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99-1
國家文物保護的基本方針政策
一、基本理念
國家文物保護的基本方針政策,是「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文物保護法》第4條),是在重點保護國家文物專有所有權、國家文物**所有權和國家文物派生性所有權基礎上,再分門別類地保護集體的、私人的和其他人的文物所有權。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文物,原則上根本上是以國家利益、社會效益、長遠利益為出發點和歸屬的,只能在不損害以上三大利益基礎上兼顧經濟效益。所謂的經濟效益,是指利用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文物進行適當的展覽收益或者出租展覽收益,藉以彌補國家投資和維持場館、陵園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並改善工作人員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在物權化方針政策上,基於文物及其古跡不可再生或很難再生和易於毀損、滅失等特點,基於國家級文物永久保存的職責特點,斷定國家專有的文物應當強化其佔有權、利用權、控制權、**權和永久性保護權,應當相對淡化其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因為國家級文物和國家專有、**、派生性文物是禁止流通之物,不能跟一般商品那樣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所有權,只能按照國家制度物權法或者國際制度物權法的規定來嚴格要求、嚴格控制、嚴格管理。
國家文物保護的物權化方針,與其他財產權保護的物權化方針是有很大差別的。(1)國家文物保護的物權化方針,是公共利益保護主義和社會效益、文化傳承中心論,設立和保護國家級文物所有權是法定的,決不是意定的,設立和行使國家文物**所有權的目的是為了傳承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不是為了賺錢和發財;其強化其佔有權、利用權、控制權、**權和永久性保護權,應當相對淡化其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再窮也不能窮國家文物保護,再苦也不能苦文物寶貝。這種物權化方針,與其他文物所有權人的物權化方針也是不相同的。(2)普通財產保護的物權化方針,是世俗的所有權保護主義和所有權中心論,當事人達成合意便可設立、變更、轉移、消滅所有權,幾乎不關注社會效益、人文利益,幾乎是自由主義、完全是趨利主義的物權化方針。(3)擔保財產保護的物權化方針,是世俗的擔保債權保護主義和債權中心論,當事人達成合意便可設立、變更、轉移、消滅擔保物權,幾乎不關注社會效益、人文利益,幾乎是自由主義、完全是趨利主義的物權化方針。
國家文物保護的物權化方針與國家文物保護的基本方針政策是一脈相承的,是其基本方針政策的充分體現。為了達到「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目的,而對於國家文物所有權的權能、作用、效力範圍等進行適當的調整,抓緊抓好文物的支配權、管領權、管理權和控制權,限制或禁止行使處分權,強化優先權、排他權、對世權、溯及權和物上保護請求權。不得將國家文物專有所有權、**所有權、派生性所有權混同於其他人的文物所有權,更不得將文物所有權混同於一般物所有權。
國家文物專有所有權制度是強制性的特種所有權制度,由國家的制度物權法來規範與調整,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應當以制度物權法的規定為準,不得法出多門、政出多門。國家文物專有所有權堅持國家的制度信託所有權制度,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是國家的一級制度信託所有權責任人,國有企事業單位為國家的二級制度信託所有權責任人。
關於國家文物所有權的基礎理論,已經跟不上形勢發展的需要了。如物權法第51條規定「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這是一種簡單化或者模式化的規定,國家文物所有權可以分很多種類,各種文物的保護法是不相同的,與其他人的文物所有權的保護法也是大不相同的。
二、一般分析
國家執行文物專有所有權和保護文物制度基本方針政策如下。
1.原則上,利益取向要清楚。應當始終將文物保護的國家利益、社會效益或者長遠利益放在第一位,將經濟效益放在第二位,甚至於在一定條件下僅考量社會效益、不考量經濟效益。申言之,國家文物的物權價值,體現在文物本身的科學與文化價值的存在價值上,考量其經濟價值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國家法人行使國家文物專有所有權的根本目的,是為了搶救、發掘、保護和延續文物的長期存在,不能不顧一切地獲取經濟利益,更不能隨意出租、轉讓、拍賣、抵押、質押或者贈與國家保護的文物謀取不當的經濟利益。
2.原則上,突出獨佔性地位。國家法人搜集、整理與保護、複製國家級文物,是韓信用兵,多多益善。凡是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都可以一網打盡,不留片甲。採取勘探法、採掘法、整理法、修復法、複製法和沒收法、收買法、贖買法、追查驗收法等各種辦法來保證國家文物不至於流失與損毀,盡量實現收集和保護最大化。這種物權配置方法,是與海域資源、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的方法是正好相反的。國家設立與行使文物所有權時,是完全的、絕對的排他的權利,是完全集權而不放權的——從這個意義上說,國家文物專有所有權(第二級所有權)在某種程度上相當於「國家文物專屬所有權」(第一級所有權)。只不過是,普天之下的文物不完全是為國家所獨有,才降級為「國家文物專有所有權(第二級所有權)」。
當然,國家海域資源所有權是屬於「國家專屬所有權」(第一級所有權),但下放海域使用權或者利用權的力度很大,幾乎下放到了所有的非全民所有制單位與個人了。國家的土地所有權也是「國家專有所有權」,與集體的(專有)土地所有權並列,而國家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或者利用權下放的力度也很大,幾乎下放到了所有的非全民所有制單位與個人了。相比之下,國家文物專有所有權的獨佔性非常突出,獨裁**程度特高。總之,國家文物專有所有權屬於成長式與加權式的特種所有權,國家海域資源專屬所有權和國家專有土地所有權均屬於萎縮式或者減權式的特種所有權。
3.原則上,保護重點要清楚。原則上,革命歷史遺跡的保護可優先於非革命歷史遺跡的保護;不動產文物的保護可優先於動產文物的保護;瀕危的文物的保護可優先於非瀕危文物的保護;價值高的文物的保護可優先於價值低文物的保護;水下的文物的保護可優先於水上文物的保護;地下的文物的搶救保護可優先於地上文物的搶救保護。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4.原則上,保護國家文物和保護全民族文物人人有責。所謂國家的一級制度信託所有權責任人和國家的二級制度信託所有權責任人,是國家文物的主要責任人。對於保護國家文物的有功人員,國家一律採取獎勵制度;對於破壞國家文物的違法犯罪的單位與人員,不論涉及到哪一級單位與個人,國家一律追究其法律責任,決不姑息養奸。國家管理文物,不僅僅止於管理自己份內的文物,必要時還可以鑒定和管理集體、私人和其他人的文物,是一種擴大了的監督管理權或者**權。
國家文物專有所有權是非常奇特的一類所有權,對於屬於自己的文物會採取毫不留情的文物獲取權、發掘權、支配權、館藏權、排他權、追及權、鑒定權、複製權、特別的物權請求權等一系列的權利,並且在此基礎上為集體、私人和其他人的文物保護盡量地提供幫助與方便。就是說,國家的文物獨佔權、排他權是非常鮮明的,而依法協助保護其他物權人的文物的立場態度也是非常鮮明的,將全民所有制和非全民所有制兩大類似乎不兼容的文物保護體制的保護對像交容在一起,目的在於提高整個民族的文物保護水平,為子孫後代造福。
5.原則上,國家所有的文物和其他單位與個人所有的文物都可以列入「派生性標的物」範疇。因為,文物不是一般的物品與商品,文物的所有權和他物權不是一般的物權,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與消滅方式均與一般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與消滅方式不一樣。絕大多數文物原本就是派生性標的物,物權人原本就是派生性物權人。
6.原則上,國家的文物應當建立健全文物檔案,建立健全統一的文物公佈與登記制度,採取信息化管理等新技術新工藝新手段進行全面質量管理。國外的公私文物一律採取統一的登記制度,登記生效主義決定了是否可以擁有、收藏、拍賣、贈予、繼承或者轉移、變更、消滅文物權利的重要依據。統一的登記制度對於確權、護權和甄別真假文物,起著公示與保證的作用,對於保護公私文物所有權人的權利都是至關重要的。
7.原則上,國家級文物即國家專有、**和派生性文物,其物權化方針政策是「應有盡有,應保盡保」,不能機械地認為「法無明文規定不歸國家所有」。簡單地說,「公共利益優先」是人類社會和每個國家之普世價值、普遍真理和普遍性原則,對於國內遺存的無主文物一律確定為國家所有是完全正確的。客觀上,世界上的新生事物是層出不窮的,而以現代人的認識水平和法律規定,難以涵蓋全部的文物類型。
《文物保護法》是1982年11月出台的,經過1991年、2002年和2007年的三次修改,仍然不是十全十美的。如《文物保護法》第27條規定「一切考古發掘工作,必須履行報批手續,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應當經***文物管理部門批准。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私自發掘。」這裡僅僅是指地下文物的發掘權,而未規定所有權的歸屬,實為遺憾。新《文物保護法》仍然只有80個條款,而《物權法》卻只有一個條款。這些法律的通病,只知道簡單化地拼湊條款,並沒有規定文物所有權分為幾類、幾級所有權,沒有規定國家專有、**、派生所有權同其他文物所有權人的區別點在哪裡,沒有規定文物、文物保護和國家權利的邊際在哪裡。在這種情勢下,機械地認為「法無明文規定不歸國家所有」肯定是錯誤的。因此上,任何人哪怕將《文物保護法》背誦得滾瓜爛熟也解決不了疑難問題。這麼說來,文物保護法理學和物權法理學,既不是畫蛇添足、狗尾續貂,也不是紙上談兵、博士寫驢,而是很有啟迪性和實用性的東西。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51條
相關名詞: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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