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25章 運用訴訟技巧初見成效 文 / 易田塝
看著簡單的起訴狀,易望一直琢磨著如何下手辦理這個案件才好,他不敢貿然行事。
不過,通過訴狀易望確實發現了一個問題,那就是原告方一共是兩個人,而且沒有任何關係,這100萬元的債務是這個當事人的前夫分別向他們借的。
一般來說,這不是共同訴訟的情形,應該屬於單獨的兩筆債務,他們為什麼可以在一張起訴狀中對被告起訴呢?
根據易望的經驗,這兩個原告跟法院的法官肯定有私人關係,否者法院不會這樣受理案件,一定會讓他們分別起訴的。
如果真是這樣,原告跟法院的法官有私人關係的話,表面上看這會對被告不利,但是代理的律師如果處理好了,說不定對被告還是好事情,反而會有幫助。
當然,這一個是需要代理律師把握好機會,運用好技巧,另一個還得看具體情況,不是說每一個跟法官有私人關係的案子都有貓膩的。
只不過,做為律師一旦發現這些問題,首先就得從這些方面考慮。
為什麼要這樣考慮,其實很簡單。如果他們有私人關係,案子中間又出現了一些問題,這說明他們之間很有可能存在交易或者其他不正當的關係。
這個時候,代理律師幫助自己的當事人注意收集證據,留意法官的細節,一旦發現他們真的有問題,那就可以拿出證據立馬舉報、投訴。
要知道,只要當事人一投訴,再能夠拿出證據來,這些法官就不會在那麼傻,會為了一丁點兒的小利益而去捨身犯險的。
要是他自己心中有鬼,那他就一定會權衡利弊,不會拿自己的烏紗帽來做賭注的。
只要你堵住了這些個司法漏洞,他們想不公正、不公平,想枉法裁判也就困難了。
而且,根據中國「會哭的孩子有奶吃」的現實和理論,受了委屈那就一定得哭,而且還要哭得有理,也就是說的「會哭」,並不是瞎哭胡鬧。
當然,在「會哭」的同時,要是你再能夠數出一個子丑寅卯來,這個效果自然不言而喻了。
於是,易望分析這個案子的突破口應該有幾個方面,要是把這幾個方面運用好了,案子的結果或許也就不用擔心了。
首先,需要解決這個案子是不是因為賭博形成的賭債?如果是賭債,並沒有用於夫妻之間或者家庭生活,當然這個賭債不一定會得到保護。
就算最後有可能得到保護,那也不應該由易望的委託人承擔,這最多算是個人債務。
委託人根據易望的提示,她回憶說為了這些人上門追債,她報過警,公安機關也把雙方當事人帶到公安局做過筆錄,原告方和她的前夫承認這確實是賭債。
只不過,後來警察說這個事情是否可以得到法律支持,需要他們自己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不但如此,她還跟著去的公安局,警察也給她做了筆錄,這些筆錄應該在公安機關保存的。
於是,她聯繫上了當時的公安機關,找到了接警、處警的警察,希望複製當時她的報案記錄和詢問筆錄。
警察告訴她,這些材料不能給她複製,只能委託律師前去提取,讓她委託律師去。
既然有這方面的線索,警察也同意律師去提取,易望當然求之不得,哪裡敢耽誤,馬不停蹄的趕往這個公安機關。
到了給公安機關,委託人找到了當時的辦案警察,易望出示了律師證、介紹信、委託書,希望查閱、複製當事人的報案記錄和公安機關收集的相關材料。
本以為既然是警察讓律師來提取的,應該很順利的獲得這些材料的。沒想到,接待的警官說這需要領導簽字,領導同意複製才行,要是領導不同意複製還不行。
沒辦法,易望又持有相關證件、委託書、介紹信找到有關領導,可是這個領導一看,「不行,這些資料不能向律師提供,你們只能申請法院調取」。
不管易望如何的解釋和論理,這個領導就是不同意,根本不予理睬,一句話:「不得行」。
明明答應的委託律師可以提取的,可是律師去了還是不讓複製,委託人心中不快,在那裡大吵大鬧一番,憤憤不平的離開了。
據說,時隔不久這個不同意易望複製資料的領導出了問題,下課了,還被紀委調查,幸好及時委託律師才倖免牢獄之災。
既然公安機關有證據,他們不向律師提供,根據法律規定,那只好申請法院調取了。
易望趕緊向法院提出申請,希望法院向公安機關調取這方面的證據。
殊不知,這個申請交到法院後,法院卻遲遲不去調取,一拖再拖,最後乾脆不予理睬算了。
公安機關有證據可以證明這個案子涉及的債務是賭債,當事人自己無法收集,委託律師也收集不到,依法有權申請法院調取。
按理說,法院是執法部門,司法機關,應當依法辦案。可是,他們不知何故就是不到公安機關的調取這些證據。
既然你法院都不作為了,那當事人也不會客氣了,於是易望代理當事人向檢察院提出了監督申請,向人大提出了申訴,要求人民檢察院和人大監督人民法院依法辦案。
最後,法院迫於檢察院和人大的壓力,不得不到公安機關調取了相關證據。
奇怪的是,法院調取的這些證據他們卻拒不提供給易望和他的委託人看,更不要說複製了。
法院拒不提供複製的理由是這些資料裡面涉及到國家秘密,不能對外洩露,所以不能給律師和當事人查閱、複製,也不會做為證據拿出來舉證、質證。
法院居然以這個理由拒絕了易望的查閱要求,他也沒有辦法了。不過,越是這樣,易望覺得這個案子對自己越是有利。
是否是賭債的問題,雖然沒有徹底的查清楚,易望心裡明白,法官心中已經有數了,他們自己心裡知道這是怎麼回事兒了。
既然他們知道了事情真相,就算那些證據不當庭舉證、質證,不作為定案根據,至少他們不敢輕易亂下判決了。
其次,關於查封的房子問題。易望認為,既然離婚的時候是一人一套住房,而且他的住房是離婚後自己賣掉償還了賭債,這並不是離婚逃債。
還有,這個房子可是她父母給的首付,她還可以提供證據的。
離婚的時候,雙方也是說得很清楚的,這套住房屬於她的個人財產,歸她自己所有,並不是簡單的處理和分配夫妻共同財產所得。
因此,易望覺得有必要將這些情況盡快向法院反映,並對查封的裁定提出異議,申請復議一次。
委託人雖然不懂法,但是畢竟是大學老師,她也覺得易望說得很在理,完全同意易望的想法。
在易望的幫助下,她對人民法院查封房子的裁定提出了書面的異議,要求復議。
法院收到她的復議申請後,只是口頭上告訴她,這個查封實際上也沒有實際價值和異議,大不了現在不准賣,不關事的,讓她不要多想。
後來,法院再也沒有書面的決定或者裁定,對房子的查封依然保持,也就沒有了其他的下文兒。
接下來,那就是法院凍結了她父母的存款的問題。
據當事人講,這筆款是父母的,由於父母年老體弱出行不便,加上其他兄弟姊妹沒有時間和經歷照顧父母,兄弟姊妹決定讓她照顧父母,並監管父母的存款。
她父母原系某師範學校的老師,其父親是校長,兩位老人的退休工資很高,錢也花不完,所以才出錢為她支付首付購買房子的,而且她經濟困難時也是在花父母的錢償還按揭款。
父母存放在自己賬戶上的10萬元錢,這完全是父母的,其父親有糖尿病、高血壓、心臟病,隨時都需要錢,這是以防萬一的救命錢。
所以,對於法院查封了她保存的父母的這10萬元錢,她也申請了復議,並提供了相關證明,證明這一筆錢是直接從她父母的銀行賬戶轉過來的。
與此同時,她也將這個情況告訴了她的父母,她父母對於人民法院查封了這10萬元錢也提出了書面異議,要求人民法院解封,不能讓他們擔心自己病了無錢治療。
對於她父母提出的異議書,人民法院還是沒有理睬,不置可否,也無動於衷。
她的兄弟姐妹知道這個情況後,也集體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書面意見,要求人民法院必須盡快對這10萬元錢解封,否者後果由人民法院承辦法官承擔。
還好,人民法院經過調查和復議認定了他們查封的這10萬元錢確實是其父母的養老救急錢,不應該查封,所以決定予以了解除,不再查封了。
因為這個錢是她父母的,儘管人民法院已經解封了,她們也沒有轉移這筆錢,以免引起誤會。
這筆錢解封後,當事人對易望非常感激,更加信任了,希望他繼續努力,爭取更大的勝利。
對於代理人來說,得到當事人的肯定這是一件好事,這說明他巧妙的運用訴訟技巧,已經初見成效了。
最後一個問題,那就是當事人的工資卡也被凍結了,她和兒子的生活都成了困難,日常開支什麼錢都沒有了。
對於這個問題,她同樣提出了書面的復議申請,但是法院對此也是不予理睬,根本視而不見。
對於這個問題,易望看見法院的裁定書上查封的只是她的工資卡裡面的錢,對於今後的工資並沒有採取保全措施,大不了卡裡的錢不動它,以後的工資不是什麼問題。
易望認為既然法院對這個問題不予理睬,那這個問題就自己來解決好了。因為,在易望看來這是一個小問題,可以說這根本算不上是問題,只要想個辦法變通一下,這個問題就解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