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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權力與陷阱 第五章 京城商業賄賂第一貪 文 / 丁一鶴

    2006年3月6日,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今年要集中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重點治理工程建設、土地出讓、產權交易、醫藥購銷和政府採購等領域的商業賄賂問題,堅決糾正不正當交易行為,依法查處商業賄賂案件。

    重拳打擊商業賄賂成為2006年司法機關反腐敗鬥爭的重中之重。2006年4月28日,北京市紀委召開新聞發佈會,對涉及重大經濟環節的商業賄賂案件進行通報,在通報的4起商業賄賂案中,原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科技處處長溫夢傑榮登榜首,他也是北京市司法機關重拳打擊商業賄賂犯罪以來第一個被判處死刑的官員。

    一個小小的銀行科技處長,為何敢張開鯨吞之口6年索要回扣1075萬元?溫夢傑索賄、貪污上千萬元,並給自己買了價值3000多萬元豪宅,為什麼卻在法庭上辯解說自己在為員工謀福利?彷彿只有與眾不同,才能脫穎而出。我們相信溫夢傑這個電腦天才明白這個道理,所以即使死到臨頭,也要說出一句「名言」留於後世,這是溫夢傑最後的悲情表演,更彰顯其醜態與悲哀。

    亦官亦商溫夢傑,深知市場「潛規則」

    溫夢傑1956年出生在河北省樂亭縣,1984年從北京金融學院畢業後,分配到北京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科技處工作。1987年,在北京工商銀行系統就已赫赫有名的電腦天才溫夢傑成為北京工商銀行科技處副處長,無論在專業領域還是在仕途上,他都是屬於領導賞識、同事羨慕的幸運者。但溫夢傑與眾不同的是,他沒有留戀副處長的位置,而是專注於自己的專業,試圖在電腦領域成為國內鳳毛麟角的人物。1989年溫夢傑赴澳大利亞留學,攻讀應用電子專業碩士學位。1992年畢業回國後,他和妻子一起創辦了一家科技有限公司。但是,儘管溫夢傑在專業領域堪稱天才,但真正當起公司老闆來卻困難重重。公司做了幾年也不見起色,這時候他開始後悔輕易放棄了自己副處長的位置。

    彷彿上天眷顧,1994年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分行引進科技人才,溫夢傑得知這個消息後前往應聘,憑著曾經擔任北京工商銀行科技處副處長和在國外獲得電子專業碩士學位的優勢,溫夢傑重新回到銀行系統,擔任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分行科技處總工程師,享受正處級待遇。

    溫夢傑把自己開辦的公司交給妻子打理,重返銀行系統專心致志地當起了總工程師。當時在北京農行中,溫夢傑是計算機技術的一流高手,為單位的技術保障立下了汗馬功勞。客觀地說,溫夢傑是個難得的專業人才。在領導和同事眼裡,他為人內斂但非常聰明,銀行裡的電腦技術問題一旦出現意外故障,到他那裡定會迎刃而解。由於溫夢傑在業務上表現出的高超才能,加上曾經下海開辦過公司,他很快就從一名技術人員被提拔到領導崗位上。1997年溫夢傑升任北京農行下屬的北京金信思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1998年溫夢傑又被任命為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分行科技處處長。一時間,溫夢傑亦官亦商,風光無限。

    科技處是北京農行的一個部門,與北京分行下屬的北京金信思創電腦公司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主要職能是負責分行系統計算機和網絡系統的技術支持,負責設備、軟件的採購。

    溫夢傑剛到科技處時,處裡只有由二三十人,隨著銀行系統電腦的普遍使用和銀行網絡的發展,科技處也發展壯大到八九十人,科技處長成為本單位內部一個炙手可熱的位置。但是,溫夢傑看重這個位置卻並不僅僅是一個處級幹部,而是這個位置所掌握的實權,以及實權背後蘊藏著的巨大利益。這個利益就是購買電子設備時的回扣,在圈內,這種回扣幾乎是一種人人遵循的遊戲規則。況且,溫夢傑亦官亦商,既有採購權力又熟悉市場行情,對於收受回扣的額度自然拿捏得非常準確。

    科技處除了日常對銀行系統計算機和網絡系統提供技術支持和維護管理外,大量的設備採購也根據銀行的需要購買。無論以銀行、科技處或北京金信思創的名義對外採購,都需要處長溫夢傑簽字後,上報主管行長審批之後,就可以與供貨方簽訂供貨合同。至於設備的價格,因為每一款產品不一樣,加上電子產品價格瞬息萬變,主管行長不可能瞭解得很清楚,只要價格差別不大就容易矇混過關,而溫夢傑卻對此瞭如指掌。

    國內電子市場的競爭異常激烈,對溫夢傑而言,他掌握著上億元的採購大權,而且供貨方多如牛毛,買方市場卻很少,尤其像溫夢傑這樣的實權人物,更是眾多供貨商公關的目標。

    電子產品銷售一般都是先簽合同,供貨後再付款。供貨商們總是千方百計地賣完設備和軟件,再千辛萬苦地想方設法及時收回貨款,加上此後的設備維修、軟件升級、售後服務、新項目開發,對供貨商來說都意味著巨大的商機。所以,誰能夠巴結溫夢傑這個實權人物,也就意味著財源滾滾。

    但是,供貨商們只把溫夢傑當作一個機關處長,卻往往低估了溫夢傑的專業天才,因為每份訂單背後有多少利潤他都能估算得非常準確。而從中索要多少回扣以及索要的時機,溫夢傑也掌握得非常精確。

    犯罪手段高智商,貪慾無度大胃口

    作為銀行系統一名中層管理人員,溫夢傑的收入應該說是不算低的,僅住房一項,他就曾分到了兩套住房。但車房俱備的小康安逸生活,並沒讓溫夢傑感到滿足。對金錢沒有克制的貪婪與渴望,讓溫夢傑的道德防線完全崩潰。怎樣利用手中權利為自己多撈錢,成了溫夢傑夢寐以求的大業務,這位電腦天才很快就成了一個貪得無厭的斂財高手。

    在競爭日趨激烈的形勢下,為拿到一張訂單,許多供貨商往往不擇手段,而那些手握採購審核大權的人借此輕鬆撈一筆,這就是採購之外的潛規則。這種行業回扣,一方是巴不得送,一方是巴不得要,兩個巴掌一拍即合。

    溫夢傑自己開過公司,自然明白如何收取回扣才不露痕跡。而且,溫夢傑很不屑於要個十萬八萬的零花錢,他出手從來都是大手筆,而且操作起來也足見其智商之高。

    1998年溫夢傑當上科技處長,大權在握後,為了給自己索要的回扣提供一個存錢的「保險櫃」,他立即讓自己的侄子在南方證券北京方莊營業部開設賬戶,其後溫夢傑將索取的回扣陸續存入這個賬號。後來為掩人耳目,溫夢傑還讓侄子用一個吳姓同學身份證開了一個活期賬戶,將從營業部賬戶中兌現的現金存進該賬戶,再轉入其他賬戶。如此一來,溫夢傑建立了一個頗為隱蔽的回扣轉移渠道,贓款幾經轉手後就沒有了痕跡,為他日後大肆收受商業賄賂打下了屏障。

    1999年初,走馬上任不久的溫夢傑開始施展索賄拳腳。在北京農行與某公司簽訂一份合同後不久,溫夢傑就主動打電話給這家公司的老總,在一兩句似是而非的客套話之後,那位老總明白了溫夢傑的意思:他要這個項目利潤的三分之二!

    簡直是敲竹槓啊!第一次合作竟敢如此張開鯨吞之口,那位久經商場的經理也覺得罕逢對手,他為難地說:「這個項目我們本身也沒賺多少錢啊,再說,我們拿出幾十萬給您,公司做賬也有困難啊!」

    溫夢傑很講究策略,他不緊不慢地開導說:「你把眼光放遠一點嘛,這件事情你答應了呢,我們就是朋友,合同款會很痛快地給你打過來,以後農行有的是業務給你做。」

    溫夢傑甚至點撥那位老總說:「發票的事情沒有關係,我可以找一家公司簽一個分包合同,讓另外一家公司開可以做賬的發票。」

    為了順利拿到錢,溫夢傑甚至以非常同情的口吻說:「回扣款可以在我們付給你合同款之後給我,而且可以按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次給付。」

    眼見大權在握的溫夢傑如此善解人意,再不答應實在就是榆木疙瘩了,無奈之下,那位經理只好乖乖拿出了他們三分之二的利潤。很快,一張40萬元的轉賬支票順利地轉入溫夢傑侄子開設的賬戶中。

    而這只是溫夢傑的小試牛刀。

    此後,溫夢傑受賄的全是上百萬元的大手筆。用類似的方式,在溫夢傑的威逼利誘下,一個個業務單位的一筆筆回扣款流進了他個人的腰包。在被溫夢傑敲過竹槓的公司中,甚至還包括國內赫赫有名的大公司。

    在事發後法院認定的溫夢傑收受商業賄賂事實主要如下:1999年2月至2004年2月期間,溫夢傑利用擔任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信息電腦中心主任、總經理、科技處處長及北京金信思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主管本單位電子化設備及軟件採購、審核的職務便利,先後多次向業務關係單位索取錢款,其中向北京北大青鳥商用信息系統有限公司索取人民幣255.5萬餘元;向北京德派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索取人民幣279.8萬餘元;向北京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索取人民幣300.5萬元;向北京康達聯科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索取人民幣237.78萬餘元。索取款項共計人民幣1073萬餘元。

    另外,2003年6月至2004年6月期間,溫夢傑在採購ATM自動櫃員機的過程中,採用欺騙的手段,將本單位公款共計人民幣432萬餘元非法佔有。

    6年下來,溫夢傑共索取商業賄賂款1073萬元,貪污公款432萬元。涉案金額竟然達1505萬元!有專業人士計算過,溫夢傑受賄、貪污數額竟佔了北京農行與這些公司所簽訂合同總額的八分之一!

    誰要墮入錢網,必將落入法網

    與其他貪官不同的是,極具商業意識的溫夢傑從業務單位收受的回扣和貪污的錢,並沒有揮霍或者轉移到境外,而是用這些錢進行房地產投資。溫夢傑把貪污和受賄的錢,陸續投入北京最繁華的商圈建外SOHO和陽光100的3套房產裡面。

    在溫夢傑屢屢得手,收取了大量的回扣的同時,他也為徹底埋葬自己掘下了墳墓。早在2003年12月,北京市農行就曾收到一封匿名檢舉信,稱溫夢傑向業務單位索要回扣。為此,主管副行長曾專門找溫夢傑談話,但溫夢傑矢口否認,沒有承認收受回扣一事。

    2004年6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接到一封舉報信,舉報溫夢傑用巨資購買建外SOHO的商品房,其支出明顯超過了合法收入。根據舉報線索,辦案人員迅速前往北京紅石建外房地產公司進行查證。紅石公司的財務資料顯示:2002年11月溫夢傑以其妻的名字購買了建外SOHO上千平方米、價值3400萬元的3套預售商品鋪面房,到2004年6月底已付款3200餘萬元。而支付購房款項卻來源不一:除了銀行貸款、少量現金之外,還有大量支票付款及境外匯款。

    讓辦案人員納悶的是,一個銀行的處長哪來這麼多錢?辦案人員決定逐項查清資金來源。在對一筆以吳某名字還房貸100萬元的款項進行查證時,通過銀行調取錄像,偵察員意外地發現交款的是兩個人,其中一個戴著眼鏡、手拿裝滿現金手提包的中年男人正是溫夢傑!

    檢察官們迅速找到溫夢傑的妻子,就購買建外SOHO房款一事進行核實。其妻證實,建外SOHO的3000餘萬元房款主要是溫夢傑出的,至於他哪來的錢,她並不清楚。

    2004年7月24日,溫夢傑因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依法逮捕。在溫夢傑被拘捕前,他與妻子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對這3套商品房的最後分配,其中一套價值1600餘萬元商品房歸妻子所有,而這3套房產的房款裡,究竟有多少是溫夢傑妻子的投入,溫夢傑說不清楚。但是,有據可查的是,溫夢傑把受賄和貪污的公款,幾乎全部投入這3套商品房裡了。

    溫夢傑被拘捕後,面對如山鐵證,他百般開脫自己。他所列舉的索要回扣的理由荒唐可笑:一是想從業務單位要回扣,用來穩定技術人員的隊伍,提高福利待遇。二是考慮是科技處公司化運作,科技處的人員從公司拿工資、費用的做法在農業銀行內部爭議很大,不會長久。三是每次各個分行的科技處長會議中,都會討論如何穩定科技隊伍的做法。溫夢傑想採用收取回扣的做法,用來穩定科技隊伍。還有一個考慮是農行科技處的一些大學生都跳槽了,很可惜,他想把從業務單位要來的回扣,變成一個合理合法的形式,成立一種什麼基金,對有貢獻的科技人員進行補貼,作為穩定隊伍的一個保證。

    溫夢傑當然不是活雷鋒,如果是為單位謀利益,他何必費那麼大的心機?何必要以觸犯法律為代價?這些辯解聽起來是那麼荒唐可笑。

    更可笑的是溫夢傑自己認為收受回扣只是「商業慣例」而已,他認為自己拿的不是國家的錢,銀行與業務單位簽訂的合同價格都是在總行規定的允許範圍之內的,他要的錢都是供貨方的利潤的一部分,沒有給國家給農行帶來損失。溫夢傑難道不明白,這已經不是損失的問題,而是犯罪的問題?

    眼看紙裡包不住火了,溫夢傑還天真地說:「我願意把向供貨方索取的錢款全部退出來。同時我希望司法機關在處理我的問題時考慮到我的貢獻,考慮到我拿的業務單位的錢沒有給分行造成損失,從輕處理。」

    商業慣例作幌子,難遮受賄貪污罪

    2004年7月24日溫夢傑被逮捕,經過10個多月的艱苦奮戰後,偵查員終於徹底查證數百筆與購房有關的往來款項。溫夢傑共索取賄賂款1073萬元、貪污公款432萬元的犯罪事實也清晰起來。很快,溫夢傑被起訴到了法院。

    2005年10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在法庭上,溫夢傑仍然進行最後的狡辯,把自己向業務單位索要回扣、貪污說成是想辦基金會,為單位職工謀福利,試圖減輕自己的罪責。

    在法庭審理中,文質彬彬的溫夢傑不停地搓著雙手,在被告席上挪動著身體。這位手握大權的處長,多次為自己的斂財行為進行可笑的辯解。

    「我要的這1000多萬是利潤返還款,沒有損害國家利益,更不是為了自己,我是為了單位員工謀福利。」溫夢傑說:「金信思創實際上承擔了科技處近100名員工的福利、車輛、獎金等開支,月初我要考慮這些人的工資從哪兒出,月底要考慮獎金從哪兒出。」

    在採購電腦等設備的過程中,溫夢傑說自己是以金信思創負責人的身份向供貨商要了四五次錢,他說供貨商之所以願意給錢,是為了培育市場,建立長期合作關係。但是,自稱是為員工謀福利的溫夢傑在拿了錢後,卻把錢轉入用其妻子名義購買的建外SOHO商品房和陽光100商品房賬下。

    好一個一心為職工著想的好領導!好官員!甘願冒著以身試法的危險,為職工絞盡腦汁「收受」巨額賄賂。當審判長一針見血地問他:「既然是為了職工,那麼單位的其他領導知道此事嗎?單位如何向你討回這筆錢呢?」溫夢傑想了好一會兒才回答說:「單位沒有其他人知道此事。」

    為部下謀福利何必遮遮掩掩?溫夢傑的辯解不能獲公訴人的認可,因為他如果是代表金信思創向供貨商要錢,完全可以在供貨商要平賬時出具金信思創的發票,而他卻私下通過一個朋友的公司出具發票,並給了朋友手續費。公訴人認為,溫夢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索取他人財物,貪污公款,已構成受賄罪和貪污罪。

    經過兩天的連續審理,法院認定:溫夢傑在1999年2月至2004年2月間,利用職務便利,先後多次向業務關係單位索取錢款,共計1073萬元。2003年6月至2004年6月間,溫夢傑在採購ATM自動櫃員機的過程中,採用欺騙的手段,將本單位公款共計人民幣432萬餘元非法佔有。並利用這1500萬元,以妻子的名義在建外SOHO購買了一套房子。法院認為,被告人溫夢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用欺騙的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其行為亦構成貪污罪。溫夢傑所犯受賄罪、貪污罪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所犯受賄罪的罪行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且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予從重處罰;所犯貪污罪的罪行亦極其嚴重,本應判處死刑,鑒於所貪污的公款已被追繳,對其所犯貪污罪可不立即執行。

    2005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溫夢傑貪污、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貪污罪,數罪並罰,判處被告人溫夢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判決後,溫夢傑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6年7月1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了溫夢傑的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

    「我唯一的錯誤就是沒有很好地保護我自己。」在被宣判死刑後,溫夢傑表示要上訴,他仍然堅持認為自己的行為是受社會風氣和商業慣例的驅使。

    打擊商業賄賂,要盯緊實權人物

    溫夢傑的發家和破滅史是一部生動的商業賄賂反面教材,它說明:打擊商業賄賂,首先要從「實權人物」身上開刀。

    為什麼溫夢傑能頻頻從別人的口袋裡掏錢?誠如一位私企經理所言:市場競爭太殘酷,誰願意得罪溫夢傑這個實權人物呢!很顯然,正因為希望得到溫夢傑這個「實權人物」的幫助,在殘酷的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大多數生意夥伴才不得不委曲求全,把白花花的銀子奉送到溫夢傑的手中。

    像溫夢傑一樣,在醫療、電信、金融、建築等諸多行業中,也都存在著一些「實權人物」,他們具有幾個顯著特點。

    第一,「實權人物」官位並不大,但所在崗位卻很要害,具有較強的審批權、決定權,在行業內的企業一般得罪不起。溫夢傑所在的科技處負責北京農行系統電腦設備、軟件的採購,其本人則對上述業務進行審核、管理,崗位著實要害。

    第二,「實權人物」往往負責大額公共資金的投向和兌現,具有較大的財權。溫夢傑與供貨方簽合同一簽就是幾百萬元,在生意夥伴看來,他就是個財神爺。正如一位私企經理所言:「老溫每次向我們要錢都是在合同簽訂後、農行付款前,他就是抓住了我們的心理。」溫夢傑正是牢牢抓住了這個財務大權,才能讓生意夥伴甘心受其宰割。

    第三,「實權人物」所從事的工作通常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外人難以染指。如溫夢傑所在的科技處,負責北京農行系統計算機和網絡系統的技術支持,專業性極強,他本人是「海歸派」,在專業技術方面是行家裡手,領導信任、群眾佩服,可也許正因為此,溫夢傑的身邊少了監督的眼睛,結果是不出事則已,一出事就駭人聽聞。而在很多科技領域,我們更屢有耳聞一些技術過硬、思想帶病的學科帶頭人因商業賄賂而倒下。

    在各種監管機制不夠完善的情況下,「實權人物」參與市場競爭,必然會導致商業賄賂的發生。因為從客觀上說,「實權人物」代表著政府部門或國有企事業單位,與一般的市場主體相比,擁有不可比擬的市場資源,很可能成為以逐利為目的的企業的腐蝕對像;從主觀上說,「實權人物」可以不計較成本,在招投標以及資金監管等體系不很健全的情況下,他們甚至可以因一己的好惡而捨本逐末、以次充好,因為錢並不是他自家的。

    如此說來,商業賄賂的頑症在「實權人物」的身上體現得最為突出,而「實權人物」一旦被商業賄賂擊中,其損害卻不僅僅對於市場經濟本身,因為市場經濟和社會法治是一枚硬幣的兩面,當商業賄賂成為一種「潛規則」時,當規則的制定者卻成為「潛規則」的執行者時,人們的目光將越過簡單的交易公平問題,關注更為廣泛的社會價值取向和公平正義。當前,中央正加大力量,把治理商業賄賂作為反腐敗工作的重點,我們在此呼籲:打擊商業賄賂,必須有實在的舉措盯緊「實權人物」。

    一個科技處的處長,在6年時間裡竟索取賄賂、貪污公款達1500多萬元,的確讓人心驚。回過頭來看他的犯罪道路,貪婪無疑是溫夢傑犯罪的內因,但是,如果單位有一套無縫可鑽的嚴密採購體系,有完善的規章制度,他的貪婪也作不了這麼大的怪。在缺乏監管的狀態下,溫夢傑的貪婪才有了發酵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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