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 鐵馬冰河 明代營兵制 (一) 文 / 魏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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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王朝建立伊始,便在全國推行衛所制度。其實,衛所還不是現代意義上的兵營,不是戰時組織,衛所軍士世居一地,且耕且守,戰時由朝廷臨時調兵遣將,兵將分離,兵不識將,將不識兵。明初這種軍事建設的藍圖不久便因邊患的日益加劇而改變,特別是明王朝的周邊地區,臨時性的調兵遣將逐漸變成常規制度。宣德間,設山西、陝西二總兵。嘉靖間,分廣東、廣西、貴州、湖廣二總兵為四總兵,改福建、保定副總兵為總兵。萬歷時,又增設總兵於臨洮、山海關。天啟時增設山東登萊總兵。崇禎時,增設更多,紛繁不可記。總兵官取代原來都指揮使的地位,成為地方最高武職官員。
至此,明代的軍事制度已發生了變化,「洪永以後,邊患日棘,大將之設,遂成常員。鎮守權重,都統勢輕,衛所精銳,悉從抽選,於是正奇參守之官設而衛所徒存老家之名」。這種制度一些史籍稱之為鎮戍鎮,筆者認為,從其建制情況看,稱為營兵制更為妥當,也更能說明其與衛所的區別。
營將的地位經歷了由高到低的變化過程,這一過程也正反映了營兵制由戰時組織到常規兵制的演變過程。總兵、副總兵官明初均以公侯伯都督充之,參將、游擊、把總等官,明初亦多充以勳戚都督等,明中期以後,這種局面發生了變化。總兵官,後皆五軍都督府官列銜領任。
營兵的主要來源是從衛所官中抽調。由於衛所官調任為營官很普遍,衛所官職中的都指揮使司一職,為營制借用。衛所制中的都指揮使司,為地方衛所的最高官員,但都司一職作為營官,職別則相當低,僅高於守備一級,在總、副、參、游以下。來自於都司中的營官,被革職後,即回到原衛所。
明代的營兵制是一種不成熟的兵制,有明一代,一直處於不斷發展,不斷調整的過程中,直到清代,這一過程才告結束,清代的綠營兵制即是對明代營兵制的直接繼承。
營兵部分來源於衛所軍。總督、巡撫有直轄的標兵,一般將領則豢養家丁。標兵與家丁獨自成營。家丁為將領私屬,費用最初由將領自己負責,但隨著家丁制的盛行,也就得到了朝廷的認可,官給糧餉。由於衛所軍抽選為兵,從而出現了一個新概念——「軍兵」,即來源於衛所旗軍的營兵。但營伍所統為兵,與衛所軍不同。實際上營衛不統屬。與鎮守總兵同時派駐地方的,是能節制文武的總督巡撫。永樂十九年,始派巡撫處理地方戰事,有事則遣,迄事而止。明中期以後,文臣地位提高,文臣率兵出征,又加總督軍務銜。總督成為文臣第一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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