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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49-2

    質物孳息收取權限

    一、基本理念

    1.定義

    質物孳息收取權限,指質權人在一般情勢下收取抵押財產的法定孳息或者自然孳息的權限,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質權人收取的孳息應當先抵收取孳息的費用。此項規定,由動產質權關係法、程序法或者合同法規範與調整,目的在於保全動產質權並適當考慮出質人的特殊需要,相對地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理論上,由於質權人佔有質物,因此由其收取質物所產生的孳息最為簡便可行,又可以減省交易的中間環節與資金周轉等方面的負擔。同時,收取的孳息用於清償債務是明算賬,不是侵佔出質人的財產,對於出質人也無損害。不過,出質人一時資金周轉不靈或者急需用錢解決燃眉之急,與質權人商量一下,由出質人收取孳息緩解一下困難,質權人出於同情與道義應當允許。

    關於質權人於質押期間能否收取質物孳息的問題,不同立場的人會有不同的見解與主張。理論上或者說大體上認定質權具有佔有質權而無收益質權,這種主張不無道理。然而,如果通盤考慮,首先我們應當認知的是,至於怎麼處理質物孳息的問題,是當事人的自主權以內的事情,法律不便於也不應當作出硬性的規定。假若法律一口咬定完全必定得以收取或者完全必定不得收取,那樣做是過猶不及,適得其反。其次我們應當認知的是,鑒於意定的收益質權是浮動性收益質權的性質,當事人可以設定,也可以不設定。當其設定以後,可以說是有益無害的,對於當事人雙方都是有利的。質權人佔有質物,由其收取質物所產生的孳息非常簡便,利用孳息抵償債務,也符合擔保物權目標責任制的要求,整個過程處理得當,對於出質人沒有什麼妨害。對於質權人行使收益質權更加有利。客觀情勢下,當經濟不景氣時,或者債務人經濟窘迫時,或者債務人故意賴賬時,債權人討債是相當艱難的,這幾乎是一個很普遍的現象。給予債權人、質權人以一定的收益質權,可以緩解這種緊張局勢。

    關於質物收取權限的規定,總體上是彈性的規定。其意義在於,質權人屬於應當有的權利,而不屬於固定有的權利。應當有的權利,指質權人與出質人達成合意,確認了質權人可以行使的孽息物收益質權。這裡面包括了全部的或者部分的孳息物收益質權,均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俗成。固定有的權利,指法律認定不管出質人是否願意、質權人是否接受,都得由質權人行使的孳息物收益質權。比較之下,還是「應當有的權利」比較合理一些:一來,符合當事人擔保自主權的宗旨;二來,當事人雙方會認為更加合理,也會同時願意接受這種彈性規定。

    質權人「應當有的權利」,對於佔有質權與收益質權之間的關係產生不同的結果。所謂佔有質權,是指質權人僅佔有質物而無使用收益的權利,叫做純粹的佔有質權;所謂收益質權,是質權人對質物佔有並有使用、收益的質權,是在佔有質權基礎上的加權型質權。本條款關於質權之「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的規定,是包括兩層意思的:第一層,肯定收益質權可以存在,但沒有肯定只有這一種質權存在;第二層,但書了收益質權的唯一性、固定性,質押合同中不同意收益質權就不能成立這種質權。

    2.孳息的種類

    孳息的種類,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質物所產生的自然孳息,是指質物因自然原因由自身派生出來的利益或者額外收益。如果樹結的果實,母畜生的幼畜,母畜分泌的乳汁等。法定孳息,指依照法律規定由質物所產生的利益或者額外收益。如根據合同產生的利息、租金等。

    原則上,擔保物權人及於擔保主物的控制權和從物的收取權或者管領權、提存權。故抵押權人、質權人和留置權人都有權利行使孳息的收取權或者管領權、提存權。

    一般而論,質權人收取孳息時,並不必然地取得孳息所有權,而是取得孳息的質權即附加質權,孳息亦成為質權的標的,與主物一併佔有控制。因為沒有到清償債權的時候,故質權人收取孳息時,並不必然地取得孳息所有權。到清償債權的時候,質權人應當可以取得法定孳息所有權,一般不得取得自然孳息所有權。質權人取得自然孳息所有權,容易以其債權人地位對債務人進行壓迫或者欺詐,顯失公平。

    孳息是金錢的,質權人可以直接用於清償。孳息是物的,可由質權人與出質人協議以該孳息折價或者拍賣、變賣,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二、質物孳息收取的有物權與零物權

    本條款有關意思是,無論是肯定或者不肯定收益質權的存在,都要以質押合同為準。但是,關於「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的規定,既是個普遍性的現象,也是個建設性、指導性意見,代表了收益質權的大方向。

    論及質押合同,可能發生兩種情形:一種是「合同另有約定」,這就好辦,按照合同約定辦理,就不設立收益質權就是了。另外一種是,質押合同約定了收益質權,或者質押合同沒有約定收益質權,或者質押合同的約定不明確的,質權人均可行使收益質權。對於後面兩種模糊的情形,出質人沒有追及權和溯及力。換言之,本條款總體上傾向於支持質權人的收益質權,只有個別情形除外。

    以孳息物為代表的收益質權,有物權大於零物權,並且取得有物權的機會多於零物權:(1)當事人沒有約定的,質權人有權行使孳息物的收益質權;(2)當事人約定不明確的,質權人有權行使孳息物的收益質權;(3)約定中明確了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孳息物設立收益質權的,質權人有權行使全部或者部分孳息物的收益質權;(4)約定中明確了全部孳息物不得設立收益質權的,質權人無權行使全部孳息物的收益質權。

    前面兩種情形,是自選的和孳息物完全的有物權,並且是順其自然的拓撲的有物權,並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質權人可以先斬後奏,自行決定行使孳息物的收益質權;第3種情形,是意定的有物權與零物權的混合對象,一般而論,有物權機遇與比例應當大於零物權機遇與比例;第4種情形,是意定的完全的零物權,法律對於這種情形既不反對,也不提倡,是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主義和對於孳息物的自主處分權的表現。某些天然孳息物對於出質人來說相當的重要,某些法定孳息物對於出質人來說是用於對付資金短缺,或者為了解決燃眉之急的,法律留下一些的彈性空間,質權人對於出質人一些同情與支持,這也是應該的。

    三、質押物信託關係

    質押物信託關係的存續,決定了質權人收取質物孳息的便利性和可行性程度。儘管各國法例對於質權人收取質物孳息的態度不同,而較有共識的意見是,由於質權人佔有控制質物,因此由其收取質物所產生的孳息最為簡便可行,也比較經濟,能夠節約交易的成本開支;況且,出質人以各種辦法包括以質物孳息充抵債務是中心任務,債權人和債務人都有這種緊迫感與使命感;並且,收取的孳息用於清償債務,對於出質人也無損害,總之是有益無害的。再說,質權人佔有控制與保管保存保修質押物的信託責任也很大,如果質物和質物孳息毀損、滅失,質權人還得負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呢,否則是吃不了兜著走呢。

    四、收益質權

    收益質權,是法律賦予質權人的特別處分權,調整與突破了質權之信託權關係。當「合同另有約定」出現時,原有的質押物信託關係不變。當「合同另有約定」不存在時,原有的質押物信託關係需要改變。原有的質押物信託關係,即佔有質權的信託關係,出質人委託質權人佔有並妥善保管質押物,質權人是受托人負有相應的義務,形成基本的信託關係。現有的質押物信託關係,即收益質權的信託關係,因為質押物所有權沒有轉移的緣故,又因為質權人的質權範圍擴大、上升的緣故,質權之法律關係、法鎖關係均在延伸,質押物信託關係也跟著延伸。現有的質押物信託關係對於原有的質押物信託關係並不排斥,而是自然而然地聚合、融合。道理很簡單,既然收益質權成立後佔有質權依然存在,那麼,由收益質權所依附的佔有質權的信託關係依然存在。如果收益質權成立後,將佔有質權的信託關係取消,收益質權就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整個質權之法律關係、法鎖關係就前功盡棄而崩潰了。

    收益質權,有的法律專家定義為使用收益質權。應當注意的是,這個定義應當是從廣義上來定義的。某些動產的使用收益是融為一體的,某些動產的使用收益是一分為二的,情形是有所區別的。這種區別,對於是否產生孳息有直接影響。譬如,出質人質押經營運輸的貨車,質權人取得收益質權後,只有將使用權與收益權聯成一體,才能實現收益質權,才能產生租金或者直接的運營收入之類的孳息。假如出質人質押私人轎車,不可以經營載客或者載物,只有使用權,沒有收益權,不能產生租金或者直接的運營收入之類的孳息。動產質物的使用收益質權分為兩個類別,所對應的法律關係、法鎖關係以及質權人的特別處分權關係、信託關係等,應當有所區別。

    關於收益質權,法學家們經過考證,講出了許多趣話。原來,最古老的擔保物權和最古老的用益物權,均可從收益質權中找到其原型。根據中央政法大學江平、米健兩位法學家介紹,古羅馬法最早一類物權是質權,其中信託質權、物件質權、契據質權(抵押權)、權利質權構成了整個質權體系。廣義的質權又稱擔保物權。因為質權的廣泛應用和長期沿革,後世從市民法中繁衍出了普通物權中的用益物權,從萬民法中繁衍出了國際法。這種最古老的質權,對於後世的大陸法、英美法和後代國際法均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綜合江平、米健著《羅馬法基礎》第257頁、第37∼50頁)

    不過,收益質權在具體立法與應用過程中出現過一些爭議,有的國家後來仍然肯定其存在,也有的國家僅限於佔有質權,有的國家如我國那樣的規定。所有這些,是因為各國的國情與具體環境條件不同而不同。筆者認為,我國的相關規定是符合國情和現階段商品經濟社會的實際情況與實際需要的,並且是符合當代物權法的客觀要求的,因而是正確的規定。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13條

    相關名詞:

    質物孳息歸屬的法律關係質物孳息歸屬的法鎖關係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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