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05-1
國防資產專有專控支配權
一、基本概念
國防資產專有專控支配權,應當包括產品專有專控支配權和產權專有專控支配權兩個組成部分,並依據國家安全法、反分裂國家法、保守國家秘密法等特別制度物權法規定,妥善處理國防建設與經濟建設的矛盾、國家長遠利益與當前利益的矛盾、社會效益與企業效益的矛盾、國家利益與友好國家利益的矛盾,以及保密與解密的矛盾。
確認、保護、利用和規範、調整、控制國防資產專有專控支配權的目的,同樣是為了避免國家法人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相對地平衡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富國強兵與藏富於民、國防力量與軍工企業的相互關係,平衡中國利益與友好國家利益、戰爭與和平的相互關係。其中和平利用原子能、削減核武器數量和數量級,既符合聯合國安理會關於核裁軍的規定,又可以利用核原料發展核電事業,一舉兩得。
國防資產專有專控支配權比國防資產專屬專控支配權低一物權等級,雖然所有權權能是一樣的,但管制權薄弱一些。中國法人不能如美國、俄羅斯那樣無節制地搞軍火交易,又不能不支援第三世界友好國家的和平事業,合理地和平地充分利用國防資產也是履行國際主義義務的現實需要。
國防資產產品專有專控支配權,是指人民武裝力量所獨立專控支配的國防資產,包括專屬於武裝力量管領的武器裝備和設施、技術資料,屬於解密的或者本身無密可保的一類國防資產。此類國防資產的取得、使用、保護、收益、處分、消滅,不同於自然資源類財產的處置方法,屬於一般國防資產專屬所有專控支配方法,有的國防資產權能不是完全絕對、排他的。如可供民兵訓練或打仗使用的一般武器裝備、通信線路、民兵用無線電頻譜資源、民兵用網絡、民兵用技術資料等,正規武裝力量能夠擁有,民兵隊伍也可以擁有;一般輕武器、防暴武器裝備等,正規武裝力量能夠擁有,人民警察局也可以擁有。屬於人民武裝力量專有、專控、專門支配的國防資產,還有營房及其設施、訓練場、打靶場、軍用鐵路公路港口航線等交通設施、後勤保障等物資等國防不動產與動產。
國防資產專有所有專控支配權的主要執行機構是總後勤部。1998年11月,****因應軍隊後勤保障體制改革,將各大軍區後勤部改為「聯勤部」,三軍、二炮部隊部分醫院、軍需倉庫等後勤部隊都陸續交給各大軍區。主要功能,在於加強財務集中管理,理順車輛管理體制,歸口管理工程建設項目,加速規範軍隊與地方、生產與採購、橫向與縱向關係,擴大社會化保障範圍。
總後勤部、大軍區的聯勤部代表****、***,主要行使國防資產的專有所有權、專控支配權,其餘行使的是國防資產一般所有權、支配權。新國防科工委的國防資產中,相當大部分也屬於國防資產的專有所有權、專控支配權。所不同的是,***新國防科工委的國防資產中,很多是國家機密專控支配權,即屬於國防資產派生性不動產、派生性動產所有權。
國防資產產權專有專控支配權,是指軍工企業及其下游企業(包括稀土企業)的所有產權與產品應當以滿足本國的國防需要為出發點和奮鬥目標,堅定不移地走自力更生為主的道路,運用系統工程的辦法來加強一攬子管制與**,如軍工企業產權國有化、稀土資源產權國有化等應當屬於這一類。從政治經濟學角度講,應當是完全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完全的計劃經濟體制;從物權學角度講,應當是國防資產的物權價值高於國防資產的經濟價值,國家特別所有權絕對高於國家的一般所有權和其他人的一切所有權,特別制度物權法絕對優於其他的物權法;從國防資產自身建設的需要來講,是可以不惜工本、不惜一切代價的,因為保護國家主權安全與人民的生命財產才是最根本的保障機制。
古今中外發生過無數次戰爭,特別是第一次與第二次世界大戰,有100多個國家被捲入戰爭中,人民的生命財產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損失,世界經濟倒退了二十多年。
中國自從鴉片戰爭以來,西方帝國主義國家依仗船堅炮利和投降派的出賣,3萬僱傭兵竟然打敗了100多萬八旗兵,中國陷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深淵長達100多年之久;彈丸之地的小日本利用武器精良和投降派的出賣竟然打敗了中國,侵佔中國大半個江山達14年之久,中國周邊的多個屬國永久性地從中國分裂出去,中國至今約有數百萬萬平方公里領土沒有收回。
如今,印度侵佔中國西藏南部領土達9萬多平方公里,中國南海諸島被越南、印度尼西亞、菲律賓、文萊等幾個小流氓侵佔數十個島嶼與島礁,侵佔中國領海面積達100多萬平方公里,搶劫中國的海洋油氣資源,打下油氣井田1000多口,中國的黃海、東海、南海到處都有領海主權爭端。以美國為首的西方邪惡國家對於中國進行了c形包圍封鎖和3條島鏈封鎖,並與中國周邊的一些流氓國家結成軍事聯盟,並且誇口說一旦開戰要將中國打回石器時代。一些軍事觀察家斷言,全世界現有的核武器能夠毀滅地球幾百遍。實際上,蘇聯、東歐被西方世界瓦解以後,冷戰與軍備競賽沒有結束。特別是美國這個世界上頭號霸權主義國家,在政府負債纍纍高達近15萬億美元的條件下,仍然不惜血本地瘋狂軍備競賽和在各個地區挑起戰爭,他們亡我之心一直不死!
美國議會和美國政府對於國防資產產權專有專控支配權是抓得很緊的,他們將各種新式武器出賣給中國周邊的敵對國家,以此來威脅利誘那些流氓國家。與此同時,他們壓制和煽動歐盟和其他國家,不得向中國出售先進武器裝備,不得向中國出售高新技術產品,而且不斷地為**勢力提供大量先進武器企圖挑起中國內戰,以便於火中取粟。
二、一般分類
國防資產專有專控支配權可能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專有專控支配權
國防資產特別專有專控支配權,指在軍事武裝內部僅限於軍事訓練時或者在地方應急救援、搶險救災時使用的一類武器裝備與相關的國防設施的國防資產的專控支配權。所有這些國防資產,絕大部分是不能軍用轉民用的戰備物資,基本上不能將此類國防資產轉讓或者設定負擔給外國的組織與個人。這一類國防資產,應當是具有較高新科技含量的武器裝備與相關的國防設施,在戰場上可以首先使用和先發制人。
另外一種國防資產特別專有專控支配權,指與發展科學技術與製造高新尖端武器相關的礦產資源,如稀土資源是最主要的一類。
現代科學技術突飛猛進,每6項新技術的創造,就有1項離不開稀土,如高科技電子及芯片、激光、通訊、超導材料,特別是導彈、核潛艇、新型坦克、隱形或無形戰機、激光炮、人造衛星偵察設備等,都離不開稀土元素。中國稀土資源曾經占世界已經探明的儲量80%%uff0c在世界上竟然沒有定價權,一方面是中國長期以來稀土資源管理鬆懈,外資企業、私人企業和集體企業與眾多國有企業蜂擁而上,探礦、採礦與稀土加工業過多過濫,且疏於出口數量與價格限制,結果導致比黃金貴重百倍的稀土產品僅僅出賣成白菜的價錢;另一方面,美國、日本及歐洲國家在大量囤積居奇的同時,利用wto組織對中國進行施壓,甚至起訴中國「壟斷」,採取貿易報復性措施打壓中國,同時在國防市場上拋售稀土產品來壓制中國的控制地位,通過多輪貿易戰來剝奪中國的定價權。
中國稀土資源的開發利用產生許多連鎖性問題,如國家戰略資源與國防資產的長期保護問題,國際貿易摩擦與爭端問題,環境保護問題,國防資產效益與企業效益問題,以及由此及彼的國家特別物權法與國際特別物權法的矛盾問題,由國防資產資源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等問題,各種問題十分突出。
將中國稀土資源的開發利用列為特別專有專控支配權是一種最保守的定義,應當定義為特別專屬專控支配權才是正確的定論。中國稀土資源的開發利用應當百分之百國有化,不應當由外資企業其他所有制企業來參與勘探與開採,而應當一律禁止出口和由國家統購儲備。盼望由專有專控支配權立即上升到特別專屬專控支配權。
特別專屬專控支配權的重要意義在於,中國未來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國防建設的鞏固,肯定依賴於這種高等級權利的行使。中國眾多管理學家、科學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一致認為,中國的稀土資源與產品不能再賣了,因為再過15至20年中國將成為沒有稀土的國家了,中國依賴進口時人家就會卡中國的脖子,中國的國防與科技事業就完全殘廢了!
2.升級的一般專控支配權
國防資產專有專控支配權與國防資產一般專控支配權,是意義相近、概念交叉的專控支配權。和平建議時期,其一部分表現為國防資產一般專控支配權;反侵略與衛國戰爭時期,部分升級為國防資產專有專控支配權。
國防資產一般專控支配權,指在國家法人淘汰或者過期作廢了的、能夠軍轉民用又不影響國家安全的一類國防資產的專控支配權。其前提條件是,原國防資產降低為國家的一般資產並且能夠進入受限制的流通領域,原國防資產一般專控支配權可降低為一般所有權,原由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可降低為由普通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規範與調整。
國防資產專控支配權,總體上基本由特殊的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個別軍轉民用的財產可能會由普通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規範與調整。國防資產是直接維繫國家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物質基礎。
為了加強國防資產專控支配權,各種國防資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與消滅,必須按照特別物權法之特定的規則、程序和**、管理、控制、統治辦法進行,各種物權的主體與客體一定要區分清楚,採取最嚴格的辦法來區分有物權與無物權、正物權與負物權、零物權以及派生性物權與普通物權。
國防資產之中的不動產、動產和派生性不動產、動產的種類繁多,新舊的、是否淘汰的、是否涉密的、是否可出售的、是否可軍轉民用的,是否高新尖技術的等,決定了國防資產在特定條件下會發生物權變動或者鬆動的可能性,需要根據特別物權法的特別規則來規範與調整。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52條
相關名詞: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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