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13-1
認識所有權的準則
認識所有權的準則,系指依據所有制關係法、所有權關係法來確認所有權的準則。其中,「一物一權主義基本原則」是最通行最有效的規則。任何時候,將他項物權混同於所有權或者將所有權混同於他項物權是大錯特錯的。
所有權,除了容易與佔有權混淆以外,更容易與信託所有權特別是容易與制度信託所有權混淆的;尤其是土地所有權,是容易與土地信託所有權特別是容易與土地制度信託所有權混淆的,甚至於與土地用益物權、土地使用權混淆的。所有這些,都是非常嚴重的問題,必須認真對待、嚴肅處理。
殊不知,在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中,基本上屬於制度信託所有權的類型,對外是以普通所有權面目出現的,對內應當是制度信託所有權類型的。這個嚴重的問題,對於每個關係人都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歷史上有很多的當事人有意或者無意地迴避這種實質性問題,不會運用宏觀物權法理學來解決複雜的現實問題。
判定所有權概念正誤優劣除了從所有制關係法來斷定以外,從所有權關係法判定應當有以下兩個準則。
第一,「物—權」對應準則
又稱「一物一權主義」基本原則。所謂「一物一權主義」基本原則,就是用最客觀最公正的辦法來分析物權權能權屬,可以用四大權能作為量化項目來判定其標的物的權屬,到底是所有權,還是非所有權?是所有權才具備四大權能,否則就不是所有權。與此同時,可以用四大權能作為量化項目來判定其標的人對物管領程度,到底是所有權人,還是非所有權人?是所有權人才具備同時行使四大權能的權利,否則就不是所有權人。雙方之間,「物」與「權」是對應的,由物而生所有權,由所有權而成為權利人最高物權的象徵。
「一物一權主義」基本原則產生的前提條件有:其一,相關的物,應當是有使用價值或者交換價值、並且有物權價值或者容易產生物權關係的物。否則,不能斷定「一物一權主義」。其二,相關的有形物必須是客觀存在的物,相關的無形物必須是存在權利的物。有形物被毀滅或者無形物上沒有權利,不能斷定「一物一權主義」。其三,整體物和特定的分離物、合併物以及主物與附物,應當是同類物理、化學、機械、質量性能或者同類結構性能、使用性能的物。不同類別的物,以及不能合併和附加的物,一般不能斷定「一物一權主義」。
「一物一權主義」基本原則,是確認有形物所有權的通用性原則,確認無形物所有權時也可以進行參考。但前者前提的側重點在於「物的存在並且與權利聯結」,後者前提的側重點在於「權利的存在並且與物權價值聯結」。
「一物一權主義」基本原則成立的主要理由有:
一則,為了確定物權人所支配標的物之物權價值及其範圍,以及使物權人支配標的物的外延得以明確化。
確認物權,首先是確認所有權,在確認所有權基礎上再確認其他的物權。
自物權和他物權兩個方面不能混淆,因為所有權具有高級排他權地位,這種地位與權利不能由其他的物權來替代,下級物權的排他權不能凌駕於所有權的排他權。如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租借給他人,那麼,租借人的排他權是從屬於所有權人的排他權;租借人在租借存續期間不違反合同約定,有權排除所有權人干涉權利,並排除其他租借人對自己租借權利的干涉。
二則,為了釐清法律關係或者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和物權關係,避免物權關係錯亂與複雜化。
不動產物權、動產物權和派生性物權的存在,是受一定的法律關係或者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和物權關係制約的。有些物權是靜止不變的,有些物權是可以變動的;有些物權是受限制的,有些物權可能是不受限制的;有些是附帶法鎖關係、信託關係的,有些是不附帶法鎖關係、信託關係的;有些物存在共有關係,有些物是專有物。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對於動態的物權和靜態的物權、共有的物權和專有的物權,以及有擔保法鎖、信託合同的物權,都應當運用「一物一權」的辦法分門別類地辨別清楚。否則,發生錯亂與複雜化,不利於權利人行使物權,也不容易解決物權糾紛。
三則,避免公示方法上的困難與公信力的不濟,需要保護財產安全與交易安全。
有時候物權關係不僅涉及當事人的權益,可能涉及到國家、社會和第三人的權益。有鑒於此,物權的取得、變更、轉移與消滅需要公示,需要具備一定的公信力。特別是土地資源之類的物權,牽涉到國家、集體的利益,牽涉到不動產登記制度和國家的土地管理制度,有些物權不是當事人愛怎麼樣就怎麼樣的。任何物權人是不能專權、濫用權利的。
前面講到,所有權,是容易與信託所有權特別是容易與制度信託所有權混淆的;尤其是土地所有權,是容易與土地信託所有權特別是容易與土地制度信託所有權混淆的,甚至於與土地用益物權、土地使用權混淆的。所有這些,都是非常嚴重的問題,必須認真對待、嚴肅處理。
「一物一權主義」基本原則的實施,有助於物權關係的端正,有助於向社會公示與改善物權關係。否則,若不執行「一物一權主義」基本原則,而斷定一物之上可以有多個所有權,或者非所有權冒充所有權,肯定是不利於保護財產安全與交易安全的。
上述的「一物」,可以是單一獨立的物,也可以是同類幾個物的總和,叫做「一件」物。這是由交易的標的物所決定的事物。關鍵在於要分清原本獨立的物與分離的或者合併的「一件」物。
「一物一所有權」中的「一物」,就是一類物、一件物,是與其他物相區別的標的物,不是任意物。樓房是不動產,無論是切割樓房的所有權或者是合併樓房的所有權,或者是既不切割也不合並樓房的所有權,總之,1物就是1物,不能說成是2物或者說成是1/2物。西瓜是動產,道理也是一樣的,無論是切割西瓜的所有權或者是合併合併的所有權,或者是既不切割也不合並西瓜的所有權,總之,一物就是一物,不能說成是2物或者說成是1/2物。
第二,「物—權」不滅準則
「一物一權主義」或者「一件物一所有權主義」的成就有個前提條件,就是所有權因標的物而存在才存續,如果標的物被侵權人毀滅,標的物的所有權因此而毀滅;如果標的物處於休眠或者溟滅狀態,沒有激活和成就所有權,則所有權因沒有激活與成就而不存在現實的所有權,也不存續。這就是「物—權」不滅準則。這種準則,可以判定法定的所有權與現實的所有權的存在價值。
有些物因物變態而將所有權變態,物權運動中的變態,亦即物的分離變態、物的聚合、合併變態等,均會產生物的所有權變態:有些物因毀損而變態,產生物的所有權毀損變態;有些物因損毀而變態,產生物的所有權損毀變態;有些物因毀滅而變態,產生物的所有權毀滅變態;有些物因消滅而變態,產生物的所有權消滅變態。有些物因法鎖而變態,產生物的所有權法鎖變態。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其中,有些物變態、消滅,不影響權利人繼續行使所有權。如,農民將自己的稻草用來燒火做飯,稻草的所有權是因使用價值的改變而改變;但是他人偷竊所有權的稻草去燒火做飯或者做別的什麼,就是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又如,某服裝廠來料加工做服裝,布料的所有權是發包人的,做好的服裝也歸發包人所有,這種變態也是正常變態;但是,服裝廠損壞的布料、浪費的布料,以及做壞了的服裝就被計算在承包效益中扣除了。
「物—權」不滅準則是從兩方面來衡量的。一方面,標的物同所有權可以同時應運而生,也可以同時應運而死;另一方面,標的物同所有權可以同時改變性質,成為變態後的所有權。問題在於,要分清正常的變態和非正常的變態,分清善意的變態與惡意的變態,分清有責任的變態與無責任的變態。
「物—權」不滅準則是從標的物的價值來衡量的。這裡包括物的價值與勞動的價值兩方面。當物和物權不變態時,基本上考量物的價值,不怎麼考量勞動的價值;當物和物權發生變態時,主要考量物的價值,其次考量勞動的價值。如布料的所有權人交付服裝廠加工服裝,如果布料遭受毀損狀態,或者加工的服裝不合格,其直接損失範圍包括布料的價值(以進貨價格論)、購買布料的人工費、運輸費、布料倉儲管理費也應當計算在內。
布料所有權人交付布料給服裝廠,目的是將布料的所有權轉換為服裝的所有權。服裝所有權是由布料變態的所有權,是目的所有權。而消滅布料所有權是當事人雙方允許範圍內的消滅,轉換所有權是由雙方當事人允許範圍內的轉換。儘管原來的布料所有權被加工過程中消滅、轉換,而服裝所有權不滅,這就是變態所有權的流變形式。
「物—權」不滅準則適用於現實所有權,同時適用於將來所有權。如發包商的布料所有權是現實所有權,讓服裝廠承包商加工服裝的所有權,在服裝交付之前是將來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將來所有權(服裝)大於現實所有權(布料)。如果發包商採取包工包料的形式,讓承包的服裝廠自選布料、自行加工服裝,那麼,發包商不存在現實所有權,只有將來所有權——這種情形,不屬於布料的「物—權」不滅準則範疇,而屬於服裝的「物—權」不滅準則。
為什麼說讓承包的服裝廠自選布料、自行加工服裝,發包商也能產生將來的所有權,也屬於「物—權」不滅準則?
這是因為合同、債權產生了物權的緣故。發包商向承包商承攬服裝加工,訂立了合同,交了訂金或者定金或者全額加工費,合同與債權成立。發包商的目的是要服裝,要服裝的成品拿去從事商業謀利活動。標的物是服裝,標的物的所有權是合同內服裝的所有權——這是將來的所有權。這裡的「物—權」不滅準則,是指「服裝物—將來所有權」不滅準則。試想一想,如果沒有「物—權」不滅準則,服裝廠訂立了合同愛做不做,愛交貨不交貨,這成何體統?
綜上所述,「物—權」不滅準則,主要適用於權利人自有物的「物—權」請求權不滅準則,物定情形下也適用於權利人他有物的「物—權」請求權不滅準則。許多人僅僅關注前一種準則,而忽視了後一種準則,這是老式物權法不重視的傾向。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39條
相關名詞: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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