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800...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00-2-1
著作質權的行使
一、基本概念
1、著作質權的行使
著作質權的行使,指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專利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人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並不一定馬上用於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因為此時債務清償期未至,出質人應當與質權人協商,將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提存。提前清償債權的,質權消滅和擔保法鎖解除。提存的,質權和擔保法鎖存在於提存的價款上。
出質人只能在提前清償債權和提存中選擇,不能既不同意提前清償債權、也不同意提存。
著作質權的設定與行使,應當以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為主要的法律工具,而擔保物權法只是技術工具。
制度物權法主要是針對社會科學或者公共利益之類的權利的,對於著作和著作質權的限制條件最多。並且制度物權法的效力優於其他各種物權法的法律效力。自然或者技術科學的質權一般不受此限。
政策物權法主要是著作財產所有權的,也採用了普通物權法的物權化方針,即以所有權保護主義和所有權中心論來保護著作權。
行使和實現著作質權時,對內採取債權保護主義和債權中心論物權化方針,對外採取所有權保護主義和所有權中心論的物權化方針。因此,著作質權的設定與行使的整個過程中,政策物權法與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是並行不悖的。
著作質權的行使,是著作質權的中間環節,上承著作質權的設立,下轉著作質權的實現,起起承轉合的功能作用。行使與實現,往往是一氣呵成的,兩者之間沒有多少空隙和迴旋的餘地。
行使著作質權,當然包括維護質權,同時也維護著作權。這裡的信託責任是雙重性的,確實是十分特殊,維護著作權有利於維護著作質權。著作權人維護自己的著作權以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這是天經地義的。著作質權人維護著作權,既沒有法律規定,又沒有合同約定,但必需是自覺自願的,應當懂得唇齒相依和唇亡齒寒的道理。
行使著作質權的主要標誌之一,就是在整個質權期間保全質權。這跟實現質權有一定的區別。實現質權是以實現債權為中心的,質權人實現優先受償權或完全受償權,會導致質權關係和法鎖關係消滅。行使質權,是以實現擔保物權為中心的,於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沒有出現價值短少時無需行使質權保全權,只有在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現價值短少時行使質權保全權。
2、著作質權的保全
著作質權的保全,指當事人採取打包式、兜底式設定與行使著作質權,當實現著作質權面臨落空之虞或者不能完全清償債權時,以其他的擔保方式或者以其他的擔保財產來一併清償債權,從而達到既優先、又安全、又完全清償債權的目的。
(1)著作質權保全的弱項
著作質權保全由於出質人自身條件的限制,會導致質權保全存在一些盲點與弱點,需要權利人仔細琢磨與攻克的項目。
著作質權的設定與行使,不能如商標質權、商號質權、商譽質權和專利質權那樣實行打包式、兜底式設定與行使,個別情況除外。
因為著作權是文化類知識產權,其財產權是比較單一的權利,與其他的產權沒有多少關聯,在著作質權之外再增加其他的擔保物權的自身條件相對很弱。
一些著作權人之文化法人產品單一,一般是除了文化產品還是文化產品,一些物質產品與著作權沒有什麼粘連,不能如商標質權、商號質權、商譽質權和專利質權那樣實行打包式、兜底式設定與行使。文化法人幾乎沒有商號權、商譽權,有這些准知識產權的,也不一定能夠成為質押的對象。著作權人之文化法人,一般沒有商標權、專利權,不能形成知識產權打包、兜底式質押。
注意,著作權人之文化法人不是出版權人之文化法人。譬如,某個文化企業的劇作組,沒有攝制組和發行權,這就是著作權人之文化法人。出版社、音像出版社、雜誌社、報社、電視台電視劇中心、經營類網站等,這些是出版權人之文化法人。
誠然,也有著作權人之文化法人與出版權人之文化法人二合一的,如有的作家協會自己有專職的作家團隊,也有自己的文學刊物。純粹二合一的文化法人是少見的,譬如,報社有自己的記者、編輯團隊,可以自采、自編和自印刷、自出版,但還有很多稿件是來自於社會上的各類作者即其他的著作權人。
相比之下,出版權人之文化法人具有一些優勢。其能夠彙集、薈集公民、法人的大量作品,也可以轉讓出版權,實際上是幫助著作權人轉讓部分的著作權,從中獲得一些額外的收益。
由於著作權之財產權的弱點多,設立和行使最高額著作質權的困難程度更大。
(2)著作質權保全的要點
著作質權保全,應當抓住兩個要領。
首先是從著作權保全加固著作質權保全。
某種程度上說,著作權保全和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價值保全,能夠促進著作質權保全。
著作質權與著作權相互之間有一個物權生態環境,加強物權生態環境維護至關重要。
一則,質權人發現著作權之財產權交換價值明顯減少的,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新的擔保。既不能保全交換價值,又不能提供新的擔保的,應當提前行使質權或者將處分該項財產權的價款提存,以備質押期間屆滿時清償債務。
二則,質權人和出質人共同監察著作權的保護情況,一旦發現出質的作品被盜版的,立即採取維權措施與版權局一同打擊盜版人,利用著作權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所得侵權的賠償金應當專用於清償債務。
總體上,網絡盜版侵權比書籍盜版侵權、音像盜版侵權更加厲害,是質權人和出質人重點監控對象。一方面網絡盜版很容易,另一方面調查、緝獲網絡盜版的網站也相當方便。
其次是盡可能地拓展著作質權保全。
一則,通常的辦法是,債務人在著作權質押的基礎上,另外向質權人提供第三人的物保或者人保。
物保,是指第三人以自己的動產為債務人代理提供質押,成立第三方的動產質權。第三人也可與債務人設立反擔保(第二重擔保)物權。
人保,是指第三人以自己的金錢為債務人代理保證金保證,成立第三方的個人保證。
二則,著作權人是法人單位的,根據需要和可能盡量將自己企業的不動產、動產、權利或者其他的知識產權進行打包式或兜底式擔保。
在權利質權一節中,現實類票據(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質權有5種,物資類票據(倉單、提單)質權有2種,流轉類質權(基金份額、股權)有2種,派生物權類(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3種,預期類質權1種,還有其他類型的未計在內。所有這些,都可以以直線的方式設立打包式權利質權。
某些文化企業如大型網站也是上市公司,財大氣粗的,以其股權出質設立股權質權也是容易做到的。
該法人單位以動產作兜底式擔保的,首先考慮設立動產質權,其次考慮設立動產留置權,最後考慮設立動產質權。
該法人單位以不動產作兜底式擔保的,只能設立不動產抵押權。
二、關於出版質權
關於出版質權,目前法律法規上沒有明文規定。根據物權法第223條第7項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也可以作為權利質權的對象考量。
從上述條文來看,權利質權的設立,比抵押權、動產質權的設立要相對嚴格一些,如果要試驗出版質權,還得從長計議。
既然商號質權、商譽質權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勢下,也一樣的被物權社會所認可,那麼,出版質權同樣會被物權社會所認可。
商號質權、商譽質權的設立與行使是這樣的,一般可以與商標質權一併設立與行使。而商標質權又涉及到企業資產的抵押或者質押,藉以保全質權。
倘若設立與行使出版質權,獨立的設立與行使一般是不妥當的。理論上,應當參照商號質權、商譽質權的辦法來進行。因為出版質權牽涉到著作權,還不是如商號質權、商譽質權那樣的純粹,一般應當與著作質權結合在一起更加牢靠一些。
(1)一般出版質權
目前最牛氣的是經營類站,一個站年收益幾億、十幾億元的如雨後春筍般湧現。因為網絡出版成本最為低廉,讀者眾多而非常方便,獲利方式獨特,此類法人遂成為非常旺盛的朝陽類出版法人。此類出版權人之文化法人,以債務人身份將出版權中的財產權出質,或許能夠形成新型的知識產權質權關係。
另一方面,出版權人之文化法人以債權人身份,與其他出版權人之文化法人的簽訂質權合同,也可以試驗設立與行使出版權質權。
問題在於,出版權的基礎在於著作權,任何出版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轉讓、擅自抵(質)押著作權人作品的,一律無效,侵權人應當承擔賠償權利人損失的法律責任。
申言之,倘若出版權人之文化法人需要以出版權出質的,或者以出版權設立出版質權的,應當比照著作權法和著作質權法的規定來嚴格要求,確保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不受出版權的變更而不受損害。
(2)最高額出版質權
倘若一般出版質權能夠成立,那麼最高額出版質權也能夠成立。
最高額出版質權,是將出版權人已有和將有的出版權之財產權作為連續質押(相當於抵押),為已經發生和將來發生的最高額債務作為擔保。其行使和實現最高額出版質權的辦法,可以參照最高額動產質權或者最高額動產抵押權的辦法來實行。
最高額出版質權的益處很多,對於出版權人連續打包實行融資,壯大自己的經濟實力,以便於企業資產的保值增值和做大做強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立於不敗之地。
某些實力雄厚的經營類站、視頻網站、遊戲網站和廣告類網站,其稿件或者廣告來源源源不斷,收益來源也是連續發生的,既然年收益或達幾億甚至十幾億元,融資規模是很大的。在這些網站企業中設立最高額出版質權,可能性也是很大的,可適性也是可以論證的。
某些網站是上市公司,融資規模特別大。在該文化企業設立最高額出版質權,可以與企業股權或者其他權利一起設立混合式、組合式最高額權利質權。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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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論述了著作質權行使的相關問題,同時大膽地探討了出版質權的一些法理問題。很多事情就是這樣的,沒有辦不到的,只有想不到的。我們標新立異,我們不墨守成規,我們不搞本本主義,我們需要活學活用宏觀物權法,這樣就可以開拓進取,共同發展宏偉的當代物權法事業。世界上有好多擔保物權,是先實踐後有法律規定的。這些特殊的「先例」,在中國物權法擔保物權編中可以找到很多例子。基本套路就是這樣的,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對於當事人是有益無害的,這樣就可以大膽地往前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