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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卷 第十六章 文 / 沙漠之狐

    第十六章

    這些謠言一經傳播,加上此後幾年間,四隊上果真接連有年輕男性因為天災**喪命,毛人鳳家的房子但凡知道底細的都不敢借住和定購了。甚至還有人想弄點炸藥把氨水罐炸掉。以至於,隊上的幾個有頭面的「現代紳士(多是子女考上學的有錢有勢者,很多也是黨員幹部)」就挨家募捐錢糧,請了幾個陰陽在傻春耕(傻春耕的父親已經是四隊隊長,也是一名『共產』黨員)家的一處廢舊宅基地上念了三天黃經。可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就在他們慫恿著念了黃經之後,隊上韓天銀的馬上到結婚年齡的小兒子和老焊工韓xx,相繼騎著摩托車在黃河大橋上撞死了。

    在此後的幾年中,整個棗園鄉相繼都有很多年輕男性死於車禍、疾病等天災**,就有從甘肅古浪一代的算命先生和江湖術士來到棗園鄉招搖撞騙,說:「實際上,整個棗園鄉正對著小牛首山,而小牛首山的官方名稱就叫棺材山。棗園鄉正對著棺材頭,而原來的石窟寺就是棺材頭上的一副景致,不成想有人聽信謠言說棺材山石窟寺地下的地道裡埋藏著金銀財寶,喪心病狂地炸毀了石窟寺,財寶沒找到,反而毀了棺材頭,觸怒了佛祖和神明,整個棗園鄉不久的將來都要大難臨頭……

    這些江湖騙子道聽途說、胡吹鬍擂一通,自然就引得大伯和父親這樣遭受過天愆的封建家長隨聲附和,對之敬若神明。精明透頂的大伯只動嘴,不給他們實際上的酬勞和資助。而迂腐透頂的父親則捨了一條前幾年他當村會計兼四隊隊長時,鄉政府為了表彰其催繳提留統籌款及時而獎勵的提花毛毯,並大方地付了五十元錢的算命酬勞。與此同時,本性善良的父親還不分老幼地對因長江洪水逃難等原因到此的江淮難民和貧瘠甲天下的西海固、甘肅定西一代的災民慷慨解囊,助以錢糧。迷信的父親妄想以此感動神明,給全家人消災避禍。

    海風弟去世之後的一個多月內,弟媳婦還算安生。暫時緩過神來的父母也想起來海風弟當初應徵入伍時,縣武裝部統一叫每一位新兵家長給新兵們辦理了中國人壽的養老保險。隨即,母親找到保單,去縣中國人壽分公司看看能否索取到一點兒意外傷亡賠付。可令母親和家人沒想到的是,人壽分公司只答應原價退還當初繳納的養老保險金。理由是從繳納即日起,再沒見家長和新兵本人續繳。

    母親回來一絮叨,雲就感慨說:「當初入伍時,肯定是縣武裝部主要領導和人壽公司達成了私下交易,從中撈取了人壽公司不少好處。可令人不解的是,為何再沒人催著新兵或者家長續繳?其中隱情頗深!」

    此外,於黑子也隔三差五地來看看女兒,順便到媒人——周銀安和入黨積極分子家轉轉。此時的於黑子還和雲的一家人以親戚相稱。還沒能看出他們一家人對於弟媳婦的去留問題有何想法。可再傻的人,也能預測到他們一家人的最終目的——等待海風弟承包的毛人鳳家的幾畝地的收入。

    作為一個善良的農民家庭,為了自家的骨血——雲的侄兒著想,是不可能無情無義到對他們孤兒寡母掃地出門的。因為弟媳婦帶著孩子,她和海風弟承包的毛人鳳家地裡的農活,實際上全是父母和家人幹的。弟媳婦幾乎每隔幾天,都要回娘家一趟。外人問及,父母家人和弟媳婦的托詞就是弟媳婦一個人待不住,外人也常常自覺地不再言傳。

    七月份,夏收完畢,於黑子找了入黨積極分子的三輪車,把「弟媳婦收穫的」毛人鳳家的二畝套種小麥一共16袋,全部拉到他們家「保管」。善良的父母也沒敢過問此事。此時的父母也已經聽到風聲,說於黑子一家已經托人給弟媳婦找好了下家,只等著弟媳婦依法脫離雲家。

    咱們現在的國人,凡事都很冷漠,可惟獨對於寡婦再嫁這件事情上,顯得很熱心,也很積極、主動!

    終於,於黑子授意弟媳婦,托人寫了一份民事訴訟狀,將雲和父親告上法庭。2003年8月5日早上,縣法院的傳票連同訴訟狀複印件下達父母和正在棗園街上修車的雲的手中。為了敘述方便,現將起訴狀原文登載於下——

    《民事起訴狀》。

    原告:於xx,女,23歲,漢族,初中文化,農民,現住寧安縣棗園鄉棗二村三隊,傳呼:x。

    被告:白xx,男,53歲,漢族,初中文化,農民,現住寧安縣棗園鄉韓莊四隊。

    被告:白雲,男,27歲,漢族,高中文化,電焊工,現住寧安縣棗園街(補胎、充氣電焊部)。

    案由:財產權屬糾紛。

    訴訟請求。

    (1)請求被告返還原告的生活用品(衣服、鋪蓋、皮箱),價值400元。

    (2)請求返還四輪手扶拖拉機頭,價值2000元。

    (3)請求返還小麥12袋,價值700元。

    (4)本案訴訟費用及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原告和原告丈夫於2000年1月26日登記結婚,婚後生一男孩,11個月大。2003年5月18日,原告丈夫因幹農活時意外死亡,原告由借住本隊毛人鳳家搬回自己家。原告沒有經濟來源,為了撫養孩子,原告想將自己承包的毛人鳳家地裡的小麥變賣,可是被告白xx百般阻攔,不讓原告變賣。被告白雲也私自用鎖子將原告的屋門鎖住不讓原告進屋。原告結婚時陪嫁的四輪拖拉機頭也被兩被告扣留。原告沒有生活費,也無法進入屋裡,無法生活,只好帶著孩子回娘家居住。

    綜上所述,二被告私自扣押原告物品,並私自用鎖子將原告屋門鎖住,使原告無法生活,其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具狀你院,請你院依法調判。

    此致。

    寧安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於xx。

    二零零三年八月五日。

    事實上,在街上忙著干修理的雲很少回家,對弟媳婦爭奪財產一事瞭解不多。只有一天中午,紅艷妹騎著自行車來到修理鋪,將事情大致經過對雲訴說,並說弟媳婦已將所有能轉道的東西拉光了,還把不滿週歲的侄兒扔在家裡不管,自己跑到娘家躲了起來。

    雲一聽弟媳婦如此狠心,一氣之下回到家裡,把侄兒叫紅艷妹抱上,給弟媳婦送去。狠心的弟媳婦聽著侄兒在大門外哇哇啼哭,就是不出來。無奈之下,雲和紅艷妹又把侄兒帶回老家,並找了一把鎖子,把存放海風弟結婚傢俱的兩間大屋鎖了起來,只留下一間西屋,弟媳婦想回來住,就回來。

    因為大屋裡最值錢的傢俱、擺設沒法拉走,弟媳婦一家才把雲和父親告上法庭。

    按照規定時間,雲和父母抱著侄兒,於2003年8月14日8時30分之前,來到縣城北街縣法院民事二庭。肩背挎包、穿戴時髦、脖子上掛著一款女士手機的弟媳婦和她父親、大姐早已等候在那裡。

    開庭後,當事雙方各執一詞。弟媳婦文化素質不高,照著訴狀陳述一遍。雲和父親也按照自家人商妥的意願陳述了一遍。最後,法官按照訴狀上的請求,判決如下——

    (1)原告所述生活物品以及結婚置辦的傢俱、擺設依法判歸原告。

    (2)四輪頭屬原告白xx掏錢所購,況且連同附屬設備均為農家必須之機械,為均勻合理見,由被白xx告按照起訴狀上的要求,掏錢購回。定價2000元。

    (3)原告所述小麥12袋,具被告所述為8袋,經雙方協議,實為8袋,依法返還原告。

    (4)孩子為夫妻二人所生,丈夫亡故,依法判歸妻子撫養。

    (5)原告依法在童莊村四隊享有居住權,現原告自動放棄。

    (6)本案訴訟費200元,經雙方協商,各出一半。

    判決下達,弟媳婦一家不同意要孩子,但懾於法律的公正和威嚴不得不在判決書上簽字。

    當天下午,在法院調解員的監督下,於黑子雇了一輛四輪板車和一輛三輪車,把所有物品拉到自家。父母拿夏收所得收入返還「原告」2000元。

    「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來臨各自飛」。至此,已故的海風弟徹底妻離子散。因為侄兒的原因,雲家還想和弟媳婦一家保持來往,但弟媳婦一家卻視之若敵。

    不久,老家的那台看了二十幾年的友誼牌黑白電視機壞了,雲給家裡買了一台14英吋的純平彩電,並花了168元錢給老家安裝了中國鐵通的電話

    一個月後,經人介紹,喪夫不滿百天的弟媳婦帶著侄兒,遠嫁鄰縣中衛縣鎮羅鎮劉廟村。年僅兩歲的侄兒也第一次改名換姓,跟他繼父姓劉。

    年底,愛軍婚禮。因為愛軍再一次向雲借錢,雲沒借給他,加上他借的仕誠的錢一直賴著不還,雲和仕誠都沒去參加,但雲的父親和愛軍的父親因為都在村上幹過,自古就有人情往復,雲的父親代為參加。

    緊跟著,仕誠婚禮。雲和建寧以及霞的父親都去參加。雲從建寧父親口中得知,建寧已經變得不和任何人說話。霞的父親也告訴雲,說霞的兩個弟弟都在蘭州買了房子、娶了媳婦,大兒媳前幾天還生了個孫子。兩個兒子都叫他們老兩口把家裡的房子和田賣掉,去城裡享福,順便幫著帶孩子,可他們老兩口一直想要等到霞也成家後,才能去城裡帶孫子,他們心裡也很著急。

    春節前夕,雲攜婦挈子,在縣百隆商廈二層購買過年服裝。妻子眼尖,看見霞陪著她母親也在不遠處挑選衣服,遂拉著雲乘坐電梯下樓,並快步走出商廈。不成想,已經發現他們的霞,隨後追到紅寶商貿中心。雲從試衣鏡看到霞含淚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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