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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31-1

    遺失物善意取得的注意事項

    一、基本理念

    本條款立法過程中,法學界曾經有過一些爭議。主要爭議焦點,一是遺失物是否和如何適用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二是追髒過程中如何保護善意受讓人的權益。前者因為有大陸法系民法的法例,因此將遺失物作為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對待。後者主要是刑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範疇,物權法對此未作規定。

    重申基本立場觀點:此項特別規定,主要由普通物權法和道德法規範與調整,輔之以習慣法、自然法、邏輯法規範與調整。目的在於平衡精神文明與物質文明之間的宗旨關係,區分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獎勵與懲罰之間的利害關係,同時賦予失主返還原物請求權、相應的失物追回權或追償權。無處分權人擅自處分遺失物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無主的遺失物歸國家所有。

    關於遺失物作為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各界人士應當注意達成以下共識。

    首先,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並不排除拾金不昧的優良傳統作風。

    拾金不昧的優良傳統作風是每個社會的主旋律,因為普遍符合統治階級和廣大群眾的普世價值觀。中國幾千年來一直擔保以道德法治理國家,提倡拾金不昧、相互幫助。其中,仁義禮智信是大原則。廣大民眾懂得「勿為善小而不為,勿為惡小而為之」。盛世時期,許多地方紛紛出現路不拾遺、夜不閉戶的好景象。新中國全國開展轟轟烈烈的學雷鋒、學英雄模範活動,繼承發揚了拾金不昧的優良傳統作風。

    其次,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只是一種過渡形式和調節作用。

    客觀上,遺失物拾得人拾得遺失物,會承擔一定的道德風險與經濟風險,會為妥善保管遺失物、尋找失主等承擔一定的責任與管理費用。再者,作為失主獎勵拾得人和給付一定的管理費用,有助於鼓勵拾得人拾金不昧。再者,善意取得人受讓遺失物是無辜的,他們的權益也應當適當保護。再者,失主權利的事後救濟問題,無認領人遺失物歸屬問題,都需要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來解決。

    所有這些,羅馬法、日耳曼法以及近現代的民法,中國的民法通則等法律,都有明文規定。

    二、一般分析

    領會本條款,應當注意的事項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弄清道德法與成文法的法律關係。

    遺失物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首先是由道德法規範與調整的對象。成文法主要規範與調整失主、拾得人、買賣人各自的權利義務關係,很少有道德法的內容。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自古以來的優良傳統,在「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社會主義制度下,更要弘揚正氣,消彌歪風邪氣,大力提倡學習雷鋒精神和發揚拾金不昧精神。

    道德法是政治法和習慣法二合一的行為法,每個國家每個時期治國安邦、修身持家、平天下的,最終還是要人們自覺地遵循公序良俗的原則,每部成文法的貫徹執行最終還是要落實到道德法的實施。

    整個民事關係都是錯綜複雜的財產關係與人事關係,遺失物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也不例外。成文法的條文再多再完整,總有遺漏的地方,其效力總有不如意的地方。況且,現行遺失物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專注於財產權,對於財產關係與人事關係、社會關係不太關注。不要以為實行遺失物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就不需要學雷鋒做好人好事了,就以為能夠一了百了了。

    目前,從整個社會來看,由於市場經濟的催化作用,從上到下出現了道德淪喪、人心不古、世風日下、拜金主義、腐化墮落等不良習氣。兩極分化、三座大山、三大差別等更加速了意識形態上的分崩離析,到處是貪污盜竊成風,特別是偷竊汽車、汽車黑市的作惡多端。假遺失物或非遺失物有時候根本就分不清是怎麼回事。偷盜、搶奪、侵佔、騙取、坑害、分髒他人之物為非遺失物,以假亂真的所謂遺失物、不合常理的假遺失物隨處可見,對於確認與保護遺失物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產生了許多不確定性因素。而路不拾遺、夜不閉戶、拾金不昧這些好現象卻是難以見到了。

    欲弄清遺失物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首先要弄清道德法與成文法的法律關係。法律規定保護正常的交易安全、交易效率和第三人的善意取得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更要加強權利人的財產保護。原則上,無權處分人不能處分他人之物,第三者也無權受讓不明真相的遺失物。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也不能百分之百保證不經營髒物、類髒物,很多舊汽車交易市場和拍賣行鋌而走險地銷髒,令司法機關防不勝防。有的司法部門、公安機關慫恿有關單位與人員銷售髒物、走私品,令複雜的問題更加複雜。

    目前,法律上對於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的登記制度不如不動產登記制度那麼嚴格。它是屬於登記對抗主義的作法,當事人購買得汽車即取得所有權。一些舊車與髒車市場火爆,與動產登記對抗主義的鬆弛程度有關。登記對抗主義有利於交易安全與交易效率,但對於遺失的、髒物的汽車管理,只能是簡易監督與事後補救,不能做到事前預防。

    說來說去,還是說到道德法上去了。公民道德、職業道德、社會道德和公序良俗的法則,有時候是最管用的法則,不能認為它上不了正席而忽視它。成文法是尚方寶劍,而道德法是這把尚方寶劍的刀刃。

    第二,弄清遺失物類遺失物和髒物類髒物的法律界限。

    遺失物,固名思義,是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即失主非故意遺棄或廢棄的有主的、有用的動產財物,被拾得人偶然拾得佔有的有主的、有用的動產財物。

    類遺失物,是失主主觀過錯而發生的准遺失物。如貨主、倉儲主多發了幾件貨物,後來領主失蹤了。又如物主埋藏或隱藏之物忘記取了,放在江河湖海中漂流之物散失了,也是類遺失物。

    髒物,固名思義,是非所有權人採取不正當手段偷取、盜竊和搶奪來的動產財物,並非法佔有、處分所有權人的財物。

    類髒物,指當事人明明知道所非法佔有、非法處分之物是遺失物,單獨或者夥同無處分權人以各種名義侵佔、哄搶、私分、挪用、破壞,可以構成類髒物,但對於失主仍然是遺失物。

    遺失物和髒物的性質不同,適用法律不同。就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而言,其法律的硬件與軟件是不同的。遺失物和髒物的界限是有模糊地帶或者有交叉概念的,但有經驗的司法人員仍然能夠辨別兩者之間的不同之處。因此,學習物權法,要與學習刑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侵權責任法聯繫起來,才能悟出其中一些道理出來。

    第三,弄清無處分權人是哪些。

    無處分權人,物權法有一套講究,刑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有一套講究。

    物權法關於無處分權人即零處分權人的基本概念,是善意取得制度中無物權和超越物權兩大類型的人。其中,超越物權人也是無物權人的一個變種。如拾得人原本是遺失物的善意取得人,超過其享有的權利、不履行相關的義務,就是無處分權人即零處分權人。

    善意取得制度忽略遺失物的交易,善意取得的第三人也可以不承擔額外的責任。然而,惡意處分人,或者說無處分權人惡意處分共有的、他人的財產是要負法律責任的。善意取得與可追認的無處分權人處分財產行為有別。善意取得制度中出讓人,與可追認的無處分權人處分財產行為的出讓人,兩種出讓人一併視為無處分權人。

    由此可見,遺失物的無處分權人,不但包括遺失物的拾得人,而且包括具有經營資格的購銷人和從具有經營資格的購銷人處受讓遺失物的受讓人。

    為什麼這麼說呢?本條款的設置,是在特定條件下,這三種人合乎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客觀要件才有他們的權利與義務。當然,遺失物的拾得人自始至終是無處分權人,除非公安機關授權他處分遺失物。其他兩種人,包括具有經營資格的購銷人在內,如果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遺失物,需要有關部門授權處分。

    物權法關於無處分權人即零處分權人的基本概念,是普通物權法意義上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的折中制度,與制度物權法的控制制度是大不相同的。因為對待髒款髒物的法律適用範圍,歷史上一貫制的作法,是採取沒收的辦法,是先沒收再作後續處理的「先斬後奏」法。可以這樣認為,刑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於「無處分權人」和「遺失物」的概念幾乎是廣譜性和充公性的。

    第四,請求返還原物的例外對象。

    遺失物如果是貨幣或者是無記名有價證券,失主無權向善意取得人請求返還原物,只能向出讓人請求返還同種類型物或者請求其他賠償。

    遺失物如果是貨幣,因為貨幣流通的功能,是不限時間、地點和人物的流通。一經流通,往往不知道其去向。既然貨幣是通用的,失主得到同等價值的貨幣就行了,也沒有必要一定找回原物或者請求當事人返還原物。但是,如果是追回髒款,最好是找回原物,以便保留證據。

    遺失物如果是無記名有價證券,例外情形與貨幣的例外基本相當。遺失物為無記名有價證券,佔有權、控制權被轉移,受讓人不知道是遺失物,失主也不能向受讓人證實是自己的,只能由撿拾人證實是自己的。因此,不能與追回登記過的汽車等機動車輛那樣追回自己的遺失物。

    第五,注意真假遺失物的區別

    認真掌握「遺失物」包括類遺失物的概念,注意真假遺失物的區別,對於拾金不昧事物的規範化,對於失主、拾得人、有關部門及其中介代理人和拍賣人、代理出賣人、無處分權人、政府部門等關係人,都是很有必要的。經濟社會中各種弄虛作假、損公肥私、損人利己、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花招層出不窮,各種關係人需要打醒十二分精神進行打假防騙,需要通力合作把好權利關和義務關。

    違法犯罪分子利用虛假的「遺失物」進行詐騙活動和損公肥私活動,全國各地已經有案例在案了。違法犯罪分子利用虛假的「遺失物」和「郵寄物」進行恐怖活動,造成無辜人員生命財產損失,許多地方也有案例了。所有這些,都要引起我們高度重視,防患於未然。

    關於遺失物善意取得與後期處置的規定,本條款是個引子,後面還有好幾個條款作出了補充規定。遺失物善意取得制度,是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中最為複雜的一個種類,甚至於物權法的規定也不是完整的規定,確實需要與其他相關的法律一起串聯起來解讀。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07條

    相關名詞:

    遺失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權利義務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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