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節 文 / 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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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節
九
根據上述原理的兩個種類就得出哲學和科學的正當分劃;這可以採用一般所公認而
在一個意義上也合於我自己的觀點的名詞(最切近於這事物的)來加以表述。要查究那
種永恆的、不變的法式(至少在理性眼中看來和就其本質的法則說來是這樣的),這就
構成形而上學;1要查究那能生因、質料因、隱秘過程和隱秘結構(所有這些都是關涉
到自然的一般的和通常的進程,而不關涉到自然的永恆的和基本的法則),這就構成物
理學。在這兩種之下還附有實踐方面的兩個分支:在物理學之下有機械學;在形而上學
之下有我所謂之幻術(在這個字的較純粹的意義上來說的),2這是因其活動途徑之廣
闊,因其控制自然之較強而言的。1這裡所提出的哲學和科學的分劃包含著一系列的帶根本性的問題。首先,這是否
把法式或法則分為兩種:一種是自然的永恆的、不變的、基本的法式或法則(這是形而
上學探究的對象),另一種是只關涉到自然的一般進程的法式或法則(這是物理學探究
的對象)呢?如果是這樣,那麼,所謂前一種的法式法則又是什麼樣的概念呢?這是否
象斯賓諾莎所講的潛在因,亦象柏拉圖所講的理念或理型(儘管培根在口頭上反對它)
呢?如果是這樣,那麼,是否可以說,培根儘管在方法論上是經驗論的,是科學的,在
宇宙論上卻是客觀唯心論的,還脫不開形而上學的窠臼呢?參看一卷五一條及二卷一條
有關的注。——譯者
2參看二卷五一條。——譯者
一○
我們既經這樣樹立了知識的目標,我們就要前進到各項條規,而這又要以最直捷最
明顯的次序來進行。先要說明,我對於解釋自然的指導含有兩個類別的分部:一部是指
導人們怎樣從經驗來抽出和形成原理;另一部是指導人們怎樣從原理又來演出和推出新
的實驗。1前者又要分為三種服役:一是服役於感官,二是服役於記憶,三是服役於心
或理性。1由這裡可見培根並非只注重歸納法而忽略演繹法;也可測知培根所想的演繹法不
是抽像的,而是根據從經驗抽出和形成的原理來演出和推出新的實驗,——只是他從未
把後者加以闡論罷了。——譯者
首先,我們必須備妥一部自然和實驗的歷史,要充分還要好。這是一切的基礎;因
為我們不是要去想像或假定,而是要去發現,自然在做什麼或我們可以叫它去做什麼。
但自然和實驗的歷史是如此紛紜繁雜,除非我們按適當的秩序加以整列再提到人們
面前,它會反而淆亂和分散理解力。因此我們第二步又必須按某種方法和秩序把事例制
成表式和排成行列,以使理解力會能夠對付它們。
即使這個做到了,若把理解力置之不睬,任其自發地運動,而不加以指導和防護,
那它仍不足也不宜去形成原理。於是第三步我們還必須使用歸納法,真正的和合格的歸
納法,這才是解釋自然的真正鑰匙。這一步雖居最後,我卻必須把它提到前頭來談,然
後再回過頭去講其他兩種服役。1從本條至二○條,是用熱這一性質為例來具體地表明怎樣發現法式的方法。這在
本書中是很突出的一個部分。——譯者
一一1對於法式的查究是這樣來進行的:有了一個所與性質,第一點,要把所有已
知的在一些極不相像的質體中而一致具有這同一性質的各種事例聚集並列示在理解力之
前。這種事例的搜集還必須照著歷史的樣子去做,不要作不成熟的揣想,也不要有什麼
大量的精微性。拿熱這一性質為例,對於它的法式的查究首先應有下列表式。1關於以下各項事例,克欽指出幾點;其中有些是錯誤的(分見第二二、二五、二
七各項的注),多數則是苦心經營,也是審慎聰明的;這二七項事例不分先後次序,並
非照著歷史的樣子去搜集的;其中還有些項只是另項的分支,如第五項對第六項,第八、
九兩項對第一四項就是;赫薛爾(Herschel)所指出的熱的兩個最強烈的來源,即(一)
氧氣和氫氣在其比例正合於產生水時燃燒起來,(二)電流通過小的導電體多量地繼續
地發放出來(見所著《自然哲學論》第三四八節),培根在當時是還無所知的。——譯者
在熱性上一致的各種事例1(一)太陽的光線,特別是夏天的並當中午的。
(二)太陽的光線,反射的和經過縮聚的,例如在兩山之間,在牆壁之上,最主要
的是在取火鏡和鏡子之下。
(三)帶火的流星。
(四)燎燒性的雷電。
(五)山口裡噴射出的火焰。
(六)一切火焰。
(七)燃著的固體。
(八)天然的溫泉。
(九)滾沸的或加了熱的液體。
(一○)熱的蒸氣和煙氣,以及空氣自身;空氣在受閉時便孕著最有力的和發光的
熱,像在反射爐1中便是這樣。1克欽註明,反射爐的結構是內外兩室,外室無煙囪,但有一通路與裝有煙囪的內
室相連。將欲烤熱的質體置於內室地上,而燃火於外室,火焰在外室既無出路,遂進入
內室,加於質體,並帶著大量熱力集中在它上面。——譯者
(一一)某些美好無雲的天時,由於空氣本身的構造的緣故而出現的,與一年之中
的季節無關的。
(一二)受閉的和在地下洞穴中的空氣,特別是在冬天。
(一三)一切帶絨毛的質體,像羊毛、獸的皮和鳥的綿毛,都有熱。
(一四)一切物體,不論固體液體,不論是濃是稀(象空氣本身的濃稀),靠在火
邊一些時候,就都帶熱。
(一五)由燧石與鋼相互猛烈撞擊而打出的火花。
(一六)一切物體,像石頭、木頭、布等等,經強烈磨擦就會生熱,輪的軸桿和軸
端有時甚至著火;在西印度,人們就是用磨擦的辦法來取火的。
(一七)嫩而潮濕的植物搗碎並悶閉起來,像玫瑰花壓裝在筐中,就會生熱;草垛
帶濕堆起時,甚至往往著火。
(一八)生石灰澆上水。
(一九)鐵初被強水熔解於玻璃杯中,這並不必置近火邊。
錫和其他類似的東西也是一樣,不過熱的強度不等。
(二○)動物都有熱,特別是而且永遠是在內部;昆蟲體中的熱是觸覺所知覺不到
的,由於它們的身量太小之故。
(二一)馬糞和類似的動物排泄物,當新鮮的時候。
(二二)強烈的硫黃和硫酸能發熱燒壞麻織物。11在第二二至二六幾項事例中,培根似乎是把化學作用和熱混為一談了。
如英譯本原注在第二四項下指出,麵包之例,恐是由於酒精對水有強烈的親和力,
對生面包起了收燥作用,才使它變成象烘過似的。——譯者
(二三)薄荷油以及類似的油能發熱燒壞牙齒的骨質。
(二四)精餾的強烈酒精有熱的效果,甚至蛋白一經投入就變硬變白,幾乎像煮過
似的;生麵包投入,也會變干,起硬皮,像烘過似的。
(二五)芳香草類和辛辣草類,像龍蛇草和-菜以及其他等等(不論是整的或者是
粉末),在手觸來雖然不熱,可是略加咀嚼,舌和顎就覺到熱和灼燙。11克欽註明,赫薛爾在《自然哲學論》第三四五節中指出:培根在這裡是把真熱的
東西和那些在我們器官上,主要是在味覺器官上,刺激起一種熱的感覺的東西混為一談
了,那些東西之引起熱的感覺,乃是由於它們是化學的刺激物,而絕不是由於它們實際
有什麼熱。——譯者
(二六)強烈的醋和一切酸類,一碰到身體上任何沒有表皮的部分,像眼睛和舌頭;
或者一碰到身體上任何受傷脫皮的部分,就產生一種疼痛,與熱所造成的疼痛幾乎無別。
(二七)甚至尖銳的、極度的冷也產生一種灼燙的感覺1。1克欽指出,這項事例亦是錯的,錯在人們由自己的感覺論到引起這些感覺的事物。
——譯者
詩句有曰,「北風尖冷兮如灼」。
(二八)其他事例。
上面這個表我稱作要質臨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