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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87-2

    以票據權出質之權利質權行使的特性

    以票據權出質之權利質權行使的特性,是以票據權等七項權利出質之特性和行使權利或者實現權利質權過程特**加的特性。

    這些特性直接關係到權利質權人正確行使與實現質權的必要性與重要性。權利質權人行使權利或者實現權利質權,與其自身的特性有很大的關係。

    一、一般的特性

    1.可適性

    可適性,是設立和行使、實現權利質權的通用性基本原則,是貫穿於權利質權從設立到行使、實現、消滅的整個過程的。權利質權設立時,已經對於所出質的財產權進行了一次可適性鑒定,可以認為是初次鑒定或者第一步、第一階段鑒定。

    第一階段鑒定完成後,根據需要和可能,應當進行核查鑒定,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接著進行第二階段的鑒定。

    第二階段的可適性鑒定,實際上是基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含意進行協商解決,主要是要看是否適合提前實現權利質權或者提存的可行性如何。票據債權履行期或者質權擔保債權履行期是於設立權利質權時確定的,但在一定客觀條件下或者主觀合意下,有些需要調整並且能夠調整的,也未嘗不可。

    對於匯票、支票、本票已經簽定到期日期的,是不能輕易更改為提前或者退後實現權利質權的。如果需要更改,除非是非常特別的情況發生。這一部分的可適性,是正面的可適性為重,更改的可適性概率很低。如出票人委託付款人在見本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出票人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見支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出票人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等,均有「無條件支付」的限制性規定。

    對於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已經簽定到期日期的,有的更改為提前或者退後實現權利質權相對容易一些,大多數相對困難一些。其中,存款單最容易,倉單、提單次之,無記名債券的困難程度相當於匯票、支票、本票的困難程度。

    權利質權人行使權利或者實現權利質權的可適性原則規範,於第一階段叫做技術統一規範,對於債務人出質的票據類權利的合格標準進行統一規範,作為權利質權設立的原始證據,即是否符合出質和設立權利質權的可行性標準。於第二階段叫做行使權利規範,主要是對於票據債權的履行期或者質權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進行規範,但不是統一的限制性的規範,權利質權提前或者退後實現權利質權仍然可以根據需要和可能,由當事人協商作出個別性的調整。本條款的規定,主要側重於第二階段的規範,屬於正面的規範,對於當事人意思自治之類個別性的情形不予規定。

    2.短暫性

    短暫性,亦稱及時性。指權利質權實現的期限比之動產質權方面是短暫性的,或者是及時性的。況且,一般而論,權利質權實現時程序非常簡便,不需要經過折價、拍賣或者變賣動產質物這個程序來解決,因為權利質權對應的出質財產權之價值是非常清楚的,權利質權人屆時直接上場行使其權利便可。倉單、提單的貨物提存的,有的可能涉及到折價、拍賣或者變賣動產質物,而時間表上的緊迫性是可想而知的,不會如行使動產質權時那樣慢慢騰騰的。

    本條款之所以作出「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兌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於主債權到期的」等規定,反映出提前行使與實現質權的普遍性規律,反映出關鍵時刻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白熱化的緊迫感與短暫性。

    以匯票、支票、本票、存款單權利出質的,票據債權履行期所記載的應當是可以而且有必要是短暫性、及時性行使權利質權。其中,鑒於存款單取現的靈活性,條件成熟時或者當事人協商一致後,或以無限期地縮短清償債務和實現質權的期限。鑒於匯票、支票、本票的功能特性,有的要求於幾個月之內兌現債權,有的甚至於要求於幾天之內兌現債權,均屬於時間特別短暫之列。

    以債券、倉單、提單權利出質的,其行使權利質權的短暫性、及時性是參差不齊的,比較而言,倉單、提單權利出質的短暫性、及時性強於債券出質的。倉單、提單權利出質的最高為半年以下者、債券出質的最高為一年期以上者也有一些。

    3.簡約性

    簡約性,亦稱直接性。指權利質權的設立、行使與實現採取簡約而直接的辦法進行,不要拖泥帶水,也不要怠於實現債權。某些票據即將到期,就得提前行使質權。提前行使質權的,要麼馬上就其價款兌現,要麼將價款或者貨物提存,事情就是這麼簡單。

    權利質權作為最優化選擇的一類擔保物權,能夠直接抓住出質人的命脈「財產權」這一核心環節進行,能夠直接將財產權的價值與實現債權掛鉤,能夠直接發揮金融產品的作用與直接借助於銀行來結算,能夠將票據債權的履行期限設為清償債權服務,能夠更直接、更簡單地清償債務與實現質權等等。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等票據權為質押者,本身就是貨幣、金錢的載體,或者說根本上就是如同金錢一般容易取得。權利質權人得到票據權等於得到的是錢,而且交易簡單、程序簡約,非常便利。以倉單、提單權利為標的的,質權人既可以直接控制貨物,又可以直接控制貨物的交付、現金的收取收訖,對於行使與實現質權也很便利。

    權利質權的簡約性,是從頭到尾的直接性與簡單性。簽訂質押合同簡約,沒有什麼繁文縟節,簡單明瞭。質押擔保合同關係、物權關係、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對世關係簡約,質押的票據權等直接與權利質權、擔保債權及其債權債務履行期鎖定關係,充分體現其及時性與短暫性特徵。

    4.橋權性

    橋權性,亦稱搭權性。指權利質權從設立到行使、實現,直接將現金票據權等財產權與現金類債權對接,而不必用財物來質押、對接。申言之,就是直接將出質的財產權與質權擔保的債權對接,而不必運用折價、變賣、拍賣質物變現價款的方式來實現質權,省略了許多中間環節。簡言之,就是當事人在財產權與財產之間直接搭橋,直接上路,而不需要中間環節和權利的拐棍。

    以票據權出質的權利行使權利,實質上是出質人交權、質權人接權,交接權等於直接交接錢,交接錢等於清償債權債務。至於票據債權的履行期或者質權擔保債權的履行期,只是個時間早晚的問題。

    二、到期履行的特性

    1.現金票據權到期履行期

    現金票據權到期履行期,指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等有價證券為標的設定質權,在質押中自然存在的兩個債權履行期。一個是現金票據債權履行期,另一個是質權擔保主債權的履行期。

    現金票據權到期履行期的標誌是兌現日期,指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上所記載的票據權利得以實現的日期。

    現金票據權到期履行期,標誌著權利質權人行使權利或者實現權利質權的時間臨界狀態,票據權兌現日期就是質權行使與實現日期。為了確保這一程序順利實施,質權人應當奉行「票據權優先於主債權清償」的原則。

    「票據權優先於主債權清償」原則下,法律賦予質權人以特別處分權,即以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的兌現日期先於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不經過出質人同意,有權直接將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所載款項兌現。

    這種原則是基於以下法理考量的:

    其一,權利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為加強型債權,受特殊的擔保的法律關係保護,實現質權擔保債權的法律效力優於主債權的效力。擔保債權法鎖關係的遊戲規則要遵從業務法鎖關係的遊戲規則,業務法鎖關係也不能光是由出質人與質權人說了算的,匯票、支票、本票這些業務要由金融機構來依規辦理,政府債券、企業債券、金融債券這些業務要由發行債券的結算中心來依規辦理,很多時候是有時間上的限制的,清償債權只能提前,往往不能拖延。

    其二,權利質權的信託關係為加強型責任義務關係,強於普通債權之信託責任關係,清償債權債務是信託責任關係中的重中之重。設立權利質權與信託關係的根本目的,也就是為了優先清償債權。故質權信託責任關係優於普通債權之信託責任關係。況且,權利質權有其可適性、短暫性、簡約性與橋權性等特徵,比動產質權所擔保信託責任關係的約束力更加強烈。

    其三,票據權到期履行期本身等於是清償權利質權所擔保的債權期限,甚至於容不得債權人與債務人拖延兌現。如匯票、支票、本票等特定票據不按時兌現,有可能過期作廢。其技術統一規範裡面均有「無條件支付」的客觀要求,如果支付人違約,開了空頭支票或者作了空頭許諾,不僅僅是對於權利人違約,同時也是對於銀行等金融機構違約。

    2.實物票據權到期履行期

    實物票據權到期履行期,指以倉單、提單等為標的設定質權,在質押中自然存在的兩個債權履行期。一個是現金票據債權履行期,另一個是質權擔保主債權的履行期。所謂實物票據權是個籠統的、抽像的說法,倉單、提單等為標的設定質權原則上也應當以現金兌現所擔保的債權是為主要要求。

    以外貿進出口之國內、國際海商法確定的倉單、提單履行期最講究時效性,有的甚至於不以日期計算交付兌現時間,而是以小時計交付兌現時間。如果有違約的,罰款的後果是很嚴重的,吃國際官司的後果更是更加嚴重的。

    實物票據權到期履行期的標誌是兌現日期,是指權利人提貨日期。提貨日期先於主債權到期的,法律賦予質權人以特別處分權,質權人可以不經過出質人同意。有權提取倉單或者提單上所載的貨物。

    實物票據權到期履行期,標誌著權利質權人行使質權的時間臨界狀態,票據權兌現日期就是質權行使與實現日期。為了確保這一程序順利實施,質權人應當奉行「票據權優先於主債權清償」的原則。

    本條款「提存」,與擔保法的意思有所不同。擔保法第77條規定的提存,僅限於「向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而本條款的提存,主要由權利質權人提存,即基於質權人特別處分權項下的特別提存權。本條款的規定更加合理一些,畢竟質權人行使質權需要比較合適的辦法才能有效地行使質權。實際上向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弊大利小。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25條

    相關名詞:

    以票據權出質之權利質權行使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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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票據權出質之權利質權行使的特性,主要有可適性、短暫性、簡約性、橋權性。可適性,是個前提屬性,從質權的設立到行使、實現的整個過程,都是伴隨著可適性的。權利質權與動產質權有些區別,因為很多動產可以較自由地設立和行使質權,一般不需要作出可適性問題的查驗。設立和行使權利權利的門檻較高,故從頭到尾需要作出可適性問題的查驗。可以說,這些權利質權,應當比任何一種擔保物權更短暫、更簡約,短平快是其最顯著的特點。橋權性,亦稱搭權性,即通過權利質權直接變成金錢兌現債權,過了河就拆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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