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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第二冊第一章 主權不能放棄 從以上建立的原則,第一個和最重要的結果就是,只有一般意志才能使得國家力量達成它應有的目的,也就是共同利益;個体利益交織既然使社會的產生成為必需,而這种利益的約法也使社會的存在成為可能。正是因為這些共同的利益形成了社會的緊密紐帶,沒有這些共同利益的交集,社會就不可能存在了。統治社會也只有以這种共同利益作為基礎。 因此我要說,主權,不過是一般意志的實踐,它不能放棄自己。作為一個集体存在的主權者,只能由它自己代表自己;權力是可以轉移的,但是意志是不能轉移的。 個体意志雖然在某些特定事物上可能和一般意志重疊,這种重疊不可能維持不變,因為個体意志本質上就是局部的,而一般意志追求的是平等;這种重疊更不可能有任何保障,即便它曾經一直存在,它也只能是出于巧合而非机制。主權者确實可以說:這個人的意愿現在就是我的意愿,但是它不能說:明天他的意愿還仍是我的意愿,這是因為意志并不能延伸到未來,而意志也不可能不利于意志的主体。因此,如果人民信誓無條件的臣服,人民也就解体不再成為人民了;宗主帝王揚威立万之日,主權政体分崩离析之時。 但這并不是說統治者的政令不能成為一般意志;只要主權者仍然擁有否決的自由而沒有行使否決。此時,整体的沉默就是人民的認同。這一點以后還會深入論述。 《社會契約論》第二冊第二章 主權不能分裂 正如主權不能放棄,与此同一原因,主權也是不能分裂的。意志要么是一般的,要么不是一般的【原注1】;代表的公民要么是全体要么只是部分。一旦申明,前者就成為主權的決議而构成法律,而后者不過是個体意志,或官員的決議,最多是一种政令而已。 但我們的政治理論家們,不是在根源上分裂主權,就是在對象上將之分裂開來。一會是力量和意志;一會是立法權力和行政權力;一會是納稅權、司法權和戰爭權;一會是內政權力和外交權力。有時他們把這些混為一談,有時他們又把它分裂開來。對于他們,政体好象是各种東西拼湊的魔術;好象他們是在拼湊一個有著几個身体的人,而每個身体都只有自己的眼睛四肢,僅此而已。据說日本魔術師可以把小孩在觀眾前肢解了,然后把這些肢体一一扔向天空,落下的還是一個活生生的整体。這和我們的政治理論家有著异曲同工之妙:他們分花妙手地肢解了社會整体,再把它用只有他們自己才懂得的方式重新組合。 這樣的錯誤起因于缺乏對主權權威的精确理解和表面片面的對主權者的認識。比如,戰爭和和平被認為是主權的行為,可事實反之。每個這樣的行為都不是法律,而只是法律的實施,是一种在特定條件下法律的特殊行為,這一點,我們在定義什么是“法律”的時候會看得更清楚。 其他分法可以用同樣的方法分析,可以發現,任何認為主權可以分裂的人都終結于錯誤,而所有被認為是被分裂的主權之一部分的權利其實最后都從屬于主權,它們被預先假想為最高意志,而其實不過是其意志的付諸執行而已。 這种缺乏精确為政治理論家們帶來了很大混亂,使他們無法根据他們的前述理論判斷國王和人民的相應權利。每個人都可以從葛羅休斯第一本著作的第三四章中看出來,這個學人和他的譯者巴貝拉克(Barbeyrac)如何為了滿足他們的目的,一會害怕說得太多一會害怕說得太少,對陳述斤斤計較以自圓其說。葛羅休斯為不滿于其祖國而流亡法國,為了討好國王路易十三而把他的書奉獻給他,他當然地要盡其全力剝奪了人民所有的權利而置他們于國王的座前。而這也正迎合了巴貝拉克,他把他的譯本獻給了英國國王喬治一世【譯注1】。不幸的是,他所認定為讓位的詹姆士二世被放逐一事【譯注2】,迫使他維持了一种保留、含糊而回避的態度,以免把威廉指認成篡位者。如果這兩個作者能夠一本正确的原則,這一切難題也就可以迎刃而解,自圓其說了;只是這些真話定帶著非常的悲哀,也只有人民才能接受它們。講真話不是發財的通衢;人民也不會指定什么使節教授或者是發放養老金。--------【原注1】為了成為一般,一個意志不一定要一致通過;但每一張選票都要計到:任何正式的排斥都是對一般性的破坏。【譯注1】英國國王George I(1660-1727)【譯注2】英國國王James II(1633-1701)為他的女婿,也就是后來的威廉三世(WilliamOf Orange)篡位。 《社會契約論》第二冊第三章 一般意志能否有誤區 從上所述,一般意志總是為了大眾共同利益的;但是這并不是說人民的所有決定都是成熟的。我們當然都是為了自己的益處,但是我們可不能保證總是看到這种好處。人民是不會腐敗的,但她可會受到蒙蔽,此時的她,好像總是見坏就上。 在總体意志和一般意志之間有著很大的差別。后者僅僅及于共同利益,而前者包含個体私利從而只是個体意志的加和而已。把總体意志中的正負相抵后的差額加和【原注1】,就构成了一般意志:它總是個体利益的一种交集。 如果人民能夠從适當的信息作出自己的決定,而事先公民彼此不曾加以討論,一般意志總是可以從這些決定的交集中得到,這种決定將總是正确的。但是當人們在交往中開始形成了局部的社團組織,這种局部社團利益開始成為成員的一般利益,而相對于國家它成為一种個体利益。此時,有效表決人將少于公民的總數,只是社團組織的數目而已。此時利益的沖突相對減少,而表決結果也缺乏一般性了。最后當這些社團組織中的某一個成為主導地位,選舉結果就不再是差額的總和了,此時只存在一個差額;一般意志從此煙消云散,流行的主導觀點不過是一种特殊的個体表達而已。 因此,如果一般意志要得到清楚的表達,國家中的社團組織就不應該存在,而每一個公民得以獨立地形成自己的觀點【原注2】:這是偉大的萊科古斯【譯注1】曾建立過的精密而獨一無二的体系。當社團組織已經存在,這些組織就應該越多越好,彼此必須平等,如梭倫【譯注2】,弩瑪【譯注3】,塞爾維【譯注4】所做的那樣。這只不過是為了保障一般意志的開明和使人民避免錯誤的有效手段。--------【原注1】‘每個利益,’Marquis d’Argenson說道,‘都有不同的原則。兩個特殊利益的協調是由對第三個利益的反抗而形成的。’他還可再加上所有利益的協同是由對每一個利益的反抗形成的。如果沒有不同的利益,共同利益就可被明白地感受到,因為它毫無阻礙;所有人都會自發地行事,政治也就不再是一門藝術。【原注2】‘事實上,’馬基維利說,‘有些分割是對共和國有害而有些則是有利的。那些攪起群体分裂和追隨者的分割是有害的,而不含這兩者的是有利的。既然共和國的創始人不能防止不和的產生,他至少應該阻止它發展成為分裂。’(《佛羅倫薩歷史》第七冊)。【譯注1】Lycurgus(公元前九世紀),古希腊城邦國家斯巴達憲法草起人。【譯注2】Solon(公元前638-559年),古希腊城邦國家雅典詩人和憲法草起人。他對政治經濟進行了廣泛改革廢除了依世襲的等級制度,但保持了財產的等級,他的憲法改革更奠定了雅典的國家基礎。就是今天,梭倫這個名字仍是好的憲法草起人的同義詞。【譯注3】Numa Pompilius,羅馬第二代國王(在位715-673BC)。他被認為是七個羅馬國王中最智慧最优秀的。他對羅馬的貢獻包括歷法制定,國家宗教,宗教祭祀,宗教法律等等,成為羅馬未來發展的奠基人。【譯注4】Servius Tullius,杰出的羅馬第六代國王(在位579-534BC)。他對政治社會進行了重大變革,他的憲政改革為后來的羅馬奠定了法制基礎。 《社會契約論》第二冊第四章 主權權力的有效范圍 如果把政体看成是生命來自于其成員團結的法人集体,如果它的生存是它的首要原則,那么它就必須具有普遍性的強制力量,為了整体的最高利益去驅動或放棄其局部。自然給予人控制自身器官的絕對權力,社會契約也賦予政体對其成員的絕對的權力。正是這种權力,在一般意志的指導下,如我所說,稱為主權。 但是除了這种公眾法人之外,我們也必須考慮构成的個体,它的生命和自由都是天然獨立的。因此我們必須區分公民的和主權者的各自權利【原注1】,以及公民作為臣民的責任和他們作為人的天然權利。 我要指出,通過社會協約每一個個体只是放棄了部分必需的權力財產和自由,因為由社區對之進行控制至關重要;還必須說明的是,主權者是決定此种重要性的唯一評判。 只要公民力所能及,一旦主權者需要,為國出力就是他的責任。但是主權者不能對臣民強加上無用于社區的任何限制;它也不會有此意愿,因為在理性和自然法則之下,沒有原因的東西就不會發生。 把我們和社會實体聯結的責任不過是一种我們要自覺履行的義務,因為它是彼此雙贏互惠的,在本質上,履行這些責任的個体在為他人服務的同時也在為自己服務。如果不是因為每個個体在為公眾益處著想的同時也在為自己著想,一般意志又如何會總是善意的?人又為何會不斷地為每個個体的幸福著想?這證明了平權和其產生的正義感來自人的自愛,也就是人的本性。它證明了為了達到真正的一般原則,一般意志不僅要在內容上還要在對象上保持一般性,它必須是來自所有個体并應用于所有個体,當它偏向于特定的個体對象時它也就失去了公正,因為此時我們面對和判斷的非我同類,平等的原則早已不再适用。 一旦有某一個特殊的事物或權利被提出來,而它不在已有的共同契約之范圍內,爭論就來了。這實是一場一方為有關個体而另一方面是公眾的官司,可是我看不出什么是可應用的法律,甚至誰個是有權裁判的法官。如果此時只憑一般意志來速決必然是荒謬的,因為這只是一面之詞,結果對另一方面而言是异類的特殊意志,在此情形下,是偏于不公,導向錯誤的。因此,正如特殊意志不能代表一般意志,一般意志如果一旦包含特殊對象也就改變了性質,它不再是一般意志,不能再對人或事作出公平的裁判。舉一個例子,當雅典人民用群眾政令的方式行使政府職能,任命或驅逐他們的領袖,把榮耀送給一些人把懲罰定給另一些人,一般意志也就不再是真正意義上的一般意志;他們不再是主權者,而是官員。這好象和普遍接受的觀點相反,但我還會花時間來闡明我的觀點。 從上所述,顯然,一般意志的存在不在于參与的人眾數目,而是在于聯系這些人眾的共同利益,在這一系統下,每一個人必須服從于其加于他人的同一條件。這种個人私利和正義的共生共榮,賦予集体協商以平等的特性;此中一旦特殊事件或對象介入了討論,這种平等的特性也就消失了,在那些個体間就不再有共同的利益來統一和辨別其裁判的准繩。 無論我們從哪個角度看這個原則,我們都會回歸到同一點,就是,社會公約在公民中建立了一种平等,他們從屬于同一條件,享有同樣的權利,或說,以社會公約的本質,任何主權的協約,也就是一般意志的真正協約,對所有公民的義務和利益都是均等的,如此,主權者把整個民族融成了一体,而不再區分构成的每個個人。那么,嚴格地說,什么是主權的協約呢?它不是強者和弱者的協約,而是政体和每個公民之間的協約。它的合法性來自其所根据的社會契約基礎,它的公平性是因為它對所有人一律平等,它的實用性是因為它除了共同利益之外不含其他對象,它的強制性是來自公眾力量和最高權力的支持。在這种約定下,公民除了遵從自己的意志之外,不受限于任何人,主權者和個体各自權利的延伸,就看每個公民自愿的義務奉獻能走多遠了,每個人對全体負責,而全体也對每個人負責。 因此可見,主權權力,雖然絕對、神圣、不可違背,它不能超越一般約定的限制范疇,每個個体對那些一般約定留給自己的財產自由擁有完全的支配。結果,主權者永遠無權對任何臣民賦加多于他人的負擔,因為那樣一來對象是特殊的,事物就超出了主權權力可用的范圍。 在這些區別得到接受以后,顯然當個体進入社會契約中時,他在實際上并沒有放棄任何東西。他們新的生活條件會比契約前的舊生活真正的好轉。他們不是失去了任何東西,而是做了一件有利的交換:動蕩不安的生活為更穩定美好的生活取代;對自然的依賴變成了獨立自由;不必再暴力傷人他們就有著自己的安全;不必再以暴易暴他們就可以獲得社會集体中神圣的權利。他們奉獻給國家的生命,而獲得國家不斷的保護,當他們勇敢的捍衛國家時,不就是他們回饋他們獲得的保護嗎?他們在自然國度中不是要更經常更危險的如此冒險以保障自身的生存嘛?人們當然要在必需的時候為國家而戰,同時人們就不必為自己而戰了。我們冒險去保衛給予我們安全的國家,比之在沒有國家時要冒更大的危險,這難道不是很大的改善嘛?--------【原注1】有心的讀者,請听我請求,不要過快地指責我自相矛盾。語言的貧乏使這一切不可避免;但只請等一等,再看一看吧。 《社會契約論》第二冊第五章 生和死的權利 也許有人會問,個人本無權拋棄自己的生命,他又如何有權把這樣的權利轉移給主權者?并不是這個問題太難回答了,而是這個問題問的方法不對。每個人都有為了保護自己的生命而冒生命危險的權利。當人為了逃避火災而從窗口跳出時,難道別人會說這是自殺嗎?難道能指責在海難中死去的人犯罪,就因為他早知海上的危險嗎? 社會契約的目的是保障契約各方的生存。為了這一目的,人也就必須有相應的手段。這里的手段是和危險以至生命損失分不開的。任何人如果要保障自己而犧牲他人,他也就必須在需要的時候也為他人犧牲生命。當法律要公民冒一定的危險,公民就不再是自己的主宰了;當政府說為了國家你必須獻身,他也只得殺身成仁,因為這是他一直在安全中生活的條件,因為他的生命已不再是一种天然產物,也是國家的有條件的許可。 刑事犯罪的死刑也可以用同樣的理由看待。為了不成為謀殺的受害者,每個人就必須同意,一旦他自己成了謀殺犯,他就得償命。這遠不再是放棄生命了,而是他認為這是使生命更安全的方法;我們可以假定契約各方沒人自愿上絞架。 更進一步,每個刑事犯罪都是在攻擊破坏社會權利,這种犯罪,使他成為國家的反叛和出賣者。違法,他也就不再是國家一員,甚至是向國家挑戰了。國家的生存因此不再和他的生存相容,兩者必去其一。當刑事犯死刑時,他不是公民,而是公敵。他的刑審判決宣告了他破坏了社會契約而不再是國家的一員。既然他曾一直是國家一員,至少是生活在其國土上,他就必須和它割斷一切聯系,或者作為公約破坏者而驅逐出境,或者作為公敵而死亡;因為這樣的敵人不是一個法人而是真實的人,在此情形下,戰爭的權利是殺傷擊毀對方。 但是,有人會說,刑事犯罪的懲罰是一個特殊行為。不錯,因此它是在主權者功能之外的;它是主權者能夠授予但不能自己執行的權利。我的理念是自恰的,我只是沒有一次性說明白而已。 頻繁的處罰是政府軟弱或懶惰的表現。每個過失者都可能在某些事物上成為有用的人。如非他的饒恕意味著危險,他就不應被處死,哪怕是為了殺一儆百。 至于赦免權,依法被裁決有罪的人免于懲罰,這是超出法官和法律而屬于主權者的特權。但是此權定義不清,使用它的場合是很少的。在一個治理有成的國家不會有太多的懲罰,不是因為經常的赦免,而是因為少有犯罪。只有在國家消亡時,犯罪會太多卻大多不會受罰。在共和制羅馬,元老院和執政官不曾動用過赦免權,人民自己也不這樣做,雖然他們常常更改自己的主張。頻繁的赦免預示著罪犯不久就可不再需要得到赦免,每個人都知道將會發生的事情。但是我的心已在不滿地約束我的筆;讓我們把這個問題留給真正正直的人去討論罷,他得從無過失,自己永遠不需要赦免。 《社會契約論》第二冊第六章 法律 社會公約為政体帶來存在和生命;而立法為政体帶來意志和行動的能力,因為原有的社會公約并沒有決定它保存自身的方式。 事物的本質決定了什么是正常什么是吻合于秩序,這是獨立于人類契約之外的。所有正義的唯一源泉來自上帝;不幸的是,我們不能從此終极得到直接的答案,否則我們就不需政府也不需法律了。無疑,從理性本身可以找到普遍的正義,但為了常人能夠接受,這种正義就必須是相互的。從人的角度看,顯然,沒有自然的認可,法之正義就不會有效,當正直的人在交往中總是嚴格守法但是對方卻從不實行,法就只會成為賞惡罰善的根源。為此,必須有協約和法律使得權利和責任結合,使正義得到伸張。在一切屬于公共的自然國度,我對我不曾信誓的人是沒有任何欠缺的,只有于我無用的東西才屬于他人;這不同于在公民社會,所有的權利都來自法律。 那么什么是法律?把自己局限于字面机械的理解上,人不會得到任何結果,當他們定義了自然法,他們還是不知道這种國家法律到底是什么。 我已說過一般意志不會導向特殊對象。任何這樣的特殊對象不是處于國家外部就是在國家內部。如果它處于國家外部,它的意志對于國家因屬外來而不能是一般的意志;如果它是在國家內部,它就是國家的一部分,在整体和部分之間的關系就使之成為兩個個体,這個對象是一方,國家減去這個對象是另一方。然而,整体減去一部分就不再是整体了,只要這樣的關系維持下去,就不再有整体而是兩個不等价的部分。于是可以說,一方的意志對另一方不再是一般性的。 當人民為自己立下條例時,它考慮的是它作為整体的自己;如果一种關系形成,那也是人民作為整体從一個角度對人民作為整体從另一個角度的關系;人民是一個不可分的整体。只有在這种條件下條例所應用的事物,才能有其一般性,就象立此條例的意志一樣。這樣的條例我稱之為法律。 當我說法律對象是一般性的,它意味著法律總是在總体上涉及臣民,并抽象地涉及行動,它不能涉及某一個具体的人某一件具体的事。法律可以規定特權,但不能規定具体的誰才有此特權;它可以規定社會等級,甚至闡明各等級的划分標准,但它不能指定某人一定屬于此一等級;它可以規定君主政府的世襲,但不能指定誰個是國王、誰家一定是皇室。總之,立法權力中不能有任何功能与具体對象發生關系。 在此觀念下,顯然,就不用問立法權力的歸屬了,它屬于一般意志的協約;也不必問統治者是否高出法律了,他們只是國家一員;更不必問法律會否不公,因為每個人不可能對自己不公;自由和守法如此才能得到高度的和諧,因為法是我們自己意志的表達。 還可以看到,法律的一般性,既意志的一般性和對象的一般性的結合,使得任何個人憑自己意志說的話都不成為法律。就是主權者針對特殊具体對象的命令,也只是屬于行政命令,而不是法律。 為此,不論行政机构的形式,我把任何有法必依依法而治的國家,統稱之為共和。合法的政府都是憲政共和的;也只有在這樣的國家,公益才有可能成為主導統治,也真正吻合了共和一詞的原意(Res Publica)。每一個合法的政府都是共和的【原注1】;我以后再講何為政府。 正确的講,法律是公民集團的准則。由法律聯系的人民本應該是法律的制定者;只有那些走到一起結成社會的人才有資格描述他們結成社會的條件。但是他們如何才能描述這個條件呢?是自發的認同還是驟然的覺悟?政体能夠宣示它的意志嗎?誰會有這樣的遠見去為未來构思并宣示其決定?或者他是如何在需要的時候宣示這些決定呢?盲目的群眾,往往不知道什么是好坏而無知于自己的所求,他們是如何靠自己來完成制定法律這樣偉大而艱巨的重任呢?人民本身當然總是向善的,但他們可不能總是看到這些善良。一般意志總是善意的,可是指引它的判斷可不一定開明。它必須被示以事物的本身,有時甚至是事物應該有的本質;它要被導以應走的道路,不要被個体意志領偏了方向, 以更接近地去体認相關的地點和時間;它要被教以衡量眼前的近益和長遠的隱憂。個人可能見善而遠之;公眾往往向善而不識之。兩者都需要向導。個人應被導向把意志和理性結合起來;公眾也應被教會去發現自己的意志。公眾的啟蒙如此才會導致社會集体中理解和意志的結合,進一步是各部分的精密合作,最后才是整体最大力量的實現。所有這一切是我們需要一個法律起草人的原因。--------【原注1】此一詞匯,我知道,不僅适用于貴族制或民主制,還一般地适用于任何由一般意志也就是法律主導的政府。如果政府要是合法的,它就不能与主權者合并,而只能是其雇員。在此情形下,君主制也是共和國。在下一冊書中,我會有更清楚的論述。 《社會契約論》第二冊第七章 憲法起草者 找到适合一個民族的社會規范需要的是超人的智慧。如此的智慧要能夠觀察到人類的情感而又不卷入其中;它要完全獨立于人類的本性但能完全了解其實質;它的幸福要与我們無涉但要愿意為我們著想;最后,它必須到遙遠的未來去尋找它的榮耀,苦苦今世的勞作,以為后世的結果【原注1】。大概,只有神氏才能為人起草憲法了。 為了定義一個政治家和王者,帕拉圖基于權利在他的對話錄《國家公務員(The Statemans)》中進行了推理論述,而卡里古拉大帝也以事實對之求證;但是如果偉大的統治者都非常地稀少,我們又能對偉大的憲法起草者說什么呢?憲法起草者要勾畫出一份藍圖,而統治者不過是亦步亦趨而已。憲法起草者是机器的工程師,而統治者是机器的組裝操縱人;孟德斯鳩說,當一個社會誕生的時候,是共和國的領袖建立了机构,其后,是這些机构為共和國產生新的領袖。 任何人要勇敢地承擔起組織一個民族的使命,他就要有能力,這么說,改造人性;他要把一個獨立完整的個体,改造成更大的整体的一部分,從中個体在某种意義上獲得他的生命和存在;他要解构人的組成方式以改良增強其力量;他要把天賦的物質上獨立的存在代之以部分道德的存在。一句話,他要能夠剝奪人的所有而回饋以他從所未知的嶄新力量,這种力量必須沒有集体就無力施為。這种自然資源的剝奪越是徹底,回饋的力量就越巨大而持久,而新生的机构就越強大而完善。如果公民沒有集体中的他人就變得一無所成渺小無力,如果整体獲得的資源大于或等于所有個人的自然資源的總和,立法也就達到了最高度的完美。 憲法草起人在所有方面都是國家中非凡的人物,不論是他的才華還是他的功能。這种功能既不是行政也不是主權。它勾畫了國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它的功能之超脫獨立和人類的主宰無甚瓜葛,因為,治人者不能制法,反之,制法者也不能治人;否則,他的法律就會為他的私人情感控制,往往要維護他的不公,他也就永遠不能防止其制法工作為其個人目的所沾污。 當萊科古斯為他的國家制憲時,他得先讓出了王位。大部分的希腊城鎮習慣上請外來者為他們制憲。現代意大利的諸共和國就依此榜樣;日內瓦也發現此法相當有利【原注2】。在羅馬的輝煌之下,它可是不斷地卷入暴政獨裁的旋渦而處于消亡的邊緣,只因它的制憲權力和主權權力握在同一雙手里。 但是十人委員會【譯注1】自己可從來都沒有宣稱擁有立法權。他們對人民說,“沒有你們的同意,我們的提議就不能成為法律。羅馬人,你們自己必須是法律的作者來保障自己的幸福。” 勾畫草起法律的人不能也不應有立法的權利。就算他有此意愿,人民也不能放棄自己不可轉移的權利,因為,根据基本公約,只有一般意志能強制個人,決定個人意志是否和一般意志相吻合只有訴諸于全民自由表決。我以前說過此話,再重复一次并不多余。 因此,在憲法草起人的使命中我們發現兩种不相容的東西:超出人的能力的事業,和缺乏付諸實施的權威。 還要注意另一個難題。如果智者要用自己的語言而不是普通人的語言對他們說話,他是不能讓他們理解自己的。很多理念都無法翻譯成普通的語言。太一般的概念太遙遠的目標都超出了人們的理解能力。每個個体是不會想要一個和其私利毫不相關的政府的,他也就很難看到他從好法不斷強制的損失中能夠獲得什么好處。為了人民在形成之初就看到成熟的政治原則,接受治國方略的基本統治,結果就必須成為原因:本應由新的社會机构產生的社會精神必須在机构誕生之前就已經存在,在法律誕生前人民就得已經成為該法的治下之民。因為憲法草起人并沒有任何權威或理由,他就只得訴諸另一种不必強制不必說服的權威力量。 這就是為什么所有世紀的立國者都不得不乞告上蒼的力量并把自己的智慧說成是神的旨意,如此人民才會如服從自然般臣服于法律的統治,承認人的權力一樣接受政体的權威,從而自由地服從并溫順地承擔起公共福祉的鎖鏈。 憲法草起人把此种超出普通人掌握的神圣的要求,放在不朽的神的口中,以神權來引領這些因人類自身審慎本不為所動的人民【原注3】。但是并不是任何人想通過神說話就能說話的,哪怕是讓人們相信自己是神的詮釋者。憲法草起人心靈的偉大才是使他的事業成就的真正奇跡。任何人都可以去刻一個石板,或收買一個神諭,或冒充和某些神氏的溝通,或訓練一只鳥儿來對著他的耳朵喃喃低語,或尋找其他騙人的粗糙方式。限于如此方式的人大概只能組織起一群傻瓜,而不能建立起一個帝國,他愚蠢的發明會很快隨他而消失。刁虫小技可以產生一些暫時的紐帶,只有智慧才能使其持久不衰。流傳至今的猶太法律,還有已統治了半個世界達十個世紀的伊斯梅爾【譯注2】后嗣的法律,仍還顯示著其草起者的偉大;深刻的哲學家和盲目的平民可以把他們看成是幸運的騙子,而真正的政治智慧會在其制度中崇拜這些偉大強力而成就深遠的天才。 我們不能象沃博頓(Warburton)那樣從此得出結論認為政治和宗教在我們當中有著相同的目標,而應該看到在民族形成的第一階段,一個被用作是另一個的工具。--------【原注1】只有當立法開始衰落時,人民才開始知名于世。我們不知道在希腊人開始注意斯巴達時萊科古斯的系統已使斯巴達人受益了多少年。【原注2】那些只知道凱文(Calvin)為神學家的人并沒認識到他的真正天才。他為制定我們明智的法律所做出的极大貢獻,并不比他的著作《Institutes》的光榮有任何遜色。不論革命的時代會帶給我們宗教什么東西,只要愛國和自由的精神不滅,對這個偉人的記憶就會永遠受到祝福。【原注3】‘說真格的,’馬基維利說,‘在世上任何國家,卓越的立法者都無一例外地訴諸上帝的力量;否則,他們的法律就會無人接受:有很多好的法律,它的重要性立法者是知道的,但這并不是充分的理由使他能夠說服他人對之服從。(《Discourses on Livy》第五冊第十一章)【譯注1】Decemvirs,公元前451-450年羅馬十人委員會,擁有絕對權力負責立法事宜。公元前449年,它公布了羅馬第一部明文法,被稱為《十二銅表法》。《十二銅表法》從公布之日起便深受非難,十人委員會也因其惡法而最后解散。(小螞蟻《羅馬人的故事》)【譯注2】先知默汗墨德。 《社會契約論》第二冊第八章 人民 興建華廈,建筑師就得勘測其地基來決定它能否承受華廈之負載。同樣的,聰明的制憲人并不會一開始就寫成一部只是本身不錯的法典,他要首先研究這部法的統治對象是否有能力支持它。這就是為什么帕拉圖拒絕為阿卡迪安人(Arcadian)和薩仁尼安人(Cyrenian)制憲,因為兩者都太富了而不能容忍平等;科萊特(Crete)卻有著好法和坏人,因為汨諾【譯注1】只是用法來訓戒充沛著邪惡的人民。 世上成千的民族都不能接受好的法律,有些能夠接受法律的民族也只是在其歷史的短暫時期具有這种接受法律的能力。大部分的人民類似個体的人,年輕意味著可塑,而年老帶來僵化和頑固。一但這個民族形成了習俗,其偏見得以根深蒂固,任何改造都會成為一种徒勞的冒險;這正如那些愚蠢膽小的病人最怕看到醫生,雖然病入膏肓,還是忌病諱醫。 正如某些疾病影響了病人的大腦而讓他失去了對過去的記憶,有時,一個國家在動亂中,暴力和革命可以讓人民達到如此同樣的效果,這里對過去的恐怖對應于病人的失憶,使飽經戰火的國家得以浴火重生,也就是說,逃出滅亡的擁抱而重獲青春的活力。萊科古斯時代的斯巴達,塔克文【譯注2】之后的羅馬,驅逐了暴君之后的現代荷蘭瑞士都是這樣的例子。 但是這种例外是相當少見的,每一這种例外都只存在于相關國家特定的歷史環境里。這甚至不能重复發生于同一個人民兩次,一個人民之爭取自由,只有在其未開化的時候,而非當文明的精力耗盡了的時候。人民只會在動亂中失落,而不會在革命中恢复自我;當人民身上的鎖鏈一旦打破,它也就解体分化成為個体,而不再是人民了。從此,這些個体的烏合之眾需要的是一個主人,而不是解放者。自由的人民,記住這一格言:自由是可以獲得的,但絕不能重生。 青春不是童年。一個民族,正如個体,有其風華正茂的時候,如果喜歡或者可稱之為成熟期,其后它才能接受法制社會。這种成熟并不是那么一目了然,過早的法制只能導致失敗。有的人民在他誕生之始就能接受法律,而有的人民就是十個世紀也還是處在童年。俄國人永遠不會真正地開化,因為它過早地開始了文明的嘗試。彼得大帝不過是模仿的天才,而非可以從無到有地創造的真正天才。他有些事情做得不錯,但他大部分的業績都是被誤導了的。他看到他的子民都是野蠻的,但他沒有看到他們還沒有成熟到可以開化的程度;沒有經過訓練,他試圖讓他們成為文明人;他首先嘗試要把他們改造成德國或英國人,其實他本應該把他們變成為俄國人的。說服了他的臣民去變成另一种不同的文明人,他也就阻止了他們成為其本還能夠成為的俄國人了。這就象有的法國教師把孩童教得在童年獨放异彩,而以后終其一生事無所成。沙皇俄國會試圖征服歐洲而結果自身被征服。他們的臣民和鄰居韃靼人將成為他們和我們的主人。這种革命在我看來已無可避免。歐洲所有的君主都在合力加快其步伐。---------【譯注1】Minos,希腊神話中的科萊特國王,宙斯和歐羅巴之子,死后成為冥界的三個法官之一。【譯注2】Tarquins,羅馬王制的最后一代,稱傲慢王。公元前509年,驅逐了傲慢王的羅馬進入了共和制。(小螞蟻《羅馬人的故事》) 《社會契約論》第二冊第九章 人民(續) 自然對体格正常的人都有身高的上下限,超此產生的就是巨人症或侏儒症。同樣的,對應國家的最佳构造,它的大小也有其限制,不能大到不能妥善治理,也不能小到不能保全自身。每個政体都有一個它無法超越的最大國力极限。擴張往往使國力達不到這個最大值。社會紐帶越是延伸,它就越脆弱,把國力比例于其大小,小國往往比大國強大。 這是有很多原因的。首先,行政管理在偏遠地區很難推行,正如杠杆越長越難舉重的道理;隨著行政級別的增加,管理也日益變得昂貴:每個小城都要有一個百姓負擔的行政机构,每個區還有如此,然后是每個省,然后是更高一級的行政區划,比如領地殖民地,都要有相應的机构,越是高一級的行政机构,花的錢比下一級的机构就越多,所有這些費用都要落在倒霉的百姓頭上;最后才是中央政府。百姓在這些層層疊加的負荷中,并不是被這些不同的官僚管的更好,實際上,對百姓來說,還不如只有一層權力的統治。同時對付突發事件的資源上的貧乏,使國家在需要的時候總是處于崩潰的邊緣。 這還不夠,地域的遼闊不僅使政府無力強制法律的實施、制止動亂、濫權和邊疆的分离活動,同時,也使公民疏遠其從未謀面的領袖、自己的國家和陌生的同胞。同樣的法律不能同時适合各個省份,各個省份因為習俗和气候的差异也不能容忍同一种政府形式。而不同的法律只會在同一治下互相交流通婚旅行的民眾中造成無序和混亂;迫使他們接受別种風俗而失去傳統的繼承。當一眾陌生人走到一起擔任最高行政職務,只會使其才華埋沒、美德不彰、邪惡逍遙。統治者忙得疏于視政而大權落入了其職員手中。當當政者的所有精力都消耗在維護其權威以抵抗邊遠地區官僚的權力侵蝕,而百姓的福利再得不到關照,國家安全也得不到應有的關心時,這個國家就在自身的重壓下垮掉了。 另一方面,國家的存在必須有一定的基礎能夠經受各种考驗維持其自身的穩定,因為所有人民都有一种凝聚力來不斷地擴張自身而占領鄰人的土地,如迪卡爾的旋渦一樣。弱國因此總是處于被吞并的危險下,除非它和鄰國達成某种平衡或多或少地一起承受此壓力,否則勢必消亡。 從這里可以看到,國家的擴張和縮小都有其道理和根据,如何掌握這兩种擴張和收縮相反的趨勢,找到國家生存的最佳條件,是优秀的政治才華的使命。一般而言,領土擴張的道理是外在而相對的,而領土收縮的道理是內在而絕對的。領土擴張的道理必須從屬于領土收縮的道理。一個強大成熟的國家体制應該是施政的第一目標,為此目標,仁德之政所產生的活力要遠比幅員領土上的物產資源要有效。 有些國家,不斷擴張的需要是國家立國的一部分,結果他們只有不斷地擴張才能維持自己。這种擴張或者是民族的一种需求,不幸的是,他們的滅亡和他們征服偉業的完成是同步的。 《社會契約論》第二冊第十章 人民(續) 任何政体都可用兩种東西度量:它疆土的面積和它人口的數目。國家的最佳大小必須由這兩种因素的相對關系決定。人构成了國家,而國土成為其資源。當物產能夠支持其居民而居民數目也剛好多到為其疆域所容納,這种比例在給定人口的條件下使國力最強。如果疆域太大,勢必造成保衛的過高耗費和墾殖的不善,而過多的物產又勢必被領國覬覦引起保衛戰爭;但如果反之物產不足,國家就得依賴鄰居的布施來得其所需,這不久就要導致侵略戰爭。任何人民在此种情形下都只有在戰爭或商業之間抉擇,如此之人民本身是脆弱的,依賴鄰居,依賴事態,其存在必然不确定而短命,它不是必須征服別國來改變現狀,就是被征服而不再存在,它只有在或收縮或擴張的前提下才能保持自由。 在給定土地面積上需要多少居民,這并沒有數學上固定的精确比例,不僅是因為土壤的質量,肥沃,出產的种類,气候條件等不同,還因為居民的素質,比如有些人种在富足的地方消耗的很少,而有的人种在貧瘠的地方消耗很多。還得考慮婦女的生育率,有利或不利于國家人口成長的各种條件,及制憲者所預期的人口所能發展的程度,他不僅要依賴現狀也還要預見未來以作出判斷,他必須在考慮當時人口的同時也看到人口自然成長的多少。最后,在很多情況下,地區條件的特殊性使獲取多于所需的土地成為一种需要或可能。比如說,人口密度在山區會比較稀少,那里的自然出產,木材和野味等,不需太多的勞作,同時經驗上那里婦女生殖率要高出平原,而其地區大多為坡地林木覆蓋,只有极少的平地可以進行种植。在沿海,就算只有石頭和荒沙,人口也可以比較密集,因為漁業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彌補農業的匱乏,人們也需要住得很近來抵抗海盜,過剩的人口還可以由殖民地加以吸收。 在這些人民形成的諸項條件中,還要加上一個最重要的別無取代的條件,無它其他條件都不起作用:和平和充裕,因為國家就如一個軍營,在它剛形成的時候是最脆弱的,無力抵抗也容易被消滅。就是在完全無指揮的情況下,它也可以比個人自顧無暇而無視共同危險的發酵時期更能夠保護自己。在此關鍵時的戰爭饑荒或叛亂不可避免的都會使國家消亡。 當然也還有在這种風暴中建立起來的一些政府,那么正是這些政府自己毀滅了國家。利用公眾的騷動,篡權者往往選擇或制造動亂的時期來推行在正常情況下不可能通過的破坏性法律。可以說,對人民政府机构的建立時机的選擇,是區分制憲者和篡權者的最确定的方式之一。 那么什么樣的人民适合接受法制社會呢?人民必須有某种共同的种族淵源利益聯系和社會約定,但還沒有承擔過法律的真正約束;人民還沒有產生根深蒂固的習俗和迷信;它也沒有受到鄰國突然侵略顛覆的危險,它要能夠獨立對付任一鄰國或借一國之助反抗另一國,而不介入鄰居的爭議;它應該是一個人人彼此相識不必對任何人附加過重負荷的人民;它還要是獨立自主不依賴其他民族也不被他人依賴而自存的人民【原注1】;它必須是百姓即不太富也不太窮自力更生自給自足的人民;最后,它要結合新興民族的可塑和古老民族的穩定。制憲者的難題不在于要建樹什么而是在于要破坏什么;其成功稀少的原因在于其很難結合天然的朴素和社會產生的需要。當然,所有這些條件很難被輕易的結合,結果,世上也就沒有几個构造良好的國家。 在歐洲還有一個國家能夠接受法律:科西卡島。它勇敢的人民為恢复和維護其自由所表現的堅定和英勇,值得一些智者對它諄諄教諱以示其如何保障它的自由。我有一种預感,有一天這個小島會震惊整個歐洲【譯注1】。--------【原注1】如果有兩個相鄰的人民,一個必須依靠另一個,對前者這會非常困難,而對后者相當危險。在此情形下,每一個明智的民族都會盡快擺脫對他族的依賴。為墨西哥帝國包圍著的Thlascala共和國宁愿不吃鹽,也不要從墨西哥人手里買進,哪怕是作為禮物送來。聰明的Thlascala人看出了那种康慨之后的陷阱。他們保全了自己的自由,這個大國中的一葉小舟,最后成了帝國覆滅的工具。【譯注1】科西卡島的主權在《社會契約論》發表六年后為法國收回。在此之前它為反對統治者日內瓦共和國的長期斗爭在歐洲贏得极大的尊敬。說到“震惊整個歐洲”,盧梭這一預言為拿破侖應驗。拿破侖出自科西卡島。在法國大革命的几番動蕩中,最后拿破侖冒人民的名義登上了皇位,從而把平民和貴族平等地踩在了腳下。自此,法國的等級社會煙消云散,拿破侖之后的法國才真正的有了自由平等的社會基礎,并最后走向了民主共和,大革命結束。 《社會契約論》第二冊第十一章 法律系統之种种 如果我們要精确地弄清什么构成了全体的最大利益,這本是每個法律系統的終极目的,我們總發現它可以被簡化為兩個基本元素:自由和平等。自由,是因為國家的力量為每個個体依賴的源泉;平等,是因為無它自由就不能存在。 我已論述了公民自由。對于平等,這個字不能用來暗示權力和財產對每個人都平均分配,而是權力不應該成為暴力,法律是一切權力行為的准繩。至于財產平等,就是富人沒有富到可以收買奴隸,而窮人也不能窮到出賣自由【原注1】。這需要一种節制,在富人是其財富和影響,在窮人是其貪婪和物欲。 當然有人會說,這樣的平等是不切實際的幻想。但如果濫權不可避免,難道說就不能加以控制了嗎?正是因為現實時時在造就不平等,法律的力量才總是必須保障平權。 但這些种种完美制度的一般目標必須就國家不同而有所更改,以考慮地區情勢產生的關系和居民的特性,正是在這些關系的基礎上,每個人民都應該有針對自己的最好的制度体系,也許不是制度本身良好,而是針對适用的國家良好。比如說,如果你的土地是不毛之地,或者沒有足夠的土地支持密集的人口,那就轉向工藝和工業,用以交換所需的食物。或者,另一方面如果你擁有富饒的平原和肥沃的坡地,但土地卻因人口稀疏而耕作不足,那就集中全力發展農業以增殖人口,從而放棄制造業,因它抽提農業人口使之集中于城市【原注2】。如果你有一條長長的可通行的海岸線,那就把海面都布上船舶,大力發展商貿;你的文明會光彩奪目但壽命有限。如果你的海岸只是光禿的石頭,你還是做吃魚的野蠻人罷,你會生活得更和平,也許更美好,但肯定會更幸福。一句話,除開一般通用的原則,每個人民本身可有表現這些原則的特殊方式,使它的法律系統更适用于自身。因此,很早以前希伯萊人和更近一點的阿拉伯人選擇了宗教作為其目標;雅典選擇了文學;卡色基(Carthage)和泰爾(Tyre)選擇了商業;羅得(Rhodes)選擇了航海;斯巴達選擇了戰爭;羅馬選擇了美德。《論法的精神》的作者【譯注1】曾用丰富的例證說明了制憲人如何藝術地把制度導向每一個這樣的目標。 當和諧的自然規律和法律在每一點上都接近吻合,而法律也是用來保障這种和諧,國家才能真正強大而持久。但如果制憲人搞錯了他的目標而采用了完全不符合國情的另一套原則-如果一方要做奴婢而另一方卻要自由,或者一方要財富而另一方要人口增長,或者一方要和平而另一方要征服-法律就會逐漸削弱,制度會瓦解,國家就會不斷地動蕩,直至它消亡或者改變,不可征服的自然重新掌握了一切。--------【原注1】如果你想給國家以凝聚力,就應該使貧富兩极盡量地接近;避免富人或乞丐。這兩者是天然不可分開的,對共同利益有著同樣的危害。暴政的支持者來自一個极端,而暴君來自另一個极端。在兩者間總是發生對自由的買賣:一個出賣自由,而另一個收買自由。【原注2】‘任何對外貿易的分枝,’d’Argenson說道,‘一般而言,在整体上只造就對國家表面上的益處;它可以使一些人甚至几個城市富裕起來;但作為整体的民族并無所獲,人民也不會富有起來。’【譯注1】《論法的精神》為法國另一啟蒙大師孟德斯鳩作品。孟德斯鳩認為,直接民主制政体統治靠的是美德,貴族代議制政体統治靠的是妥協,君主立憲制政体統治靠的是榮譽,而對立的,專制政府統治靠的是恐怖。在他的筆下,中國千年的歷史完全是以恐怖為方式的專制政府,所有孔孟之道禮儀之邦等道德說教都是做不得數的。 《社會契約論》第二冊第十二章 法律之分類 把秩序帶給整個人民,或者把最好的可能制度帶給國家,必須考慮到各种條件因素。首先是整体對自身的行為,也就是整体對整体的關系,或主權者對國家的關系,我們以后會看到,這种關系包含了中間媒介的各种關系。 統治這個關系的法律被稱為政治法,又稱基本法,如果它制定得明智的話,如此稱呼是有道理的。既然在每個國家只有一种最好的制度來治理它,人民一旦發現它就應該堅持下去,但如果這個現有制度是坏的,為什么還要把阻礙制度完善的法律認定為基本呢?在任何情形下,人民總是可以改變它的法律的,哪怕是好的法,因為如果人民選擇了傷害自已,又有誰能有權利加以阻止呢? 第二种關系存在于國家成員之間的,或國家成員同整個政体之間。前一類關系應該越小越好,而后一類應該越大越好,以使得每個公民完全彼此獨立,而极端依賴于國家。這是通過同一個手段達到的,因為每個成員的自由只有來自國家的力量。這第二种關系形成了民法。 我們還可以考慮第三种關系,它存在于個体和法律之間:定義了違法和懲罰。這构成了刑法,它比較其他法律的認可而言,實際上不太算特定的一种法律形態。 在這三种法律之外,最重要的,還有第四种法律。它并不鑲金刻玉,而是自在人心。它形成了國家的真正結构;它每一天都更新其新的活力;當其他法律過時或失效的時候,它可以恢复或替代法律;它使人民維持其精神支柱,使習慣的力量逐漸代替權威。我所說的是道德、習俗,歸根到底,公眾輿論。這一類法對我們的政治理論家來說是陌生的,但它是其他法律成功的關鍵;偉大的制憲者總是私下地關心它,但表面上只把自己局限在特定的屬于旁枝的規章制度,而道德,雖發展成熟很慢,最終會形成制度的不可動搖的基石。 這些法律形態种种,只有政治法和我的論題有關,它构成了政府的形式。 《社會契約論》 第二冊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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