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卷 激情與迷茫 第二章 飛單騙局 文 / 丁一鶴
投資數家企業,出資拍攝電視劇《張思德》,主辦張信哲、王菲個人演唱會,購買和投資建設多棟大廈和房地產工程,到澳門賭博,賄賂銀行人員……這些數以億計的資金去向清楚,來路卻撲朔迷離。京城「名騙」陸鋒、成敬製造的這起億元詐騙案,經過北京兩級法院6年的艱苦審理,終於在2006年12月20日審結。在北京法院的審判史上,6年審結一個案子是罕見的。
這起涉及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偽造金融票證、詐騙、挪用公款、受賄、徇私舞弊等一系列罪名的大案,以被告人成敬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到有期徒刑而終結。這起大案涉案人員12人,涉及10家銀行分理處,涉案金額高達2.25億元。
本案宣判後,各大媒體熱烈討論民營企業家的原罪問題。市場不是江湖,是有一定的遊戲規則的,無論原罪,還是像陸鋒、成敬這樣在市場經營中「玩資本」犯罪的,任何觸犯法律的行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本案主犯陸鋒只有40歲,他從10年前起家經營自己的公司,開始擁有眾多的投資項目,分立了多個公司企業,大膽地進行商業運作,曾在驚心動魄的商戰中叱吒風雲大展雄風。此案的終審法官不無遺憾地說:陸鋒要是走正道,憑他的聰明才智,商戰中很少有人能與其爭鋒。而在中國最早一批的民營企業家中,陸鋒的確曾是罕見的一顆明星!
而在20世紀90年代,在京城「飛單」巨頭中,陸鋒、成敬獨拔頭籌。
誰與爭鋒,而立之年創下商戰奇績
陸鋒是北京人,出生於20世紀60年代中期。高二時因打架被勞教1年,高中畢業後到某報社工作1年。1985年,正是南下經商大淘金的風頭浪尖,時年19歲的「毛頭小伙兒」陸鋒去了海南,開始在商海中劈波斬浪。到海南不久,他就成了海南中遠集團有限公司的副總經理,其發跡速度令人瞠目結舌。而1991年,他突然悄悄回到了北京,低調地在北京某公司做了個小職員。
1993年1月18日,年僅27歲的陸鋒開了自己的公司,即北京中恆企業發展公司。公司性質是集體所有制,註冊資金3800萬元。公司的經營範圍是電子、化工、機械熱核開發、轉讓及新產品的研製銷售、兼營經濟信息咨詢服務。截止到1996年上半年,陸鋒的中恆公司都在良好地運作著。這3年中,公司不斷擴大規模,產業遍佈全國,創出了驚人的經營佳績。
到1996年,正值而立之年的陸鋒風光無限,他的產業幾乎遍佈全國。在山西,陸鋒成立了山西南都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經營房地產開發,他投資建成的居民小區已經銷售併入住;他還成立了山西豐裕鋁業有限公司,生產電解鋁,至今工廠還在開工;在湖南,陸鋒成立了湖南美奇房地產有限公司,經營房地產開發;在四川,他聯營四川中恆華醇酒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中華醇牌白酒;在北京的產業更是數不勝數,他投資建設的南洋大廈拔地而起;他還先後成立了北京南華製藥有限公司,積極開發研製並投產抗癌藥品,至今銷量不錯;他成立了南光電子光學儀器有限公司,購買了美國設備,準備投產;他還成立了北京南陵金屬製品有限公司,進口了相關設備,生產銷售金屬製品;成立了中恆南洋物業發展有限公司,此公司後賣出80%的股份,成為北京現代南洋房地產發展中心。另外,陸鋒還在中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有投資,在中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陸鋒抓住一切可以抓住的商機,火箭式擴大著公司投入與影響。中恆公司在短短三年多的時間,在投資建設房地產、開辦鋁礦、酒廠、研製抗癌藥品托馬克和投拍電視劇、主辦明星個人演唱會等方面有了矚目的成就。公司的資產從3800萬元迅速攀上億元。他甚至在文化娛樂方面也有投資,如拍攝電視劇《鐵鷹行動》、《張思德》,舉辦張信哲、王菲個人演唱會。一時間,陸鋒儼然是商界的成功人士,要風得風要雨得雨。
改革開放的好政策為公司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政治環境和社會環境,陸鋒如果頭腦冷靜,守法經營,可能成為中國民營企業中最早升起的明星之一。但是,他被公司龐大的規模沖昏了頭腦,野心勃勃的經營方針使他看到公司靠貸款盲目擴張,已經埋下了巨額負債的風險。1996年,中恆公司出現經營困難。陸鋒則把眼睛盯在了銀行的「錢櫃」上。
如此迅猛發展的經營與投資,必然要有雄厚的資金做強有力的後盾,僅靠項目回報是不夠的。沒有錢這個潤滑劑,如此龐大的經營無法正常進行。此時,陸鋒明顯感覺出自己的「銀根」吃緊。「搞錢」是擺在陸鋒面前的頭等大事。
其實早在1992年,陸鋒在北京某公司時,他主要從事的工作就是「做資金」,就是為公司「搞錢」。所謂「做資金」,就是在銀行找關係進行「體外循環」。所謂「體外循環」就是銀行不將存款單位存入銀行的錢入賬,而直接交與用錢單位使用,由用錢單位支付利息。銀行這種做法是違規操作,要承擔血本無歸的風險和法律責任。而陸鋒當年悄然從海南回北京的原因,也是因為「做資金」做出了「黑洞」。1989年到1991年,陸鋒為海南某公司向某銀行海南支行貸款5000萬元,逾期不能歸還。1991年8月,他悄悄跑回了北京。
對金融資金周轉心知肚明的陸鋒為了支撐他公司的經營,使出渾身解數,找朋友、挖關係,只要能弄到錢他什麼都可以做。1996年下半年,就在公司投資經營資金緊張,向銀行貸款困難的情況下,陸鋒作為中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召集公司副總經理、財務總監、業務經理等下屬人員商量資金問題,他要求大家不惜一切手段「搞」到錢。
重操舊業,「體外循環」犯下偽造金融憑證罪商海驕子陸鋒首先想到的是重操舊業,即在銀行搞「體外循環」。
1996年初,陸鋒結識了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東城支行和平裡分理處主任劉柱民,以及該分理處工作人員孫玉良。在劉柱民的辦公室,陸鋒與劉柱民商量,由陸鋒以高息拉來存款,由和平裡分理處給存款單位出具存單,將款打到陸鋒公司的賬上,供陸鋒使用。這就是所謂的「體外循環」,而對於銀行來講是「賬外經營」。雙方最後商量妥當:和平裡分理處收取存款的1.7%的手續費存款到期後,由陸鋒的公司付給存款單位本金和利息。孫玉良幫助陸鋒在和平裡分理處開了中恆公司的賬戶。
不久,陸鋒先後以高息為誘餌,拉來了4筆共8000萬元存款,和平分理處出具了5張存單,交給了存款單位,將錢直接入到了中恆公司在分理處的賬戶上,陸鋒共付了657萬元高息。
其後,陸鋒還要求劉柱民也給他拉些存款,並許諾存款額15%∼20%的高息。不久,中恆公司的賬戶上又多出了6000萬元,這筆錢是劉柱民動用了銀行房地產信貸部專管賬戶中為某單位代管的房款。劉柱民、孫玉良要求付銀行手續費1.7%,計人民幣238萬元,此款由劉柱民保管。由於這部分資金是銀行監管資金,劉柱民、孫玉良還要求陸鋒加付被監管單位15%的高息。陸鋒想都沒想就同意了。在這之中,銀行實際按定期存款利息10.98%付給被監管單位,而其中有4.02%的息差,即人民幣300餘萬元,陸鋒分幾次轉成現金交給了劉柱民。劉柱民、孫玉良隨便起了個名字,將此款存了起來,存折由孫玉良保管。案發後,據劉柱民交待,息差的錢他們沒敢動。只有手續費的錢分理處「走了費用」,還剩下50萬左右。這些「走了費用」的手續費除了請客戶吃飯,買禮品,還包括為單位職工買些東西,分點錢等等。
為保險起見,劉柱民、孫玉良要求陸鋒提供抵押。後來,劉柱民又找陸鋒,要求陸鋒想辦法開幾張存單。陸鋒即向某支行要了3張空白的「建設銀行單位定期存款單」,到深圳刻了一枚北京城市合作銀行展覽路支行業務公章,偽造了3張存單,交給劉柱民和孫玉良作為抵押物收存。當時,劉柱民和孫玉良發現存單是建設銀行的,但存單上蓋的公章卻是合作銀行的,而且存單用紙非常薄,劉、孫二人卻沒有再提出異議。案發後,公安人員就這3張存單的真偽訊問劉柱民時,劉柱民說:「我不知道是假的,當時我們還想到合作銀行核對的。」當然,劉柱民沒有去核對,因為他們的行為是瞞著上級做的「賬外經營」,太「認真」會暴露自己。
1997年,陸鋒拉來的4筆存期一年的存款先後到期,陸鋒連本帶息償還了其中兩筆。另外兩筆各還了一部分之後,就說沒有錢還了。在劉柱民多次催要之下,陸鋒依然沒有還上任何一點錢。劉柱民見中恆公司無力償還拆借的資金,便向本單位自首,2001年5月1日,劉柱民因涉嫌犯非法發放貸款罪、挪用公款罪被逮捕。
關於這筆1.4億元的資金問題,法院經審理查明「造成和平裡分理處最終損失人民幣8500餘萬元。」法院認為:「被告人陸鋒為使中恆公司獲取非法利益,向工行和平裡分理處提供了巨額的偽造存單,給國家利益造成了巨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劉柱民身為徇私情,不履行職責,給單位造成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徇私舞弊造成虧損罪。」
而此案中涉案的孫玉良由於精神壓力太大,最終導致精神失常,被一審法院中止審理。
銀根收緊,「開口子」刻假章「做錢」
時光步入1997年,銀行「銀根」收緊,四處找資金的陸鋒接連找了幾家銀行想做「體外循環」都沒有成功。中恆公司業務部經理張重德成為陸鋒的「破堅尖兵」,這個張重德曾於1977年9月因盜竊被勞動教養3年。1997年10月張重德認識了一個姓趙的人,並通過他拉了一筆1000萬元的存款,存款單位是哈爾濱保利公司。有了存款,銀行裡沒有人也不能把這筆錢弄到自己賬上使用,這就得「開口子」。專業術語中所謂的「口子」,就是銀行裡面有人配合,把客戶預留銀行的印鑒拿出來,用於造假。
張重德想到了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豐台支行南苑分理處的工作人員朱剛毅和該分理處主任李建忠。中恆公司曾與該分理處有過存款往來。
為了能夠使用哈爾濱保利公司這筆錢,陸鋒和張重德多次帶李建忠、朱剛毅到貴賓樓飯店吃喝玩樂,還經常送劉、朱一些「小禮物」,向他們表示要在他們的銀行「做」這筆資金。在李建忠拒絕做「體外循環」後,陸鋒提出要存款單位存款時留在銀行的預留印鑒卡,並要張重德做李建忠的工作。有一次在貴賓樓,張重德將李建忠單獨叫出來商談,表明要使用他拉來的存款,李建忠說:「這是你們兩家的事,別出事,別給我找事兒。」張重德打了包票:「保證沒問題,我們兩家單位關係特別好。」
沒幾天,張重德就帶著哈爾濱保利公司的人出現在李建忠的辦公室。李建忠檢查來人所持的營業執照,見是外地公司,就沒有同意開戶。張重德又帶上來人在北京註冊了北京保利公司。一周後,他們拿著北京保利公司的全套註冊手續來到銀行,李建忠終於同意存款,並讓朱剛毅為他們辦手續。這時,張重德又提出要一張存款單位的預留印鑒卡,李建忠說:「讓朱剛毅多給你開一張。」就這樣,張重德得到了一張預留印鑒卡,他小心翼翼地將這張卡放進褲兜。後來張重德在法庭上說:「回去開車時,我還摸了摸褲兜裡的印鑒卡,怕給窩了。」
張重德將印鑒卡交給陸鋒,陸鋒又將卡交給趙某。沒過幾天,趙某就拿來了北京保利公司的財務章和法人名章。陸鋒又讓人到南苑分理處假冒北京保利公司的人買來支票,偽造了轉賬支票,從工行南苑分理處劃出人民幣999.5萬元,一部分入到中恆公司賬戶,另一部分入到北京市海澱區昆氏科技發展公司。這個昆氏公司是陸鋒朋友開的,1996年6月,陸鋒向朋友借來工商註冊手續,在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朝陽支行八里莊分理處開立了基本賬戶,可以提取現金。陸鋒用這個賬戶進行轉款,支付存款單位的高息和中間人的好處費。
這是法院認定的陸鋒「做錢」的第一筆。所謂「做錢」,就是利用高息拉存款戶,讓存款單位到指定的銀行開戶存款,等錢入賬後,再偽造存款戶的財務印章將錢從銀行劃出。法院認定這筆「做錢」造成損失人民幣838.4萬元。此筆「做錢」涉及的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豐台支行南苑分理處主任李建忠、工作人員朱剛毅,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建忠、朱剛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允許、幫助他人使用本單位公款,其行為均已構成挪用公款罪,且系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
「做錢」的關鍵是「做口子」。陸鋒、張重德想盡一切辦法開「口子」、找「口子」。本案中的另一犯罪人員陳傑,在1998年3月間,為能夠使用這夥人拉來的一家出版社一筆500萬元的存款,找到很早就認識的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西城區支行西直門分理處的工作人員寧學茹,將其拖下水。寧學茹接受了陳傑給予的1.6萬港幣的好處費,利用職務的便利,向陳傑提供了印鑒卡的原件,致使他們「騙劃出人民幣499.6萬元,造成損失202.6萬元」。
1999年4月,由張重德、成敬、莫小軍、陳傑合夥詐騙北京某團體組織1000萬元一案中,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豐台區支行四路通分理處的工作人員謝煥光接受陳傑的請托,利用職務便利,向陳傑、張重德提供了該組織在銀行的預留印鑒卡。法院認為:「被告人謝煥光、寧學茹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
甩開「口子」,高科技「飛單」搞錢
但是,非法拆借的巨額資金仍不能滿足陸鋒企望中恆公司的事業向全國輻射的雄心,然而非法拆借的資金和貸款是有使用期限並且要支付高額利息的,對於急需資金的公司、來說,按期還貸和付息是一個沉重的負擔。陸鋒又開始謀求新的籌資方式,這時,一個老朋友成為陸鋒的新搭檔,直到一起走進監獄的高牆。他就是成敬。
50歲的成敬是北京金世野建築裝飾材料有限公司的總經理。1982年因犯詐騙罪、投機倒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刑滿釋放後無所事事又沒正當職業,過著漂泊的日子,雖也曾幫人做一些生意,但自己並沒有什麼機遇和發展。後來註冊了北京金世野建築裝飾材料有限公司,也是賠多賺少,入不敷出。當20世紀90年代上半葉悄悄出現以高息攬存為幌子,用偽造的票據從銀行騙取存款單位資金的犯罪手段,並漸盛行,只有初中文化的成敬卻有著超人的膽識,他認為這是一本萬利的「買賣」。
陸鋒和成敬早在1986年的海南就認識,後來兩人先後回到北京。成敬與陸鋒共謀並共同實施了20起詐騙案。1997年10月至1999年10月的3年期間,涉及被詐騙的有北京市的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北京市商業銀行以及天津、大連等地的工商銀行和建設銀行的10家分理處,有的分理處甚至連續被騙。不斷捲入犯罪的人員中,有銀行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公司人員和無業人員。
1997年12月,成敬通過趙某拉來炎黃藝術館的500萬元存款,成敬陸鋒商量要「做」這筆錢。為有「口子」,陸鋒建議將錢存到某行分理處,但陸鋒打電話找熟人時,那人已經調走了。他們就讓炎黃藝術館的人把款存到與陸鋒認識的李建忠所在的工行北京市分行東城支行和平裡分理處。而此時,成敬已經通過趙某得到了炎黃藝術館的預留印鑒卡。他們將預留印鑒卡交給張重德,要他找人刻假章。為了能自己掌握造假章這個環節,成敬和陸鋒當晚就飛到香港,想買一台電腦刻章機回來。但到香港後,聽說那個機器不好用,結果兩人空手而歸。
回來後,張重德拿來了一個章。陸鋒讓自己公司具有多年財務經驗的財務總監曹尊鋼檢驗一下,曹尊鋼折角比對了一下說:「不行,沒法用。」陸鋒向張重德要預留印鑒卡再找人,張重德支支吾吾地說:「那刻章的被抓了,連章帶預留印鑒卡都被抄了。」陸鋒沒有辦法,只好另外找人,他們很快就找到據說可以刻假章的吳某。吳某笑話他們說:「現在這年頭哪還有刻章的,真土。只要你有樣章,我能保證做出一模一樣的。」
怎樣得到存款單位的財務印章和法人名單呢?再要預留印鑒卡是行不通了。陸鋒想了個辦法,要存款單位寫個承諾書,要求在承諾書上加蓋單位財務印章和法人的名章,為不讓存款單位懷疑,還要求加蓋存款單位的公章。承諾書很快拿到手,陸鋒交給吳某,約定晚上交貨。陸鋒和成敬心裡都很納悶,兩人在路上就開始猜吳某到底怎麼做章。曾經搞過印刷的成敬猜是照相製版,他說:「但那需要很長時間的,所以不可能。」陸鋒說:「我分析是電腦刻章機。」成敬說:「等晚上拿到章就知道了。」
晚上,陸鋒和成敬來到約好的地點,見到吳某就問:「章在哪?」只見吳用指甲掐著一張支票購買憑證賣著關子說:「章不給你,你先去買支票,買完支票再蓋章,蓋完就銷毀。」陸鋒和成敬將信將疑地接了支票購買憑證,回到成敬的辦公室。按照財務制度規定,第一次購買支票要在銀行填寫支票購買憑證,以後需要持憑證購買支票。
陸鋒不放心說:「把承諾書拿出來,對一下章。」因承諾書在吳某的手上,就給吳打電話。吳在電話中說:「你放心去買支票吧,出了問題我負責。」第二天一早,成敬叫自己的會計和曹尊鋼去買支票,他們很快買回了一本支票。成敬和陸鋒給吳某打電話要他過來蓋章,他們很想看到吳某刻的章,但他們並不知道,吳某根本就沒有刻章。吳某則讓人將支票拿走,讓他們等他的電話。
半夜兩點多,吳某拿來了蓋好章的支票。成敬問他章在哪裡?吳說毀了。第二天早上,成敬和陸鋒拿出吳某做的支票仔細研究。成敬見章的油印特別厚,不像是蓋上的,像是用彩色噴墨打印機打印上去的。隨即,成敬叫來公司的高級工程師、同案人員沈愷平,問他:「你能把支票上的章弄到一張紙上嗎?」沈愷平說:「試試吧。」沈愷平不愧是電腦高級工程師,他先用掃瞄儀將印章和人名單掃進電腦,進行修補,很快打印出來,交給成敬。成敬恍然大悟,說:「跟弄相片似的。」陸鋒說:「我有個舊支票,拿來試試。」說著,打電話讓自己公司的財務總監曹尊鋼拿來昆氏公司的一張舊支票。沈愷平用同樣方法掃瞄下昆氏公司的財務印章和陸鋒的個人名章,將這兩個章打印到他們找來的一份銀行支票購買憑證上,陸鋒讓曹尊鋼去銀行買支票,很快就買回來兩本昆氏公司的支票。沈愷平用打印機將章打到支票上,成敬、陸鋒看到後,感覺不錯。陸鋒不無慶幸地說:「這下沒問題了,只要有承諾書,哪個行都能做。」
此後,他們就大膽地甩開「口子」,讓存款單位出具存期一年的承諾書,並要求在承諾書上加蓋單位財務印章和法人的個人名章,名為保證,實為得到這兩個章,便於他們偽造。然後,通過電腦技術偽造支票購買憑證購買支票,再用偽造的支票劃走存款單位的錢。這就是所謂的「飛單」。20世紀90年代末,京城出現了「飛單」名人,成敬和陸鋒就是其中的「梟雄」之一。
為了能做出更精確的偽造支票,陸鋒和成敬花5萬元買來精雕機,要沈愷平學著使用。他們越做越熟練,有時頭一天做了支票購買憑證,第二天,錢一到賬就買支票,造好假支票,第三天就劃走存款。儘管輕車熟路,細緻的陸鋒每次都要公司的財務總監曹尊鋼或自己將章仔細比對,並在買支票之前先打個電話。當然,有的單位也是很精明的,在承諾書上只蓋半個章。他們就再找「口子」,拿銀行的預留印鑒卡。
在整個「飛單」搞錢過程中,陸鋒、成敬負責組織決策,指揮分工,決定被騙資金轉入的賬戶,分配同案人員的分贓數額和支配贓款的使用,並支付存款高息和中間人的好處費;張重德則在存款單位和中間人間穿針引線,與對方談判存款數額、存款期限,指定開戶銀行,取得預留印鑒卡或承諾書,並經手支付高息;沈愷平受成敬指使負責在各種銀行手續上複製印鑒章;其他人,如莫小軍、張小龍、陳傑則分別參與相關詐騙活動,與存款單位談判,假冒存款單位財務人員購買憑證或支票,辦理轉賬手續,從銀行獲取印鑒卡等。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確認:1997年10月至1999年9月,被告人陸鋒、成敬、張重德、沈愷平、張小龍、莫小軍、陳傑等人分別結伙,大肆進行票據詐騙犯罪活動。其中,張重德受陸鋒指使,參與了陸鋒等人組織的票據詐騙犯罪,並另行與莫小軍等人共同實施票據詐騙;沈愷平受成敬指使,參與了成敬等人組織的票據詐騙犯罪,主要負責複製印鑒、偽造銀行票據和憑證。被告人成敬參與票據詐騙17起,未遂1起,詐騙人民幣1.25億余元;被告人陸鋒參與票據詐騙12起,詐騙人民幣7000餘萬元;被告人沈愷平參與票據詐騙16起,未遂1起,詐騙人民幣1.2億余元;被告人張重德參與票據詐騙9起,詐騙人民幣4900餘萬元;被告人張小龍參與票據詐騙1起,詐騙人民幣1999萬元;被告人莫小軍參與票據詐騙1起,詐騙人民幣997萬元;被告人陳傑參與票據詐騙2起,詐騙人民幣1496萬餘元。
銀行追貸,牽出京城億元詐騙案
如此瘋狂作案是如何被發現的呢?這還要從1995年說起。1995年9月,中恆公司將辦公地點遷至北京市市政某公司院內,兩公司合作開發南洋大廈。1996年4月,市政某公司決定在朝陽一塊自用空地建設住宅小區。在蓋4號塔樓時資金不足,陸鋒提出由中恆公司出資建設,雙方簽訂聯建協議:「4號聯建樓,市政某公司出地,負責施工;中恆公司支付總投資人民幣6686萬元(後追加封陽台人民幣162萬元,合計人民幣6848萬元),投資價一次性包死,不受政策性調價影響。該樓建成後歸中恆公司所有,市政某公司在政策條件具備時,協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建成後,市政某公司使用總建築面積的45%,中恆公司佔有總建築面積的55%。」到1997年11月竣工時,中恆公司已實際投資人民幣6750萬元,尚欠工程款人民幣98萬元。
1997年11月,中恆公司累計在華夏銀行欠貸本息合計人民幣6500萬元。華夏銀行多次追討。1997年12月,中恆公司董事會決定:以4號聯建樓質押,向華夏銀行貸款人民幣9000萬元。雙方達成協議:中恆公司以4號聯建樓質押,向華夏銀行貸款人民幣8500萬元,先償還先期本息6500萬元,貸期一年,即從1997年12月31日至1998年12月30日,利率7.92‰。陸鋒提出,由於欠部分工程款,4號樓沒有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為此,雙方到實地考察進行評估,認為4號樓價值人民幣1.3億,可以抵押貸款9400萬元。銀行要求陸鋒出具相關文件,證明市政某公司對4號樓的聯建和產權關係。陸鋒為了拿到貸款,仿照市政某公司舊文件樣式,自擬了一份確認書,內容是市政某公司同意陸鋒全權處理4號樓,可以轉讓、抵押、出售等。陸鋒在成敬和沈愷平的幫助下,用電腦掃下公章,打印上去。並一式兩份,一份給了公證處,一份給了銀行作為貸款質押文件的附件。銀行沒有進行核對,就於1997年底向中恆公司放貸8500萬元,並收回中恆公司此前欠貸本息6500萬元。餘下的款項,中恆公司付給市政某公司房地產項目的尾款,投資到下屬南光電子有限公司、北京南華製藥有限公司、四川邛崍市中恆華醇酒業有限公司,以及拍攝電視劇《張思德》等。
1999年初,華夏銀行又多次找陸鋒要求償還貸款,並於5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申請訴訟保全,同時以借款合同糾紛起訴。6月1日,北京市二中院查封了4號樓,要求市政某公司提供4號樓有關建設文件。同月3日,市政某公司以陸鋒偽造文件,將給該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7月14日,陸鋒因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東城支行和平裡分理處主任劉柱民非法拆借資金1.4億元案被監視居住。8月9日,因涉嫌偽造市政某公司公章、文件被刑事拘留,9月16日被逮捕。本案其他人員有的相繼自首,有的被抓獲歸案。
關於陸鋒偽造市政某公司公章、文件一事,法院查明:雖然市政某公司未將4號樓交付給中恆公司,但根據兩公司簽定的聯建工程合同和中恆公司履行合同的情況,中恆公司實際上已經擁有了4號樓的相關權益。中恆公司以4號樓的使用權做抵押向華夏銀行貸款,並非提供虛假抵押,陸鋒等人偽造的文件不能對中恆公司的還貸保障能力產生實質影響,而且中恆公司亦不能成為貸款詐騙罪的主體,故被告人陸鋒、成敬、沈愷平行為不構成犯罪。
在這幾起高達數億元的大案中,卻從沒有被騙單位報案。究其原因,一是存款沒有到期沒有發現;二是有的被騙單位多次討要,陸鋒予以歸還;三是陸鋒許諾的高息已經到手。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他們利用手中的存款獲取高息本身也是見不得人的違法行為。
偷梁換柱,億元資金去向何方
本案以陸鋒、成敬為主,涉及12人,涉及10家銀行分理處,法院認定:「被騙金額高達人民幣二億二千五百餘萬元,其中有七千二百五十萬元詐騙未遂,案發前後被追回和追繳發還部分贓款贓物,除陸鋒分得的贓款主要用於中恆公司的經營外,其他贓款主要被其他被告人揮霍,造成國家經濟損失一億二千餘萬元。」
陸鋒所得贓款除付給向存款單位承諾的高額利息、銀行利息外,主要用在了公司經營上,如詐騙保利公司1000萬元,劃出款999.5萬元,除支付高息和好處費以外,轉入了中恆公司投資的四川中恆華醇酒業有限公司150萬元,轉入中恆公司投資拍攝電視劇《張思德》劇組25萬元。其他騙劃的資金有的轉入中恆公司投資的餐廳,或用於中恆公司主辦的張信哲、王菲的個人演唱會。有的存款單位發現被騙後,多次追討,陸鋒彌補了對方的損失,退還全部被騙款項。另外,還有收購新華豐商住大廈並進行銷售;投資集市口居民危改樓的改造;而最早與劉柱民進行的「體外循環」中拉來的4家8000萬元存款,到期償還了其中兩筆,餘下的償還了一部分。
在法官訊問陸鋒「為什麼這麼做」時,他說:「因為農行催的比較緊,我手裡沒錢,還有工行和平裡分理處8500萬也沒能力還,還有當時華夏銀行也催還8000多萬元的貸款,催得很緊,所以就這麼做了。」陸鋒多次表示「將假章做的這部分想辦法還上」。
陸鋒所得贓款因為用於經營,案發後被追回而保住了陸鋒的命。而其他人所得贓款卻是大部分都被揮霍了。在法官訊問成敬時,成敬說:「剛開始做時確實想還,但到後來在澳門賭博輸了錢,也沒能力還了,也沒錢了,也就索性看結果再說,不想還了。」
本案從1999年案發至今,歷時6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曾於2001年10月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陸鋒犯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犯貸款詐騙罪,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成敬犯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貸款詐騙罪,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張重德犯票據詐騙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被告人也分別獲得不同的刑期。
宣判後,陸鋒、成敬、張重德等人不服,分別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03年11月作出刑事裁定,駁回陸鋒、成敬、張重德等人的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對陸鋒、成敬判處死刑的判決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於2004年11月作出刑事裁定,以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依法撤銷北京高級法院的刑事裁定和一審刑事判決,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
其後,一審法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於2006年1月作出判決。宣判後,原審被告人張重德、張小龍、莫小軍、朱剛毅、寧學茹不服,分別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06年12月20日作出終審判決:
被告人成敬犯票據詐騙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金融憑證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3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陸鋒犯票據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偽造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