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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59-2

    質物保全請求權的行使

    一、基本理念

    質物保全請求權,系由質物保全請求權的主要事由和質物保全請求權的行使兩個部分組成。兩者之間產生因果關係。質物的保全與質物價值的保全,是質物保全請求權的兩個基本點,缺一不可。誠然,關於質物保全請求權,在特定條件下質權人和出質人都有權利行使,而物權法第216條的規定,應當是屬於質權人的質物保全請求權;上一條款的規定,應當是屬於出質人的質物保全請求權。

    為了穩妥起見,質權人可以在質權合同中約法三章,可以將本條款的全文寫進去:「因不能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並與出質人通過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這樣約定就會更有把握,以增強質物保全信託責任的警示、預防效果,同時也免得於質權人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時無事生非。

    二、相應的擔保與替代擔保

    相應的擔保與替代擔保,是指與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數額相對應的相當的擔保。包括替代擔保、補充擔保等重新擔保形式與擔保行為。上述擔保形式,可以單獨實行,也可以一併實行,反正是以修復良好的法鎖關係、信託關係,以達到保證質權順利實現為目的。

    當質物存在損壞、毀壞或者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或然性、已然的事實發生並危及質權人利益時,質權人為保全其質權不至於落空或者貶值,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所相應的擔保是出質人的質押信託責任,而且是法定的信託責任,質權人可以隨時提出,不必局限於質押合同的約定。

    1.替代擔保

    替代擔保,也叫替代擔保請求權和替代擔保信託責任,是質權人行使物件質權的的一項權利,是出質人應盡的一項義務與信託責任。替代擔保,包括質物的替代擔保、人的替代擔保、其他形式的擔保幾種類型。

    (1)質物的替代擔保

    質物的替代擔保,簡稱物保,是出質人自己將損壞、毀壞或者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質押物撤換下來,換成新的或者其他品種的、可以足額清償債務的財產重新出質給質權人佔有、管領、控制。這種擔保,也叫質物價值衡量擔保、質物變換重新擔保。

    (2)人的替代擔保

    人的替代擔保,簡稱人保,是在不改變現有的質權法鎖關係、也不撤換質押物的情形下,由出質人負責讓其他保證人作保證,出質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由保證人出資清償債務。這種擔保,也叫第三人擔保,也是間接的擔保。

    (3)其他形式的擔保

    其他形式的擔保,簡稱改保,是在改變現有的質權法鎖關係、中止質押合同、撤換質押物的情形下,在質權人同意的條件下,改成不動產抵押擔保、動產集合抵押擔保、最高額抵押擔保等擔保形式。這種擔保,也叫完全替代擔保,質權人變成抵押權人,出質人變成抵押人,但清償債權、債務的目標管理值不變,債權人仍然有優先受償權。

    2.補充擔保

    補充擔保,也叫質物補充擔保請求權和補充擔保信託責任,是質權人行使物件質權的的一項權利,是出質人應盡的一項義務與信託責任。補充,是在不改變質權法鎖關係、質押物門類的條件下,補充數量擔保、補充質量擔保、補充管理擔保等辦法來充實擔保的內容。

    (1)補充數量擔保

    補充數量擔保,是在同類質押物沒有毀損、完好如初的情況下,出質人增加同類質押物的數量,藉以彌補因商品價格下降因造成的擔保價值的不足。這種擔保,叫做充數擔保、調節性擔保、市場波動性擔保。在所有「相應的擔保」範圍內,是發生頻率最高的一類復擔保對象。根據需要和可能,此項擔保可以反覆多次地進行,其不成文的原則是,所擔保的數量只能多、不能少。質押屆滿以後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按照質押物拍賣、變賣的價款或者折價處理的實際情形「多退少補」,多餘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用其他辦法繼續清償債權。這種補充擔保,叫做數量擔保、簡單擔保、累加擔保、目標擔保,是最典型的擔保方式,應用最廣泛,效果也顯著。

    (2)補充質量擔保

    補充質量擔保,也是在同類質押物中進行補充擔保,出質人對於毀壞、損壞的質物進行修理、維護、翻新,使得其符合質量標準,以利於今後拍賣、變賣或者折價處理時能夠取得相對理想的收益。至於毀壞、損壞的質物,有國家標準的按照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的按照日常常識判斷。總體要求是宜好不宜差、宜精不宜粗、宜嚴不宜松。退一步講,某些沒有毀壞、損壞的質物,最好進行翻新、包裝、裝飾、除繡、除舊處理,使得其美觀大方,以求得今後賣個好價錢。這種補充擔保,叫做質量擔保、技術處理擔保、表面處理擔保、日常處理擔保,也是很常見的擔保方式,效果也顯著。

    (3)補充管理擔保

    補充管理擔保,是出質人對於質物過程性、系統性管理的擔保。理論上,補充數量、補充質量的擔保,也屬於補充管理範圍之內。但管理的視角、觸角可以延伸到很多地方。如質物妥善保管的信託責任,總體上不完全是質權人的信託責任,有些是出質人的信託責任。如出質人質押的貨運汽車,交與質權人佔有後,出質人又與質權人商定出租謀利,汽車修理費用由出質人承擔。當然,在這種情況下,出質人可以將修理費用交由承租人承擔。不過,無論是出質人直接承擔或者是間接承擔,汽車的按時維護保養與修理是必不可少的。當出質人怠於管理時,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改進管理工作,加大管理力度,如禁止承租人超載、過度使用、在路況不好的地方使用,並要求及時維護、修理等,都可以列入出質人信託管理責任範圍之內。這種補充擔保,叫做跟進管理擔保、軟處理擔保、過程擔保、制度擔保、原則擔保,是比較重要而容易忽視的一種形式,應當引起注意。

    三、提前清償債權或者提存

    提前清償債權或者提存,是法律賦予質權人一項特別處分權,也是一項特別處分質權。

    其前提條件是,當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情況出現時,質權人請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不落實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並與出質人通過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價款提前優先清償債權。另外一種辦法,是質權人也可將處分質物的價款提存,等待到質押期屆滿,再來清償債權。價款提存比質物提存簡單易行,一般不需要第三人來幫助,只需要在商業銀行開質權人與出質人雙方的賬戶,將款項存進銀行,等到質押期限屆滿由雙方取出,並正式交付於質權人即可。質權人主持拍賣、變賣質押財產的費用,應當由出質人支付,或者先由質權人墊付並在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中支付並優先受償。

    本條款之所以未將「折價」處分質押物計入其中,是為了防止質權人自賣自買、賤賣賤買自己所佔有掌控的質押物,那樣容易造成不公平交易和損害出質人權益的不良後果。質權人擅自「折價」處分質押物損害出質人權益的,應當負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就是說,在適格條件的情勢下,質權人拍賣、變賣質押財產的特別處分權是有物權範疇,質權人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價款提存,以及即時的或者提存後的優先受償權也是有物權範疇,唯「折價」處分質押物則為零物權範疇。質權人的有物權與零物權界限是不能混淆和錯亂的,否則會破壞正常的擔保物權秩序和質權法鎖秩序,造成不良的法律後果。

    之所以說提前清償債權或者提存,是法律賦予質權人一項特別處分權,是指質權人拍賣、變賣質物無須出質人同意便可以操作,出質人對此沒有追及權和溯及力。這種特別處分權,叫做「先斬後奏」,是他物權人對於所有權人財產所有權的「合理侵犯」,而且這種特別處分權在整個民法體系中是十分罕見的權利。

    之所以說提前清償債權或者提存,是法律賦予質權人一項特別處分質權或者提前兌現質權,不光是指質權人可以對質物「先斬後奏」,而且有權可以提前實現債權,解開其質押法鎖關係和已方的信託關係。這種特別質權,叫做先取質權,可以不受質押期限約束,也無需經出質人同意,對於出質人有強制性的一面,在擔保物權法中屬於比較普遍的權利,在普通物權法中是罕見的權利。

    質權人在行使特別處分權或者特別質權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儘管質權人具有某種程度上的先取特權,但不得擅自直接取得質物的所有權。除非出質人同意質權人直接取得該質物的所有權,即使如此,應當參照市場價格折價處理,並充抵債務。

    2.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性質上屬於質物的替代物,質權人不當然可以無償地取得價款的所有權,出質人可以就該價款提前向質權人清償債權,並實現質權法鎖關係的良性鏈接與良性解除。

    3.如果以該價款提存的,需等到擔保債權期間屆滿,以提存的價款按照清償債務,並實現法鎖關係的良性鏈接與適時的解除。

    4.質權人拍賣、變賣質押財產這種特別處分權,雖然是法定的特別處分權,卻容易引起出質人爭議。

    5.質權人拍賣、變賣質押財產這種特別處分法不是最佳的方法,最佳的方法是質權人將自己的所佔有控制的質押財產送交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或者由法院主持將所得價款提前、優先償付於質權人,或者將所得價款提存。

    人民法院是執法機構,公信力、公證力和執行力均優於質權人,由他們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會讓出質人放心得下。不過,由人民法院主持的質押財產拍賣、變賣,所需的費用可能會比質權人主持的更大一些,立案費、代辦費、執行費之類等費用也會增加出質人一些額外的負擔。

    質權關係和所有權關係消滅以後,並不必然地導致法鎖關係消滅。質權法鎖關係消滅後可以變更為其他的法鎖關係。

    無論是提前還是提存後屆時清償,仍然採取「多退少補」的辦法。其價款超出所擔保債權部分的應當及時地直接歸還出質人;如果其價款不足以清償所擔保債權部分的,應當允許債權人以其他方式追償,可以改為其他擔保法鎖或者一般法鎖鏈接,直至完全清償債權債務時為止。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16條

    相關名詞:

    質物保全請求權的主要事由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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