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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宗法制與郡縣制下的中國 文 / 天高辰遠

    引言

    在改革越來越深入的今天,中國的經濟發展已經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政治體制的改革也就提上了日程。有識之士們紛紛在思考這個國家應該走向何方,「民主」這個詞被越來越多的人提及,該如何去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制度,這是國家和個人都應該考慮的話題。

    我覺得一個國家的制度的設立不能離開這個國家的歷史,政治制度也是社會化的一部分,那些傳承上千年的傳統根深蒂固於我們的思想中,這些對於體制的設立毫無疑問將會產生重大的影響。我們現在所進行的改革更加不能忽視這些傳統。研究這個課題,探討宗法制與郡縣制治理下長達數千年的中國歷史將會給我們帶來一些啟迪和思考。

    一、行政和行政權

    (一)現代行政的定義

    「行政」一詞的英是administration,源於拉丁administrare,指「治理、管理和執行事務」,通常指政務的管理和領導。一般來說,行政可以概括為兩方面:國家的行政和社會組織、私人企業的行政。

    (二)中國古代行政的定義

    行政在中國古代則主要指執掌國家政權,管理國家事務。

    《孟子?梁惠王上》:「為民父母,行政,不免於率獸而食人,惡在其為民父母也?」《史記?殷本紀》:「帝太甲既立三年,不明,暴虐,不遵湯法,亂德,於是伊尹放之於桐宮。三年,伊尹攝行政當國,以朝諸侯。」《史記?周本紀》:「召公、周公二相行政,號曰『共和』。」

    簡而言之,行政二字在中國古代主要的適用群體就是君主和官員,謂之「肉食者謀之」,而與之相對的行政權力自然也就由他們掌握,但又不僅僅如此。

    (三)古代行政和現代行政的差別及研究古代行政的意義

    現代行政概念的外延越來越寬泛,不僅包含國家和政府管理社會公共生活的行為,還將社會組織和私人企業對於成員和員工管理納入其中。

    而中國古代的行政專指官吏和君主們對於國家的統治和管理,其外延十分狹窄,內容相對單一。

    研究古代行政,瞭解古代行政權力是通過何種組織何種制度進行分配的,對於我們現在要進行的改革是十分有借鑒意義的。

    一個國家制度的設立不能離開這個國家的歷史,政治制度也是社會化的一部分,那些傳承上千年的傳統根深蒂固於我們的思想中,這些傳統都會形成我們將要進行的改革的阻力,但同時也有可能給我們的改革提供良好的設想。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制度是離不開這些古老中國的傳統行政制度的。

    二、行政權力在各朝代不同政治體制下的分配

    (一)先秦時期的宗法制和分封制

    中國古代的這一時期指的是自遠古人類產生到秦朝建立的這一段時間,主要包括原始部落時期和夏商週三朝。

    原始部落時期的社會組織是以親族之間的血緣關係來劃分的,社會人口很少,經濟生活上的資源分配採用的是平均分配的方法。對社會的控制則依靠傳統習俗和首領的威信來維繫,而無習慣法和政府權力的作用。在典型的原始社會裡,年齡與性別相同的人具有同等社會地位。如有產生爭執的話就會按照傳統的準則進行調停,人們普遍都會遵守這些準則。

    原始部落時期的行政權主要指對財產的分配,對日常事務的處理,對矛盾糾紛的解決以及祭祀戰爭的決定權,各種權力之間的界限模糊,主要經由集體討論後上交首領決定。最高的決策者與群眾之間不存在距離,行政權可以說是由群眾與決策者之間共享。

    產生這種情況的原因是由於原始社會時期的人類生產力水平低下,生產資料都是公有制的,必須集合全族的人力才能生存下去。且活動範圍或者說是疆域狹小,首領可以清楚地知道自己的「一畝三分地」裡發生了什麼,整個社會的政治結構只有兩層即首領和民眾。

    而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剩餘產品的出現,貧富差距和等級也隨之出現。原始社會開始解體,階級社會隨之產生。原始社會之後的夏商週三朝,社會結構更加複雜,疆域拓展,人口增加,統治模式開始變化,君與民之間,「臣」開始出現並逐漸興起。

    但是三代時期的臣子又不能算是真正意義上的臣子,夏商週三朝政治統治的方式主要是通過宗族來進行的,也即君王便是整個國家內地位最高的宗族—王族的家長,整個國家的統治階層便是由王族以及各個諸侯所在的宗族組成的,餘下的平民和奴隸組成了被統治階層。這一特徵可以看成是原始社會部落時期的延續,王族是實力最強的一個部落,諸侯其次。但又和部落聯盟不同的是,各宗族之間,也即王族和諸侯之間存在著明確的等級區分,明示著上下尊卑。

    很顯然三代的行政權力由王族和諸侯們共享。但是由於疆域的拓展,甚至於區區一個諸侯國的領域也遠遠大於部落時期的一個部落聯盟。此時的諸侯們,自然不可能再去像原始社會的部落首領們一樣「事必躬親」,於是便只能選擇可靠地人替他們管理疆域上的大小事務,這一類人便是「臣子」。當然,此時的「臣子」們還只能算是各諸侯的「家奴」,事實上最初的「臣子」相當一部分都是諸

    侯本宗族內的,和諸侯具有血緣關係的親人,這樣一群人自然也就只對本諸侯本宗族效忠,然後在名義上接受君王的統治,和其他諸侯的臣子們互不統屬,地位是一樣的。

    從此,統治模式便由原始社會的首領、民眾兩層轉變為君、臣、民三層,「臣子」這一舉足輕重的階層從此登上歷史舞台。

    宗法制的基礎是血緣關係、準則是大宗和小宗之間的區分、內核是父系家長制、並且嚴格遵從尊卑長幼之間的關係。殷商時期,宗法制已經開始形成一些雛形,這是因為統治階級需要用之來鞏固奴隸制度,而從原始社會的父權家長制度變化而來的以家族為中心的政治權力和家族權力緊密聯合的政治制度—宗法制的確立卻要等到西周這個統一的奴隸制王朝正式確立的時候。

    而分封制便是在宗族這一社會統治的基礎組織長期事實的存在的基礎上,君王為了獲取諸侯們對其最高統治地位的擁護而不得不做出的一種妥協與交換。即君王將土地分封給諸侯,而這些土地很有可能早已長期處於諸侯所在宗族的治理下,換取他們在名義上接受君王統治,並約定向君王朝貢和共同出兵作戰等義務。

    正是由於宗法制和分封制的存在,三代時期的行政權力便由君王所在的王族和諸侯們的宗族在各自的封地上分別行使著。

    分封制的實質其實就是奴隸主**制度下的分權制度,這種制度下的諸侯們在自己的封地上享有絕對的權力,更可怕的是這種權力又是世襲的,絕對的權力加上世襲的統治,各諸侯國內必然會形成各自為政的局面。加上小農經濟的社會中,土地是最主要的生產資料,諸侯們的財富主要來源於土地和在土地上耕作的農民,於是乎,源於對財富積累的原始**,諸侯們必然會想方設法的獲取更多的土地和人口。而更多的人口增加也必然要求更多的土地,在生產力水平沒有大幅提高的情況下,人類所能開發的土地資源是有限的。當諸侯們不斷地開發新的土地時,原來存在於各諸侯國之間的無人地帶逐漸消失,各諸侯國的領地逐漸接壤,於是乎,摩擦和衝突也就隨之而來。對於人口和土地的渴望促使著諸侯們不斷的發動對外戰爭,長達五百多年的春秋戰國時期由此開始。

    (二)秦漢時期的郡縣制和三公九卿制

    「春秋無義戰」,長期的戰亂使廣大民眾痛苦不堪,無不盼望過上安定和平的日子,於是,以結束戰亂、保障太平,用統一取代割據的社會需要便隨之產生了。

    當時的秦國經商鞅變法之後,擁有最先進的政治制度,最強盛的軍隊,最主要的是新興封建地主階級在變法中得以壯大,他們迫切期望能夠發動對外戰爭去掠奪更多的土地,而舊有的奴隸主貴族們也希望在對外戰爭中獲取軍功來鞏固自身地位。統治階層渴望將統治權由秦國一地延伸到全國,中下層民眾渴望獲取軍功來提高社會地位。正所謂「上下同欲者勝」,最終在秦王嬴政領導下掃滅六國,建立起中國歷史上第一個**主義中央集權的封建王朝。

    隨後,秦始皇以超常的政治智慧,大膽突破「周公之禮」的執政理念,在地方上廢除分封制、實行郡縣制,在中央則推行三公九卿制,用以掌管國家權力。而「漢承秦制」,大漢王朝大體上沿襲了秦的政治體制。行政權力借由這兩種政治體制來行使。

    郡縣制,指在中央實行集權的體制下,郡、縣二級政權的地方行政制度的總稱。春秋時一些諸侯為了加強管理而置縣,直接任命一些不得世襲的官員為地方官,郡縣制使分散的權力層層集歸於中央,防止因分封而導致分裂。到戰國時期,這種制度逐漸被各強國採用。郡縣制最早起源於楚國,但是直到秦朝才開始在全國境內推行郡縣制。

    秦代全國的郡共有三十六個,後來又增加到四十八個,且有一千個左右個縣,平均下來每一個郡就要管理約二十多個縣。中央只負責管理四十八個郡,再由郡來管理下屬的縣,政府的管理鏈條不長,中央對郡、郡對縣都可以進行有效管理,哪怕是在信息傳遞不暢、交通不便的古代,也能清楚明確的傳達中央的政令,行政效率空前提高。中央下達行政命令到郡一級,郡再下達到縣,由中央來總攬全局行使決策權,地方郡縣上官員則負責具體去執行。

    而中央的行政權力則掌握在皇帝和三公九卿手中,秦、漢兩朝都是大一統的王朝,其疆域比之夏商週三朝要大許多,除了用郡縣制劃分地域,在地方上分擔行政權力外,在中央顯而易見光靠皇帝一人是無論如何也不可能治理偌大的國家的。於是,秦、漢兩朝在中央設立三公九卿制度。

    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合稱「三公」,最高行政長官是丞相,由其輔助皇帝處理政務,同時管理武百官。最高軍政長官為太尉,掌管全**務,但其平時也沒有軍權,戰時必須聽從皇帝命令,且要有皇帝的符節才能調動軍隊,軍權實際是掌握在皇帝手中。御史大夫的職責為監察百官,御史大夫之下尚設立有御史中丞,負責掌管籍,同時監察中下級官吏;侍御史則負責書往來;另有中央下派到地方負責監督地方郡守的御史為監察御史。

    九卿位於三公之下分別掌管具體的事務,分別是奉常掌禮儀;郎中掌宮門;衛尉掌宮門衛兵;太僕掌輿馬;廷尉掌刑罰;典客掌民族事;宗正掌宗室事;內史掌錢谷;少府掌山澤之稅。三公九卿各司其職共同掌握國家行政權力。

    郡縣制與三公九卿制的出現,是統一王朝的必然選擇。夏商週三朝時,行政權力掌握在分封制下的以血緣關係為紐帶的宗族之間,諸侯國內的各官吏實則是本宗族內具有血緣關係的族人。決定你是否能為官的條件不是你的才華與能力而是你是否具有貴族血統,這一不公平的制度自然為廣大知識分子所不滿。廢除分封制,設立通過選撥官吏來任命郡縣長官的郡縣制,拓寬了知識分子的仕途,自然也就能得到他們的擁戴。

    這兩種制度打破了僵固的世襲制,使整個行政體系充滿活力,大大提高了政府的

    行政效率。

    (三)從三省六部制、「二府」到內軍機處

    自秦漢以來,在地方上,郡縣制為每一個大一統王朝維護政權統一的必然選擇,雖然名稱有州縣、道縣、路縣、行省等改變,但都是傚法於郡縣制的。

    而在中央,由於**主義中央集權制度不斷調整,不斷地充實完備,外加封建王朝內部皇權與相權的不斷衝突,這一時期的中央官制處於不斷變化中,行政權力也在各個部門遊走,但是又有一個共同點,便是具體的行政執行部門沒有太大的改變,都沿襲著隋唐以來的三省六部制。

    何為三省六部,三省為中央決策機構分為中書、門下、尚書三省,六部則分別指的是吏、戶、禮、兵、刑、工六個具體的行政部門。

    自秦朝確立**主義中央集權制度以來,加強中央權力強化皇權便成為每一位雄才偉略的帝王的心願。漢武帝在位的時候為了加強中央集權,削弱丞相的權力,在身邊的親信官吏和侍從中挑選人組成新的決策機構—「中朝」,「中朝」的官吏均由皇帝直接進行任命,但是品級普遍較低,且不在朝堂上擔任具體的行政職務。後來,「尚書」職能越來越重要,「尚書」原來只是少府的一名屬官,負責幫助皇帝保管奏章。此時大臣們的奏疏是不可以直接獻給皇帝的,必須先送達尚書署,成帝時,尚書署的長官一改原來任用宦官的傳統,改任士子,後署又改為台,從此尚書檯便成了皇帝的秘書處。後來直到曹魏的時候,尚書檯徹底從少府中**出來,成為朝廷最高的權力機關,最高行政權力此時便由丞相處轉移到了尚書檯。

    後來為了牽制尚書令的權力,又設置了秘書令來負責起草皇帝的旨意,後來魏帝改秘書變為中書,又設立了一個機構—中書監,長官為中書令,掌管機要後擴大為中書省。中書省的主要職責便是承皇帝的旨意來草擬詔書、傳達皇帝的詔令,並且能夠參與到國家立法中來。中書省漸漸參與到決策軍國大事中,又可以對不妥的行政行為進行諫議,甚至於辯駁皇帝下達的旨意,能夠取捨官吏的奏章,朝廷的權力中心便由尚書省轉移到了中書省,中書令取代了尚書令成為宰相。

    但是隨著中書省的權柄日漸加重,唯恐對皇權造成衝擊,從魏晉開始,皇帝逐漸讓侍中參政,後來又正式設立一個門下省來牽制中書省的權力。侍中在漢代的時候只是一個替天子處理一些日常事務甚至生活瑣事的小官,但因為親近皇帝,無形中便成了親信貴重的職位。西晉的時候,侍中在朝堂上已經有了顯赫的地位,「備切問近對,拾遺補闕。」到東晉哀帝的時候,門下省正式成立。

    後來楊堅以外戚身份篡權立隋朝,為了防止同樣的命運在自己身上上演。隋帝在魏晉三省六部的基礎上正式設立三省長官共為宰相的制度,這種制度為後來的唐朝所沿襲。

    縱觀三省的起源,我們不難發現這其實就是皇帝和大臣們爭奪行政權力的一場博弈。在秦漢的時候乃至更早的春秋戰國時期,國君任命丞相稱之為「拜相」,在丞相就職的時候皇帝是要向丞相行禮的,古時的丞相號為「調陰陽」、「掌百官」,是協助皇帝治理天下的,類似於一種合作關係,皇帝自然也就必須要保持表面的禮待。可是中央集權的統一封建王朝設立以後,為了維護世襲統治,歷代君主都致力於加強皇權,必然的也就需要抑制相權,而方法又都驚人的相似。

    一個人在感覺到一件事情力不從心的時候,最容易找身邊的傾訴。至高無上的皇帝也不例外,在和大臣關於行政權力的爭奪中失勢之後,便將目光放到了身邊的人身上,可是皇宮中除了妃嬪宮女就只剩下了太監,顯然不能讓一群女人去朝堂上和大臣們鬥,所以太監成了唯一的選擇。這也是歷代宦官擅權的根源。

    從尚書署到中書監再到門下省,最開始的長官大多都是太監,幾百年下來,皇帝不斷地利用身旁的太監去分潤大臣的權力,可是太監專政的固有缺陷讓新設立的部門又一次次的被大臣們搶去。行政權力最終又都回到了臣子們的手中。

    到了宋太祖的時候,鑒於唐末、五代藩鎮割據、武將亂國的事實,在軍事上用「杯酒釋兵權」解除了許多大將的兵權,在政治上於三省之外設立「政事堂」,給大臣加「參知政事」頭銜,使得他們能進入政事堂與宰相們共商政事,實際上就是在三省長官外再多加了幾個丞相。再將五代時期的樞密使常態化,設立「樞密院」掌管軍事「以馭武」,至此,政事堂和樞密院並稱「二府」執掌中央最高行政權力。

    明朝罷丞相,置內閣。明初的時候沿襲元代政治制度是有丞相一職的,直到「胡惟庸案」後,朱元璋深恐宰相權力過大會對皇位造成衝擊,便取消丞相一職。中書省的行政權力下放到六部,六部長官都為「尚書」,六部由皇帝一人直接領導。這套制度最初實施的不錯,但是全國的政務公全部壓在皇帝一人身上,年輕的時候還能堅持,待到朱元璋晚年時,老邁的身體再也無法承擔繁重政務,只好挑選一些博學之士擔任殿閣大學士作為皇帝身邊的機要秘書和顧問。這個時候的大學士品級不高,而且只負責一些草擬詔書、提供質詢等協助皇帝辦公的事務,並沒有多大的權力。成祖的時候,內閣大學士成為常設機構,仁宣之後,內閣大臣的權力越來越重,「雖無宰相之名,卻有宰相之實」。

    皇權集中達到空前的時候是在清朝,清初沿襲明朝制度,同樣設立內閣,但此時的內閣沒有多少行政權力,僅僅為皇帝儲備的顧問,只負責對政事提供意見,決定權則掌握在皇帝和由滿清貴族組成的「議政王大臣會議」手中。雍正七年,設立軍機處,起初只是為了在平叛戰爭中更加方便的調動軍隊、糧草設立的一個臨時性機構,後來逐漸從軍事擴展到所有政事。從此成了一個凌駕於內閣、議政王大臣會議之上的最高行政機構。

    不同於內閣,軍機處只是皇帝身邊的一個臨時性班子,從產生時起,皇帝就沒有讓它成為一個正式中央行政部門。軍機處的存在與否,

    軍機大臣的任命全部由皇帝一人決定,職位的不穩定性自然也就使得軍機大臣為了維持手中權力,對皇帝的命令不敢有絲毫違逆,只能「跪受筆錄」再交由內閣、六部、地方督撫去執行。

    而在明代,內閣大臣的任命是要經過朝堂上大臣們的「廷推」之後再由皇帝任命的,在內閣大臣心中就會有這麼一個想法「是大家選舉我來當這個官,不是我非要來的」,這種口是心非的想法是很符合明代士大夫的道德觀的,因為儒家提倡的就是淡泊名利的價值觀,身為官員士子更是必須遵守,哪怕只是表面上的。而由皇帝發中旨提拔的內閣大臣是會被士林中人唾棄的,甚至會作為道德上的污點,受到御史們的彈劾。這種相對民主的方法選出的內閣大臣,自然要比作為「傳聲筒」的軍機大臣們要硬氣的多。

    從內閣大臣到軍機大臣態度的轉變,折射出來的就是中央行政權力分配方式的轉變。皇權不斷加重,大臣手中的行政權被皇帝稀釋。

    整個中國古代封建社會時期,在中央,行政權力總是在皇帝和以丞相為首的大臣們手中流轉。雖然有著不同的部門、不同的官職,但是反映出來的本質依然是對各自權力的爭奪,為的是維護自身現有地位或是為了攝取更高的權力,取得更多的社會資源分配資格。

    而在地方上,看似古井不波的郡縣制下,其實也隱藏著別樣的精彩。

    三、郡縣制與宗法制對行政權力分配的特殊影響

    (一)宗法制確立的必然性

    進化學上說人類是一種族群動物,這一點在相應的政治制度上也能得到體現。從原始社會的部落到奴隸社會、封建社會的家族,人總是習慣於和親近的人生活在一起。其中的原因很複雜,有生存環境惡劣、生產力低下等原因,也有人內心深處畏懼孤獨,渴望家人關愛的精神追求。

    在群居基礎上發展而來的部落、家族成為了構成社會的基礎組織。於此現狀下總結、發展而來的各項生活規範慢慢形成了一項特殊的政治制度,亦即是宗法制。

    宗法制是由調整部落、家族內部的各項生活規範、道德規範上升到國家層面,由國家規定的一種法律、政治制度。這項制度的產生是歷史經驗的總結也為社會現狀所要求,是具有必然性的。

    宗法制雖然只在夏商週三代作為正式的行政制度為國家所推崇,但是由於儒家思想中「三綱五常」的要求,「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客觀上強調了宗族內部的上下尊卑。在這種思想和現實的雙重要求下,宗法制這種制度一直在中國這片土地上傳承著。

    這一獨特的制度在夏商週三代以後,隨著郡縣制的推廣。在地方上便形成了特殊的政治經濟面貌。

    (二)郡縣制下的地方宗族

    秦朝確立郡縣制後,在短暫的二十幾年中,地方上的宗族勢力大多為六國的殘餘勢力。秦滅六國的時候雖然覆滅了六國王室,以至於「妃嬪媵嬙,王子皇孫,辭樓下殿,輦來於秦」。但六國作為分封制下諸侯國,即使宗廟被毀,圍繞在諸侯這個大家族身邊產生的附屬於諸侯的許多小的宗族勢力卻並未被根除,也不可能被根除。農耕明下的小農經濟由於生產力落後,要求全家總動員的勞動方式才可能有所收穫,而宗族的存在則能保護勞動成果不被侵犯。於是乎便產生了小宗依附於大宗,大宗依附於諸侯的特殊政治經濟現狀。

    秦的統一戰爭消滅了地方上的諸侯和大的宗族,剩下的中小宗族族長從心理上抗拒秦王朝的統治也可以理解,畢竟從一個熟悉的統治者換到一個陌生的統治者,無論是誰都需要一個熟悉的過程,更何況在統一戰爭中或多或少的會對這些宗族造成一些利益上的損害。正因如此,大澤鄉起義後,在「帶頭大哥」的鼓舞下,原六國諸侯後人紛紛舉出「反秦」大旗,才會出現「天下雲集響應,贏糧而景從,山東豪俊遂並起而亡秦族矣」的盛況。

    而到了漢代,經歷過群雄涿鹿後,地方上的宗族勢力大部分被戰亂消耗。在農耕明下宗族的生存基礎就是土地,有了土地才會有糧食,有了糧食才能養活更多的族人,才能繳納國家的賦稅。相對應的國家必須保障社會的安定,因為只有安定的社會環境才能讓百姓踏實的種地生活,宗族也只有在此基礎上才能存活。

    「景之治」後,荒廢的土地得到開墾,人口開始穩定下來,在得到生存資料後,一個一個宗族才能得到復甦。在經濟生活上得到滿足之後,一個亙古不變的真理開始發生作用,各個宗族開始謀求政治上的地位。生產的恢復使得宗族手中除了繳納的賦稅外還聚集了大量的財富,如何讓這些財富保值增值也就成為了各個宗族掌權者必須面對的問題。在投資渠道匱乏的農耕社會,購置土地也就成為了唯一的選擇。

    但是在分封制和井田制已經成為歷史的情況下,想要保證一片土地長期的為某一宗族所有,宗族掌權者必然地會尋求政府行政權力的保護。最有效的方式便是培養宗族子弟做官,然後通過幫助這些為官的子弟去攝取更多的行政權力,一方面來維護現有的宗族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去獲取更多的利益。現實的表現便是官做得越大,宗族的發展越快。

    到了東漢時期宗族勢力發展到了一個新的高峰,在地方上取消分封制推行郡縣制後,宗族勢力以一種有別於諸侯國的新的形式在地方上蓬勃發展,亦即是「豪強地主」。這些豪強勢力無不是在地方上經營數代又在政府朝堂上取得了相對的行政權力的。發展到東漢末年,更是形成一種極端的地方勢力——割據勢力,也由此拉開了漢末長達數百年的動亂。

    一般來說新的封建王朝設立時,由於戰爭的破壞,人口劇減,大量空置的土地會被以一種相對公平的方式分配到個人手中。但是在地方上的宗族掌權者手中有了多餘的錢財的時候,這些分散在外土地也就成了他們眼中的「香餑餑」。因為郡縣制的推行,在一片土

    地上必然存在著大小不一的各個不同的宗族,於是,實力強的宗族會逐漸吞併實力弱的宗族的土地,使實力弱的宗族合併在實力強的宗族內,或者將弱小的宗族趕出這片土地。歷朝歷代的土地兼併大多都是按照這個套路來的,當土地兼併到一片土地上只剩下了一個或幾個強大的宗族時,由於大的宗族往往又具備了相應的行政權力,在這片土地上出現由這個或這幾個宗族主導的割據勢力也就在所難免。

    郡縣制的推廣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這種土地兼併的發生,這也是郡縣制歷來為人所詬病的地方。由於通訊交通等手段的落後,郡縣制下的行政級別在秦代時只有中央、縣兩級,後來逐漸發展為中央、郡、縣三級,一直到後來的隋唐、兩宋、元明清都是三級行政體系。

    所以歷來都有「皇權不下鄉」的說法,也就是說在縣治以下的各個鄉村裡,政府的行政權力是觸及不到的。這一點客觀上為各個宗族推行宗法制提供了土壤。在廣大的鄉村裡,行政權力實際上掌握在各個宗族族長的手中,包括收取稅賦再轉交於縣令的權力,調解族人糾紛亦即是司法的權力,除了人命關天的大案外,各類小的糾紛都是在宗族祠堂內得到解決的。

    由於「天高皇帝遠」,發生於鄉村中的土地兼併總是緩慢有序的存在著,加上地方上的大宗族大多有子弟在朝為官,那些被兼併的土地鮮有退還的時候。

    而當土地兼併到一定程度後,大量失去土地的農民無法生計,只能到處流浪,一旦出現大的自然災害,而政府又賑災失利的話,在有心人的鼓動下,暴亂便在所難免,由此,便又拉開了新一輪的治亂循環。

    四、家族政治的產生

    (一)家族政治產生的原因

    在郡縣制和宗法制的雙重作用下,便會形成這樣一種政治現狀。在地方上,一個或者幾個大的宗族掌握著一片地域內的絕大多數土地,由土地產生的財富使得他們有足夠的實力讓自己的子弟們讀書識字。在教育不普及古代社會,讀書這樣一件在現代人看來很平常的事只是當時少數人的特權。而這些有化的宗族子弟在面對政府的官吏選拔時相比之平民子弟顯然更有優勢。

    於是,地方上的各個宗族便通過培養子弟讀書入仕的方式來攝取中央或地方上的行政權力,而那些在外為官的宗族子弟們便會通過手中的權力或多或少的為自己的宗族謀求相應的利益,除了從小就被灌輸宗族觀念外,現實官場的殘酷競爭也讓他們無法離開宗族的幫助。

    這種以宗族為本,通過子弟從政攝取行政權力的方式來為家族謀求發展的政治現狀,有著一個比較形象的名稱,叫做家族政治。

    (二)家族政治的外延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一個家族的發展壯大離不開相對應的社會資源,小農社會裡土地是唯一的財富來源,也就成了所有社會資源的基礎,兼併土地成為家族的首要選擇。

    而在現代化的工業社會裡,財富來源渠道廣泛,家族對於土地的壟斷轉移到各種資源上,從傳統一點的能源、原材料等自然資源到人力、物流、營銷等社會資源。科技的發展給家族帶來越來越多的選擇,同樣也催生出新的家族。

    家族政治不是中國的「特產」,美國的裡根家族、布什家族等「總統世家」以及歐洲大陸上傳承數百年的壟斷著各行各業的公司、財團後面大多少不了家族政治的影子。

    結論

    縱觀中國歷史一切紛亂爭鬥的源頭從經濟角度來看無非是對生存資源的爭奪。馬克思哲學說人類生存與發展兩個階段,人首先要保證自己活下來,再從此基礎上去求得發展。一個老農小時候跟著父母勞作,長大了在父母的幫助下娶妻生子,然後繼續勞作並將孩子撫養成人,人生的目標也就是為了孩子多留幾畝薄田。曾經有這麼個故事,說記者問西部的一個放羊娃為什麼放羊,娃說「賣錢」「賣了錢幹嘛?」「娶媳婦生娃」「生了娃幹嘛」「放羊」。小到一個人大到一個家族一個國家都逃不了生存與發展這個永恆的話題。

    在生產力整體不變的情況下,有限的疆域意味著資源也是有限的,此時資源的分配也就成了一切紛爭的源頭。在一個個人財產無法得到統一政權的合法保護的時代,個人自發性的保護也就在所難免,而個人的力量又比較弱小,於是團結一個群體也就成了最終的選擇。在一個宗法制的熟人社會裡,擁有血緣關係的宗族無疑會是一個讓大家都放心的選擇,而身處一個特權社會裡,做官從政,攝取行政權力,用行政權力保護自己的財產也就每個宗族唯一的選擇,家族政治也就產生了。

    經濟學和行為科學都認為,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是在一定歷史階段人性的一個共同弱點,在物質財富還不能達到滿足所有人的需要的程度時,只要環境和條件允許,人總會爭著去幹利己的事情,即使是損人利己的事,也會有人去幹的。

    無可否認,家族政治會對國家和普通民眾的利益造成一定的影響。但是,在長達數千年的傳統的影響下,在人性本能的選擇下,完全的消滅家族政治已不可能。那麼如何更好的避免家族政治帶來的負面影響也就成了必須面對的問題。

    「舊時王謝堂前燕,飛入尋常百姓家。」詩人對無常世事的感慨中也暗藏著我們所需要的答案。王謝二家皆是豪門巨族,在「九品中正制」的時代,寒門學子是沒有入仕為官的資格的。正是科舉制度的確立才打破了「七宗五姓」等「累世公卿」家族對行政權力的壟斷。

    所以,建立健全完善合理的官吏選拔體制,確保行政權力有序的流轉,防止少數人對行政權力的壟斷,才能在歷史和人性雙重重壓下給國家和民族帶來一股股的源頭活水。i1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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