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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十六章 身體傷害案 文 / 大禹王

    在滾石迪吧鄺天鷹的專用包廂裡,警察的調查繼續進行。第三個被傷害的太保,受傷的情形跟前兩個人幾乎一模一樣。可是,他背上多了一張寫著四句話的紙條。這四句話,開頭就是:聚眾強幹。既然紙條上寫得如此清楚,應該確有其事。

    犯案人應該也是像此前一些報過案的人一樣,沒有證據讓警方把這些人繩之以法。但是又不能容忍這些人繼續無法無天,而一直逍遙法外。所以才採取如此極端的手段,讓那些聚眾強幹的罪犯自己選擇,是要當太監,還是去自首,接受法律的制裁。很明顯,紙條的目的是要迫使強幹犯去向警方自首,同時也向警察表明了犯案人之所以要傷害這些人的動機。

    昏迷的人被送走後,包廂裡的警察立刻開始第二輪單獨訊問,訊問的重點當然是受害人背上四句話裡講的聚眾強幹到底是不是真有其事?鄺天鷹曾經召集大家統一口徑,吩咐對強幹的事打死也不能說。所以,所有的太保都眾口一詞,矢口否認強幹。

    但是,警察根據以往審訊犯人的經驗和受訊人否認罪行時的態度可以斷定,強幹確有其事!可是,這只是警察憑經驗作出的判斷,只能作為查案的方向,而不能當成事實。警察不可能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就下結論,更不用說還有自己的頂頭上司公安局長的兒子鄺天鷹牽涉其中。

    警察來到迪吧的監控室,瞭解到全迪吧共安裝了三個攝像頭,一個在大門入口驗票的地方,兩個裝在舞池兩邊一樓的天花板上。每天每個攝像頭都要錄影大約十二小時,需要六盤錄影帶。迪吧為每個攝像頭準備了一個星期的錄影帶,一共四十二盤;三個攝像頭總計一百二十六盤錄影帶,按星期一至星期日順序放在專用的架子上。錄影帶上面都標好星期幾和錄像的時段,循環使用。所以,錄影帶上的影像最長只能保留一個星期,然後,就會被重新使用,錄上新影像。

    警察調看了報案的受害者出事當晚的錄影帶,由於錄影帶每個星期都會使用一次,安裝攝像頭後錄影帶從來沒有更新過,已經重複使用過上百次。這些攝像頭是迪吧正式開業前,按照公安的建議安裝的。迪吧老闆只求符合公安的要求,能夠通過審批,取得營業執照,順利開業,盡快賺錢。至於錄影帶裡錄了些什麼,影像的質量怎麼樣,從來沒有人關心過,也從來沒有人看過這些錄影帶。

    不言而喻,這樣的錄影帶所錄的影像質量可想而知,模糊的影像上滿是雪花。鄺天鷹為了方便自己的團伙行事,還故意將舞池的燈光調得很暗,更使得舞池的影像什麼也看不出,對破案沒有一點幫助。警察只看了幾分鐘,就對從錄影帶中獲得有用的線索完全不報希望。

    警察離開後,鄺天鷹立刻將剩下的十個太保分成五組,兩人一組。他要求每一組的兩個人在迪吧裡不管走到哪裡都要如影隨形,決不分開,即使上衛生間也要一起去。

    [『看書!網』最新為,希望通過極端的懲罰手段震懾強幹犯,迫使強幹犯去向公安部門自首。

    因此,馬駿驥認為首先應該查明傷害案的受害人有否聚眾強幹犯罪行為。他把以前因在滾石迪吧被強幹而報案的全部案卷調來,仔細研究。案發的時間,地點,被強幹人對案發過程和犯案人的描述,犯案的人數,…,各種細節他都十分重視。他又親自去當面詢問被強幹人,瞭解更詳細的情況。

    他發現,不同被強幹人的陳述高度一致:案發的地點都是在迪吧舞池的中間,時間都是在午夜前後,犯案的方法都是從後面用被害人自己的裙子包住她的上半身和頭,犯案的人數都是十幾人。很明顯,這是同一夥人多次犯案,犯案過程的每一個步驟都是經過精心策劃的!

    接下來,馬駿驥到滾石迪吧的會計部調看鄺天鷹專用包廂消費的記錄。從記錄中可以看到,案發那幾晚鄺天鷹和他的兄弟都在場;包廂的消費按最優惠價格計價每天仍然都超過一萬元。當然鄺天鷹不必付款,他在賬單上簽字後,所有款項會在每年迪吧按股份分紅時一次扣除。

    馬駿驥再調閱此前對團伙成員單獨訊問的筆錄,雖然所有人都極力掩飾他們的犯罪活動,從筆錄中還是可以看出,他們活動的時間和人數,與被強幹人的陳述完全一致。因此,即使沒有直接證據,馬駿驥已經斷定聚眾強幹應該確有其事。

    此前來迪吧調查的警察已經報告過,迪吧的錄影太模糊,一點用處都沒有。馬駿驥考慮,由於迪吧舞池的影像太模糊,燈光太暗,舞池中的人影像太小,所以根本無法分辨影像中的人,更看不出舞池中發生過什麼事。而迪吧入口的燈光很亮,人的影像非常大,即使影像質量不高,應該仍然可以辨認出入迪吧的人。而犯案的人是一定要出入迪吧的,所以,從迪吧入口的錄影帶應該可以發現一些線索。

    馬駿驥分析,根據受害人受傷的情況,傷害他們的人一定是身體強壯的男性,並且會武功。因為只有這樣的犯案人,才能從背後猛然一擊,讓受害人失去知覺,然後實施傷害;犯案人傷害了三人,沒有一次失手,既沒有人聽到聲音,也沒有人看到犯案人,說明犯案人不但會武功,而且武功高強。

    犯案的人在犯案前不會飲很多酒,在犯案後應該會很快離開現場,馬駿驥認為自己可以根據這些條件,從離開迪吧的人中找出犯案嫌疑人。於是,他把發生傷害案那三天迪吧入口處的錄影帶拿回去仔細檢視,他從傷害案發生後,離開迪吧的人開始找尋。果然在三天的錄影帶中都發現了相同兩個人的身影,他們都是身體強壯的男性,沒有醉態,都是在案發後半小時之內先後離開迪吧。

    馬駿驥再回過頭來檢視進場的影像,終於找到這兩個人正面的影像。他們進場的時間只相隔幾分鐘。可是,他們在進迪吧時,都是有意低著頭,所以,從錄影帶中看不清這兩個人的外貌,只能看出一個是中等身材,體格健壯,年齡應該是三、四十歲;另一個身材較高,體格健壯,年齡應該三十歲不到。

    雖然案件的偵察工作取得了重大進展,可是無論是聚眾強幹案還是傷害案,都沒有足以定罪的直接的證據。馬駿驥只能先向局長報告,請示局長接下來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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