊重;多少不拘。

    在我個人的例子中,因為稿費郵匯海外不便,請將所有轉載費以作者名義匯入上海希望工程辦公室,並請將副本寄我保存。

    讀書人造不出房子也砌不起牆,但是他能畫出藍圖,藍圖看起來只是一張薄薄的紙。一個懂得藍圖重要的社會才懂得如何去愛護它的讀書人,也才知道,藍圖上每一條線、每一個字,都是有代價的。版權所有,請尊重。

    (原載1997年5月13日《文匯報·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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