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56-2
質物保管信託責任與辦法
關於質物的信託責任與處理方法,本條款已經形成了定論:質權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項賠償責任,是基於出質人的所有權和質押財產委託權而產生的物權保護請求權,或者也是基於法鎖關係而產生的債務清償請求權。
一、事前預防事故的處理辦法
以上第一款,所指的對於質權人已然質押財產毀損、滅失作出原則性規定,其信託責任,是質權人賠償責任。對應的是出質人的物權請求權。
所謂妥善保管,指在質物保管信託責任約束機製作用下,質權人應當善良注意管理,履行對質押財產保有、保全、管理、保護、保養以及維護、修繕等義務,負有不滅失、不毀損、不失約、不犯規等質物保全責任。
因為物件質權、佔有質權就是建立在質權信託、信任質權基礎之上的擔保物權,沒有善良的注意和優良的作風,沒有誠實信用精神,沒有友好合作態度,沒有細心保管質物的實際行動,均有可能造成質物毀損、滅失。發生違約、犯規、非法行為,對於出質人造成損害的,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所謂善良注意管理,指質權人以高度負責的精神和專業的技術措施,制訂祥細的保管計劃,實行全過程全天候全要素的目標管理,全面落實保管責任制,切實保證質押財產不毀損、不滅失、不發生火災與盜竊事故,切實防患於未然。
譬如,對於古董字畫的保管,應當注意防潮濕、防霉變、防蟲蛀、防鼠咬、防灰塵、防褪色、防脫色、防破裂、防皺紋、防變形、防重壓、防化學污染或者氣體污染等等,而且還要注意防火防盜、防自然災害、防詐取詐騙、防人為破壞等等。對於貴重珠寶的保管,應當注意防盜、防火、防碎裂、防割裂、防髒污、防灰塵、防褪色、防脫色、防變形、防重壓、防化學污染或者氣體污染、防烈性化學物質腐蝕等等。
根據本條款的意思表示,可知質物保管信託責任,是質權人既定的義務和責任。即使是質押合同中沒有註明或者註明不明確、不完全,質權人同樣會負完全的責任。出質人對於此類毀損、滅失情形和合同註明了的毀損、滅失情形,同樣地具有質押財產的追及權和溯及力。就是說,凡是質權人的主觀過失和非主觀過失,凡是合同中註明和未註明了的,質權人同樣地會負完全的責任。
另外一個重要方面,因為質權上存在法鎖關係的制約,質押合同的效力高於普通合同的效力。一般的經濟合同中,可以排除不可抗力因素的免責範圍,而質押合同一般並不認同所謂的「不可抗力因素的免責範圍」。
二、其他的處理辦法
以下第二款,即「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務並返還質押財產」的規定,所指的對於質權人或然質押財產毀損、滅失作出原則性規定,其信託責任,是質權人需按照法定要求提存質押財產,或者依據出質人的請求提前清償債權、債務,質權人得返還質押財產。對應的是出質人的質物提存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解除法鎖請求權。
以上兩款規定的情形,其行為後果或者結果,基本上傾向於中止質押合同、解除質權的法鎖關係,但不等於解除法律關係。唯一例外的是提存質押財產,如果情況良好,進行下去,仍然可以保留質押合同和保留質權的法鎖關係。
質物的信託責任與處理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由質物保管信託責任產生的質押財產提存,出質人提前清償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1)前提條件:法律規定「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務並返還質押財產」,當事人選擇前項式「提存」。
「提存」是將質物放到出質人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處存放,其前提是「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危險、危難、危殆之虞發生後,人為地剝奪質權人對於質押財產的保管權,至於「提存」與「存放」是否附帶托管質押財產的責任是不一定的。
(2)提存機構或提存人。負責提存的機構,一般可選擇公信力較強的公證機構。其特點是,當事人將質押財產登記公證與質物提存交由公證機構進行一條龍服務,可謂一舉兩得。過去全部公證機構屬於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後來有一些由原行政體制改為事業單位或者合作性質的公證機構,可視為新辦從事咨詢業的經營單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001號)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此外,出質人與質權人約定的提存第三人可以是任何一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存費用由質權人負擔。
(3)法律規定「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務並返還質押財產」,當事人選擇後項式「要求提前清償債務並返還質押財產」。
因為應出質人要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反而增加了質權人提存管理費的負擔,這對於債權人來說是很不合算的。債權人要求提前清償債務,債務人應當接受,並應當不遲延地以提存的質物清償債務。以提存的質物清償債務的辦法,如果是折價處理給質權人或者提存的義務人,質權人無需返還質押財產給出質人,直接交易即可;如果是將質押財產拍賣、變賣並以所得價款清償債權的處理辦法,質權人需要返還質押財產給出質人。實際上「並返還質押財產」的命題仍然有選擇的餘地,可以說是個選擇題。只能說是一般情勢下質權人應當是提存者手上取回質物,再交還出質人以作進一步的處理。
2.由信託質權產生的物權請求權—賠償損失
本法本條第一款關於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是由信託質權產生的物權請求權。與第二款的債務清償請求權合璧聯珠,形成兩個不同的風格。
基於出質人的所有權和質押財產委託權而產生的物權請求權,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賠償損失。這種請求,是依據本條款第一款的規定來執行。關於處理方法,按照立法專家的解釋是:「對質權人的民事責任承擔應當採取過錯推定原則,即出質人只要證明質物遭受毀損、滅失即可,質權人應當舉證證明自己已經盡了妥善保管的義務,否則,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筆者認為,儘管立法專家也提出了「質權人應當舉證證明自己已經盡了妥善保管的義務」的另類情形,估計多數情形是沒有多少戲份的。就「滅失」責任這一塊來說,質權人如何證明自己的清白,如何推卸責任呢?除非是很特殊的情形,否則,難辭其咎。真正要找出質物滅失而不承擔責任的例子,確實很難找。
對於「證明質物遭受毀損」,並對應減免責任的話題,倒是可以找出一些例子出來。比如說,質權人取得一輛高級小轎車,當時就發現剎車不靈,過了大修期而未大修,開了不多久車子就自動熄火。而且,出質人出具了確認的字據。對應於這些原有的損壞情形,質權人可以不承擔責任。又比如說,一輛質押的貨車,經過出質人同意,出租給他人跑運輸,結果汽車的大梁斷了,發動機也損壞了,幾乎報廢了。質權人儘管可以出完備的證明是承租人毀損的,但仍然不能免除質權人的賠償責任。質權人賠償出質人的損失後,可以依據租賃合同,追究承租人的責任。
2.由信託質權產生的債權清償請求權
由信託質權產生的債權清償請求權,實指在條第2款情形發生時,出質人針對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務並返還質押財產。實際上,包括了質押財產返還請求權、質押財產提存請求權和提前清償債務請求權、出質人取回質押請求權等多個方面的質押財產請求權或者質權法鎖請求權。
以上信託質權關係,是法律確認的信託質權關係,即使是質押合同中沒有規定以上內容,出質人同樣地可以行使以上權利。如果合同中有以上信託質權約定,那麼不認為是新的信託關係;如果是沒有以上信託質權約定,那麼認為是新的信託關係。無論是新的或者是老的信託關係,其法律效力和法鎖效力是一致的。
所謂「可能」,是一種或然判斷方式,即也許、或許、將會等或然性邏輯推理。鑒於本條款的特殊需要,法律允許有一定因果關係的推斷,目的是為了以防萬一。如紙質的字畫出質以後,出質人發現質權人存放字畫的房屋漏水,家俱和衣物發霉等,可能危及紙質字畫的安全。一旦出現類似情況,可能使得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情形,出質人可以要求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務並返還質押財產。這裡的物權請求權是質物提存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解除法鎖請求權是提前清償債權請求權。
所謂「提存」,是雙方約定將質物放到出質人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處存放,一般是貴重質物存放到銀行保險櫃裡面比較保險而雙方放心,其他質物交由公證機構提存也是比較穩妥的辦法。出質人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可以是選擇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存費用應當由質權人承擔。出質人提前清償債務的,當事人雙方應當解凍提存,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同時宣告質押合同中止,質權的法鎖關係解除。
質物「提存」,可以向兩個方向發展:一種是向著好的方向發展,進行下去,仍然可以保留質押合同和保留質權的法鎖關係;另外一種是向著相反的方向發展,進行下去,不能保留質押合同和保留質權的法鎖關係,使得合同與法鎖同時歸於中止或者消滅,動產質權及其質權關係一同歸於消滅。
本條款沒有提及質押財產委託保管等事項。然而,這種情形在實踐會遇到的不是新問題的「新問題」。所謂「提存」,就是出事以後的質押財產委託保管辦法。如果是出事以前質押財產委託保管,就是純粹的質押財產委託保管。
筆者認為,既然於質權人可以受佔有並保管質押財產,並由出質人支付保管費用,經過出質人與質權人達成合意也可以委託第三人保管質押財產,並繼續由出質人承擔保管費用。委託保管的費用支付責任人與提存的費用支付責任人是不一樣的,這一點應當引起我們注意。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15條
相關名詞:
質物保管信託責任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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