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69-1
城鎮集體財產權
一、基本概念
1.定義
城鎮集體財產權,指城鎮集體對自己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是社會主義制度重點保護與優先發展的公共所有制財產權,與農民集體財產權的性質相近,主要受所有制制度規範與調整,其次受所有權制度規範與調整,採取集體組織和集體企業信託所有權和民主分配權制度,替出資人和勞動群眾負責。城鎮所有的集體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破壞。
依據憲法「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原則」、物權法上的「一物一權主義原則」、政治經濟學上的「公平優先兼顧效率原則」,城鎮集體的財產權屬於法定的專控性質的信託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和其他的信託民主監督權,對於改善社會主義的勞動關係、社會關係、物權關係以及法律關係、法鎖關係、信託關係有著重要的意義。
城鎮集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經濟地位、物權地位、社會地位和法律地位僅次於全民所有制,優先發展城鎮集體經濟,優先保護城鎮集體財產權,設置城鎮集體財產權保護的防火牆至關重要,是長期艱巨性的政治任務。
2.城鎮集體
城鎮集體,是指來源於城市與鄉鎮的集體經濟組織,主要指城鎮集體的手工業、工業、建築業、運輸業、商業、房地產業和服務業的經濟組織,具有獨立的物權主體資格,一般物權方面與國家、個人和其他物權主體共享同一的物權規則,所擁有的一般財產與物權受物權法保護,主要由普通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規範與調整;專屬、專有、專控或者特種物權方面受憲法、專門法和物權法保護,主要由制度物權法或者特別物權法規範與調整。
集體,是在地方政府的幫助下由勞動群眾聯合起來的有組織的整體,區別於家庭個人的利益共同體。社會主義集體是以生產資料集體所有制和共同勞動、統一民主管理的、按勞分配為主要特徵的經濟體制,主要的生產資料、產品等歸集體所有。
3.優先保護城鎮集體財產
憲法規定「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指出了城鎮集體財產亦被制度物權法確定為優先保護的地位。優先發展國有經濟和集體經濟,也是憲法規定的大政方針。
社會主義國家設立城鎮集體所有制的目的,不是為生產而生產、為提高生產力而提高生產力,而是要求在努力提高生產力水平基礎上不斷地改善生產關係、勞動關係和社會關係,解決生產力與生產關係不相適應的矛盾,消除人吃人的資本主義剝削制度,提高工人階級的社會地位和福利社會主義的保障水平,滿足廣大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
城鎮集體所有制的政治經濟責任、社會責任、產業發展責任、公益與福利社會主義責任等均強於私營、個體和其他經濟所有制。依照憲法等特別法的規定,授予城鎮集體以優先設立權、發展權、拓展權、排他權、對世權、追及權和各種物權請求權,是完全必要的和具有特別重要意義的。
二、一般分析
1.城鎮集體及其制度化的作用
城鎮集體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組織形式的一種模式,是政策物權覆蓋的一類公共所有制形式。建立城鎮集體的目的,是為了組織社會的弱勢群體走集體化合作化道路,開展社會主義大協作,提高社會勞動生產率,抑制私人資本的過度擴張,減少社會不公平合理的勞資現象,消滅資本家奴役與剝削制度,讓勞動人民當家作主並創造公平合理、自由幸福的新生活。
2.制度信託所有權之財產共有制
城鎮集體財產所有制實為制度信託所有權名下的財產共有制,介於公有制與私有制之間的「准公有制」,比全民所有制之公有製成份弱小一些。
集體財產出托人是集體企業的出資人或者投資人、股權人,受托人是城鎮集體企業管理人員,其信託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和其他的信託民主監督權,重心應當放在職工民主管理方面。設立嚴密的集體財產防火牆,以防止集體企業管理人員失職瀆職、徇私舞弊、貪污腐化和獨裁**、欺壓群眾,特別是要防止他們利用工作之便侵佔、哄搶、私分、破壞集體企業財產。
城鎮集體企業可以借鑒「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進行民主化管理。如關係到集體企業和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經過工會會員或者職工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者代表表決通過;集體出資企業合併、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債券,進行重大投資,為他人擔保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產,進行大額捐贈,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不得損害出資人、債權人和職工的合法權益。
3.最複雜的物權關係
城鎮集體的物權關係問題是一個最複雜的物權關係,物權法對於這種物權的規定相對很少,蓋因於此。在討論物權法草案時,有專家學者提出,集體經濟不僅包括勞動者的勞動聯合和資本聯合,還包括技術、土地、管理經驗等各種生產要素的聯合。現在集體企業80%%u6539制多元化投資主體的有限現責任公司以及股份合作制企業等混合經濟形式,已經發展為新型的集體經濟。物權法對城鎮集體經濟要有充分表述(全國人**工委民法室編著《物權法(草案)參考》第141頁)。
4.集體所有制與合有制
現在我們見到的是物權法共247個條款中,唯有本條款是關於城鎮集體的專項規定,第63條是農民集體和城鎮集體的共項規定。筆者認為,並不是所有的「混合經濟形式」都是集體經濟,只能是在集體財產份額占51%%u4ee5上才能算作集體經濟。集體財產份額少於51%%u4ee5上的,其他「混合經濟形式」可定義為「合有制經濟」,是除開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私人所有制和其他所有制之外的「第五經濟所有制」,但本物權法和其他法律沒有這種界定是為遺憾。
如果說混合經濟形式是集體經濟的立論成立,如今的中國經濟體制基本是混合經濟形式,連股份有限公司的國有企業、私人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和其他單位(如慈善團體)則全部是「集體經濟」了!更有甚者,西方私有制國家的基本經濟形態也是「混合經濟形式」,要說集體化程度,他們比「特色社會主義」的中國經濟更加「集體化」了!總之,無論是國內或者國際的經濟形態來分析,從特種物權的價值觀來分析,將「混合經濟形式」定義為「集體經濟」是荒謬的和很不現實的。
5.物權基礎和經濟基礎
城鎮集體的物權基礎和經濟基礎是集體企業。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4條規定,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是財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組織。應當符合下列任一項的規定:(一)本集體企業的勞動群眾所有;(二)集體企業的聯合經濟組織範圍內的勞動群眾所有;(三)投資主體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集體企業,其中前(一)、(二)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應當占主導地位。本項所稱主導地位,是指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占企業全部財產的比例,一般情況下應不低於51%%uff0c特殊情況經過原審批部門批准,可以適當降低。
6.財產多元化問題
城鎮集體企業的發展與沿革情勢,總體上是面臨著許多挑戰,經過30多年來的改制與開放歷程,城鎮集體企業的數量與份量呈下降趨勢。根據有關資料顯示:
(1)城鎮集體企業出資人有多元化或者有變更現象。城鎮集體企業主要產生於20世紀50年代至80年代大約30年時間。從產生原因看,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20世紀50年代中期手工業者走合作化道路興辦的集體企業;二是20世紀50年代末60年代初街道、居委會組織家庭婦女、社會閒散人員舉辦的集體企業;三是20世紀70年代為學生學工興辦的校辦工廠;四是國有企業為知青回城、家屬工安置就業興辦的三產等集體企業;五是20世紀80年代初發展商品經濟為戴紅帽子興辦的集體企業等等。
以上敘述還是有重要遺漏,這裡有第6種也是很重要的一種城鎮集體企業,即20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市、區(鎮)、街道、居委會各自或者共同興辦的城鎮房地產集體企業。1988年始各項配套政策法規出台,土地使用權可以在全國依法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城鎮集體興辦農貿市場、商品市場和房地產市場有利可圖,市、區(鎮)政府和街道、居委會基層組織競相興辦集體房地產行業,而且所獲利潤都相當可觀。
在招商引資、投資多元化和股份化等經濟自由化過程中,集體房地產行業的集體成分並不純粹。在公私合有制條件下,按資本、按產權、按股份、按股權甚至於按職權分配的主導地位取代按勞分配主導地位的現象已經屢見不鮮。
(2)從資金構成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個人出資;二是聯社投資;三是銀行貸款;四是國有企業劃撥財產;五是國家給予優惠政策,如利潤留成等積累。在城鎮集體企業的發展過程中,發生過多次平調,形成縣市級以上管理的大集體和街道管理的小集體。
(3)從改制形式看,20世紀80年代以後,城鎮集體企業先後經歷過放權、承包經營責任制以及股份合作制等改制,投資主體多元化已成定局。比較快的改製麵達到了90%%uff0c慢的50%%u3002改製成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和合夥企業。到2003年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共登記集體企業1625482戶,包括城鎮集體企業和鄉村集體企業,佔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共登記的各類企業總數的22。1%%uff0c集體企業註冊資金總額為9832億元,占各類市場主體註冊資金總額的4。13%%u3002城鎮集體企業職工819。9萬人,城鎮集體事業單位職工126。8萬人,城鎮集體機關職工3。7萬人。
筆者從國家統計局官方網站查詢結果是:國家統計局2003年1月17日發佈的《第二次全國基本單位普查公報》與《第一次全國基本單位普查公報》比較中得知,集體企業法人(包括農民集體和城鎮集體在內)單位降至85。8萬個,兩次普查公報的相隔時間2年,城鎮與鄉村集體企業共減少了44。3萬個。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61條
相關名詞: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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