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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篇 第八章 論政治社會的起源 文 / 洛克

    95.正如上述,人類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獨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

    置於這種狀態之外,使受制於另一個人的政治權力。任何人放棄其自然自由並受制於公民社

    會的種種限制的唯一的方法,是同其他人協議聯合組成為一個共同體,以謀他們彼此間的舒

    適、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穩地享受他們的財產並且有更大的保障來防止共同體以外任

    何人的侵犯。無論人數多少都可以這樣做,因為它並不損及其餘的人的自由,後者仍然像以

    前一樣保有自然狀態中的自由。當某些人這樣地同意建立一個共同體或政府時,他們因此就

    立刻結合起來並組成一個國家,那裡的大多數人享有替其餘的人作出行動和決定的權利。

    96.這是因為,當某些人基於每人的同意組成一個共同體時,他們就因此把這個共同體

    形成一個整體,具有作為一個整體而行動的權力,而這是只有經大多數人的同意和決定才能

    辦到的。要知道,任何共同體既然只能根據它的各個個人的同意而行動,而它作為一個整體

    又必須行動一致,這就有必要使整體的行動以較大的力量的意向為轉移,這個較大的力量就

    是大多數人的同意。如果不是這樣,它就不可能作為一個整體、一個共同體而有所行動或繼

    續存在,而根據組成它的各個個人的同意,它正是應該成為這樣的整體的;所以人人都應根

    據這一同意而受大多數人的約束。因此,我們看到有些由明文法授權的議會,在明文法上並

    未規定其進行行為的法定人數,在這種場合,根據自然和理性的法則,大多數具有全體的權

    力,因而大多數的行為被認為是全體的行為,也當然有決定權了。

    97.因此,當每個人和其他人同意建立一個由一個政府統轄的國家的時候,他使自己對

    這個社會的每一成員負有服從大多數的決定和取決於大多數的義務;否則他和其他人為結合

    成一個社會而訂立的那個原始契約便毫無意義,而如果他仍然像以前在自然狀態中那樣地自

    由和除了受以前在自然狀態中的限制以外不受其他拘束,這契約就不成其為契約了。

    因為,如果這樣,那還像什麼契約呢?如果他除了自己認為適當的和實際上曾表示同意

    的法令之外,不受這個社會的任何法令的拘束,那還算什麼承擔新的義務呢?這樣,他的自

    由就會仍然像在訂立契約以前他所享有的或在自然狀態中的任何人所享有的自由一樣大,因

    為他可以在他認為合適時才服從和同意社會的任何行為。

    98.假使在理性上不承認大多數的同意是全體的行為,並對每一個人契約束的作用,那

    麼,只有每一個人的同意才算是全體的行為;但是要取得這樣一種同意幾乎是不可能的,如

    果我們考慮到必然會有許多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公共集會,儘管僕人數遠不如一個國家成

    員的總數。此外,意見的分歧和利害的衝突,在各種人的集合體中總是難免的。如果基於這

    樣的條件而進入社會,那就只會像伽圖走進戲院那樣,一進場就出去。這種組織將會使強大

    的利維坦比最弱小的生物還短命,使它在出生的這一天就夭亡;除非我們認為理性的動物要

    求組織成為社會只是為了使它們解體,這是不能想像的事。因為如果大多數不能替其餘的人

    作出決定,他們便不能作為一個整體而行動,其結果只有立刻重新解體。

    99.因此,凡是脫離自然狀態而聯合成為一個共同體的人們,必須被認為他們把聯合成

    共同體這一目的所必需的一切權力都交給這個共同體的大多數,除非他們明白地議定交給大

    於大多數的任何人數。只要一致同意聯合成為一個政治社會,這一點就能辦到,而這種同

    意,是完全可以作為加入或建立一個國家的個人之間現存的或應該存在的合約的。因此,開

    始組織並實際組成任何政治社會的,不過是一些能夠服從大多數而進行結合併組成這種社會

    的自由人的同意。這樣,而且只有這樣,才會或才能創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

    100.對於這一點,有人提出兩種反對意見。

    第一,在歷史上找不到這樣的例子:一群彼此獨立和平等的人集合在一起,以這種方法

    開始和建立一個政府。

    第二,人們這樣做在權利上是不可能的,因為一切人既然生來就處在政府之下,他們必

    須受制於那個政府,不能自由地創立一個新的政府。

    101.對於第一個反對意見,可以這樣回答:歷史所載關於人們群居在自然狀態中的敘

    述極少,這是毫不足怪的。自然狀態的種種不便和人們愛好合群而缺乏合群的情況一旦把任

    何一個數目的人聚在一處,他們如果想要繼續共同群居便會立即聯合併組成一個社會。假如

    我們因為很少聽見過人們處在自然狀態,就不能推定他們曾經是處在這種狀態中的,那我們

    也可以因為很少聽見過薩爾曼那塞爾或塞克西斯的軍隊在成人和編入軍隊以前的情況,就推

    定他們根本沒有經過兒童的階段了。政府到處都是先於記載而存在的,而文字的使用,都是

    在一個民族經過長期持續的公民社會,享受了其他更必需的技藝為他們提供的安全、便利和

    豐富的生活之後,才開始的。到那個時候他們才開始追述他們的創建者的歷史,而當他們已

    無從記憶這段歷史時,他們才探本溯源。因為國家也像個人一樣,通常對於自己的出生和幼

    年情況是不清楚的。

    如果它們知道關於自己的起源的一些材料,這是靠參考他人所保存的偶然記載而得來

    的。除了上帝自己直接干預的猶太民族之外(它根本不贊成父親的統轄權),世界上任何國

    家的起源都顯然是像我所說的那樣,或者至少有著這種明顯的跡象。

    102.如果有誰不承認羅馬和威尼斯的創建是由彼此自由和獨立的、沒有自然的尊貴或

    臣屬之分的人們的結合,那麼,我們就不能不說他在他的假設與明顯的事實不符時顯露了硬

    要否定事實的奇怪想法。假如我們可以引證阿科斯塔的話,那麼他告訴我們說,在美洲的許

    多地方以前完全沒有政府。他說:「基於有力而明顯的推測,這些人(指秘魯的土著)在一

    個很長時期內,沒有國王也沒有國家,而是過著軍隊的生活,像今日佛羅里達的人、巴西的

    吉裡誇納人和許多其他民族那樣,他們都沒有一定的國王,只是逢到和平或戰爭的關頭,他

    們才隨意選出他們的領袖。」(第一卷,第二十五章)。如果說,那裡的每一個人生來就

    隸屬於他的父親或家長,那麼前面已經證明,孩子對父親的隸屬並不能剝奪他加入一個他認

    為合適的政治社會的自由。無論怎樣,實際上這些人顯然是自由的。儘管有些政治家現在怎

    樣想要給與他們中間的若干人以某種優越的地位,他們自己卻並沒有這種要求;而是基於同

    意他們是一律平等的,直到他們基於同樣的同意在他們之上設置了統治者為止。所以,他們

    的政治社會都起源於自願的結合和人們自由地選擇他們的統治者和政府形式的相互協議。

    103.我希望我們會承認查士丁2所記述的那些跟同巴蘭杜斯一道離開斯巴達的人曾是

    彼此獨立的自由人,他們曾基於自己的同意建立了一個統治他們的政府。這樣,我已從自由

    的和處於自然狀態中的民族的歷史中舉出了一些例子,他們由於聚在一起而聯合起來並創建

    了一個國家。如果說可以拿缺少這種例子這一點當作論據來證明政府不是和不能這樣開始

    的,那我認為主張父權帝國的人們還是放棄這種論調而不要用它來反對自然的自由為妙。因

    為,如果他們也能從歷史中舉出像我所舉的那樣多的例子,來證明政府起源於父權(雖然這

    種充其量是用曾經有過的事來證明應當有的事的論據並不十分令人信服),我想,在這個問

    題上對他們讓步不致會有多大危險。但是,如果能讓我在這一點上對他們有所建議,那麼他

    們最好不必過分去尋找事實上他們已經開始找尋的政府的起源,免得他們發覺在大多數政府

    的基礎上,有些東西是很不利於他們所提倡的方案和所主張的那種權力的。

    104.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我們的論證顯然是有理的,人類天生是自由的,歷史

    的實例又證明世界上凡是在和其中創建的政府,都以上述基礎為開端,並基於人民的同意而

    建立的;因此,對於最初建立政府的權利在什麼地方,或者當時人類的意見或實踐是什麼,

    都很少有懷疑的餘地。

    105.我並不否認,如果我們根據歷史的線索盡量追溯國家的起源,我們一般地會看到

    它們總是在一個人的統治和管理之下。我也可以相信,當一個家族成員很多,可以自給自

    足,並繼續聚居而不與其他人混雜(像地廣人稀的地方往往發生這種情況)的時候,政府通

    常起源於父親。因為,父親既然基於自然法而與其他一切人享有同樣的權力,即在他認為適

    當時可以處罰違反自然法的任何罪行,因此也就可以處罰他的犯過失的兒女,即使他們業已

    成人,脫離了他們的被監護期;他們一般也會甘願受他的處罰,並且全體會同他一起來對付

    犯罪者,這就授予他以執行處罰任何犯罪的權力,從而事實上使他成為所有那些仍與他的家

    族結合在一起的人們的立法者和統治者。他是最適宜於被信任的人;父親的慈愛使他們的財

    產和利益在他的照料下得到保障;他們在幼年時對他服從的習慣使他們對他比對其他任何人

    更容易順從。在群居的人們中間,既然政府是難以避免的,那麼如果他們要有一個人來統治

    他們,除非疏忽、殘忍或其他任何的身心缺陷使他不適於這種地位,還有誰能像他們的共同

    父親那樣合式呢?可是,或者父親死了,留下的嗣子由於尚未成年,缺乏智慧、勇氣或任何

    其他品質而不適於統治,或者幾個家族集合一處,同意繼續聚居,這時他們便行使他們的自

    然自由,選立他們認為最能幹和可能最善於統治他們的人為統治者,這是無庸懷疑的。同這

    情況相符的,我們看到那些還沒有受到秘魯和墨西哥兩大帝國的武力征服和擴張統治的影響

    的美洲人,依然享有他們自己的自然自由,雖然從另一方面講,他們通常推戴他們的故王的

    嗣子;但是,如果他們發見他軟弱無能的話,他們就另立最堅毅和最勇敢的人做他們的統治

    者。

    106.由此可見,雖然我們查考最早的記載所提供我們的有關聚居的材料和各民族的歷

    史,我們通常發見政府是在一個人的支配之下的;但是這仍不能推翻我所肯定的意見,即:

    政治社會的創始是以那些要加入和建立一個社會的個人的同意為依據的;當他們這樣組

    成一個整體時,他們可以建立他們認為合適的政府形式。但是,既然這種情況會引起一些人

    誤解,以為政府本來自然是君主制的和屬於父親的,我們就不妨在這裡研究一下,為什麼人

    們最初一般採用了這種政府形式。在有些國家最初建立時,也許父親的優越地位會促使並在

    最初階段把權力交給某一個人;但是很明顯的是,這種集權於一人的政府形式之所以能夠繼

    續,並不是由於對父權有任何敬意或尊重,因為一切小的君主國,即幾乎一切君主國,在接

    近它們的起源時,通常——至少有時——是選任的。

    107.第一,在開始的時候,父親對妻子女在幼年時期的統治,既然使他們習慣於受一

    人的支配,又使他們知道只要這種統治是在關懷、循循善誘、和藹和慈愛的情況下對他們行

    使的,它就足以取得和保護人們想在社會中尋求的一切政治幸福。怪不得他們要選擇和自然

    而然地採用那種政府形式,因為他們對它從小已經習慣,而且根據經驗,覺得它是既便利又

    安全的。此外,我們還可以說君主制對於人們是最簡單明瞭的,因為當時的經驗既沒有啟示

    他們以政府的種種形式,也尚未受到帝國的野心或橫暴的教訓,使他們知道提防特權的侵佔

    或專制權力的騷擾。這些特權和專制權力都是君主政體相沿下來容易主張並施加於人民的。

    所以當時他們並不費心機去想出一些辦法來限制他們賦與權力以支配他們的人的任何專橫,

    以及讓政府權力分別由人掌握來平衡政府的權力,這是絲毫不足為奇的。他們既沒有經歷過

    暴君的壓迫,而時代的風氣以及他們的不足構成貪婪或野心對象的財產或生活方式,又使他

    們沒有任何憂慮或防範的理由,因此難怪他們就置身於這種如我所說的最為簡單明瞭而且又

    最適合他們當時的狀態和狀況的政體了,因為他們當時的情況是對於防禦外侮比對法律的多

    樣性更感需要。一種簡單而貧乏的生活方式下的平等既然把他們的慾望局限在各人的少量財

    產範圍內,就很少造成糾紛,因而不需要很多的法律來加以裁決,同時又由於侵害行為和犯

    罪者為數不多,也就不需要各種官吏來監督法律的程序或負責司法的執行。他們既情投意合

    而參加了社會,就只能被認為彼此有一些交情和友誼,並且互相信賴,他們彼此間的猜疑定

    然沒有像對外人那樣大,所以他們首先注意和考慮的,只能被認為是怎樣防禦外侮來保障自

    己。他們置身於一個最能達到這個目的的政體下,推選最賢明和最勇敢的人在他們的戰爭中

    指揮他們,領導他們去攻打敵人,而主要在這方面做他們的統治者,這是很自然的事。

    108.因此,我們看到美洲——它仍是亞洲和歐洲原始時代的一種模型,那裡地廣人

    稀,人力和財力的缺乏使人們產生不出擴大土地佔有的念頭,也不致為了擴大土地的範圍而

    引起鬥爭——的印第安人的國王不過是他們軍隊的將帥;雖然他們在戰爭中享有絕對的指揮

    權,但是在境內和在平時,他們行使很小的統轄權,只有十分有限的主權;和戰的決定權通

    常屬於人民或會議,而戰爭本身既不容許多頭領導,就自然會使指揮權歸於國王一人。

    109.即就以色列民族本身而論,他們的士師和初期國王的主要任務似乎就是擔任戰時

    的將帥和他們的軍隊的統率者(除從出入時身先民眾、即出征和歸來時都在隊伍前面這一點

    可以看出以外),這在耶弗他的故事中說得很明白。亞捫人起兵攻打以色列,基列族害怕起

    來,派人去請耶弗他回來。耶弗他本是基列族的私生子,為他們攆走的。這時他們與他立

    約,如果他願意幫助他們抵抗亞捫人,就立他做他們的統治者。這件事情《聖經》裡用這樣

    的話來記載:「百姓就立耶弗96政府論他作領袖、作元帥」(《舊約》士師記,第十一

    章,第十一節),在我們看來,這就是等於立他作士師。所以《聖經》又說,「他作以色

    列的士師」(《舊約》士師記,第十二章,第七節),也就是說他作他們的將帥有六年之

    久。又例如當約坦責備示劍人對曾是他們的士師和統治者的基甸忘恩背義時,他對他們說:

    「從前我父冒死為你們爭戰,救了你們脫離米甸人的手」(《舊約》士師記,第九章,第

    十七節)。除了提到他曾充當將帥以外,沒有提到其他;的確,這就是在他的歷史中或其他

    任何士師的歷史中所能看到的一切。亞比米勒特別被稱為國王,但至多他只是示劍人的將

    帥。以色列的百姓因為厭棄撒母耳的兒子的惡行,需要立一個國王,「像列國一樣,有王治

    理他們,統領他們,為他們爭戰」(《舊約》撒母耳記上,第八章,第二十節),這時上

    帝答應了他們的要求,對撒母耳說:「我必使一個人到你這裡來,你要膏他作我民以色列的

    君,他必救我民脫離非利士人的手」(前書,第九章,第十六節)。似乎國王的唯一任務

    就是率領他們的軍隊,為保衛他們而戰。因此,在掃羅登位時,撒母耳拿瓶膏油倒在掃羅的

    頭上,對他聲言:「耶和華膏他作他產業的君」(前書,第十章,第一節)。所以當以色

    列各族在米斯巴莊嚴地推選並歡呼掃羅為國王之後,那些不願意立他為國王的人也只提出這

    樣的話來反對:「這人怎能救我們呢?」(前書,第十章,第二十七節)似乎他們的本意

    是要說:「這人不適於做我們的王,他在戰爭中並無策略和才幹足以保衛我們。」及至上帝

    已決定把統治權移交大衛時,有這樣的話:「現在你的王位必不長久,耶和華已經尋著一個

    合他心意的人,立他作百姓的君」(前書,第十三章,第十四節)。似乎國王的全部威權

    無非是做他們的將帥;因此,那些仍忠於掃羅家族和反對大衛登位的以色列各族帶著順服的

    條件來到希伯侖那裡,他們除了別的理由之外,告訴他說,他們不得不像服從他們的國王一

    樣服從他,因為在掃羅的時候,他事實上已是他們的國王,所以他們現在沒有理由不奉他做

    國王。他們說:「從前掃羅作我們王的時候,率領以色列人出入的是你,耶和華也曾應許你

    說,你必牧養我的民以色列,作以色列的君」(《舊約》撒母耳記下,第五章,第二

    節)。

    110.因此,一個家族逐漸成長為一個國家,父親的權威由長子承襲下去,在這個權威

    下長大的每個人默認地對他順從,而這種統治的順利和平等並不妨害任何人,每個人都老老

    實實地表示同意,直到後來通過時間的考驗似乎把它確立了,並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承繼的

    權利;或者是,幾個家族的後裔因偶然的機緣、居地的接近或事務聯繫聚在一起,聯合成為

    社會——無論是哪一種情況,由於人們在戰時需要一位能幹的將軍替他們防禦敵人,以及在

    這艱苦而有道德的時代裡天真和誠實使人們彼此有深厚的信賴(世界上能夠存在下來的政府

    在開始時幾乎都有這樣的情況),這就使國家的最初創始者們通常把統治權放在一個人的手

    裡,除了事情的本質和政府的目的所需要者外,沒有其他任何明白的限制或約束。不論是哪

    一種情況使當初統治權屬於一人,可以肯定說,它之所以交付給某一個人,只是為了公眾的

    福利和安全;而在國家的幼年時代,享有統治權的人通常都是為了這些目的而行使統治權

    的。除非他們這樣做,年輕的社會就不可能存在下去。如果沒有這種保姆式的父親關心和審

    慎安排公共福利,一切政府都會因為它們幼年時代的孱弱而消亡,而君主和人民不久就會同

    歸於盡。

    111.縱然這黃金時代(在虛榮的野心、惡劣的佔有慾和歪風邪念腐蝕人心,使權力和

    榮譽的真正意義被曲解之前)具有更多的美德,因而有較好的統治者和不甚惡劣的臣民;並

    且當時一方面沒有不斷擴張的特權來壓制人民,另一方面對於權利也沒有任何爭執以減削或

    限制官長的權力,因而在統治者和人民之間不發生關於統治者或政府問題的鬥爭。1可是到

    了後世,統治者在野心和奢侈的慫恿下,想要保持和擴大權力,不去做人們當初授權給他時

    要他辦的事情,加之諂媚逢迎使君主認為具有與其人民截然不同的利益,於是人們發覺有必

    要更加審慎地考察政權的起源和權利,並找出一些辦法來限制專橫和防止濫用權力。他們原

    來把這權力交託給另一個人,目的是為他們自己謀福利,而現在卻發覺被用來損害他們了。

    112.由此可見,完全可能的是,天生自由的人們根據他們自己的同意,順從他們父親

    的統治,或由不同的家族聯合而成立一個政府,他們一般地把統治權交給一人掌握,自願受

    一人治理,既認為權力在他的誠篤和精明的掌握下相當安全,就沒有以明白的條件加以限制

    或控制,雖然他們從未夢想到君主政體是神授的權利這一說法,而這種說法在近代神學還沒

    有把它向我們啟示以前,人們是從來沒有聽見過的;他們也從來沒有容許過父權可以享有一

    種統轄的權利或成為一切政權的基礎。可見有很多證據足以證明,就歷史來看,我們有理由

    斷定政權的一切和平的起源都是基於人民的同意的。我之所以說和平的,是因為我在下文將

    談到征服,而有些人認為征服是創立政府的一個途徑。

    對於我所闡述的政府的起源的另一種反對意見,我覺得是這樣的,即:

    113.一切人既生來都處在這個或那個政府之下,任何人就不可能自由和隨意地聯合起

    來創立一個新的政府,或具有條件建立一個合法的政府。

    如果這個論點是對的話,試問世界上如何會有那麼多合法的君主國呢?因為,如果有人

    根據這個假說,能夠向我證明有任何一個人在這個世界的任何時代,可以自由地創建一個合

    法的君主政體,那麼,我當然就不得不對他指出有十個其他的自由人自由地聯合起來創建一

    個君主政體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新政府;不言而喻,如果一個生來受另一個人統轄的人可以這

    樣地自由,以至享有權利建立另一個新的王國去支配別人,那麼,每一個生來受另一個人統

    轄的人也可以那樣自由,而成為另一個政府的統治者或者臣民了。因此,依照他們自己的這

    個原則來說,或者是,人們不論出生情況如何都是自由的,或者是,全世界只有一個合法的

    君主、一個合法的政府。那麼,他們不用再費唇舌,只要向我們交代兩者之中哪一個是正確

    的就行了;當他們指出以後,我深信全體人類都會毫不躊躇地同意對他表示遵從的。

    114.雖然這已足夠回答他們的反對論點,證明這個論點使他們陷於他們用以反對的那

    些人所陷入的同樣的困境,但是我仍將努力對這一論點的弱點稍稍作進一步的揭露。

    他們說:「一切人都生來處於政府之下,因此他們不能隨意開始創立一個新的政府。每

    一個人生來就是他的父親或君主的臣民,因此他處在臣服和忠順的永久束縛之下。」很明

    顯,人類從未承認或考慮過任何這種他們生來就處在的自然的臣服狀態,未經他們的同意就

    使他們受制於這個或那個人,對這些人和他們的後嗣臣服。

    115.因為,不論在聖史或俗史中都沒有比這再常見的事例,那就是人們從他們生來就

    受的管轄權和在其中成長的家族或社會中退出,不再服從,而在別的地方建立新的政府。這

    一情況產生了歷史初期的無數小國,而且只要那時有足夠的地方,就總是不斷增加,直到較

    強或較幸運的國家吞併了弱小的國家為止,而那些大國又再分裂成許多小的國家。這一切都

    是父權統治權的反證,清楚地證明最初構成政府的不是父親的自然權利的世代傳襲,因為,

    基於這種論點就不可能有那麼多的小王國。如果人們當時沒有隨意地脫離他們的家族和不論

    任何性質的政府,並依照他們所認為合適的形式建立不同的國家和其他政府,那麼必然只會

    有一個統括全世界的君主國了。

    116.這是從古至今的世界的實踐。對於那些生來就處在具有既定法律和固定政體的被

    組織起來的古老的國家之下的人們來說,現在人類的自由,比起那些生在森林中同無拘無束

    的野人共處的人們來,並不受到更多的限制。因為,那些要我們相信我們既生來就處在任何

    政府之下,因而自然就是它的臣民,不再有任何權利或借口享有自然狀態的自由這種說法的

    人們,提不出其他理由(除了我們已經答覆過的父權的理由之外),而作為論點的根據的,

    只是因為我們的父親或祖先放棄了他們的自然自由,從而使他們自己和他們的後裔永久受制

    於他們自己所服從的政府。誠然,任何人對於他自己所作的任何約定或諾言有履行的義務,

    但不能以任何契約約束其兒女或後裔。這是因為,兒子成年時完全像他的父親一樣自由,父

    親的任何行為都不能斷送兒子的自由,正如它不能斷送任何別人的自由那樣。固然,他可以

    把某些條件附加在他作為任何國家的一個臣民所享有的土地之上,從而強制他的兒子做那個

    國家的臣民,如果他想享受他父親的財產的話,因為那種地產既是父親的財產,父親就可以

    隨意處理或附加條件。

    117.這一點通常引起人們對於這個問題的誤解:由於國家既不容許分裂它領土的任何

    部分或為其人民以外的任何人所享有,兒子就只有在他父親所處的同樣條件下,即成為該社

    會的一個成員,才能通常地享有他父親的財產;這樣,他就像那個國家的任何其他臣民一

    樣,立即使自己從屬於那個他發覺其為業已建成的政府。由此可見,生來處在政府之下的自

    由人的同意使他們成為國家的成員,而這種同意是各人在達到成年時各自分別表示的,而不

    是大家一起表示的,所以人們就不注意這一事實,並且以為這種同意根本沒有表示過或並無

    必要,就斷言他們自然就是臣民,如同他們自然就是人一樣。

    118.可是,很明顯,政府自身對於這個問題並不是這樣理解的。政府並不因為對於父

    親享有權力便主張對於兒子也享有權力;同樣地,它們並不因為父親是它們的臣民便把兒女

    也視為臣民。如果英國的一個臣民在法國同一個英國婦女生了一個孩子,這個孩子是誰的臣

    民呢?他不是英國國王的臣民,因為他必須得到許可方可獲得作為英國臣民的權利;他也不

    是法國國王的臣民,因為如果是的話,他的父親怎麼可以隨便把他帶走和隨意教養他呢?無

    論是誰,如果他離開或對一個國家作戰,就可以單單因為他出生在這國家時他的父母在那裡

    是外國人而被判為叛逆或逃亡者嗎?顯然,無論基於政府本身的實踐或基於正當理性的法

    則,一個孩子生來並不就是國家或政府的一個臣民。在他到達成年以前,他處在他父親的教

    養和權威之下,到了成年,他便是一個自由人,可以隨意地使自己處在哪個政府之下,加入

    哪個國家。因為,如果一個在法國出生的英國人的兒子可以有自由,可以這樣做,那麼顯而

    易見,他的父親是英國的臣民這一點對他並無拘束,他也不受他的祖先所訂立的任何契約的

    約束。那麼,他的兒子縱然生在任何別的地方,為什麼不能根據同樣的理由享有同樣的自由

    呢?因為,不論兒女生在什麼地方,父親自然地享有的支配他們的權力是一樣的,而自然的

    義務關係是不受王國和國家的具體疆界的限制的。

    119.有如上文所述,既然一切人自然都是自由的,除他自己同意以外,無論什麼事情

    都不能使他受制於任何世俗的權力,那麼我們就可以料想,究竟什麼才算是一個人同意受制

    於任何政府的法律的充分表示。通常有明白的同意和默認的同意的區別,這是與我們所研究

    的問題有關的。唯有明白同意加入任何社會才使任何人成為該社會的正式成員、該政府的臣

    民,這是不容懷疑的。困難的問題在於應該把什麼舉動看作是默認的同意以及它的拘束力多

    大——即是說,當一個人根本並未作出任何表示時,究竟怎樣才可以認為他已經同意,從而

    受制於任何政府。對於這個問題,我可以這樣說,只要一個人佔有任何土地或享用任何政府

    的領地的任何部分,他就因此表示他的默認的同意,從而在他同屬於那個政府的任何人一樣

    享用的期間,他必須服從那個政府的法律。這不管他所佔有的是屬於他和他的子子孫孫的土

    地,或只是一星器的住處,或只是在公路上自由地旅行;事實上,只要身在那個政府的領土

    範圍以內,就構成某種程度的默認。

    120.為了更好地理解這一點,不妨認為每一個人最初加入一個國家時,通過使自己加

    入這個國家的行為,他也把已有的或將要取得的而不曾屬於其他任何政府的財產併入並隸屬

    這個共同體。因為,任何人既然為了保障和規定財產權而和其他人一起加入社會,卻又認為

    其財產權理應由社會的法律來加以規定的他的土地,可以不受他作為土地所有人而身為其臣

    民的該政府的管轄權的約束,這簡直是一種直接的矛盾。因此,任何人把本屬自由的本身加

    入任何國家,他也就通過同一行為把本屬自由的財產加入了這個國家,而只要這個國家繼續

    存在,他本身和他的財產就一直受制於這個國家的統治和支配。所以,任何人此後以繼承、

    購買、許可或其他方法享用這樣地歸並於那個國家並受其管轄的土地的任何部分,必須接受

    支配該土地的條件才能加以佔有,也就是順從對該土地有管轄權的那個國家的政府,如同它

    的任何臣民那樣。

    121.但是,既然政府只對土地擁有直接的管轄權,而且只是當它的佔有人(在他事實

    上使自己加入這個社會以前)居住在這塊土地上和享用它的時候,才及於他本人,那麼任何

    人由於這種享用而承擔的受制於政府的義務,就和這種享用共始終。因此,當只對政府表示

    這種默認同意的土地所有人以贈與、出售或其他方法出脫上述土地時,就可以隨意去加入其

    他任何國家或與其他人協議,在「空的地方」,在他們能夠找到的空曠和尚未被佔有的世界

    的任何部分,創建一個新的國家。至於凡是以明確的同意和明白的聲明表示他同意屬於任何

    國家的人,他就永遠地和必然地不得不成為、並且始終不可變更地成為它的臣民,永遠不能

    再回到自然狀態的自由中去,除非他所屬的政府遭受任何災難而開始解體,或某些公共行為

    使他不能再繼續成為國家的一個成員。

    122.但是,服從一個國家的法律,在法律之下安靜地生活和享受權利和保護,並不足

    以使一個人成為那個社會的成員,這只是對於那些不處在戰爭狀態中的人們,在他們來到屬

    於政府的領土之內,來到其法律效力所及的範圍之內時,所應該給予的地方保護,以及他們

    對該政府所應盡的尊禮。不過,這並不使他成為那個社會的一個成員、那個國家的一個永久

    臣民,雖然當他繼續在那裡的時候,他必須遵守法律和服從那裡的政府,正如一個人為了方

    便而暫時寄居在另一個人的家裡,並不能使他從屬於那個人一樣,所以我們看到,那些終身

    在另一個政府之下生活並享受它的權利和保護的外國人,儘管他們甚至在良心上不得不像任

    何公民一樣服從它的管理,卻並不因此成為該國的臣民或成員。除了通過明文的約定以及正

    式的承諾和契約,確實地加入一個國家之外,沒有別的方式可以使任何人成為那個國家的臣

    民或成員。我所認為的關於政治社會的起源,以及使任何人成為任何國家的一個成員的同

    意,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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