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說博覽 > 歷史軍事 > 大明木匠

第二卷 鐵馬冰河 明代營兵制(三) 文 / 魏育民

    ***本章節來源請到閱讀最新章節***

    三、軍與兵的區別

    軍與兵並存,是明代獨特的軍事制度。顧炎武指出,「判兵與農而二之者,三代以下通弊。判軍與兵而又二之者,則自國朝始」。目前學術界對明代軍兵的研究,存在著一個比較普遍的錯誤,即認為兵即是募兵。這樣,軍與兵的區別就在於召募、是否世襲了。而實際上,軍與兵在組織形式上的不同,是軍與兵的根本區別。

    軍屬衛所,由小旗、總旗、百戶、千戶、衛指揮使、都指揮使,上而至五軍都督府統轄。衛所軍及官世襲,僅五軍都督府官及都司不世襲,為流官,由世職衛所官及武舉選授。衛所軍及官屬軍籍,攜帶家屬,世居一地,並代代相傳,基本上不再變動。每一衛所的駐地固定,軍士數額固定,將官設置亦有定例。總之,衛所制下權力分散,兵將分離。但景泰以後,兵部權力上升,兵部尚書總督軍務,奪五府之權,五府官變動虛銜。

    兵屬營,由什長、隊長、哨官、把總、守備、都司、游擊、參將、副總兵、總兵統屬,直屬兵部。兵一般不世襲,但由衛所軍轉為兵者例外。兵無戶籍的規定,兵服役期限不長,一般不終身服役,多戰時創設,事畢汰兵撤營,但在重要的軍事防禦衛則常川戍守。營兵不隨家屬,更接近現代兵制。營伍官無品級,有者則是衛所制下的官品,無定員,不世襲。營兵與營將相習,戰時不需要朝廷任命,直接由總副參游統帶出征。將權相對提高後,兵可由將自行召募,召者與被召者關係密切,甚至在主將發生變故時,兵即散去。

    軍與兵在餉給形式及數量上也不相同。軍餉由屯田解決,屯田廢壞後,補以鹽課及民運,後亦部分取給於京運年例。而兵之糧餉全數取足於京運年例銀,或加派之新餉。數額也不相同,兵有安家、馬價、衣裝、器械等銀,月糧也較豐厚,而軍只有月糧,戰時或出征時才有行糧。

    軍與兵在使用上也不相同。兵漸漸取代了軍的作用。兵主戰,軍主守、主屯。「兵禦敵而軍坐守,兵重軍輕,軍借衛於兵,壯軍乃復充兵」。但兵並沒有徹底取代軍的地位,衛所制一直到明朝滅亡。清初改衛所軍為屯丁,部分保留了漕軍的職能,衛所作為一個軍事組織才徹底消失,而衛所作為一個地理單位而行政管轄機構取消的時間則更晚。

    明營兵制與衛所制官職常有同用之情況。一般(不很嚴格)地說,總兵、副總兵由公侯伯等勳臣及都督等官充任,參將、游擊多由都指揮使等官充任,守備、把總則由衛指揮及千、百戶充任。

    洪武年間的48衛所還只是一種備操編製,到永樂以後72衛所的五軍營和以前在性質上有所區別,不僅是備操編製,同時還是戰鬥編製,如永樂八年以後的北征。

    參將、游擊將軍等職,早已有之。太祖北伐之時就在正將軍、副將軍下置,為出征體制之常設官(常以總兵加將軍銜之舉)。只不過明初出征之兵常由衛所調發,待中葉以後營兵製成,乃分兩途,殊不為怪。

    明中葉以後衛所軍逃亡甚大,正統二年九月兵部統計,天下都司衛所逃亡軍士達120萬人,相當於全國額定兵員的一半左右。而至正德,據兵部尚書王瓊估計衛所逃亡數已佔額數的十之**。逃亡者多為精壯,未逃者儘是羸弱,故衛所軍毫無戰鬥力,不難理解。

    鎮戍兵的營制看來沒有統一,從總兵到把總均可獨立成營,人數參差不齊,編製規模懸殊。比如:

    《明經世文編》卷四一六中言:「五十人為隊,隊有管帖二人。五百人為司,司有把總一人。千人為哨,哨有干總一人。三千人為營,營有中軍一人。」同書中的卷二五二中又言:「伍人為伍,二伍為什,外立什長一名。三什為隊,立隊長一名。三隊為哨.外立哨官一員。五哨為總,外立把總一員。五總為營,俱屬主將一員」。

    何良臣的《陣紀》裡稱:「臣之編法,五人為伍,五伍為隊,五隊一百二十五人為哨,五哨六百二十五人為總,五總三干一百二十五人為營,五營一萬五千六百二十五人為鎮。」

    嘉靖年間,山東鎮戊軍基本上以3000人編一營。據萬曆《明會典》記載,「嘉靖三十二年(年)議推,將山東民壯快馬步精選六干,分為二營」。嘉靖四十二年(1563年),「又議准,山東民兵自四十三年正月為始,務選足三干之數,推參將一員訓練」。

    戚繼光在隆慶年間(1567年一1572年)以都督同知銜總理薊州、昌平、保定、遼東四鎮練兵,以其步兵營為例,即按部、司、局、旗、隊序列編製。以12人為一隊,每隊設隊長1人;3隊為一旗,每旗設旗總1人,全旗官兵37人;3旗為1局,每局設百總1人,官兵共112人;4局為一司,每司設把總1人,官兵共449人;2司為一部,每部設千總1人,官軍共899人。3部為一營,設將官1人,中軍1人,火器把總1人,加上部以下官兵2697人,總計全營2700人。

    -\|書友上傳/-
上一章    本書目錄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