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說博覽 > 歷史軍事 > 伊之戀曇花再現

正文 第三十三章 振作 文 / 塵代亦

    渃伊醒來

    她拔下手上的輸液針,走出了病房,去到停屍間。

    可能是有人猜到她回去,所以子陌的停屍床就在一進房門最顯眼的地方,她看著他,沒有走進,因為她害怕真的是她的子陌,連掀起白布的勇氣都沒有。

    最終她還是鼓起勇氣,掀開,看見,那張熟悉的臉,渃伊的痛導致自己說不出話來。

    她抱著子陌沒有放手,許久

    醫務人員進來,把她帶走。

    日子一天天過去,渃伊一直沉浸在子陌的死去的現實中,精神時時恍惚,直至一天清晨,曉悠伴著渃伊在園中散步,她隱約之間看到子陌的身影。

    她追尋著,曉悠和她的距離還有一大半截,距離甚遠

    不那是一個真實的人。

    可是她就是找不到人,她站在原地,一動不動,曉悠好半天才追上來,曉悠看著渃伊眼間露出心疼,曉悠不知道該怎麼去安慰這個飽受煎熬的朋友,她給「她」一個擁抱,雖然無言的擁抱已經是最大最愛的安慰,但沒辦法還是得要要通過語言去說說,給渃伊一些安慰,或許會好一些。

    曉悠溫柔的說道「你這樣,子陌看到了,他會難過的,你要好好的活著,為子陌為子陌報仇〞。同時曉悠心裡也在想「這樣好嗎?帶著仇恨活下去,但是。」

    渃伊聽到了曉悠的話,瞬間,她好像清醒了一樣。

    「曉悠我們回去吧」渃伊說道。

    最後曉悠陪伴著渃伊回去。

    奇怪的是「渃伊回去之後,並沒有像之前一樣一回到家就到子陌的房間,抱著子陌的衣服發呆,而是給以前教自己管理方面的老師打了電話,最後確定要去學習」。

    曉悠看著她沒有說話,但是到了下午一點點,那個男人——君藺楓,又來纏著曉悠。

    君藺楓沒有叫曉悠回去工作之類的,只是給她帶了什麼參湯之類的,說是給曉悠的朋友(渃伊)補補身體之類的。

    最後渃伊找了一個要出去的借口,把笑曉悠給忽悠走了,但自己坐在窗前發了一會呆。

    許久

    她帶好東西準備出門,最後約了那個林志暮死前委託的律師,律師和渃伊的父親是要好的朋友,所以是值得可信的人。

    渃伊和他約好在一間咖啡廳,最後兩人見面,渃伊尊稱他廉叔叔,(廉自閔,傑出的律師,多年來一直為林志暮勞力,但他們之間亦是朋友的關係,他的安全也是極度危險的,渃伊的姑姑不會輕放過他,但由於某些原因,出於無奈,只好到現在也未向他出手。)

    「廉叔叔」渃伊禮貌的稱呼著廉自閔

    小伊,你所說的我已經查過,根據一系列的法律規定:「不是自願簽訂的協議,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如有足夠證據證明,依法可訴請撤銷或變更」。

    根據我國的《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

    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

    權。

    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

    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存在的有關解決爭

    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

    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

    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意思就是說這個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如果是被脅迫簽訂的合同是無效合同,廉自閔說。

    渃伊聽廉自閔的長篇大論,幾乎沒有聽懂,只聽懂了不真實的合同,如果是被脅迫簽訂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渃伊聽後心開始放下

    渃伊要讓「她」得到應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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