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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貪腐名案 警花局長財色兼收 文 / 吳元浩

    2005年6月17日,備受關注的安惠君受賄案被宣判,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認定被告人安惠君收受賄賂的金額達210餘萬元,一審判決安惠君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60萬元,安惠君受賄所得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此前的5月16日,深圳市紀委在向中共深圳市第四次代表大會提交的工作報告中稱,近一年來深圳檢察機關共立案811件,其中大案440件,為國家挽回直接經濟損失4.3億元。

    報告列舉的十件典型案件之一,即深圳市口岸辦公室原副主任安惠君,在任羅湖區公安分局局長一職期間收受賄賂案。

    安惠君案涉及其15名男下屬。就在安惠君被量刑不到半月,即7月3日左右,對安原四位得力男下屬的司法追究也漸近尾聲。其中,原羅湖區公安分局指揮處處長廖漢平被判刑四年半;原草埔派出所所長宋明明被判刑四年;被追究刑事責任者中,原洪湖派出所所長曾敏正在審查起訴中;原羅湖公安分局政治部主任劉仁成也已被提起公訴,尚待開庭審理。

    羅湖區政法委多名高層證實,2004年10月8日前後,安惠君由於在任羅湖區公安分局局長一職期間,涉嫌「買官賣官並收受巨額賄賂」,被深圳市紀委「雙規」。隨後,近20名公安系統幹部被紀檢部門傳訊。

    2004年12月30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並通過市檢察院對涉嫌受賄犯罪的市人大代表安惠君採取強制措施。2005年1月28日,羅湖區人大常委會罷免安惠君市人大代表資格。4月,市檢察院指控安惠君構成受賄罪,對被告人安惠君提出公訴。

    安惠君在羅湖區公安分局任職近13年,其2003年3月底調離公安系統,至「雙規」之前擔任深圳市政府口岸辦副主任(副局級)。

    值得一提的是,她是繼1999年彭虎案之後,又一落馬的羅湖區公安分局局長。

    順籐摸瓜

    深圳市紀委通報稱,群眾對羅湖區公安分局個別民警在一起案件偵辦工作中有收受賄賂的舉報,使得紀檢部門發現安惠君涉案的線索。

    經深圳市紀委證實,安惠君案被挖出的最後一條線索,實則出自一個色誘搶劫團伙。目前該色誘搶劫團伙8名成員,分別被判處6年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據查,該色誘搶劫團伙長期在深圳市羅湖區草埔一帶進行色誘搶劫活動。該團伙每有成員落網時,即通過原深圳特檢站布吉分站管理員、後任深圳特檢站鹽田分站副站長的黃淵明,出面找草埔派出所負責人「撈人」(解救落網者)。

    據查證,黃後來被紀檢部門「雙規」,並隨之供出向草埔派出所所長宋明明和原洪湖派出所所長曾敏等人行賄的事實,宋、曾兩人也先後被調查。

    而法院庭審顯示,1999年至2002年間,黃淵明為了感謝宋明明對其招待所和髮廊等的關照,先後送給宋明明人民幣1.5萬元,宋明明照單全收。

    2001年底,草埔派出所抓獲兩名涉嫌色誘搶劫的女子,經民警訊問,該兩名女子承認參與色誘搶劫的犯罪事實。宋明明的朋友黃淵明受老鄉之托找宋明明說情,要求將這兩名女子放掉。宋明明叫一名民警為黃淵明辦理擔保手續後將兩名女子放掉,並指示這名民警將案件材料銷毀。黃淵明於放人當晚「光臨」宋明明辦公室,送上人民幣2.5萬元。

    為積極爭取立功,宋明明、曾敏兩人又分別供出自己向安惠君行賄的事實,最後順籐摸瓜挖出安惠君。

    控方在起訴書中指出,被告人宋明明收受賄賂19萬元,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鑒於宋明明在紀檢部門對其進行調查期間,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對安惠君案有重大立功表現,依法減輕或免除處罰。

    2005年6月,黃淵明被鹽田區人民法院以行賄和介紹賄賂兩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陞遷奇跡

    安惠君1955年9月1日生,河北省定州人,大學文化,1982年3月參加工作,曾出任河北易縣公安局副局長。20世紀90年代初期,安惠君在公安部學習一段時間後,被派至深圳市公安局掛職鍛煉。

    安惠君先被安排到市公安局三處工作,後調任羅湖公安分局治安隊任普通科員。因治安隊為科級單位,安惠君對此頗有情緒。後經市局協調,安惠君升為科長,並享受副處級待遇。

    安惠君與時任羅湖分局局長彭虎不和,是眾人皆知之事。

    當時安惠君希望分局解決一套住房,但彭虎堅持不讓行政科做此安排。如此僵持一年半時間,安惠君重新返回市公安局工作。

    1993年7月,彭虎調任深圳市南山區公安分局局長,羅湖分局原政委鄭沛明主持工作。不到半月,安惠君被任命為羅湖分局副局長。就這樣,安惠君從普通辦事員升至副局長竟不足三年,被稱為是羅湖分局有史以來的一個奇跡。

    1997年7月前後,鄭沛明調往深圳市公安局任職,安惠君則升為分局局長,同時任羅湖區委常委、政法委副書記,並身兼深圳市人大代表和羅湖區政協委員。

    2001年7月30日,羅湖區原政法委書記另行提拔,經組織同意由安惠君主持區政法委全面工作,其個人權力到達巔峰。羅湖區政法委一位已退休的副書記介紹,安惠君在區政法委「什麼都操作,橫行霸道」。一個細節是,區政法委的辦公經費由另一位副書記掌握,安惠君示意其秘書從中斡旋,將此權收歸名下。

    在安惠君擔任羅湖區公安分局局長期間,公安系統內人士對她的評價褒貶不一。

    「她主持下的羅湖公安分局的硬件建設,如利用網絡破案等,不僅分局幹部有目共睹,且在全國聞名。」一位人士並不諱言安惠君的政績。

    資料顯示,安惠君上任局長後的1999年,羅湖公安分局獲「全國優秀公安局」稱號;當年積累的「警校共建」經驗,得到團中央、公安部的肯定後一度在全國推廣。深圳一家主要媒體曾刊發長篇通訊,稱安惠君為「有魄力有膽識的女儒將」。

    持否定態度者則表示,安惠君善做表面文章,「對上笑容滿面,對下威風八面」。

    羅湖區政法委一位官員說,安惠君口無遮攔,罵起人來從不講分寸,而且其主持思想政治工作時,系統內反對者頗多。

    1997年,即安惠君擔任羅湖公安分局政委並主持分局全面工作時,大搞反腐思想教育培訓班。當時決定辦三期,每期三天。由於培訓班選址深圳某豪華山莊,此事被當地媒體曝光,該班開了兩天就被迫取消。

    兩次收權

    外表俊秀的安惠君是個懂得權術的女人,上任羅湖公安分局局長伊始,安惠君搞了兩次大的「動作」,其意則在收權。

    1998年起,安惠君即對分局各中層幹部進行考核,實際是鞏固其對人事權的控制,借此對人事結構進行重新洗牌。這也被看作是安惠君的第一次收權。

    在此過程中,羅湖分局當時至少有3名基層派出所負責人被調離公安系統。而此過程中,羅湖分局所轄派出所由18個增至25個。

    2000年12月29日,羅湖公安分局財務管理中心正式掛牌成立,自此,羅湖區各派出所和大隊的財務核算管理由該中心統一進行,這被視為安惠君的「二次收權行動」。與第一次人事調整不同的是,這次收的是財權。

    此工作自1999年8月啟動後,經兩步完成:第一步,1999年起取消了分局13個科室的賬戶;第二步,將各派出所、支隊的賬戶也取消。直至分局53個包干單位全部實現集中式的財務管理。

    安惠君此舉可謂「一箭雙鵰」:一是在深圳各職能部門和全國公安系統推出一種新的財務管理模式;二是使自己的權力更大化,進一步削弱了各派出所所長們的權力。同時,在對以往的財務情況作個了結情況下摸清了家底。

    但事實上,安惠君對「以往的財務」並未嚴格審計,部分派出所負責人,本文前述的安惠君幾名男下屬,就借此機會私分了派出所「小金庫」。因這些資金部分被用於賄賂安惠君,故其私分行為並未被時任分局局長的安惠君追究。

    以權謀賄

    2004年初,一份來自深圳某基層派出所的檢舉信呈至各紀檢部門,舉報安惠君利用深圳市改革公安系統之機牟取巨利。

    信中所舉之改革,始於2002年年初。按「派出所不跨街道辦事處設置」的原則,一個街道設立1至2個派出所,一個鎮設立1至3個派出所。整合後的派出所,由原來的科級升為副處級。

    深圳全市派出所總數從185個撤並為103個,其中,羅湖區由原來的25個變為8個(現為10個)。

    羅湖分局共有警員1500名左右,其中約500名為副科級以上幹部,而改革只是將中層幹部的位置換一換,這應了一句老話:「要致富,動幹部。」此次改革使安惠君藉機大肆受賄。

    據查證,原羅湖公安分局指揮處處長廖漢平貪污公款並收受賄賂一案目前已宣判。經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5月至2003年2月間,廖漢平利用職務之便,單獨或夥同他人貪污公款24萬餘元,收受賄賂1萬美金,被羅湖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

    廖漢平自1998年以來歷次陞遷,以及任羅湖公安分局指揮處處長,都得益於安惠君的關照。法院認為,為感謝安惠君的栽培,廖漢平13次共送給安惠君人民幣10萬元、港幣1萬元、美金1000元、電視機兩台。

    法院認定的15名向安惠君行賄人員,全部是科級以上的幹部,涉及的派出所多達16個。

    其中,歷任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分局政保科科長、草埔派出所所長的宋明明,以節假日探望的名義及利用被告人安惠君到北京、廣州培訓和出差香港的機會,於1995年9月至2002年春節期間,前往安的辦公室或住處,17次共送給安人民幣19萬元、港幣1萬元。

    另兩名被追究刑事責任者,一為原洪湖派出所所長曾敏,另一為原羅湖公安分局政治部主任、後任福田公安分局副局長的劉仁成。據檢方查證,曾敏曾多次向安惠君行賄,因此得到安的關照,得以提升。曾敏共送給安人民幣12萬元、港幣3萬元,全部被安收受。

    在深圳市紀委最早關於安惠君案的通報中,也提到劉仁成在任羅湖公安分局政治處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的問題,目前尚未完成一審。

    6月17日公佈的一審判決稱,安惠君利用其擔任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區分局副局長、政委、局長的職務之便,通過操縱下屬人員崗位調動和職務陞遷、利用工程招標及購置辦公用車等方式,接受其下屬賄賂多達140餘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63.8萬元、港幣53萬元、美元1000元、54英吋SONY背投彩色電視機、25英吋SONY彩色電視機各一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然而,頗具諷刺意味的是,安惠君在一份交代材料中這樣描述自己:「我在羅湖公安分局工作14年,執法時從沒在案件處理上說過情,嚴格把死個人、家人、朋友、社會關,從不手軟。我是個女人,但爭強好勝,為工作批評人狠點,但都是為了工作。」

    失意婚姻

    官場上一跳三級、春風得意的安惠君,其婚姻似乎並不盡如人意。據悉,安惠君愛人曾在北京某部委工作,後在深圳皇崗口岸某保稅公司擔任要職。在安惠君來深圳之前,兩人即已離異。

    曾與安惠君共事多年的一位知情者介紹,安惠君對其婚姻狀況極為失望。而自1991年以來,幾乎無人見過安惠君和其前夫出現在公眾場合。

    安惠君有一女兒,20歲左右,目前正在英國讀書;其老母親仍健在,但未住在深圳;其妹現在深圳「做很大的生意」。

    有一種說法流傳甚廣:安惠君多次以出外考察的名義,指定年輕英俊的男警員單獨跟隨她外出,其間向英俊下屬作出性暗示。如順其要求,回深圳後將迅速陞遷;反之則升職無望,理由是「有待磨煉」。

    該分局年輕英俊的一位警員與安惠君關係密切,而他從副科被提拔到正科,再到副處、正處,僅兩年時間。此人也因涉案被「雙規」。

    2000年,羅湖公安分局一位科長出版了中篇小說集《隨風飄蕩》(作家出版社2000年12月版),其中「午夜咖啡」一文中的主人公劉麗萍,被公認是影射安惠君的成長歷程和糜爛私生活。

    而該書作者早已被調離深圳公安系統。

    《午夜咖啡》一文以第一人稱,講述了自己看到同一個辦公室叫劉麗萍的女子,從一個普通科員在較短的時間內當上局長的軌跡。在文中,劉麗萍對當官有著極強的慾望,而且極善於經營關係,通過手腕一步步由副處級普通科員升為科長,再升為副局長,最後連當初提攜她的局長也不放過,整倒局長後自己當上局長,而局長為防她提名另一名副局長接任未果後,因患癌症死在病床上。

    小說的發生地點並非羅湖區公安分局,但諸多細節與安惠君十分相像。在小說中,劉麗萍長得很漂亮,也很善於利用自己的身體優勢,對於需要利用的對象,則請對方在午夜時到她家喝咖啡,也被認為是其得以高昇的一個秘訣。

    2005年6月15日,《午夜咖啡》的作者肖雙紅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小說女主人公劉麗萍絕不是安惠君的簡單翻版,而當時創作該小說的初衷,並非專門針對安惠君,而是出於對社會一種用人現象的憂慮。

    個人履歷顯示,肖雙紅與安惠君共事多年。

    2002年春節前後,新任羅湖區政法委書記到任,安惠君的權力受到制約。2003年3月21日,安惠君被免去公安局長一職,調任深圳市口岸辦任副主任。

    安惠君在新崗位上相當低調,甚至不為單位人所知。2004年7月23日,在鹽田港口岸一小型揭牌儀式上,安惠君以深圳市政府口岸辦副主任的身份出席並致詞,此後再無音訊。

    「性賄賂」的爭議

    2005年4月26日,安惠君受賄一案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此次開庭,所有媒體都被婉拒在庭外。

    庭審期間,安惠君說話聲音很小,讓人聽不太清楚,樣子看上去很虛弱,而且總是說自己腦袋長了瘤,頭很痛,而安的代理律師也證明,安的頭部長有腦瘤。

    對於檢察院的指控,在法官對其質證時,安的回答是「基本屬實」。整個庭審過程從上午9點半持續到下午1點多鐘。

    檢方共指控安惠君的17項犯罪事實,向其行賄的人中有近90%為其男下屬。這15名向其行賄的男下屬,全部擔任過派出所所長以上的職位。

    檢方的指控書中表明,安惠君接受其下屬賄賂多達140餘次,而他們行賄的地點多為安惠君的住所及酒店。關於社會上傳說的安惠君「個人生活糜爛,甚至接受男警員的性賄賂」一事,在檢察機關的起訴書中並沒有提及。

    安惠君最後陳述時稱,希望法官能給她一個公正的判決。法官則宣佈此案將擇日宣判,安惠君隨後被押送回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2004年年底深圳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35次會議分組審議會議上,深圳市檢察院反貪局偵查二處處長潘曉曾向媒體表示:檢察機關只調查貪污受賄行為,「是否涉嫌受性賄賂不屬檢察機關偵查範圍,沒有調查,也沒有最後證實」。

    據介紹,這是由於我國法律條文中在這一方面尚屬空白。

    監督的難題

    深圳市湖貝路2000號,是羅湖區公安分局辦公樓,門前那張由公安部頒發的「全國優秀公安局」牌匾仍引人注目。

    羅湖區位於深圳市中部,轄區面積78.89平方公里,以商貿、金融、信息、旅遊、酒店服務和房地產為主,是深圳市商貿、金融、信息的中心。

    安惠君似乎也清楚這一點,5年前她在公安部一次研討會上稱:「羅湖分局的轄區,與香港一河之隔,一方面商業很繁榮,商品交換的原則無孔不入,另一方面境內外的思想文化在這裡交匯,這就每時每刻都在考驗著、鍛煉著我們的隊伍……」

    數年之後,言猶在耳而物是人非。

    在2005年2月1日召開的深圳市紀委第七次全體(擴大)會議上,安惠君案被重點提及。會議披露,2004年與安惠君一起被紀監部門查處的局級幹部有9人,市管企業領導3人,處級幹部44人,其中21人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當時會議上,時任深圳市委書記的黃麗滿在會上叮囑領導幹部,年關要過好「廉關」。

    歷史還有驚人之處,數年之間,同一個地方,同一家單位,腐敗案同樣發生在羅湖公安分局最高層身上。

    2000年2月28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彭虎有期徒刑8年。經查,彭虎所犯受賄罪,就是其在擔任羅湖區政法委書記兼公安分局局長時,他曾多次收受賄賂,並為子女謀利。

    羅湖區政法委一位人士表示,無論安惠君還是彭虎,其案發時間之長和隱匿之深均令人咋舌。一個事實是,此二人均為調離公安系統之後才東窗事發(彭虎曾任羅湖區公安分局局長,南山區公安分局局長,1998年被立案查處時任南山區人大主任),「這使得公安局長這一職務變得敏感起來」。

    如安惠君任公安局長期間,羅湖的區委書記、區長多次被交流或提拔,而安惠君卻始終位置穩固,其個人權勢更是與日俱增。以至於上司和下屬均很難說清她的生平及履歷。

    相關信息顯示:深圳市委、市政府已決定加大幹部交流的力度,尤其是加大區紀委書記、組織部長、公安局長等幹部的交流力度。

    深圳市紀委第四次代表大會提交的工作報告稱,法制化是懲治和預防腐敗的最高形式。今後五年,深圳將通過各項具體措施,包括深化人事制度、行政審批制度、財政、投資、金融制度、司法體制等方面的改革,建立健全規範權利運行的監控機制以及查辦違紀違法案件和糾正損害百姓利益不正之風的懲處機制等,建立具有深圳特色的、比較完善的懲治和預防腐敗的體系。

    (文/左佑)

    鏈接:

    安惠君是否涉及性賄賂一直是公眾關注的焦點。關於賄賂罪,我國《刑法》僅規定了受賄、行賄、介紹賄賂等三種形式,且將賄賂的內容限定為財物。

    有法律界人士認為,雖然根據目前法律規定,性賄賂還不能進入司法程序,但這應當是屬於預防職務犯罪方面的有重大影響的問題,有關部門應對公眾做出答覆。

    我們不能說掌握權力就必然意味著腐敗,在任何一個社會形態和任何一個時代,都不可避免地有人掌握著這樣那樣的權力。難道掌權的就一定腐敗嗎?答案很簡單,不。我們要針對的是王小石所揭開的公司上市的公關潛規則,以及那些把潛規則當作法定遊戲規則的人。王小石就是把潛規則當作法定規則,這才是他真正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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