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80章 不服判決上訴 文 / 易田塝
當天晚上,易望到馬某學校調查取證時,由於喝了點酒,而且有點過量,記錄的字跡十分潦草。
等到第二天易望發現這個筆錄的字跡如此之差,感覺很沒面子,但是已經成了既成事實,他也沒有辦法了。
不過這次易望飲酒後的狀態讓易望十分難堪,雖然易望沒有聽到他人當面議論什麼,但易望自己感覺狀況非常不好。
因此,從那以後易望悄悄給自己定下一條規定,在辦案的過程中,一般不能飲酒,就算特殊情況確實不得已喝點酒,但是也絕不能過量飲酒。
為此,易望有幾次拒絕在開展調查工作前飲酒,與幾個朋友還發生過不愉快。
雖然如此,但是易望至今仍然堅持這麼做,必須保障辦案的質量,維護自身形象。
次日,易望又根據對馬某的調查,再次調查了在袁渠賣水泥處的搬運工。
這些搬運工都證實,他們是長期住在那個三岔路口處的專門從事搬運工作。
他們告訴易望,哪怕是別人來買一包小水泥也是由他們幫忙搬運,每搬一包水泥他們都有相應力資。
張某去買水泥那天,袁渠收到張某的100元錢,還沒來得及找補,便去喊他們來搬運水泥。
當他們還沒有來時,張某自己亂去拖水泥袋,結果把水泥堆拖垮壓傷自己了。
易望接著又到了張某的居住地,經向他的鄰居調查,鄰居們證實,張某平時在家和下地幹活都沒啥問題,只是上街時和出門辦事,必須拖上一根木棒,他們覺得張某這個傷有點問題,好像是在故意偽裝。
當天,易望也找到張某本人,向他瞭解了他受傷及傷後救治的經過。
最初,張某不同意跟易望他們說,他說他兒子請的律師讓他不能對外亂說,否則得不到賠償。
易望他們希望他配合把詳細經過告訴易望,易望他們可以想辦法促進雙方和談,協商處理這起糾紛。
在易望他們交涉後,張某告訴易望他們說這個官司他並不想打,是他兒子找的一個律師,說他老婆是法官,老婆的哥哥也是法院的庭長,保證跟他打贏這個官司。
不但如此,這個律師打聽到袁渠的子女都能幹、單位又好,經濟方面不成問題。所以,當時律師建議要求先予執行。
不過,對這先予執行張某很不滿意,他親口告訴易望他們先予執行回來的4000元還不夠成本,他說搞這個先予執行花的錢比拿到的4000元還多,而且自己一分錢沒看到。
他說這次他自己也沒想到會出事,當天早上,袁渠指了渠縣水泥堆放地方,就去給自己補零錢去了,他沒想到自己去抱水泥時會受傷。
他也承認,袁渠沒有喊他去搬水泥,但是也沒叫他不去搬。
他最後告訴易望,住院只花了5000來元,出院後是貸款在外面治療的。他說他自己並不想這樣扯下去,是律師叫他兒子打的這個官司。
張某說回家後,來了一個法醫到家裡,來看的他,給他做的鑒定,但不知道這個法醫是誰以及是哪裡的,只曉得是個法醫。
易望根據張某所說製作了筆錄,他看後認為有些只能跟易望他們擺談,不能寫入筆錄,不然他兒子要責怪他,要求易望修改筆錄,並去跟他複印一份才簽字,他說這也是律師叫的,不然不同意簽字。
沒辦法,易望只好按照他要求的進行了修改,並派人去給他複印了一份,他才同意簽字的。
2002年11月18日,該縣法院民一庭審理了此案。
當天,法庭審理中易望他們對張某的鑒定提出了異議。一是認為沒有治療終結,二是只是一個法醫去鑒定的,三是該司法鑒定所同一天出具同一編號的兩份鑒定結論,而兩份鑒定結論上的鑒定人不一致,易望他們要求解釋未獲支持。
並且,出庭時張某的代理律師並不是他跟易望他們說那個律師,而是換了另一個人。
當庭,易望他們提出袁渠是個人經營的個體戶,其開支沒有用於家庭共同生活,事實上也用不著她的營業收入養家餬口。
袁渠的丈夫是中國人民解放軍在編職工,且工作崗位十分保密和特殊,不可能參與經營這一個體戶水泥店,要求法院駁回張某對袁渠丈夫的起訴。
法院認為,易望他們的主張不能成立,駁回了易望他們的要求。對於鑒定的問題,袁渠的代理律師認為真實性有問題,傷殘鑒定過早,且是原告單方委託,特別是對續治費的鑒定根本沒有任何依據。他認為該鑒定結論存在缺陷,要求法院不予採信。
易望在庭上也反覆強調,這個鑒定是訴訟中的委託鑒定,而不是張某起訴前的鑒定。
根據法律規定,在訴訟中的司法鑒定,應由人民法院統一對外委託,而且要雙方協商鑒定機構,更為重要的是續治費的鑒定根本不是該鑒定中心的業務範圍。
但是,易望他們的這些觀點人民法院全部沒有支持。
還有一個方面很重要的是,當時張某起訴在訴狀上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而後來他才則主張的元的治療費,傷殘補助費45800元,續治費12000元,營養費,誤工費3540元,當庭要求追加困難生活補助費1萬元。
對張某自己搬水泥受傷的責任問題,法庭上爭論比較激烈,張某的代理律師認為袁渠指了渠縣水泥的堆放地方就是暗示讓他自己搬。
而易望他們則認為當地當時就有搬運工,按常規不可能讓張某自己搬,事實上袁渠也沒有讓他自己搬,她是去找搬運去了。
在法庭,易望他們對鑒定人的身份提出了異議,易望他們問張某,跟他做司法鑒定的人是男的還是女的,多大年齡,張某居然回答不知道。
最後,張某的代理人認為張某是在買水泥過程中受傷,他的受傷是袁渠暗示讓張某自己去搬水泥造成的,他說被告袁渠沒有告知張某注意安全義務便離開,導致張某搬水泥中構成受傷,袁渠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同時他認為袁渠的丈夫平時在過問這個案件,在關心、負責袁渠的水泥店,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易望他們認為,他們雙方是一種買賣合同關係,根據法律規定,買方有交付的義務,而且張某也認識到該由買方搬水泥進行交付,在袁渠收錢後去找搬運時,買賣合同實際的交易還沒有成功,只是形成了合同關係,在買方履行交付義務前張某去搬水泥是一種侵權行為,他自己致傷自己應由自己承擔責任。
法院為了進一步查清案件事實,專門問了張某,問他認為這個水泥該由誰搬?
張某當庭、當眾也回答應由貨主賣方搬運給買主,不該由自己去搬水泥(這個內容庭審筆錄寫得很清楚)。
庭審結束後,張某不知在什麼地方又弄了一張所謂的會診記錄,該會診記錄上記載是由該法院委託,某醫院醫生所做,該記錄是用一張病歷續頁寫的,落款是某市中心醫院,由一個人簽名。
從這張會診記錄上看不出這個人是個什麼身份,無年齡、性別、職務、身份介紹,也無醫院印章,僅僅只有一個人簽名。
而該法院就是憑這樣一個所謂的會診記錄,居然得出張某還需續治費8000元左右。
這個會診記錄是2002年11日作出的,袁渠等根本不知情。
在袁渠鬧得厲害的情況下,2002年12月12日,該縣法院又悄悄委託上級法院某中院作出了另外一份鑒定結論,這次只由一名鑒定人出具的鑒定書,結論是張某的傷屬七級傷殘,續治費8000元。
最後,一審法院判決張某的各種費用合計68401元,由袁渠夫婦承擔90%,即6萬餘元。
一審判決送達後,袁渠夫婦非常不服氣,認為人民法院純屬是亂在判案,辦的關係案,人情案,立即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
在2003年3月24日的上訴中,袁渠稱張某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傷殘生活補助費等全部應由被上訴人張某自理,自己根本沒有什麼責任。
袁渠認為,2002年7月19日凌晨5:30分左右,被上訴人到上訴人經管的水泥銷售處購買水泥。雙方約定,購買渠縣水泥兩包,上訴人給被上訴人指渠縣水泥堆放的地方並講好每包價格13元,共計26元。
之後,被上訴人去找三輪車幫助拉水泥。被上訴人帶著三輪車伕馬某回來後,將一張百元券人民幣交給上訴人。按照慣例,被上訴人自己也在一審庭審時承認水泥上車應由老闆負責。
上訴人接過錢後,出門到附近搬運工住的臨時工棚去叫搬運工往三輪車上上水泥。剛通知完搬運工,就聽到三輪車伕馬某在大喊:「救人」,上訴人馬上就催促搬運工快點去救人。
原來當上訴人出門後,被上訴人想要水泥碼堆中較好的水泥,就從堆放水泥的中間三排去扯水泥袋,在扯動水泥袋移位的過程中,堆放的水泥失去平衡,上面和後面的水泥垮塌下來,將被上訴人砸傷。
搬運工黃某和任某及時趕到現場,合力排開壓在被上訴人下半身的幾包水泥,將坐在地上的被上訴人扶了起來,之後被上訴人又到鄉村醫生王某處治療,再後由「120」轉該縣醫院住院治療,這就是張某購買水泥時受傷的全部經過。
以上事實,一審卷中載有被上訴人的陳述、庭審筆錄、三輪車伕馬某、搬運工黃某、任某、鄉村醫生王某、鄰床病人張某的證人證言可以證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