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20-1
准共有關係主要性質特徵
一、基本理念
准共有關係的性質特徵,實質上是亞種共有關係,其隱秘性、不規則性、不確定性的東西很多,附帶擔保法鎖的是強勢准共有關係,而大多數為弱勢准共有關係,非趨利性准共有關係佔有很大的比重。
現行的各種法律法規對此規定的不多,學術界對其規律性和特徵掌握的並不多。有鑒於此,我們更要加強這方面的開拓性研究。
准共有關係從法律上、法理上到實踐上存在很多空白點,法例與判例也非常少見。面對經濟社會和人權社會日新月異的快速發展,需要建立健全一整套計算機模型,需要把准共有關係的主體、客體和權利、義務一網打盡。這麼說來,真正是任重而道遠了。
實現准共有關係學術上的繁榮昌盛,首先要認準「百花齊放,百家爭鳴」這一條陽關大道。那些唯官唯上、人云亦云、隨波逐流和讀死書的學術風氣,只能是阻礙學術的正常發展,將會把好事變成壞事。
准共有關係主要有以下性質特徵。此觀點沿用傳統物權法僅作為一般性闡述,沒有把重點放在「所有制制度決定論」上來重點解析。
1.准共有制一般是次級共有制。除了知識產權共有制以外,准共有之標的物是排除所有權之外的財產權,包括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等各種另類准物權。准共有物權人,包括准共同共有物權人、准按份共有物權人,可以是兩個以上的單位,可以是兩個以上的他項物權人。兩個以上的單位組成的准共有關係應當是擴大型准共有關係,而在共有關係的法律規定和權威解讀文本上沒有涉及到「擴大型」共有關係,因此需要在實踐中融會貫通並靈活運用。
2.准共有佔有權是次級佔有權。准共有之標的物一般僅限於次級佔有權,在采佔有為事實佔有的立法觀點之下,不採共有財產統治權、控制權、支配權項目的「一級佔有權」。共份佔有不得為準共有的目的,而只是手段,其目的通過共有關係的衍生物權關係來解決共有物權結構性矛盾而設立。
如在物權關係圈子裡,給予某些共有人以佔有共有物的權利就是准共有的次級佔有權。次級佔有權是受全體共有人約束的權利,次級佔有權人是不能隨意分割與處分共有物的,連股東與財產控股人也是如此。如果是兩個以上數人共一用益物權之次級佔有權,或者是一個用益物權與數個共有權發生磨合作用,我們也可以將其比擬為「外圍的准共有的次級佔有權」,同樣准用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物權模式,同樣准用法律規定或者習慣法的意思自治主義生效。以此類推,擔保物權人的佔有權儘管有法定的優先受償權在列,仍然是屬於准共有的次級佔有權。
3.准共有是次級准用權。對於准共有的權利,很多國家和地區的民法專門指明了「准用的權利」。除適用准共有之特別規定外,也應當適用有關共有的規定,各人就所有權之外的次級共有權,究竟是准用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應當視其共有關係而定。數人共有一財產權,基於共同關係而發生者,應准用共同共有的規定,其他則應准用按份共有的規定。如果說准共有是依附於所有權共有關係而設立,那麼,次級准用權人對於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就沒有選擇的餘地,因為所有權有統治權和對於下級物權有管轄權。
4.准共有存在特別權。准共有准用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的前提,是規範財產權的法律適用範圍,如果有特別的規定,則首先適用該特別規定。所謂特別規定,這裡包括了兩層意思:一是准共有被其他特別權限制。如公共利益特別權、國家專屬所有特別權、集體專屬所有特別權、知識產權特別權、特許行業或者特許市場特別權等等,可以限制准共有的權利;二是准共有也存在特別權。如准共有的債權特別權、抵押權特別權、質押權特別權、按揭權特別權、留置特別權、典當權特別權、地役權特別權等等權利,可以在特定的條件下以法鎖鎖定所有權、限制所有權,甚至於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成熟時可以取代債務人的所有權。
5.准共有是被限制的分割權。准共有是寓於他物權、次級物權、定限物權、知識產權等其他物權成立的次級共有權,不能如所有權共有那樣的輕易自由分割財產權,有著更加嚴格的限制條件。准共有要實現輕易自由地分割財產權,除非有所有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特別授權,或者有法律的特別的規定。如建築物基地使用權、農用地使用權、鄰地利用權、土地抵押權等定限物權,雖然可為準共有之標的物,但在共有鄰地利用權時,應當注意難以分割的一面。地役權是寄生性土地享用權,需役地更加難以分割。
6.准共有權能夠成為共有權的補充權。理論上所謂「共同共有權」和「按份共有權」是從表面上和總體上來劃分的,究其實結構上和具體上,以上兩種共有關係往往離不開准共有關係的大力支持。確切地說,各種共有權沒有准共有權的補充與搭配,那麼其共有關係就不能處於圓滿狀態,容易導致共有關係毀損與破裂。在所有權共有人分割財產困難時,加入准共有權成分就會變得相當容易。
如兩個單位成立的准共有關係,共同管理各種共有物,有的單位和有的人直接佔用共有物,其佔用權以及作用權、利用權是二級物權之準共有權;沒有這些准共有權,共有權與共同管理權就難以行使,共有物的效用以及保值增值問題就不能實現。
合夥共有、業主共有、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待繼承物共有以及集體共有物權關係中,一些難以分割的財產,既不能實物分割又不能價格化、貨幣化分割時,運用「准共有權分割法」就可以緩解或者解決分割財產上的難題。如共有財產之使用權、作用權、利用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以及享用權、保管權、居住權、借用權、租用權等分解式權利的應用,至少可以緩解、甚至可以直接解決分割財產上的難題,其作用可見一斑。
7.准共有關係一般是從屬性共有關係。准共有的物權譜系,絕大部分是由從屬性次級物權構成。無論是獨立發生的或者是與共有關係協同發生的准共有關係,基於「所有權中心論」考量,或者基於「債權中心論」、「財產登記生效主義」考量,准共有關係人不能超越所有權或者債權、或者登記生效的限制範圍行使權利。准共有關係的從屬性物權地位和對於所有權或者債權的服從性是不容置疑的,從物權關係到法律關係、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對世關係、排他關係以及社會關係等各個方面都是如此。
8.准共有關係中大量存在非財產權或者混合共有關係、法鎖關係。准共有關係受許多主觀原因、客觀條件和法律要件的限制,這使得他們千方百計地另闢蹊徑,尋求可行的或者新的生存發展空間。首要選擇是,他們會與所有權人建立共有關係,如若不成就自立門戶建立准共有關係,再就是自用身份權、人格權來建立准共有關係。****、變異、變種、變法之混合型准共有關係非常之多,遠遠多於****、變異、變種、變法之混合型共有關係。一個顯著特點是,共有關係往往是趨利性的「經濟型共有關係」,而准共有關係往往是非趨利性的「非經濟型共有關係」。
准共有關係的最大發展空間,不在於趨利性的所有權人放權讓利,而在於公益性所有權人的恩愛、恩寵、恩賜。所有權共有關係的按份共有人、共同共有人是個利益共同體,所謂「按份額享有」、「按等份額享有」和「平等份額享有」等,只不過是把共同利益作為臨時性湊合,最終目的在於得到個體利益的份額不吃虧、也不佔便宜。那麼,准共有關係人與共有關係人組成混合共有關係,這種趨利性的物權關係和法鎖關係定會依然故我。倘若夫妻、家庭、業主、相鄰等共有關係中,所有權人對非所有權人網開一面,免費借用、租用、享用其不動產或動產,這當然是公益性的准共有關係,當然可以分為「按份額享有」、「按等份額享有」和「平等份額享有」等,這些人不一定要分錢分物,但肯定要分權利,同樣地需要具備一定的排他權和優先權,同樣地需要履行一定的義務,承擔一定的責任。
二、一般分析
總結准共有關係主要性質特徵,或者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第一,准共有關係是亞種的非主流的次級共有關係。在各種共有關係中,其一直不能入主流,哪怕鋪天蓋地的准共有關係襲來,也只能參照共有關係,不能取代共有關係。相反地,共有關係一般不會參照準共有關係,條件成熟時可取代准共有關係。
第二,准共有關係往往是受所有權限制的被動共有關係。本來,准共有關係應當是獨立的一類共有關係,也是有一定排他權、優先權一類共有關係。但是,一遇到所有權關係和所有制關係以後,就會受到這兩種強勢關係的限制與壓制而很被動,准共有關係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或者行使、保護、限制、提升和規範、調整,背後總會有所有權關係和所有制關係的影子,好像星星圍繞月亮轉、月亮圍繞太陽轉似的。
第三,准共有關係是具有隱秘性、不規則性、不確定的次級共有關係。准共有關係常常隱名埋姓或者忽冷忽熱、忽隱忽現。千百年來至今,從法律層面和法理層面,對於准共有關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認識不足。有的把它安裝在所有權制度上比較,有的則把它安裝在財產權制度上比較,不想在所有制制度上和非財產權制度上比較,更不作混合准共有關係的研究。一來它是大隱隱於形,二來它是被人為的忽視了。
第四,准共有關係是消極主義的亞種共有關係。准共有關係不光是受所有權和所有制限制,而且受他物權和他項物權制限制。用益物權、用益權、使用權、作用權、利用權、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保證權以及享用權、知識產權等等和信託物權、普通債權,這些他項物權的生存發展空間本來就小,不到萬不得已是不輕易成立准共有關係的。准共有關係是在消極主義的背景下設立的,也是在消極主義的背景下行使、保護、變更、轉移、消滅的。
第五,准共有關係是信託主義的弱勢共有關係。准共有關係人自身的物質力量和物權力量、債權力量非常薄弱,往往需要通過所有權人或所有制人的委託或者利益均沾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地設立和行使、保護、成就准共有關係。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05條
相關名詞:共有關係性質的第三層推定准共有關係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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