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3...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389-1
共有物處分權
一、基本概念
共有物處分權,即共有人對共有物的共同處分權,全稱為共有人對共有物的的共同處分和重大修繕的決定權,是共有關係人對於共有物共同管理的特定管理形式之一,關係到每個共有人的切身利益。要求對按份共有物處分上兼顧效益原則和公平原則,實行「多數決」原則;要求對共同共有物的處分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實行實行「一致決」原則。
此項專項規定,由按份共有關係法或共同共有關係法規範與調整,共有人之間的有效約定,以及關係到簡易處分與簡易修繕的決定,可以排除該規則的適用,但共有人事無鉅細地濫用習慣法也是不可取的。無論是法定的還是約定的共有物處分權,均適用於公平合理原則。
這種處分權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按份共有處分權,一般採取「多數決定」制度。共有物為按份共有時,應當由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作出決定,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另一種是共同共有處分權,採取「一致決定」制度。共有物為共同共有時,應當由全體共同共有人作出決定,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對於不動產或者動產共有物的處分或者重大修繕,均適用於這一制度。
物權法第97條明確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將共有物處分權與共有物重大修繕共決權並列在一起,說明了這是共有物共同管理的兩件大事,對於正確處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財產關係有著法定的指導作用。其中關於共有物處分權的規定,吸取了大陸法系的傳統經驗作出的折中主義的指導性規定。
《德國民法典》第747條規定:「1、任何一名共有人均可以對其應有部分進行處分。2、對於整個共有物,只能由共有人共同處分。」這就將個體處分權與集體處分權、一般共有物處分權與整個共有物處分權區別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區別輕重緩急,用折中主義的指導思想來平衡各共有關係人的身份權關係與財產權關係。
當今社會財產交易非常活躍,一些機會稍縱即逝,很多情況下等到每個共有人首肯,機會早已喪失,使得不能物盡其用、合理處分。因此,中國物權法對於按份共有的共有物處分採取「多數決」的原則,但按份共有人約定對共有物的處分應經全體共有人一致同意,則可以依照約定行事。
應當注意的事項是:
第一,中國物權法關於共有物處分權的規定仍然是從所有權制度方面來簡單規定的,沒有涉及到對於共有物使用權、利用權、作用權的處分,也沒有涉及到所有制制度方面的深入規定。
如今西方一些成熟的市場經濟法制國家,對於涉及到關係國計民生大事的國營、民族企業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共有物處分權的最終把關不在於共有人,也不在於政府、企業,而在於議會。如07年美國的房地美、房利美兩大私營房屋次級貸款公司陷入巨大的債務危機,美國議會介入決定這兩間公司是否應當關閉,政府是否注入資金入股並救市。08年世界金融危機發生後,在澳大利亞的力拓鐵礦石巨頭也陷入了債務危機,經過長期艱苦的談判同意中鋁集團以150億美元入股該企業並獲得12%%u7684股份。後來澳大利亞議會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由,否決了力拓集團的決議,中鋁集團辛辛苦苦幾年的努力就此告罄而失敗。
第二,西方國家在對待共有物處分權問題上,無論是共同共有的和按份共有的普遍採取「一致決」原則。
共有財產可分為一般財產、小額財產、日常交易財產和特殊財產、重要財產、主要財產的,是需要區別對待的。對於一般、小額、日常交易財產的處分,基本上運用民事習慣、交易習慣等習慣法以及鄉規民約、企業章程來實行,也用不著成文法對於他們來操心,也無所謂「物盡其用、合理處分的客觀要求」。比如說,家庭中平時出賣一些廢舊報紙雜誌或廢舊日用品之類的東西,多得或者少得幾元錢不是什麼大事,犯不著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否「一致決」原則、「多數決」原則。合夥企業中一些一般產品的銷售,平時也是由主管銷售的共有人負責照常進行,絕大多數時候根本無關「一致決」原則或「多數決」原則。
德國民法典第709條「業務的共同執行」規定:「(1)執行合夥業務的權利為合夥人共同享有,任何事務均需得到全體合夥人的同意。(2)依合夥合同應由多數票決定的,如無其他規定,此多數應按合夥人的人數計算。」第710條「業務執行的委任」規定了內部委託式管理:「在合夥合同中,將業務執行委任一名或數名合夥人的,其他合夥人不得執行業務。將業務執行委任數名合夥人的,准用第709條的規定。」
處分按份共有物采「多數決」原則,有可能發生「使按份共有人之間易滋生矛盾,阻礙物盡其用」或「喪失交易機會」等弊病,但估計這個概率不是太大。因為對於按份共有人有利的事情,為什麼他要「阻礙」呢?最大問題在於,占份額大的關係人獨裁**,會把好事變成壞事,滋生**比「滋生矛盾」更加可怕!那麼,按份共有關係中采「一致決」原則,不僅僅是要解決處分權雙方不平衡之「滋生矛盾」問題,更要解決「滋生**」問題。就是說,不僅僅是要解決「喪失合作信心」、「阻礙物盡其用」問題,更要解決「獨裁**」、「滋生**」問題。
第三,共有物處分權之「一致決」原則、「多數決」原則,應與按份共有物重大修繕之「一致決」、「多數決」原則區別對待。
首先,共有人對於共有物重大修繕是對於現有財產包括重大財產的維護與保護,不是處分、消滅這些財產,與「喪失合作信心」、「阻礙物盡其用」和「獨裁**」、「滋生**」兩方面的問題關係都不大。但是,共有物處分權之「一致決」原則、「多數決」原則,跟這兩方面的問題關係都很大。業主共有關係中,無論哪種共有性質與決定原則,公平合理的辦法,除了建築物外牆的重大修繕費用按建築物面積分攤以外,其他的基本上是按各家各戶平均分攤了。合夥共有關係中,無論哪種共有性質與決定原則,公平合理的辦法,全部按照共有物重大修繕費用的不平均份額分攤,占份額大的也不吃虧,占份額小的也不佔便宜。合夥共有關係中還存在勞動關係、分配關係,占份額大的收入高一些,占份額小的收入小一些,這樣就妥當了。
其次,無論是否有約定,關鍵在於公平合理。一是成文法與習慣法以及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之間應當有個平衡機制與平衡點。合同法也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也不受法律保護。按份共有人對於共有物重大修繕和共有物處分權之「多數決」原則,有共同之處和不同之處。雖然物權法第97條把這兩項重大事情並列在一塊兒規定,但不能誤解為它們是完全一致性的事物。共同之處在於兩者都是共有關係人的大事。不同之處,一是關於共有物的處分,這會導致共有物權的消滅;二是關於共有物的維護與再利用,這會導致共有物權的完善。此條文規定的「多數決」優先考慮原則,比較適合於按份共有人對於共有物重大修繕(簡易修繕可除外)。是否完全適合於按份共有人對於共有物處分,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二、三種類型的共有物
共有物,指共有人共有的財產、財物以及由此產生的孳息、債權、應收帳款及其相應的權利等,分為一般共有物和特定共有物。一般共有物可以委託1人或者數人支配、處分,或者對於共有物行使一般的處分權。特定共有物必須經一定的決定程序進行支配、處分。本條款規定的共有物處分權,主要指的是特定共有物或者特定事物的支配處分權,而重大修繕的支配與處分權一併加入此條款,似乎有「合併不同類項」的痕跡。
共有物,可以分為主要共有物、次要共有物和個別共有物三種類型。
主要共有物,是關係共有關係成敗利鈍的大宗、值錢的共有物及其物權。如夫妻共有關係、家庭共有關係中的房子、小汽車、珠寶玉器、珍貴文物、大件家用電器、大額存款、有價證券和大額投資股票等及其他主要財產和財產權利,構成夫妻共有關係、家庭共有關係中的主要財產支柱;相鄰共有關係中的業主共有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等及其他主要財產和財產權利,構成相鄰關係中的主要財產支柱;合夥關係中,除了包括以上三種共有關係的主要財產以外,還應包括企業商標權、商號權、商譽權、專利使用權、著作權等財產和財產權,還應包括共有人共有的財產、財物以及由此產生的孳息、債權、應收帳款及其相應的權利等,所有的共有物的高級管理對象,亦為主要共有物。物權法本條款規定的「多數決」和「一致決」兩個原則和自由約定原則,主要是針對以上主要共有物的處分權的。
次要共有物,是僅次於主要共有物的共有物。這個級別的劃分,是隨著共有物主人的客觀條件上下浮動的。比如,如果按照件數衡量,單件次要共有物的最高價值,不超過單件主要共有物的最高價值的10%%uff0c或者說,全部次要共有物的合計價值,不超過全部主要共有物的合計價值的10%%uff0c就可以列為次要共有物。當然,這是一個粗淺的比喻,共有人可以對此進行修正。物權法本條款規定的「多數決」和「一致決」兩個原則和自由約定原則,主要是針對以上主要共有物的處分權的,次要共有物的處分權也可以借鑒執行。借鑒方法是:當次要共有物為共同共有時,適用於「一致決」原則;當次要共有物為按份共有時,適用於約定俗成原則為主,「多數決」原則為輔。
個別共有物,是最低等級的共有物。這個級別的劃分,也是隨著共有物主人的客觀條件上下浮動的。比如,如果按照件數衡量,單件次要共有物的最高價值,不超過單件主要共有物的最高價值的5%%uff0c或者說,全部次要共有物的合計價值,不超過全部主要共有物的合計價值的5%%uff0c就可以列為次要共有物。當然,這是一個粗淺的比喻,共有人可以對此進行修正。
既然物權法允許自由約定的存在價值,不論其是否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均適用於習慣法。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97條
相關名詞:主要共有物處分權的基本特徵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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